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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名抢险队员见一名少女从上游冲下来,见他后大呼救命。他见这女子相貌姣好,便对女子说:“我可以救你,但我把你救上来后你得跟我过活。”女子听此荒唐要求一时不知如何作答。这位队员见她不允,竟见死不救,任她被水冲走。前面这两人事后都被枪毙了,而最后这名队员是被就地正法的。这名少女顺水冲下一里多地后幸被一名战士救起。上岸后这位少女一直哭泣,战士得知真情后怒不可遏,由女子领着去找那个队员。找到后,这战士把该人拖到一边,当场开枪打死。
大家也许会奇怪,这只是一名普通士兵,何故敢擅自开枪杀人?是的,在正常情况下,判死刑、执行枪决必须履行很多严格、繁杂的法律程序。但在非常形势下,普通士兵就被赋予“先斩后奏”的生杀大权,否则不足惩治邪恶、维护社会平安。傅来恩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文明的伪饰之下,深藏着的是人类的败坏。”
人的罪性如何表现为外在的罪行也要受主观条件的影响。有的人对良知比较敏感,有的人则麻木、迟钝;有的人看重名誉、脸面,唯恐遭人非议,有的人则不在乎他人如何议论,只要能得到实利就行;有的人眼光比较长远,信奉“小不忍则乱大谋”,不愿为蝇头小利而损害自己的远大前程;有人则目光如豆,“今朝有酒今朝醉,明朝无酒喝凉水,”只图眼前一时快活等等。由于这些主观因素的差异,人的罪性的表现方式及程度也随之而异。这就是为什么小孩的罪性最易表现出来的缘故。因为小孩子不懂得什么“前程”,不知“人言可畏”,不计任何“后果”,他们想什么就做什么,把内心表露无遗。然而,对成人来说,主、客观因素虽可在一定程度上左右内在罪性的外在表露,但对内在罪性却不能产生任何影响。人的这种罪性或私欲是人的本性,生而有之,根深蒂固,无法自己消除掉。正如《圣经》指出的,“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耶十七9)
如何判断是否有罪?
很多人认为自己没有罪,除了没有弄清楚《圣经》关于罪的含义、把罪只等同于世俗的刑事犯罪以外,还因为他们对如何判断自己是否有罪不够明晰。
判断的标准
判断人是否有罪的标准不应该是人的世俗的标准,而应该是神的圣洁的标准。用世俗的标准,有时很难判断。因为每个人身上都混合着善与恶,而且私欲的侧重点也各有不同。有的贪生怕死,有的贪恋女色,有的唯利是图,有的则热衷名誉。有人坦露无遗,有人则隐晦难测。这就难以比较,说谁比较好,谁有罪而谁无罪。何况,世俗的标准是相对的,不时在变化之中。二十年前,在大陆犯奸淫罪是最能让一个人身败名裂的了,可现在,婚前同居却日见普遍。在“性解放”的国家,非法性关系成了小事一桩,使人心安理得了。
再则,即便有人表现出的道德水准比另外一些人高一些,但仍不可能除掉私心,不可能不犯罪。若用世俗的标准,虽我们明明知道自己并非无辜,常有闪失,有见不得人的念头、行为,但却仍不时以“比上不足、比下有余”自我安慰。耶稣对这种普遍存在的“自以为义”的骄傲心理持尖锐批判的态度。
“耶稣向那些仗着自己是义人,藐视别人的,设一个比喻,说:‘有两个人上殿里去祷告:一个是法利赛人,一个是税吏。法利赛人站着,自言自语的祷告说:‘神阿!我感谢你,我不象别人勒索、不义、奸淫,也不象这个税吏。我一个礼拜禁食两次,凡我所得的,都捐上十分之一。’那税吏远远的站着,连举目望天也不敢,只捶着胸说:‘神阿,开恩可怜我这个罪人!’我告诉你们:这人回家去比那人倒算为义了。因为,凡自高的,必降为卑;自卑的,必升为高。”(路十八9~14)这个法利赛人的外在的道德水准可能比这个税吏高,但在神的眼中反不看为义。因为此人同样达不到神的要求且又毫无自知之明。
我们判断是否有罪,只能用神的标准。神的标准就是前面谈到的十条诫命。人不论怎样努力修行,由于自私的核心无法根除,皆无法达到神的标准。对此,《圣经》也有生动的论述。“耶稣出来行路的时候,有一个人跑来,跪在他面前,问他说:‘良善的夫子,我当作什么事,才可以承受永生?’耶稣对他说:‘你为什么称我是良善的?除了神一位之外,再没有良善的。诫命你是晓得的: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作假见证,不可亏负人,当孝敬父母。’他对耶稣说:‘夫子,这一切我从小都遵守了。’耶稣着着他,就爱地,对他说:‘你还缺少一件,去变卖你所有的分给穷人,就必有财宝在天上,你还要来跟从我。’他听见这话,脸上就变了色,忧忧愁愁的走了,因为他的产业很多。耶稣周围一看,对门徒说:‘有钱财的人进天国是何等的难哪?!”(可十17~24)
