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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生,典卖割移,官
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
' '内文字据宋史食货志校补。)从上引条约,可以看出下列四点:(一)
通过方田,确定民户的土地占有情况,占得多,占得少,是肥田,是瘠田,
是平原,是陂泽,都经法律加以规定。这就可据以定户等。而户等则为收租
赋,散青苗钱、募役钱的根据。续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三引旧录曰:“税役不
均久矣,富者轻,贫者重,故下户日困。先帝(神宗)愍焉,立法以方之。
其法详悉,繇役无偏重之患。”故方田均税法的推行,更有利于青苗、募役
法的推行。(二)通过方田均税法,企图核实土地占有情况,纠正大族巨室
诡名挟佃的情况,企图打击豪族官户等品级性地主逃税免税的特权。(三)
承认土地占有的实际情况,承认土地的典卖割移,只均税而不均田,这是改
良主义的最本质的说明。实际上,在均税均役的条件下,更有利于上三等里
乡村富户的土地兼并。方帐、庄帐、甲帖、户帖,当为后世赋役黄册和鱼鳞
册的滥觞。蔡京言:“方为之帐,而步亩高下丈尺不可隐;户给之帖,而升
合尺寸无所遗。”可见方帐指的是土地占有情况,户帖指的是租赋负担情况。
方帐如此,则庄帐可知;户帖如此,则甲帖可知。(四)北魏历唐以来,均
田制的遗迹,至此扫除干净,即令国家征收丝绵紬绢,也跟农家是否种桑完
全不发生关系,桑田跟露田的界限泯灭了。
周官新义卷六,“大司徒之职,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
佐王安扰邦国。”王安石训释道:
“即天下土地之图,大司徒合而图之。掌土地之图,则土会、土宜、
土均之法可施,王国之地中可求,邦国之地域可制。掌人民之数,则地
守、地职、地贡之事可令,万民之卒伍可会,都鄙之室数可制,夫然后
可以佐王安扰邦国。”
又训释“各从其野之所宜木”,说道:
“各从其野所宜木,则新甿欲有所植,不谋而知其土壤所宜,公上
欲有所敛,不视而见其木所出。”周礼详解申说:“辨其山林、川泽、
丘陵、坟衍、原隰之名物”道:
“辨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名物,。。名所以命其土,
物所以色其士。”(周礼详解卷九)
袭用周礼的话是托古改制的作法,问题在于所谓“名物”。通过土地占有形
式的法律规定,使最高地主的皇权施行于全国,通过户口的掌握,使劳动力
都受国家的控制。命其土的“名”是占有形式的法律规定;色其土的“物”
是实物地租形态的规定。这是因了宋代皇权相对薄弱的情况而制订的一种有
利绝对皇权和庶族地主的政策。
(五)均输法和市易法
熙宁二年(公元一○六九)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
文集卷七十乞制置三司条例云:
“窃观先王之法,自畿之内,赋入精麤,以百里为之差,而畿外邦
国,各以所有为贡。又为经用通财之法以懋(贸)迁之。其治市之货财,
则亡者使有,害者使除。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则吏为敛之,以待
不时而买者。凡此,非专利也。盖聚天下之人,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
财,不可以无义。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
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货贿之有无,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之权,
不可以无术。今天下财用,窘急无余,典领之官,拘于弊法。内外不以
相知,盈虚不以相补。诸路上供,岁有定额,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
不敢不赢;年俭物贵,难于供备,而不敢不足。远方有倍蓰之输,中都
有半价之鬻。三司发运使按簿书促期会而已,无所可否增损于其间。至
遇军国郊祀之大费,则遣使划刷,殆无余藏,诸司财用事往往为伏匿,
不敢实言,以备缓急。又忧年计之不足,则多为支移折变以取之。民纳
租税,数至或倍其本数。而朝廷所用之物,多求于不产,责于非时。富
商大贾,因时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臣等以谓发运使总六路
之赋入,而其职以制置茶盐邓拔拢⒐茫嗨龈R思僖郧�
货,继其用之不给,使周知六路财钱之有无,而移用之。凡籴买税敛上
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令在京库藏,年支现在之定数,所
当供办者,得以从便变卖,以待上令。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
