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七百比丘集 │
灭恶法──────七百结集───22。七百集法毗尼─22。七 百 └──20。五百集
└────21。七百集
注:→代表连接至下一层之┅第二层之「杂」应以虚线与「五、七百结集」连结
这一部分,尽管内容相当,而组织与次第,显然是差别很大!「五百结集」与「七百结集」 'P328' ,为这一部分中,唯一共同的部分。这是有关结集传说的记录,在上座部系中,早已独立组成,而附於「法」或「犍度」的末後。如现存的『杂事』,虽有「五百结集」与「七百结集」,但这并不是『杂事』的「八门」,门门十颂所摄的,这只是附录而已(『十诵律』也不是「杂诵」所摄)。这二种附录,起初是没有看作「犍度」或「法」的。如『十诵律』没有称为「法」;『四分律』也没有称之为「犍度」。这本是不适於称为「犍度」或「法」的。『铜 律』称为『犍度」,『五分律』称为法,那是各部派重组时代的事了。
属於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与『根有律』,组织与次第,大体是一致的。『十诵律』的「杂诵」,含有「调达事」、「杂法」、「比丘尼法」与「威仪」部分。『根有律』的『杂事』,「破僧事」已分离独立了。『杂事』仅含有「杂法」、「比丘尼法」、「威仪法」(又附有二种结集)。「杂诵」与『杂事』所包含的各部分,在分别说系的律藏中,是各别独立的。『律藏之研究』,以『铜 律』及『四分律』的二二犍度为原形(4),所以对『杂事』与「杂诵」的含有几部分,解说为「犍度的并合」(5)。其实,『杂事』与「杂诵」,不是并合其他犍度,反而是逐渐的分离出来。如根本说一切有部Mu^lasarva^stiva^din的犍度部分,是「十七事」与「杂事」;这是唐义净所传,西藏所传的一致传说。然『根有律』卷二七(大正二三·七七五中)说∶
「戒者,谓从四他胜,终至七灭诤。┅┅於馀十六事处、及杂事处、尼陀那处、目得迦等 'P329' 处」。
『根本说一切有部 刍尼毗奈耶』,也是这样说的(6)。一六事与杂事,显然为说一切有部律的初型。『十诵律』但立「七法」、「八法」(『根有律』开为十六),「调达事」还是「杂诵」的一分,这就是一六事与杂事了。等到「调达事」(「破僧事」)分离出来,成为一部,就成为「十七事」与「杂事」。所以,『杂事』与「杂诵」的含有「比丘尼」等部分,决不是并合,而是在诸犍度分离独立过程中,还没有分离出来。『十诵律』的「杂诵」(『根有律』称为「杂事」),与『僧只律』的「杂诵跋渠法」,不是同名为「杂诵」吗?『僧只律』的「杂诵」,不是含有更多的部分吗?惟有以「杂诵」为原型,以观察其分离独立的过程,对於犍度部的古形与新形,才能明确的辨认出来!
注【41…00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九一、六三0)。
注【41…002】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九一)。
注【41…003】『毗尼母经』卷三,有文意大同的叙录(大正二四·八一八上)。
注【41…004】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三四)。
注【41…005】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二0)。
注【41…006】『根本说一切有部 刍尼毗奈耶』卷一二(大正二三·九七三下──九七四上)。 'P330'
第二项 依摩得勒伽而次第成立
上座部系Sthavira的「摩得勒伽」ma^tr!ka^,是分为三聚──「受戒聚」、「相应聚」、「威仪聚」的(1)。大众部系Maha^sa^m!ghika的『僧只律』,综合为二法──「杂诵跋渠法」、「威仪法」。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杂诵」或「杂事」,含有「威仪法」在内。所以「摩得勒伽」的原型,起初可能是泛称为「杂诵」或「杂品」;由於一再增编,才成为「三聚」或「二法」的。
图片
┌─ 受戒聚(具足戒)─┐
杂诵(杂品)─────┼─ 相应聚(法 部)─┴─杂诵跋渠法
└─ 威仪聚(行法部)───威仪法
