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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西方市场中的一些运作模式,他们的成长与壮大要比我们的想象中快得多。央行的权威报告推算:中国民间融资规模近万亿元,约占贷款总额的6%。根据本报对一些民间金融机构的了解,他们的不良贷款水平远低于国有银行体系,有的甚至至今保持着不良贷款的零纪录。我们甚至可以说:活跃的民间金融是市场赐给中国经济的最好礼物。 与那些民间金融家的谨小慎微相比,有银行体系内的部分银行家们表现得不那么理性,他们疯狂地吸收存款,疯狂地发放贷款,疯狂地制造不良贷款,最后疯狂地核销不良贷款。背后的原因其实很简单,他们在用别人的钱干别人的事,这是最缺乏效率的一种制度安排。 面对同样的信用环境,面对同样的金融风险承受能力,同处一个跌宕起伏的市场,民间金融虽然也出现了德隆这样的异类,但总体表现要明显优于国有金融体系。究其原因,当然不是民间金融家比国有银行的金融家智商高出多少,而是前者真正在按照市场规则行事,而后者则很有可能在按照官场规则行事。仅从这一点,民间金融就足应被善待。 但是,目前的民间金融生存毕竟仍是一种缺少话语权的脆弱生存,政策风向标的任何转向都有可能使之被妖魔化,甚至扫地出门。由于金融决策者大多来自国有金融体系内部,这种倾向不可不防。如果民间金融在决策层始终没有代言人,那么难免会被等同于地下金融,甚至非法金融。其结果将是中国经济受到巨大伤害。
编辑本段民间金融现存模式分析
民间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资金供求者之间直接完成或通过民间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完成的债权融资。主要运行形式有:
1、农村信用社
一般官方界定农村信用社为合作金融组织。从信用社资产负债表中 农村信用社
所有者权益上看,所有者权益里没有国家,实收资本均由合作社社员股金、企业股金构成,由此看来信用社产权是明晰的,属于入股的社员、企业共同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讲,信用社应属于民间金融。现实中,信用社有的属于国有金融(仍由国家控制),有的属于民间金融(实际被民间接管),有的介于二者之间。农村信用社目前在农村金融实践中的基础地位和主力军作用是无庸置疑的。至于它是否能真正转变为符合国际通行的合作金融原则的机构,一段时期以来,一直争论很大。长期来我国农村信用社自成立之初就一直向集体所有、向国有靠拢,“官办”的意识和表现非常强烈,为股东负责,其合作金融的“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和低盈利性”的资金和金融服务的性质体现不多。合作社社员不仅享受不到贷款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以及股金分红权,反而还要接受比基准利率高得多的贷款;社员大会、董事会、鉴事会等民主管理制度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干部是任命制而非选举制。因此失去了农村的信任和支持。我国的合作金融实践一直是与农村信用社联系在一起的,虽然经过多次改革,但“农村信用社就从来没有真正成为过合作金融组织,由此引起人们对合作金融存在的基础产生了怀疑。应该看到,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直背离合作制原则是有其产生的客观原因的:政府干预、立法空白、产权制度缺陷、历史包袱沉重等等。
2、农村合作基金
农村合作基金最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组织,后演变为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从性质上看,农村合作基金会并非真正意义的金融机构,而是一个社区性金融系统的补充形式。1983年一些乡村为有效地管理、用活和清理整顿集体积累资金,将集 农村信用社
体资金由村或乡管理并有偿使用而设立基金会;1984…1986年处于萌发阶段;1987…1991年处于改革试验阶段,逐步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鼓励和支持;1992以来,开始处于推广和稳步发展阶段,在1995年前,在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下,全国农村相继建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有区级的、乡镇的、村级的。 基金会筹集资金渠道主要有: (1)集体积累资金,即向农民收缴的各项统筹提留资金。如水利费、土地使用费、公路养路费、五保户军列属、民兵训练费、文教卫生科技服务费等。 (2)农业发展资金:上级拨付或捐赠的支农建设资金。 (3)农户入股资金。 (4)代管资金:财政拨给乡(镇)事业单位的经费收入、各项罚款或收入。 资金投放主要用于:乡(镇)、村办企业,农用基本建设,农户种养殖业,农户生活困难救济等。农村基金会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正式金融体制安排下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大多数农村基金会的运作都违背了合作基金会的互助宗旨,把农村基金会变成了办理存贷业务的第二个农村信用社,由于普遍的高息吸存和内部管理混乱,农村基金会很快出现了大面积的兑付风险。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农村合作金融”课题组在全国的调查中发现,组大多数农村合法基金组织并没有在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也没有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其法人地位并未得到法律的认可(有些地方在处理法律问题上把其当作自然法人)。