而制其有无,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用可足,民
财不匮矣。。。”
王安石的均输思想,主要是:“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使富商大贾,
不能操纵物资和物价。国家财用所需,人民贡赋所出,发运使有权就便购置
运输。这种思想,在嘉祐五年(公元一○六○年)所作的度支副使厅壁题名
记,已露其端倪:
“夫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则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
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有财而莫理,则阡陌闾巷
之贱人,皆能私取予之势,擅万物之利,以与人主争黔首,而放其无穷
之欲。非必贵强桀大而后能如是。而天子犹为不失其民者,盖特号而已
耳。”(文集卷八二)
其后,六路均输,由薛向领之,一时豪商大贾,皆疑而不敢动。反对的人,
以为均输法“不免夺商贾之利”。其实,均输法斗争的对象,只是豪商大贾,
对小商贩,则利其流通财货。王安石在答韩求仁书里说明其道理:
“制商贾者恶其盛,盛则人去本者众。又恶其衰,衰则货不通。故
制法以权之。”(文集卷七二)
这里,说的虽是对商贾征税的问题,但是反映王安石对豪商大贾与对小商贩
的政策是不同的。均输的效果如何,贯彻若何,史无明文。宋史食货志谓“均
输后迄不能成”,这是事实。后来市易法的推行,基本思想,跟均输法相同。
周礼大司徒:“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职,
以令地贡,以敛财赋,以均齐天下之政。”王安石训释道:
“民职、地贡、财赋,则有政矣。然远近多寡之不均,先后缓急之
不齐,非政之善,于是乎以均齐天下之政。”(周官新义卷六)
周礼详解申其义道:
“封略之内,莫非王土,其生出之宜否,物产之有无,道里之远近,
贡赋之多寡,非有法以均之,则不足以正之。此土均之法所由立也。”
(周礼详解卷九)
于此,可见均输法的法意还是从绝对皇权的土地所有制的利益出发的。这种
完整的对土地和户口的编制,在封建制社会是一种乌托邦。
熙宁五年(公元一○七二年)三月丙午,诏置市易务于京师。先是,有
魏继宗者,自称草泽,上言:
“京师百货所居,市无常价,贵贱相倾,或倍本数。富人大姓,皆
得乘伺缓急,擅开阖敛散之权。当其商旅并至而物来于非时,则明抑其
价使极贱,而后争出私蓄以收之。及舟车不继而京师物少,民有所必取,
则往往闭塞蓄藏,待其价昂贵而后售,至取数倍之息。以此外之商旅无
所牟利,而不愿行于途;内之小民,日愈朘削而不聊生。其财既偏聚而
不泄,则国家之用,亦尝患其窘迫矣。古人有言曰:富能夺贫能与,乃
可以为天下。则当此之时,岂可无术以均之也。”
“况今榷货务自近岁以来,钱货实多余积,而典领之官,但拘常制,
不务以变易平均为事。宜假'所积'钱别置常平市易司,择通财之官以任
其责,仍求良贾为之辅,使审知市物之贵贱。贱则少增价取之,令不至
伤商;贵则少损价出之,令不至害民。出入不失其平,因得取余息以给
公上,则市物不至于腾踊,而开阖敛散之权不移于富民。商旅以通,黎
民以遂,国用以足矣。”(续长编卷二三一熙宁五年三月丙午条。''内
文字,据宋会要稿校补。)
丙午诏:
“天下商旅,物货至京,多为兼并之家所困,往往折阅失业。至于
行铺稗贩,亦为〔较固〕取利,致多穷窘。宜出内藏库钱帛,选官于京
师置市易务,'商旅货物滞于民而不受者,官为收买,随抵当物力多少,
均分赊请,纳限纳钱出息。'其条约委三司本司详定以闻。”(同上)
于是中书奏:
“古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去古既远,上无
法以制之,而富商大室,得以乘时射利。出纳敛散之权,一切不归公上。
今若不革,其弊将深。欲在京置市易务,监官二,提举官一,勾当公事
官一。许召在京诸行铺牙人,充本务行人牙人。
“内行人令供通己所有,或借他人产业金银充抵当,五人以上充一
保。遇有客人物货出卖不行,愿卖入官者,许至务中投卖。勾行牙人,
与客人平其价,据行人所要物数,先支官钱买之。如愿折博官物者亦听,
以抵当物力多少,许令均分赊请。相度立一限或两限,遂纳价钱,若半
年纳,即出息一分,一年纳,即出息二分,已上并不得抑勒。”
“若非行人见要物,而实可以收蓄变转,亦委官司折博收买,随时
估出卖,不得过取利息。”
“其三司库务年计物,若比在外科买,省官私烦费,即亦一就收买。”
(同上)
据会要稿第一百三十九册食货三十七,“诸司科配,州县官私烦扰,民被其
害,悉罢之。”自是诸州上供簏席黄芦之类六十色,悉令计直,从民愿鬻者
市之以给用。(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
根据以上文献,可知置市易法的目的,就在:(一)政府操开阖敛散之
权,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二)抑富商大室的兼并,使四方商旅以
货物至京师,不至折阅失业,使小本经营的行铺稗贩,不至穷窘;(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