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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学论行为之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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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章3节所指出的就是这种罪。所以,最早的罪并不是骄傲,也就是与上帝同等,也不是叛逆,不顺服,或不正当的贪欲,而是不信。

4。亚当堕落并不是因为他天性中的不完美(Adam’s Fall not due to Imperfection in His Nature)
问题:一个完美的人,完全没有罪的毒素的人,怎能堕落到罪里呢?
回答:请你首先告诉我,天使的完美程度更高,他怎么可能堕落呢?假如你的回答是,你晓得他们犯罪了,但并不晓得他们是怎么犯罪的,那么,你已经回答了你自己提出的关于亚当的问题。亚当犯罪的事实是确定无疑的。他心中丝毫没有生来就有的犯罪倾向,这也是确定无疑的。因为:1〕假如这不是真的,那么上帝就成了罪的作者;2〕这种生来就有的犯罪倾向与受造时的完美和上帝的形像是不一致的;3〕这种倾向是与十诫相抵触的。
其次,上帝所创造的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并且上帝赐给他理性和意志的自由,从而使他能够管理自己的行动,不为外界的诱惑和欺骗所动。而人却任凭自己上当受骗,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探讨的那样。既然我们现在已经受罪的影响,与其关心我们是如何陷在罪中的,还不如让我们更多地关心如何从罪中得释放吧。
上帝从永世就预知人的堕落,并在祂的预定中容许此事的发生,这一事实不仅得到了祂的全知性以及预定论的证实(第五章),也得到了以下事实的证实:上帝从永世就为人预定了一位救赎主,把人从罪中救拔出来――祂就是彼得称为羔羊的主耶稣基督,“基督在创世以前是预先被上帝知道的”(彼前1:20)。

问题:亚当犯罪的时候是不是独立于上帝之外的,堕落是不是在上帝的护理之外发生的?
回答:我的回答是强调性的――“不是”。我们在十一章中已经详细地探讨了这一问题。在那一章中,我们已经证明,任何受造物都不会独立于上帝之外,不管是存在方面,还是在行动方面。我们也证实了上帝护理性的合作掌管万人,促使人在各自特定的领域中活动,并从中维系他。因此,在自然运动方面,是上帝为人的理性、意志和活动提供能量,其方式是与人的本性相合的,使他按自己意志的自由而行动。人的意志虽在上帝护理性合作的维系、控制和掌管之下,但本身仍然是人的行为的发动者和原因。在犯罪的时候,人不致力于遵行上帝为他所制定的律法,滥用了上帝的护理之工。在亚当身上就是如此。上帝已经赐给他足够的力量,能够抵挡各样的试探,但上帝并没有拦阻他,使他不犯罪。上帝是能够这样做的,但上帝并没有义务非要这样行不可。上帝并没有从亚当身上收回祂所赐给的力量,而是容许人运用他自己意志的自由从事各样的活动。因此,当责备的是人,而不是上帝。假如有人想用他那微不足道、黑暗重重的理性来参透这事,并把上帝召到他自己的理性和审判庭上,宣告上帝有罪,而人则是无辜的(这样的人竭力想做的就是这样),把人的犯罪归因于人生来就有犯罪的倾向,宣告人是独立于上帝之外的,这样的人如此胆大妄为,他所受到的报应必是落入极大的黑暗之中,成为对上帝有种种蠢念和罪恶思想的牺牲品。因此,我希望你在我们所说的这些方面保持沉默,要晓得上帝的意念不同于我们的意念,上帝的道路不同于我们的道路。上帝的道路是圣洁的,不管我们是否理解。

