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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2-博弈-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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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 第二部分权力与市场(1)

    分歧还是共识?(下)    
    权力与市场    
    如果说国企改制中发生瓜分国有资产现象可以作为一个事实认定下来之后,在价值判断上所发生的分歧,则与一个相关的事实有关:实际上在目前存在着两种国有资产的流失,一种是改制过程中的流失,一种是非改制过程中的流失。后一种流失是指,一些没有进行改制的国企,由于种种原因亏损严重,资产质量不断变坏,有的则被化公为私。于是,国有资产就成了大热天里的一根冰棍。现在面对的难题是,这根冰棍怎么处理,是化掉?卖掉?还是吃掉?如果是吃,是少数人来吃还是大家平均地来吃?    
    但是,当人们为处理的方式而争论的时候,往往忽略了一个问题,就是这个大热的天气。这个大热的天气是什么?就是现在中国企业所处的环境,或者说是中国的国有资产所处的环境。    
    1985年,一位叫格兰诺维特的美国经济社会学家提出了一个称之为“嵌入性”的理论。这个理论认为,任何经济活动都是嵌入于社会网络之中的,因而,经济制度是一种社会结构。我觉得用这个理论来解释现在中国国有企业所处的环境,是非常合适的。从这个角度说,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之所以处于这样一种尴尬的状态,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它嵌入于一种相当腐败的社会关系之中。用稍微理论化一点的语言来说就是,国有企业嵌入其中的腐败的社会关系严重扭曲了国有企业的运行机制和逻辑。就以国有企业的效率来说,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国有企业,有的国有企业占的比重还不小,即使我们承认国有企业的效率普遍要低于私营企业,但也不至于低到像我们许多国企那个样子,不至于像我们的国企那样几乎是土崩瓦解。因此,我们不能一般性地来谈论国企的效率和命运,而是要将国企与其运行的环境联系起来看。    
    国企嵌入其中的社会关系和环境是如何扭曲国有企业的运行机制和逻辑的?我们至少可以从下面几个环节上来看。    
    第一,低效甚至无效的监管。我同意郎咸平教授说的,中国的国企并不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而且我们可以进一步地说,我们国有企业产权的界定并不比其他国家更不清晰。关键的问题是,所有者并没有对这一大块公共财产进行有效的监管。而且,我也不同意说现在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体制有多么不健全。我国国企监管机构规模之大世界少有,体制之复杂世界少有,设计之精密世界少有,但问题就是监管的效率非常之低。因此,不是监管的体制问题,而是监管人员的责任问题。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责任的不仅是专门的监管机构,而是整个政府。但我们看到,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对国有资产的侵吞,几乎都离不开权力的作用。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嵌入其中的社会关系使得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扭曲变形甚至失效,甚至使得监管的机构和人员参与或合谋对国有资产的瓜分。    
    第二,国企管理人员的不恰当选任。国企能够有效运转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能够聘任合格的职业经理人来具体负责国企的管理。但这需要一种机制。而目前我国对国企管理人员的选任,被纳入了国家机关干部的管理体制之中。这样被选任出来的国企管理者与其说是企业家或职业经理人,不如说是“国企官员”。从国企官员任命的角度来说,官员身份、干部标准、任人唯亲、买官卖官,都是使得整个机制走样变形的重要因素。实际上,在近些年来市场经济的锤炼中,已经出现了一批能干的职业经理人。但问题是,目前国企管理人员的选任机制很难将这些人罗致到国企之中,相反,一些无能之辈甚至一些腐败分子反倒被选任到国企的重要管理职位上来。这显然不仅仅是简单的标准和识才的问题。    
    第三,畸形的激励机制。我不同意说对国企管理人员缺少激励机制的说法。如果完全缺少激励机制,应该是这样一种情形,说让一个人当国企的老总,他应当有像被判刑一样的感觉,甚至逃之夭夭。但现在的问题不是这样,有的人甚至拿钱去买国企负责人的职位,有权力者更是经常将国企管理者的职位作为肥缺,赏赐给秘书或亲近的下属。这说明,如果将激励机制理解为有利可图的话,这种激励机制并非完全不存在。只不过这种激励机制是畸形的。网上流传一篇文章《比贩毒更刺激的国企老总职业》,是某市一个原国企老总写的。他说,你要当国企的头儿要么鞠躬尽瘁,要么贪污受贿。问题是你鞠躬尽瘁也不行,就算你自己不贪,你挡了别人的路,别人也饶不了你,所以只有一条路,只能去贪。所以,他说这是一个比贩毒还刺激的职业,挣钱要比贩毒要快,但也比贩毒危险,因为某市国企老总被抓的比例高于贩毒者。    
    这就涉及到郎咸平讲的国有企业的信托责任的问题。按照郎咸平的想法,现在国企的主要问题,不是产权不明确或所有人缺位的问题,而是企业的领导人缺乏职业经理人的信托责任,即没有对股民对国家的信托责任。因此,对国有企业来说,应该做的,是政府退出市场,而不是企业退出市场。方法是要国有股留在市场,国有股由专家组成董事会,聘任职业经理人来做经营,对职业经理人由客观的指标来做评估,其薪水也由市场来定价。但问题在于,这种管理者的信托责任是由什么来保障的?事实上,所谓管理者的信托责任是靠一系列的制度来维护的,比如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市场中的信任结构,有效的报酬或激励机制,能真正发挥作用的监管体系,特别是相关的法治系统。在这样一系列制度中,一个职业经理人经营有方,可以获得预期的报酬,而如果背离或违反了这种信托责任,则可能身败名裂。问题在于,这些能够保障信托责任的环境,有的是企业本身可以创造的,有些则涉及整个社会的问题。    
    公平是国企改革的另一原则    
    


