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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大师文集-律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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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前:
 
约有戒论  退为出家优婆塞,成时、性旦并受长期八戒。
约无戒论  自誓受三皈、五戒。长期八戒,菩萨戒少分。
授比丘戒缘,第四心境相应。
或心不当境、或境不称心、或心境俱不相应;并非法故。
 
问:若已破四重戒者,犹得再受比丘戒耶?
 
答:在家之人,或破五戒、八戒中四重。出家之人,或破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戒中四重;并名边罪。若依小乘律,不得重受。若依梵网经;虽通忏悔,须以得见相好为期。今依占察经忏法,则以得清净轮相为期也。占察经云:‘未来之时,若在家、若出家众生等,欲求受清净妙戒,而先已作增上重罪,(即是边罪)不得受者,亦当如上修忏悔法。令其至心,得身口意善相已;即可应受’。
 
问:古代禅宗大德,居山之时,则以三条篾、一把锄为清净自活。领众之时,又以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为清规;皆与律制相背,是何故耶?
 
答:古代禅宗大德,严净毗尼,宏范三界者,如远公、智者等是也。其次,则舍微细戒,唯护四重;但决不敢自称比丘、不敢轻视律学。唯自愧未能兼修,以为渐德耳。昔有人问寿昌禅师云:‘佛制比丘不得掘地损伤草木。今何自耕自种’?答云:‘我辈只是悟得佛心,堪传佛意,指示当机,令识心性耳。若以正法格之,仅可称剃发居士,何敢当比丘之名耶’?又问:‘设令今时有能如法行持比丘事者,师将何以视之’?答云:‘设使果有此人、当敬如佛、待以师礼’。我辈非不为也,实未能也。又紫柏大师,生平一粥一饭,别无杂食。胁不著席四十余年;犹以未能持微细戒,故终不敢为人授沙弥戒及比丘戒。必不得已则授五戒法耳。嗟乎!从上诸祖,敬视律学如此,岂敢轻之;若轻律者,定属邪见,非真实宗匠也(以上依蕅益大师文挈录)。
 
上列十章,未依次第;又以匆促撰录,或有文义未妥之处,俟后修正可也。
 
占察法
 
木轮相 <│不杀│> 共十九轮
 
               ┌一、能示宿世所作善恶业种差别。(但观善恶种子有无。)
轮相有三种差别 ┼二、观善恶业力强弱。
。              └三、遍示三世受报差别。
 
一、共十轮。书十善十恶之名。一面书善,一面书恶,令使相对。则余两面皆空;
 
故使善恶有现有不现也。 <│不杀│>
 
二、 <│  │身>
 
三、 <│一│>
 
占时用初二:初轮念相应否(二皆有、不再掷;或再掷)。次轮,唯取前相应者问,不符再掷。
 
菩萨戒  自誓受,依瑜伽羯磨。(先羯磨,后戒相。)
 
比丘及比丘尼戒  羯磨同上。(菩萨一,比丘二)年未满,似亦应依前羯磨受;
 
年满时,仍依前羯磨受。
 
行法
 
第一、先洒净——增加。(楞严咒绕坛)
 
礼忏七日后,掷三业。(最好用九个,闭目三掷后再看。)
 
征辨学律义八则
 
问:我等受戒未能如法,将何以自解耶?若云受戒未能如法决定不得戒者,有何明文作证耶?
 
答:今先解释不得戒义:
 
                    ┌一结界成就(作法界)。
                    ├二有能秉法僧(真实比丘)。
得比丘戒缘 依羯磨录 ┼三僧数满足(十人、五人,戒净解明)。
                    ├四界内尽集和合(非别众)。
                    ├五有羯磨教法(如法诵作)。
                    └六资缘具足(三衣及钵)。
 
以上六缘,若阙一者,即不得戒。今则悉阙;故不得戒义,可以决定无疑。沙弥戒于师授前,应在僧中作单白羯磨;故前五缘皆同,亦应判为不得。
 
问:既知未能得比丘戒,应有何妥善之办法耶?
 
答:今据拙见,拟定办法,分为二事:
 
一劝令礼占察忏仪,求得比丘戒。蕅益大师云:‘末世欲得净戒,舍此占察轮相之法,更无别途’。大师即依此法而得比丘戒也。此事易知,今不详述。
 
二于未得戒以前,为护法心,维持现状,不令断绝。令已受而未得者,学习比丘律。此事颇有疑问。后之辨释,皆约此也。
 
以上所言二事,第一为根本之办法;第二为维持现状之办法。此二事应同时并行,不可或阙。若唯有第二而无第一,则永远无真实比丘出现。若唯有第一而无第二,则过渡时代之现状不能维持;故须二事同时并行,乃为宜也。
 
问:非比丘,学比丘律,可有圣教作证耶?
 
将答此问,先须解释非比丘三字。非比丘三类:一约沙弥(此非问者本意所在)。二约已受沙弥、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问者本意在此。以下答文,皆约此辨释。文中亦有时指前后二类者,为是兼明,非正意也。)三约未曾受沙弥、比丘戒者。
 
答:若欲觅求律中有制未得戒者必须学比丘律之明文,乃不可能之事;但可引文以证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有贼住之过失。又可引文以证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虽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贼住;依此义判:已受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或亦可以学比丘律。即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似无大碍也。
 
问:前云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贼住过,有何文以为证耶?
 