5。行为之约及其在人堕落之后的约束力(The Covenant of Works and its Obligations After the Fall)
因着犯罪,人违背了那荣耀的圣约,丧失了圣约的应许。因此,现在要律法使他称义,从而得到永生的权利,已经不可能了,“律法既因肉体软弱……”(罗8:3)。
然而,这一行为之约仍然是完全有效的,对全人类都有约束力(这就是说,那些还没有转入恩典之约的人),所有的人都有责任顺服,这一行为之约也使人受到当受的惩罚,因为应许的成全仍然是以顺服为条件的。“这样行,你就会活着。”虽然人因为没有满足条件,无法得到此约的应许,但应许仍然是这一行为之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首先,这在以下的事实上是很明显的:即使没有任何约,上帝因其本性也有权力使人顺服祂,而受造物顺服上帝也是天经地义,再自然不过的了。当然,上帝造人的时候,就是在约的关系中创造的,上帝把对这一行为之约的认识和认可刻在人的本性之中,因此,从一开始存在,人就无时不处于这一圣约之中。所以,对于这一圣约而言,人类的本性仍然处于原本的责任之下。
其次,在人身上,在第一次过犯之后,行为之约仍然是有效的。君王和政府的交替并不意味着他人对约的违背就一笔勾销了,而是仍要交代多少次违背了现行的约法。一个犯了奸淫的妇女,仍然与其丈夫有约,并不是对婚约就没有任何的责任了。在她第一次犯罪之后,她多少次与人有染,就是多少次犯了奸淫,每次她都是违背了婚约。这清楚地证明,背约并不能使背约者从约的关系中解脱出来。所以,行为之约在亚当背约之后仍然有效。
第三,所有的人生来就晓得,而且圣经也教导说,律法、应许、威胁和约的接受仍然是有效的;因此,行为之约仍然有效。每个人都晓得有一位上帝存在,每个人都晓得有律法刻在他的心中。他认为这一律法是好的,并赞同有责任遵守。他承认,假如他遵守律法,就得到善报,假如他违背,就会受到惩罚,这在《罗马书》2章14至15节和1章32节中得到了证实。既然这种有条件的律法是有效的,约也是有效的,而且会继续有效。所以,罪人有责任继续遵守这约,因为他欠了整个律法的债(加5:3)。“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罗7:1)。因此,每当人违反律法的时候,就是违背了约。
然而,当上帝容许人从这个约中退出,进入恩典之约的时候,他就不再处于这个行为之约的约束之下了。“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4)。“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罗7:2)。对于信徒而言,律法不再是行为之约的条件,而是极其喜爱的生活准则。所以,当他犯罪的时候,他所违背的不再是行为之约,因为他不再处于行为之约的束缚之下。他犯罪所触犯的是这一令人爱慕的生活准则,这准则是在恩典之约中赐给他的。这样的罪并不是里面的新人所行的,而是仍然残留在他里面的属血气的性情所行的。虽然这些罪本身也是当受惩罚的,但是中保已经把他们的罪担在了自己的身上,并且完全偿付了他们的罪债,所以,他们不应再受制于惩罚之下。
有人或许认为,既然在人类第一次犯罪时,应许已经被废除了,惩罚已经发出,所以,行为之约就不再有效了。我们的回答如下:
(1) 不管是应许,还是警告,都是约中本来就有的,而且仍然继续保留在约中。所以,行为之约仍然是有效的,因为应许和威胁早已构成了约。
(2) 不管是应许,还是警告,分别考察的时候,都没有构成约的本质,约的本质是在于约中彼此依赖的关系,既然这种关系仍然存在,这约就继续有效。
(3) 就奖赏和惩罚而言,也是有不同的程度的。既然这已经承认了,约当然继续有效。
(4) 人仍然有责任以上帝为乐,把上帝视为自己的至善,在顺服中寻求祂。假如你竟敢否认这一点,就是不希望自己被称为基督徒。所以,在这些方面约束人的约仍然有效。

6。人由于违背圣约所受的痛苦(The Misery of Man due to his Breach of Covenant)
由于亚当和夏娃的背约,产生了无数的犯罪和痛苦之事。
首先,人立即丧失了上帝的形像,只有在重生的时候才开始改正(西3:10;弗4:24)。这些经文证实,这一形像已经失落了,亚当和夏娃当时所感受的羞耻感就显明了这一点。
第二,有羞耻感出现。由于他们对自己赤身露体感到羞愧,就不敢赤身来到上帝的面前(创3:7,10)。他们对自身也感到羞愧,在对方面前也感到羞愧。此处所表明的并不是这些已经结婚的人有什么邪情私欲,而是他们的良知使他们晓得自己的肢体是羞于见人的。所以,他们就试图掩藏起来,而他们所发现的合适的材料不过是无花果树的叶子而已。这些叶子并不像在我们荷兰或西班牙的树叶一样小,而是很长的,可以从人的下巴达到膝盖。这样大小的叶子目前在西伦(Celon)仍有生长。他们竭尽所能,把无花果树的叶子所编织的裙子穿在个人的身上,把自己围起来。
第三,另外,还有惊恐的良知。天起了凉风,上帝向他们显现,这凉风是在日出的时候吹起的,是为了降温的缘故,特别是在世上许多炎热的国家,常常如此。有可能上帝常常以这种特殊的方式向他们显现,这是亚当从他个人的经历早已知道的。也有可能某种超乎寻常的事情发生了,亚当因而晓得了上帝的莅临。无论如何,亚当和夏娃现在晓得他们犯了罪;所以,他们就害怕因罪而受到惩罚。上帝的临在,以前给他们带来极大的喜乐,而现在则使他们感到惧怕,所以他们就逃跑了,把自己藏在附近的树丛中(创3:8)。
第四,在亚当身上表现出一种罪恶的自恋,他想方设法推托自己的责任,指责自己的妻子夏娃毫无爱心(创3:12)。约伯曾经谈及这种感受。“我若像亚当遮掩我的过犯,将罪孽藏在怀中”(伯31:33)。夏娃也是推托责任,她说自己只不过是上当受骗而已,把责任推在那蛇的身上。
第五,接下来是:1)对蛇的审判,蛇被魔鬼使用。“你就必受咒诅,比一切的牲畜野兽更甚”(创3:14);2)对撒但的审判,牠是试探的肇因,女人的后裔“要伤你的头”(创3:15)。这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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