与犍度khandha相当的部分,是依古形的「杂诵」(二法或三分),而分离独立起来的。「摩得勒伽」,是僧团中有关僧伽与个人所有的规章法制。这些规制,原始结集时,还没有集出,而是推行於僧伽内部的不成文法。离原始结集不久,早在七百结集以前,律师们已集为标举项目的「摩得勒伽」。这应与法的「摩得勒伽」──相互对论,名为「论阿毗达磨论」的开展同时。依标举而作解说,起初是应该极为简要(说一切有部的『毗尼摩得勒伽』,代表了那种随 'P331' 标略释的风格)。然在师承传授,适应不同的情形下,到根本二部分裂(约西元前三00年顷)以前,僧伽间传诵的「摩得勒伽」,应该已有了多少出入。现存『僧只律』的『杂诵跋渠法」及「威仪法」,代表了东方(後来成为大众部)的「摩得勒伽」。西方(後来成为上座部)的「摩得勒伽」诵本,当然近於上座系的,次第与内容,有了不少的出入;但二部的距离,是不会相差太远的。在『僧只律』的「杂诵跋渠法」中,已有「受具戒」、「别住摩那 阿浮呵那毗尼摄」、「布萨」、「安居」、「自恣」、「衣」、「毗尼」、「比丘尼」、「五百比丘集法藏」、「七百集法藏」──一0种,近於上座部系的犍度。但没有分离出来,而是含容在「杂诵」中的。比对上座部系,都有分别独立的诸犍度,可推定为∶『僧只律』的「杂诵」,正代表了──在「摩得勒伽」的项目中,以重要的项目为中心,将有关部分,类集编次的阶段;这是根本二部将分与初分的形态。分裂以後,大众部维持旧形,而上座部及其再分化的部派,继承固有学风,一再类集为不同的犍度(法或事),而独立成部。
『僧只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是「摩得勒伽」的古形(上座部古诵本,应相差不远);犍度部分,由此而分离成立。对於这一论题,先举三项有力的证明。
Ⅰ『铜 律』的「瞻波」、「拘 弥」、「羯磨」、「集」、「别住」──五种犍度,在上座系的各部律中,开合不定,而名称也最不一致。 'P332'
图片
[十诵律] [根有律] [四分律] [铜 律] [五分律]
9俱舍弥─── 9拘 弥─── 9拘 弥→10 9瞻 波─┐
10瞻 波───10羯 磨───10瞻 波→9 10拘 弥─┤
11般茶卢伽──11黄 赤───11呵 责───11羯 磨─┴─ 11羯磨 ┐
┌─12补特伽罗──12人→13 12别 住────17别住 │
12僧残悔─┴─13别住────13覆 藏→12 13集 ─────────┘
这一部分,开合──或二,或四,或五而外,名义最为含混!如「羯磨」,『根有律』约如法、和合、非法、别众的羯磨说。『铜 律』指苦切、依止、驱出、下意、不见罪举、不悔罪举、不舍恶见举──七种羯磨说。而『五分律』的「羯磨法」,几乎把这一部分,全都包括了进去。又如『铜 律』「集犍度」的「集」,意义也不明了。如比对『僧只律』的「杂诵跋渠法」,及上座系的「摩得勒伽」,就会充分的明了出来。与此相当的「杂诵跋渠法」,共一四项目,分为七段,文长二卷以上(2)。内容为∶
A5「羯磨」。6「羯磨事」∶羯磨有「四羯磨」、「二羯磨」┅┅「成就五如法和合作羯磨已後不悔」──十类。羯磨事有「比丘受具足羯磨事」┅┅「和合根羯磨事」── 十类。羯磨与羯磨的事,作全部的分类统列,可说是羯磨的大纲(3)。 'P333'
B7「折伏羯磨」(五类)·8「不共语羯磨」(二类)·9「摈出羯磨」·10「发喜羯磨」(六事)·11「举羯磨」──不见罪举·不悔罪举·不舍见举(三类)。
C12「别住」·13 「摩那 」·14「出罪」∶结名「别住摩那 阿浮呵那毗尼摄」。以尸利耶娑犯僧残为缘起,其次解说∶「持律比丘与他出罪时,他语有罪亦知,无罪亦知。覆亦知,不覆亦知。发露亦知,不发露亦知。应与别住亦知,不应与别住亦知。如法与别住亦知,不如法与别住亦知。如法行波利婆沙亦知,不如法行波利婆沙亦知。中间有罪亦知,中间无罪亦知。夜断亦知,夜不断亦知。随顺行亦知,不随顺行亦知。应与摩那 亦知,不应与摩那 亦知。如法与摩那 亦知,不如法与摩那 亦知。究竟摩那 亦知,不究竟摩那 亦知。中间有罪亦知,中间无罪亦知。夜断亦知,夜不断亦知。随顺行亦知,不随顺行亦知。应与阿浮呵那亦知,不应与亦知。如法与阿浮呵那亦知,不如法与亦知。共覆亦知,不共覆亦知。无量覆亦知,(别覆亦知),毗舍遮脚亦知。或有罪合非夜合,或有夜合非罪合,或有罪合夜亦合,或有非罪合非夜合。本罪,中间罪」。「有罪」到「不发露」,是通於一切罪的。对於「有罪」,作了极广的论究(4)。「别住」以下,专约僧残罪的处分说。
D15「应不应羯磨」∶瞻波比丘的诤讼为缘起,而说非法不和合、非法和合、如法不和合 'P334' 、如法和合──四种羯磨。
E16「随顺已舍」∶「折伏」、「不共语」、「摈出」、「发喜」、「举」、「别住摩那 」──六种羯磨,随顺行五事或七事,然後解除羯磨。
F17「!2 逻!2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