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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思想通史 第四卷 上-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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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在等级的形式上有共通点。农民在苛重的剥削奴役之下,逃避功役,以至
于“胎孕不育”(通典卷七丁中),最后起义反抗。庶族既和农民在政治地
位上和负担功役上有共通点,也就借此号召农民反抗或参加到农民起义队伍
中。富阳人唐■之就因“却籍”的事,起义攻占钱塘,“三吴却籍者奔之, 
众至三万”(南史卷七七茹法亮传)。农民起义是反抗封建的苛重劳役剥削, 
庶族地主的参与则在于争取和门阀同等待遇的身分特权,争取政治的权利。
然而南朝“世族凌驾寒门”的情况一直没有多大改变。
北朝的均田制施行的初期,革去“九品混通”办法,但对庶族地主的负
担赋役,没有多少改变,而享有免役特权的还是皇室亲旧贵族和门阀大族所
谓“士流”。到隋朝就规定“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
役”(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庶族地主人仕后有了官品或其他关系,也可以
免去功役了。唐朝情况,和隋朝基本一样,“诸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
十以上,老男废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通典卷七丁中)。但
免课免役者越多,封建国家的权力就越受损害。按北齐时立九等户,“富者
税其钱”,不知此时是否包括门阀在内,很可能即包括门阀。而唐代的九等
户制规定,自王公以下皆税,肯定是包括贵族在内的。庶族地主本来就负担
赋役,根据九等户制又负担户税。因此,除掉庶族出仕为品官者的租调,而
加上各类等级不论出仕与否者的户税,不仅显示出封建国家收入的增加,而
且也说明了九等户制将豪族和庶族混一的趋势,这就对过去的封建等级制产
生了一定的变化了。唐朝对于定户等第,规定得颇为严密。唐令拾遗户令载, 
武德和开元令说: 
“诸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三年县司法定,州司复之, 
然后注籍而申之于省。每定户以中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
未戌)。” 
贵族不仅要按户等交纳户税,而且应交到义仓的地税也要按所种顷亩或按户
等来交纳。隋、唐之际所定的地税制度是由义仓纳粟转化而来。这个制度是
针对了土地非法占有的广泛以及庄田制的发展而形成的。因此,地税是两税
法出生的胎儿。唐代确定户等划分九等户,就显得愈来愈重要了。宋代的官
户、形势户,就是唐代以来豪族和庶族人仕者的混合称谓。宋会要稿食货六
之二限田杂录,“今措置官户,用见存官立户者,许以见行品格。。。”宋
史一七八食货志也说:“进纳、军功,捕盗、宰执给使,减年补授,转至升
朝官,即为官户。”这种规定,就是继续唐代混一士庶的发展。
综上所述,九等分户制的转变和确立过程,在地主阶级内部来说,表现
了官品贵族、豪族和庶族势力的消长,也表现出庶族势力上升的过程,从而
在等级制上涂上了一层资产的铜锈。这种户等税是地租的分割部分,不可以
和资本主义的财产税混为一谈。因为实际上,九等户税多因了特权,转嫁于
下等户,在唐代已经是这样了。到了宋代,这种制度的封建性质更显得清楚,

因九等户高户,在法律上须负担职役,不但向下等户转嫁变本加厉,而且所
谓九等的等级便和地租权的分割相联结在一起了。问题是应该这样理解的: 
过去的高门大族和庶族寒门,已经一起用户等来划分,而不完全以门第来划
分了。唐太宗修氏族志时,就明白地说:“卿等不贵我官爵耶?不须论数世
以前,止取今日官职高下作等级。”(旧唐书卷六五高士廉传)可见唐代抑
制门阀和提拔新贵、庶族的意图,非常明显。这也就使过去依靠宗法血缘关
系的门阀大族奴役农民的关系,进一步转化而为主要依靠主从的关系了。同
时,由于九等户的订立,不论新贵、豪族和庶族,不仅如唐太宗说的等级以
官爵来决定,而且以负担封建国家的赋役义务的大小来决定,即以分割地租
权一部分的多寡来决定。这里说明了,一方面一般地主阶级的占有权比前放
宽,另一方面皇权又利用贡纳形态企图加强。
上面只从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的势力消长来分析户等制的产生和发
展。现在再从封建制社会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关系,来说明九等户制是
封建国家为了争夺劳动人手并束缚依附农民于土地,对劳动力的再编制。因
此,我们须从农民中的客户这一阶层的人身权的变化,来探明九等户制的产
生及其作用。这里必须指明,在过去九品官人的九品中正制中,农民是根本
不入品的,只是在担负赋役的“九品相通”中,才形式上以九品来区别赋役
负担的多少。
所谓客户,和两晋、南北朝时的佃客相似,是农民中的流民群。西晋规
定,自一品至于九品皆得荫占佃客,多者五十户,少者一户。他们的户籍皆
