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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不是说政府不应该褒奖社会中那些应当加以鼓励的行为,但这样的行为一定要是在市场或其他领域中无法得到褒奖的行为。而在这方面,政府不仅应当去做,而且可以说目前做得还远远不够。几乎与劳模问题同时引起人们注意的有这样一件事情:一位重庆农民勇救19名落水者,而自己却身染重病无钱医治去世。这个重庆农民叫金有树。他的病与他下水救人着凉有直接关系。为了治病,他花掉了48万元,这钱几乎全部是借来的。其间,他向县里有关部门求救,但迟迟得不到答复。直到他去世前两天,县里才来研究救助方案。金有树在弥留之际只给妻子留下了一句遗言:“不能对不住别人,一定要把治病时的欠款还上!”类似的事情,在我们的社会中曾经多次发生。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社会应该鼓励的,但它在市场中很难得到褒奖。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掌握公共资源的政府才有可能履行这种褒奖(或者是救助)职能,而这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公共职能之所在。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和市场(并列的还有社会)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在社会激励机制上也应当各司其职。而劳模评选的尴尬,首先就在于混淆了两个不同的领域。
其次,是机制的错位。
劳模评选体现的是一种“树立榜样”的褒奖形式,而这种褒奖方式是与用动员运作社会生活的方式联系在一起的。回顾一下历史我们就可以知道,在改革前,劳模的评选以及劳模的表率作用,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曾经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在那个时候,以铁人王进喜为代表的劳动模范们曾经成为激励无数人的动力。可以说,在当时,“劳模现象”是整个社会生活能够有效运作的不可缺少的一环。
但同时我们应当看到,用社会动员的方式来运作社会生活,是社会生活程序化、规则化程度低的产物。在那个年代,无论做什么事情,包括政治活动、生产活动甚至植树造林、环境卫生等社会活动,都要通过全党动员全民动员的方式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树立标杆,树立典型,然后无数的人学着去做,就成为一种运作社会生活的有效方式。但在改革已经走过了四分之一多世纪的今天,我们社会生活的程序化和规则化程度大大提高了。社会动员的方式逐步让位于科层化的方式。在这种科层化的方式中,激励机制也开始由树立标兵转变为常规化、制度化的激励机制。这样一来,劳模评选无疑在开始成为一种过时的、无效的激励手段。试想,将一个成功的企业家命名为劳动模范会对其他企业家形成有效的激励吗?其他的企业家会由于有同行被评为劳模而更加努力吗?将一个农民工评选为劳模会对那些工资很低(还经常被拖欠)、劳动条件很差、社会保障严重缺乏还经常被迫加班加点工作的农民工形成有效激励吗?
有人会说,那些社会责任感强、积极从事慈善事业的企业家,不应该受到社会的褒奖吗?将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纳入评选劳模的范围,不是可以体现政府对他们的重视从而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吗?不错,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应该受到褒奖,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应该得到提高。问题是在于,达到这些目标的有效方式不是将其评为劳模,而是应该用常规化和制度化的方式来实现这些目标。比如,对于企业和企业家从事慈善事业,制度化的方式是对于善款要减税。但在目前我们的社会中,企业的慈善捐款只有在捐给极少数几个慈善机构的时候才能获得减税和免税待遇,否则就要照常纳税。这是一些企业家对慈善活动不积极的重要原因。要解决这个问题,靠树标兵的方式是很难奏效的,关键是解决有关的制度安排。至于说将农民工纳入劳模评选范围就可以体现政府对农民工的重视,这只能说是一种想当然的说法。实际上,将几十位几百位农民工评选成劳模,既无助于提高整个农民工群体的经济社会地位,也无助于他们面临的那些迫切问题的解决。要提高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地位,不是要将其中的几个人评为劳模,而是要规范劳资关系,赋予他们为争取自己的利益而不可缺少的权利等。