《博弈》 第二部分权力与市场(2)

    尽管目前的争论还在继续,但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基本的共识也在形成。其中一个重要的共识,就是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公平的原则不可缺少。但问题在于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关系。    
    首先的一个问题是原则的次序。在近日有关争论中,出现了这样的一种论证方式:国有资产是低效率的,即使是通过不合理的手段被少数人瓜分掉,也是正当的,因为这些资产到了个人手里之后,使用的效率会提高,整个社会的财富会增加。这个貌似有理的逻辑是说不通的。我们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有甲、乙两个家庭,甲家很会过日子,日子过得红红火火;乙家很不会过日子,日子过的凄凄惨惨。这时候,如果由甲家把乙家的家当接管过来经营,偷也好抢也好,别管是什么方式,乙家资产的效率将会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用或福利也会增加。按照某些学者的论证方式,这对整个社会都有好处。但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我们知道这样的事情行不通。因为大家都知道,首先的问题是人我的边界,知道谁的东西是谁的,也就是经济学家讲的保护产权的原则,是不能破坏的。在这个原则面前,所谓效率的原则只能处于第二位。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这时候效率的原则被排在保护产权原则的前面,每一个人都可以宣称别人的财产归自己可以有更高的效率,这样就可能天下大乱。当然,这时候也许有人会说,你这里说的都是私有财产,而我们讨论的是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其实,财产权界定的原则只有一种,私有财产和国有资产只是所有者不同而已。即使是按照某些人说的国有资产产权的所有者是模糊的话,基本的道理仍然是一样的。这就是说,在国企改革的过程中,公平的原则不仅不能缺位,而且是首要的原则。用效率来否定公平原则,也许会带来一时之利,但从长远来看,会导致整个经济社会生活运行基础的瓦解,长远的代价将会不可估量。    
    问题是用什么样的方式来看待公平。我们过去往往将国企改革中的公平问题上升到哲学的高度去讨论,诸如起点公平、结果公平、机会公平等。这样往往就将问题玄虚化了,而玄虚化的争论往往模糊了现实中简单的道理。其实,国企改革中的公平问题非常简单而具体。国有财产是一种公共财产,被少数人瓜分是不公平的,在企业私有化的过程中对原国企职工没有补偿或过低的补偿也是不公平的。这都是最简单的道理。因此,在国企改革中我们也许需要一种技术化的公平观。这种技术化的公平观可以解决许多问题。比如“三农”问题,如果追根溯源,可能是一个无解的结论。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种一亩地补给他几元钱,情况就好一些;苛捐杂税减少一点,特别是将农业税逐步减免掉,农民的状况就又好一点;如果农村的教育和公共设施由国家财政来承担,农民的状况就可以更好一点。这时候你仍然可以说,农民的问题还是没有真正解决,但农民的生活状况会大为改善了。国企改革也是同样道理。国退民进我想是一个基本的方向,这条路迟早要走。但问题是怎么走。有人经常用“次优”来概括目前一些地方的国企改革。其实,这往往是一种遁词。一些地方的国企改革恐怕不是“次优”,“次坏”就不错了。从这个意义出发,使得国企改革比现在更公平一些,应当不是难事。比如,第一,现在的一些白送或无偿地被瓜分的国企,能不能卖点钱?第二,贱卖的能不能卖个合理点的价格?第三,能不能明确规定将出售国企收入的一个相当部分划拨到社会保障基金或专门用于对失业国企职工的补偿?如果做到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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