隶于主人,即所谓“客皆注家籍”,而不隶于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参阅晋书
卷二六、隋书卷二四食货志)。流民是被迫从农村中逃亡和流浪出来而投靠
于官僚地主的。唐代客户的人身权,和晋代的佃客相似,但又有区别。按唐
代的客户,并不是到开元九年(公元七二一年)宇文融括得客户八十万时才
出现。若不从字面上来看问题,而从客户的来源、人身权和经济地位等而言, 
客户是由来已久的。他们在一定的时侯,由于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在法令还未
予以承认,其户籍还不隶于州县,即尚未有独立的户籍,所以他们的人身权
没有法律的保障。
汉、魏以来,史书上关于流民群的记载,屡见不鲜,或称为流民,或谓
为浮户,或名为浮浪人,或指为游食之口,都是指着在兼并、剥削的封建压
榨之下由农村户籍流散出来的农民。如南朝所谓“无贯之人,不乐州县编户
者,谓之浮浪人”(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北朝所谓“今京师民庶,不田者
多,游食之口,三分居二”(魏书卷六○韩麒麟传)。这些浮游人口被官僚
地主门阀豪族荫占后,就成为所谓佃客、隐户、荫户、苞荫户等等。这些荫
占的户口,有些是合法的,有些是不合法的,而不合法的尤多。他们不论仍
在流离失所,或已被荫占,都是离乡背井,流落他乡,因而又称为佃客、浮
客之类。无论是国家抑或贵族,都想抓住他们,并奴役这样的劳动力。我们
看到南朝和北朝都有严禁荫占人户的法令,或限制民户流移的法令。如萧梁
规定:“如一人亡逃,则举家质作”。北周也规定:“正长隐五户及丁以上。。 
皆死”(隋书卷二四刑法志)。同时在另一方面又看到豪族门阀大量荫占户
口,“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的情况(晋书卷一二七慕容德载记)。这
种禁令和违禁荫占的对比,就是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和门阀豪势争夺劳动人手
的斗争,也是属于“在法律上合法占有”和“实际占有”的争执。问题最严
重的是,被压迫阶级不是如统治阶级那样设想的,谁领有了直接生产者,谁

就更有权力,而客观历史却表明着,流民暴动,威胁看晋代以来的封建王朝
的统治。
隋王朝统一全国后,这场争夺劳动人手的斗争,这场通过法律所表现的
有关封建权力的斗争就更激烈了。户口不实者正长要处以流配之罪。纠举、
析籍等法也制定出来,并且还制定了输籍法。通典卷七丁中说: 
“高烦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于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
知为‘浮客’、被疆家收大半之赋;为编氓、奉公上蒙轻减之征。” 
其下并注:“浮客:谓避公税、依强豪作佃家也。”“浮客”和“编氓”是
对立的名称,“浮客”越多,“编氓”就越少;反之,“编氓”越多,“浮
客”就越少。我们暂不问“强家”和“公上”的剥削谁轻谁重,这条法律正
表现了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区别,“浮客”的荫占仅是实际的占有,而“编氓” 
才算是合法的占有。这里的浮客,就是以后唐朝所谓的客户。其区别是在于: 
隋朝括出浮客后,即归了旧日编户,不另定客户之名;而唐朝自宇文融括客
户时起,却正式承认客户的存在。
隋朝在从荫占中大力检括浮游人户之下,开皇时括得四十四万三千丁, 
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大业时括得二十四万三千丁,六十四万一千五百
口(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卷六七裴蕴传)。因此,户口激增,户数达到八百
九十多万,口数四千六百多万。隋朝争夺劳动人手,使“浮客”悉归于“编
户”,收效确是大的。因此,杜佑说:“隋代之盛,实由于斯。”(通典卷
七丁中)这句话虽不全对,但也说中了要点。
然而在封建统治阶级的剥削和奴役之下,特别是经过封建专制主义的公
共职能的徭役,农民破产流亡被挤出农村原籍的事经常出现,因而浮户或无
籍人口随时都存在着或增加着。隋朝虽大力括户,但到唐朝浮户逃户数量价
很大。特别在高宗、武周以来,均田制日趋破坏,从土地上逃亡出来的农民
越多,当时文书上即称之为逃户。逃户一词被通用于当时的公私文件上,正
说明这时农民流亡的数量大得惊人。本来唐朝法令上是严禁农民不得任意迁
移,严禁隐漏户口的,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说: 
“畿内诸州,不得乐住畿外;其关内诸州,不得乐住馀州;其京城
县,不得住馀县;有军府州,不得住无军府州。” 
唐朝虽有“乐迁”的规定,居狭乡者听徙宽乡,但主要的还是“居远者听其
从近,居轻役之地者听其从重”,旨在于加强对于农民的奴役。唐律疏议卷
一二户婚又说: 
“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脱口
及增减年状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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