每当读到这段经文我都被震动。除<马可福音>外,其他福音书的作者也记载了这件事情,使我们知道这个向耶稣求问永生之道的人是一位少年官和少年富人。耶稣对人的败坏向来是毫不留情、严加鞭笞的。但这次似乎是个例外。当耶稣听这位少年人说他从小就遵守了一切诫命时,“耶稣着着他,就爱他”。可见这位少年人有相当高的道德水准,以至赢得了耶稣的喜爱。然而当耶稣要他变卖自己所有的,分给穷人,并要他跟从他时,少年人就不能遵从了。他听见耶稣的这一吩咐后,“脸上就变了色,忧忧愁愁地走了。”
《圣经》的记述常常是这样生动、细腻、深刻。作者没有说明这少年人的脸色是怎样变的,为人们留下了思考的余地。我想,当这少年刚来到耶稣面前时,由于有钱、有德。受人好评,一定是容光焕发、神采奕奕的。当耶稣谈到诫命,而他告诉耶稣地从小就遵守了一切诫命时,可能颇为自鸣得意。当耶稣用爱眼看着他时,这少年一定喜形于色,以为自己无疑可以承受永生了。然而,听到耶稣说他“还缺少一件”时,他必定一脸困惑:我不是一切都做得很好了吗?还会缺少什么呢?而耶稣要他变卖所有、分给穷人的命令更使他先惊愕、后犹豫,最后变为忧愁。
这位少年人离开了耶稣。他不是“嗤之以鼻”地拂袖而去,也不是“怒容满面”地扭头便走,而是“忧忧愁愁”、步履迟缓地走了。为什么?因为他内心陷入如何取舍的痛苦挣扎之中。他渴望求永生,也相信耶稣能指引他得到永生,否则他不会跪着求问耶稣。然而他又贪恋自己的钱财,贪恋世俗。他相信耶稣说的是真的,只要按耶稣的话去做就可以积财宝在天上,而且可以承受永生;但他难以按耶稣所说的话去做。他多么希望永生和世界可以兼得!然而当他只能取其一时,他思想发生激烈争战。他清楚地知道,不照耶稣的话去行就得不到永生,不跟从耶稣就没有永生。可惜在世俗私欲的捆绑下,他身不由己地、满心不舍地、一步一步地离开耶稣走了。
“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罗八7~8)这个少年反映了人类的光景,血肉之体的欲望根深蒂固使人们难以服从神。按世俗的标准,这个少年人是比我们许多人都更有道德的“好人”,但按神的标准,他仍是一个不能得神喜欢的不义的罪人。
前面已谈到神的标准就是十条诫命。耶稣深刻地指出了十诫的精髓所在。“有一个人是律法师,要试探耶稣,就问他说:‘夫子!律法上的诫命,哪一条是最大的呢?’耶稣对他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二十二35~40)这两条看似简单,却是极难做到的。
首先说“爱神”,如果至今不承认有神,或虽承认有神,但不承认耶稣是神,或虽知道耶稣是神、却不敬拜他,这种人当然谈不到“爱神”。即使接受耶稣作为个人的救主,开始爱神了,但是真要做到“尽心、尽性、尽意”地爱神又谈何容易呢。我们可以在一时一事或较长时间地、在较多事上顺服神,但人对神的信靠、顺从总是断断续续的,难以做到每时每刻、永永远远尊神为大、一生一世爱神、顺神。
我国圣贤孔子也只是说,“己所不欲,勿施予人。”即自己不愿的东西不要强加给别人。这是对的,但是消极的。而耶稣要我们“爱人如已”,要象爱自己一样主动地去爱别人。这是更高的要求。记得当年在查经班讨论时,一谈到耶稣有关“要爱你的仇敌”,“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太五38~44)等教训时,非常不理解。我们过去所遵从的是“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原则。如果任人欺辱,还要反过来去爱他们,岂不太有失个人的尊严了吗?后来我们慢慢明白了耶稣所说的不是要我们去爱人的恶行,乃是爱有恶习的人;我们的忍让并非姑息迁就,乃是要用爱心去感动对方弃恶从善。
然而,道理是明白了,却仍然无法做到“爱人如已”。有时我们会深陷于一己的事务之中,以至无暇他顾,去关心、帮助他人。有时我们也会去爱别人,但往往只能爱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