按民法通则规定,合作基金组织已基本符合获取法人地位的条件。法人地位不确立,其经济行为就必然会受到限制,既不能照章纳税,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1999年1月,为规范金融市场,整顿金融秩序,国务院发布3号文件,正式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但目前个别地区依然存在极少量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组织,只是经营方式已由以前的公开转为地下。就这一点而言,其和地下钱庄实际上已经没有很大差别。虽然农村合作基金会这种形式已不再存在,但我们仍可通过对其分析,借鉴其优点,摒弃其缺点。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其存在的历史阶段,一方面填补了基层农村金融体制断层,其业务主要面向小农户从事行社业务不经济的小额信贷服务,能够以灵活的金融活动来弥补行社之不足;另一方面,从近些年的实践经验看,只有在那些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较好的地方,高利贷才得以被抑制。然而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对它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且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导致了许多凭关系,走后门的情况发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功能被严重扭曲。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一个完整走完产生、发展、灭亡全过程的大型民间金融机构,对其分析可以给我们许多经验和教训。一个突出的教训就是,如果金融监管还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政府还可以对民间金融机构指手划脚,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就是民间金融的灾难。
3、合会
合会是各种金融会的通称。这是在我国有着较为悠久历史的民间金融形式,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带有互动、合作性质的自发性群众融资组织。在国外称为“轮转基金”,在国内包括轮会、标会、摇会等。虽然叫法有多种多样,具体做法也五花八门,本质上都是入会成员之间的有息借贷。这是民间盛行的一种互助性融资形式,集储蓄和信贷与一体。一般有若干人组成,相互约定每隔一段时间开会一次,每次聚集一定的资金,轮流交给会员中的一人使用,基本上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中,事先固定使用次序的称为“轮会”,按照抽签方式确定使用次序的叫做“摇会”,以投标方式决定使用次序的属于“标会”。这些合会一般以地缘、人缘、血缘为纽带,处于地下状态。合会的名目虽多,但都不外乎遵循一套简单规则:一个自然人作为会首,出于某种目的(比如孩子结婚上学、造房子、买生产原料等等)组织起有限数量的人员,每人每期(每月、每隔一月、每季、每半年、每年等)拿出约定数额的会钱,每期有一个人能得到集中在一起的全部当期会钱(包括其他成员支付的利息),并分期支付相应的利息。谁在哪一期收到会钱,由抽签或者对利息进行投标等方式来确定。在我国,就规模而言,融资数额较大的合会多分布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尤以浙江、福建为多。合会是农村金融运作中一种比较普遍的一种形式。合会适合于一个流动性较弱的熟人社会。它依靠非正式的社会关系、信任关系,还依赖非正式的制裁机构,比如社会排斥。在一般情况下,会员不选择诉诸于法律而是对违反标会还款规定的会员进行社会排斥。只有在大规模“倒会”现象出现后,农民才不得不诉诸法律。
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民间金融活动总体上看是无组织的金融活动。按利率高低划分,民间借贷有三种形式:友情借贷(白色借贷)、灰色借贷(中等利率水平借贷)和黑色借贷(高利贷)。狭义民间借贷一般较分散、隐蔽,利率高低不一,借款形式不规范,管理难度大,其中黑色借贷风险较大。农村民间借贷的形式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等熟人 民间借贷相关漫画
之间进行,他们完全依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一般数额较小;而且双方关系密切;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大都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人即可成交…一般数额不太小或双方关系不十分密切。;借款期限或长或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三是高利贷型。个别富裕农户将资金以高于银行利率借给急需资金的农户或企业,从而获取高额回报。民间借贷的资金筹集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说,一个民间放贷人是本人有一笔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