答:灵芝律师资持记云:‘问:“私习秉唱,未具忽闻;及未受前,曾披经律,因读羯磨了知言义,成障戒否(即贼住)”?答:“准前后文,并论僧中正作,诈窃成障。安有读文而成障戒”。古来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今时信士,多亦如之;若皆障戒,无乃太急。学者详之。’又羯磨云:‘二者,有人不得满数应诃;谓若欲受大戒人。’灵芝律师济缘记释云:‘谓沙弥受戒,或曾披律,或复重来,晓达如非。旁无诃者,所为不轻,听自诃止。’曾披律者,既可求受大戒,足证无有贼住过矣。
 
问:前云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雌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贼住,此言尤足令人骇异。有何明文以为证耶?
 
答:羯磨云:‘三者,不得满数不得诃者,。。。。。。白衣。。。。。。。’南山律祖疏云:‘前十三难,有过障戒。此好白衣,受十具戒,虽并心净,不妨加法参差不成,仍本名故’。今案:我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即属此类;虽于僧中闻作羯磨,亦仅判为不得满数不得诃。决不云成贼住难,以无诈窃心故,而云此好白衣也。
 
问:已受而不得戒之白衣,若闻僧中正式作羯磨而无贼住难者,何以说戒羯磨时遣沙弥出耶?
 
答:灵芝律师资持记云:‘说戒遣未具者,恐生轻易,不论障戒;且如大尼亦遣,岂虑障戒耶?’
 
问:既不得沙弥、比丘戒,不堪为人世福田,虚消信施,罪果难逃耶?
 
答:南山律祖行事钞云:‘善见:檀越请比丘、沙弥虽未受具,亦入比丘数。涅槃:乃至未受十戒亦得受请。’灵芝律师资持记释云:‘论约法同(沙弥),经听形同(出家优婆塞);无非皆为解脱出家,即堪受供’。故知不为解脱出家,虽是比丘,亦应云虚消信施。若为解脱出家,虽优婆塞,亦堪为人世福田。
 
问:当来真实比丘出现,如法传戒,即皆成为真实比丘,不须复云维持现状。当其时,若有未受比丘戒者,仍可引据前例而先学比丘律耶?
 
答:前文曾云:‘为护法心,维持现状不令断绝,令已受而未得者学习比丘律’。因引诸文曲为证明。余盖欲于过渡时代,勉强维持,冀延一线之传也。若当来皆成真实比丘,不须复立维持现状。即应依通途轨则,慎重其事。凡有未受比丘戒者,不须令其辄学律也。岂唯当来,即以现在而论,若未经受戒者,亦不须学。唯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乃可令其学律;若如是者,庶几无大过乎?
 
(按:文内多加著重圈,为易排版,从省。)
 
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
 
一、五戒八戒,当分属于小乘;然欲秉受戒品,应发大菩提心。未可独善一身,偏趣寂灭;虽开遮持犯,不异声闻。而发心起行,宜同大士。清信之侣,幸其自勉!
 
二、皈戒功德,经论广赞。泛言果报,局在人天;故须勤修净行,期生弥陀净土。宋灵芝元照律师所云:一者入道须有始,二者期心必有终。言有始者,即须受戒,专志奉持。今于一切时中,对诸尘境,常忆受体。著衣吃饭、行住坐卧,语默动静,不可暂忘也。言其终者,谓归心净土,决誓往生也。以五浊恶世,末法之时,惑业深缠,惯习难断。自无道力,何由修证?故释迦出世五十余年,说无量法。应可度者,皆悉已度。其未度者,皆亦已作得度因缘。因缘虽多,难为造入。惟净土法门,是修行径路;故诸经论,偏赞净土。佛法灭尽,惟无量寿佛经,百年在世。十方劝赞,信不徒然。
 
三、受皈戒者,应于出家五众边受。(出家五众者,苾刍、苾刍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然以从大僧受者(大僧者,苾刍、苾刍尼),为通途常例。必无其人,乃依他众。(依成实论及大智度论,皆开自受八戒。灵芝济缘记云:成智二论,并开自受,文约无师,义兼缘碍。灵峰云:受此八关斋法,须一出家人为作证明。不问大小两乘五众,但令毕世不非时食者,便可为师。设数里内决无其人,或可对经像前自誓秉受耳。)
 
四、受皈戒者,若依律制,应于师前,一一别受。其有多众并合一时受者,盖为难缘;非是通途之制。有部毗柰耶杂事云:如来大师将入涅槃,五百壮士愿受皈戒,时阿难陀作如是念:‘彼诸壮士,于世尊处一一别受近事学者,时既淹久,妨废圆寂,我今宜请与彼一时受其学处’,准斯明文,若无难缘,未可承用。
 
五、受皈戒时,授戒者说,受者随语。西国法式,惟斯一途。唐义净三藏云:‘准如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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