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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梦想成真-答疑解惑-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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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茧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4。【问题】税法教材增值税一章中提到的非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是专门指不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吗?    
    【解答】非应税项目是指对某一税种来说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不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而不是减税或免税的项目。以增值税为例,对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就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对于其他税种来说,也同样存在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非应税项目,比如销售货物对于营业税来说就是非应税项目。    
    5。【问题】商场领用自销货物,应当如何处理增值税?     
    【解答】这个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对于商场从销货柜台领取办公用品用于内部经营使用的,上述行为属购进货物用于生产经营,商场应在领用时办理内部领用手续,不得开具发票,也不用计算销项税金;第二,对于商场从柜台领取香烟用于招待客户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属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商场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同时不应开具发票;第三,对于商场从柜台领取商品用于赠送他人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企业应计算销项税金,同时允许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6。【问题】餐饮业销售货物是否征收增值税?    
    【解答】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按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7。【问题】寄售和代销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解答】寄售和代销都是从事商品销售业务,而且销售方都没有货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在委托方或寄售方,这是其共同点。    
    国内寄售和代销的区别主要在于:寄售是按寄售人确定的价格来销售,销售方一般不得加价,而且是通过专门的寄售商店来销售,这也是寄售商店的主营业务;而代销方可以按委托方确定的价格来销售,也可以加价来销售。    
    8。【问题】对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做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如何征税?    
    【解答】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做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广告业”的征税范围,其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但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问题】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后续服务的费用支出,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计税?    
    【解答】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10。【问题】对纳税人 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如何征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如何抵扣?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后不足抵扣的部分,税务机关是否退税?    
    【解答】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2号)规定,从1995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使用数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文件等资料,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的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税法答疑解惑消费税法

    1。【问题】消费税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解答】消费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消费税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它只是针对一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而不是对所有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    
    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消费税只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性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每一个环节征收。    
    3。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它可以根据每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特点,选择不同的征收方法。既可以采取对消费品指定单位税额依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也可以采取对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制定比例税率依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价格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    
    4。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根据消费品的不同种类、档次(豪华程度、结构性能)或者消费品中某一物资成分的含量,以及消费品的市场供求状况、价格水平、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等情况,对消费品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税额。    
    5。税负具有转嫁性。消费税无论是在哪个环节征收,消费品中所含的消费税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2。【问题】请问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怎样规定的?     
    【解答】(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作出了如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从1995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1)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2)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3。【问题】如何理解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解答】确立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以立足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状况,注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为原则,主要是这样五类: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    
        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护肤护发用品、汽车轮胎。    
    4。【问题】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的是否缴纳消费税?    
    【解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955号)中规定,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5。【问题】如何确定各种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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