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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哈耶克传-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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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退休保险、失业保险和伤残保障项目确实应当继续保留,尤其是在过渡时期,但这些福利项目也应该更多地以市场为导向,应该让那些乐意参与具体项目的人有更多选择。非政府机构间为提供这些服务项目而进行竞争应该成为基本制度———比如,个人可能确实需要拥有失业保险,但这种保险可以由竞争性的私人保险机构提供,而不一定非得由一个无所不包的政府保障计划提供。污染控制也应当更多地以市场为基础。在教育领域中则可以采用学券制。所有这些都迥然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但也不同于纯粹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    
    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中提出了他认为最有利于人类且有可能实现的乌托邦———“将地方甚至地区政府转变为准商业性公司,让他们为争取公民支持而展开竞争。他们不得不提供一种实现收益-成本平衡的方案,从而使他们管辖区域内的生活至少跟别的地方一样吸引人……将政府绝大多数服务活动的管理权重新交还给较小的治理单位,很有可能促使某种社群精神的复兴。”{29}在一次访谈中他又说:“我倾向于将更多权力交给地方当局,而不让中央政府拥有这些权力,因为公民可以用脚投票,迫使地方政府按公民的意愿行事。”{31}    
    古典自由主义具有某种强烈的社群主义色彩。哈耶克反对一种观点,以为只有由中央政府提供福利,才是提供这些服务最有效率的、也最合乎道德的方法。相反,由地方政府提供福利,用自愿代替强制,对于创造民众休戚与共之感,具有莫大的好处。    
    哈耶克认为,乌托邦———这正是他在他的大部分著作中所思考的问题———与其说是伦理性问题,不如说是经验性问题。他不仅要搞清哪种乌托邦是可取的,也要搞清哪种是可行的。哈耶克认为:“某种理想的社会图景,或者对于人们致力于追求的整全秩序形成某种指导性观念,不仅是任何理性的政策不可或缺的前提,也是科学能对解决实际政策问题所能做出的主要贡献。”{32}对于哈耶克来说,乌托邦之所以是值得珍视的,主要并不是由于其具有启发意义,而是由于其能使人形成概念。他的首要目标是启蒙人的精神,而不是激发人们的热情。乌托邦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理论,而不仅仅是某种伦理理想。    
    在《法、立法与自由》中,他最集中地表达了自己对乌托邦的看法,他写道:“不可否认,从某种程度上看,根据某种模式指导创建整全的秩序,一向都是某种乌托邦,现实只能不断地逼近它,很多人会视其为不可能完整地付诸实施。但只有坚信下面的指导性观念———通过始终如一地运用这些原则,就可以实现某种保持内在连贯性的模式———才可能建立起有助于自生秩序正常运转的某种有效的框架。”{33}哈耶克觉得,当代政治学、经济学探讨中迫切需要的是“思考乌托邦的勇气”{34}。乌托邦能为事态可能如何演变提供某种蓝图、模式,从而能够指引政府的秩序和其它方面的社会秩序。    
    


第五部 弗赖堡(1962…1974)第30章  政府与伦理规范(1)

    尽管哈耶克曾嘲笑过法学家汉斯·凯尔森,不过,凯尔森却曾说过非常重要的一句话:法律本质上是道德,法律就是共同体应当合乎伦理地活动的方式。凯尔森在《纯粹法学》中说:“所谓?穴法律?雪规范,就是指事态应当如此,或应当这样发生,尤其是指人应当以某种特定的方式活动。”①法律涉及的是未来。因此,法律必需是合乎道德的,法律应当指明一种生活方式。    
    法律是人们赖以共同生活、尤其是进行经济活动的强制性社会结构。哈耶克对法律的看法是,法律大体上就规范着社会的某种抽象秩序———一种抽象的框架。而且,只有当法律乃是通过为人们进行活动创造条件,而不是直接决定人们活动的具体结果或指挥人们的特定行为,才有可能实现社会的演进和物质的进步。    
    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中说:“由于个体活动之成功仰赖于他人采取某种与他匹配的行动,因此,要使个人分立的活动能形成某种整全的秩序,就至少要创造使这种匹配得以进行的良好机遇……就此而言,规则所能实现的,也就是使人们能更轻松地合作、并形成那种匹配。”②    