《博弈》 第三部分劳模评选尴尬在哪里?(2)
三是资源配置的错位。
从评选劳模这件事中,除了一些成功者如姚明、刘翔、一些成功企业家被评为劳模,人们还可以注意到一个现象,就是各种资源在少数人身上的集中,即有人所说的赢者通吃的问题。在我们所讨论问题的范围内,所谓赢者通吃,就是说当一个人获得某种成就之后,各种荣誉和鼓励就会向他这里聚拢。
我们注意到,姚明在此前已经在2004年获得了“上海市劳动模范”和“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标兵”等一系列的称号。不错,在参与国内各项活动,包括参与慈善事业方面,姚明的作为都赢得了社会的赞许。但将姚明与“新长征突击手”这个称号放在一起,总是多少给人以一种滑稽之感。在这次消息公布后,一个叫“姚之队”的组织的负责人曾表示:“姚明对这件事看得较重,他认为全国劳模的荣誉非常重要,这是对自己在海外打球、积极工作的一种认可。如果最后成为全国劳模,他会很珍惜这一荣誉。”对于姚明本身来说,珍惜这种荣誉是可以理解的。特别是国人对体育明星海外淘金还有个中非议的情况下,劳模的称号无疑意味着一种社会和政治上的肯定。但我们这里要说的是一个社会应当如何分配它有限的资源。
有人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说给姚明劳模称号,有一种边际效用递减的效果。所谓边际效用,通俗地讲,就是吃第一个馒头能使一个饥饿的人免于饿死,第二个馒头带给他的效用就没有第一个那么大了,再吃下去,效用一个比一个小。由此,有人论证说,把入选全国劳模的机会留给姚明,对姚明来说,起不到多大的激励作用,这在无形中也就降低了劳模对个人的激励效用。名气如日中天、事业蒸蒸日上的姚明,应该早就阅“奖”无数了,“景仰疲惫”的公众也根本不会感动于他的所谓“劳模事迹”的。这话说的可能有点绝对,但大体的道理是不错的。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将“全国劳模”这个荣誉叠加上去?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对于不同种类的稀缺资源都存在一个按照什么原则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分配的问题。所谓稀缺资源就是那些为社会成员所需要同时数量又是有限的东西。按照韦伯的说法,这些资源包括财富、权力和社会威望。这里所讨论的劳模或荣誉,也是这些稀缺资源的一种。问题在于,在一个社会中,如何将这些资源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分配?是将这些资源集中到某些少数人的头上,还是尽量使更多的人分享这些资源?在不同的社会中,其原则是大不相同的。而不同的原则所产生的结果和社会影响也是完全不同的。这里我们必须注意到的一个事实是,在我们当今的社会中,资源的分配已经越来越呈现出一种集中化的趋势,即有的什么都有,没有的什么都没有。将劳模甚至“新长征突击手”这样的名称很勉强地加在姚明等成功者的头上,可以说就是这种趋势的一种反映。
四是工会组织的错位。
入选范围和入选标准是人们广泛争论的问题之一。有人统计了某省劳模的构成,因为该省的劳模(包括先进工作者)人数恰恰是100人:工人5人,加上班组长、工段长、技术员等“准工人”,数量也不足20人;农民只有11人,加上村委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等“准农民”,数量也只有20来人;而教师就更少,只有2人,加上中学校长、高校院长等,数量也只有七八个人。于是,得出了一个结论,官的比例太大。其他省份的情况也大致相同,“官”的比例,至少都在60%以上。其实,问题还不在官的比例究竟有多大,而在于其中的评选标准,即什么叫劳动。
这种尴尬又因为另外一个因素的变化而变得更为明显。改革前中国的社会结构比较简单,除了管理人员和知识分子之外,就是工人和农民这些普通劳动者,因此,当时的劳模也主要是工农中的佼佼者,或是出身于工农的基层干部。但在今天,中国的社会结构已经由于分化而日益复杂化了。在这种情况下,评选的对象是谁,就成了一个问题。为了解决这个困境,就只能不断扩大劳动的概念,工人农民的工作属于劳动,知识分子的工作属于劳动,领导干部的工作也应当属于劳动,私营企业家和歌星体育明星的工作呢?当然也是在劳动之列。这样,劳动就涵盖了一切我们所说的“工作”。但这样一来,劳模的含义是什么?就只能“原则上指各行各业的优秀分子”。而这样一来,劳模评选似乎就成了评选社会精英或社会杰出人物。但如果是这样,就与劳模这个概念本身有了很大距离。也正是鉴于这一点,有关部门在相关规定中也要求,本次评选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