    规则的很多目的都是单纯实用性的。它们能使人们更有效地进行互动。它们提供了某种合理的社会框架。不同的规则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我们的问题在于,什么样的行为规则会形成一种社会秩序,特定的规则会产生什么样的秩序。”③    
    在哈耶克看来,政府的很多活动都不属于“法律”范围之内。他认为,在规范着社会的框架性法律与处理公共福利事务的日常措施之间,存在着差异。对于后者,他的基本看法是,政府应当小而不应当大,那些事务应当尽可能地在地方或州一级(而不是全国)解决,政府的服务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进行管理,应该尽可能地让私人部门提供福利。    
    自生秩序的概念是哈耶克最伟大的理论贡献之一。虽然自生秩序的术语不是他发明的,这一观念也不是他最早提出的,但对于下述观念的传播,他的功劳高于任何人:即使没有一位发号施令者来决定具体的社会秩序的细节,也能实现物质进步,社会组织也能得到发展。在《自由宪章》中,他在《没有指令的秩序》一节中对晶体的描述,是对“自生秩序”观念的最形象的比喻,他写道,尽管“那些比较熟悉由人来安排物体的人士通常会觉得很难理解自生秩序的形成,但在很多场合,我们必须依靠各个组成部分的自发协调,才能形成某种(哪怕是)物理学的秩序。如果我们必须靠自己将每个分子或原子放在恰当的位置上,跟其它分子或原子相匹配,我们将永远不可能造出一块晶体。我们只能指望,在某种特定条件下,这些分子或原子会在一个具有某种特性的结构中自己安排自己的位置。同样,我们能够为社会形成某种秩序创造条件。立法者的任务就是创造得以形成某种安排、甚至使其可以自我更新的条件”④。    
    在《法、立法与自由》中,哈耶克进一步发挥了社会秩序自发形成的观念。他在该书最关键的第一卷中提出,当“孟德斯鸠和美国立宪者清晰地阐述在英国发育成型的限权政体的概念的时候,他们就为此后的自由主义宪政树立了一个榜样”⑤。最根本的一点是:如果要使社会处于自由状态,就必须限制、并明确界定政府的权力,而个人则应当知道他们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其中尤其是要包括有关财产的规则。至关重要的是,尽管政府可以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创造合适的社会秩序,但政府不应指挥大多数经济决策活动。不管是为了保障人们的自由,还是为了实现高效率,政府的活动都要划定明确的范围,标出清晰的边界。    
    哈耶克绝对不是保守主义者,即使到了晚年也不是。他一向支持变革,既支持社会内部的变革,也支持不同社会间互相学习。他确实反对左派,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必然就支持右派。引人注目的是,在《自由宪章》———他写作本书的时候原打算作为自己的收山之作———中,他到最后却向右派,向保守分子开火了。他曾提到,正是对“唯理主义哲学”的挑战,引导他形成了自己的看法,这表明,从根子上说他不乏建构主义色彩。他是一位激进的反社会主义者。终其一生,他都在说,他一向认同社会主义的很多价值,假如社会主义者对现实的认识是正确的,那人们就应该采取社会主义的很多做法。他与社会主义者的主要区别不在价值问题上,而在对事实的把握上。如果社会主义者能够说服他相信他们对事物的把握是正确的,那么,他就可能重新成为一个社会主义者。    
    哈耶克把通过设计形成的社会模式和结果、与经过进化发展而来的社会模式和结果,分别称为“组织”和“秩序”。前者是计划出来的,后者则是自发成长出来的。他认为,随着社会的技术越来越先进,恐怕越来越难、而不是越来越容易搞中央计划。劳动的分工、更重要的是知识的分工更为细致,从而也就降低了单独一个人指挥整个社会的可能性。在1940年写的一篇论述社会主义计算的文章中,哈耶克提到他在1937年写的《经济学与知识》,他说:“真正的竞争的好处在于,通过竞争,分散在很多人中的知识可以得到利用,而如果我们要在一个中央指导经济中利用这些知识,就必须将其整合为一个单独的计划。而假定所有的知识都可以自动地被计划当局掌握,在我看来,这完全是不着边际的想法。”⑧到学术生涯后期,哈耶克又说,“经济的全部问题就是如何利用高度分散的、单个一个人根本不可能整体掌握的知识的问题”;“经济机制就是一个不断调整以适应高度分散的知识的过程”;“我们的社会建立的基础是:我们都在服务于我们所不认识的人”⑨。以交换自由、私有产权、价格、利润和契约为基本特征的竞争性市场的最大优势在于,它能调适个人不完整的、不完备的知识。竞争是一个发现的过程。    
    哈耶克特别强调“大社会”或“开放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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