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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9-扫起落叶好过冬-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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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基督受难和复活的象征。但是,不幸的是,这一象征也被人们作出其他的解释。众所周知,KKK的主要诉求是要在美国建立一个白人种族的国家。在KKK的仪式上,十字架是白人至上的标志。燃烧十字架的仪式,是对少数族裔、天主教徒、犹太人、共产党人或其他被KKK所憎恨的人的一种示威。


第三辑一百年的历史和燃烧的十字架(2)

    根据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判例,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的保护,是不论其“内容”是否“正确”,是否被政府、或被大多数人认同的。一种活动,或者一种“象征性表达”,只要是传达“思想”的,就可以被认作是一种“言论”,从而受宪法的保护。在1992年的“R。A。V。诉圣保罗市”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市的禁止烧十字架法律是违宪的。引用这一判例,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指出,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就自己的好恶来指定什么言论,或什么表达方式是非法的,因此,根据言论的内容“量身打造”来制定的法规,都是无效的。    
    2001年11月,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以四比三作出了    
    对布莱克有利的裁决,宣布弗吉尼亚州有半个世纪历史的禁烧十字架法违宪。    
    弗吉尼亚司法部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二、托马斯大法官的愤怒    
    2002年12月11日,星期三,联邦首都华盛顿市冬雨绵绵,一派萧瑟。联邦最高法院举行听证会,听取弗吉尼亚州诉布莱克一案两造律师的申辩。弗吉尼亚州司法部长基尔高尔亲自代表州政府出席听证会。代表布莱克的是里士满大学法学院的著名宪法专家罗特尼·斯摩拉教授。    
    弗吉尼亚州政府一方申辩说,禁烧十字架法不是针对言论的内容,不是根据内容来作出的法规,而是因为,根据弗吉尼亚南北战争后一百年的历史,烧十字架旨在对他人的威胁恐吓,引起恐怖和骚乱。弗吉尼亚州法律禁止的,不是任何和种族、肤色、宗教等内容有关的言论或表达,而是禁止意在威胁恐吓的烧十字架活动,不管是什么人,不管出于什么信仰或思想,不管为了什么目的,只要是意在威胁恐吓,那么这种烧十字架就是法律禁止的。所以,这一法律没有违反“内容中性”    
    的原则,没有违反言论自由。    
    自从六十年代民权运动大举获胜以来,联邦最高法院出于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曾经在一些路标性案件中作出了对日益不得人心的KKK有利的裁决。KKK举行集会游行是合法的,KKK在集会的时候穿戴他们的尖顶白袍是合法的,KKK节日期间在公园里展示他们的十字架,也是合法的。同样的道理,新纳粹组织在美国是合法的,新纳粹组织申请到犹太人居住区去集会游行,也是合法的。这些裁决都基于“内容中性”的原则,着眼点是宪法保护一切思想的表达。    
    一百年的历史和燃烧的十字架    
    所以,听证会一开始,弗吉尼亚州的申辩,就被行走在这条思路上的大法官们,时时插话质疑。大法官欧康诺问:“只要烧十字架就一定是威胁恐吓吗?假如你在戏剧或电影里烧十字架,那也是威胁恐吓吗?”    
    大法官肯尼迪也似乎不相信地问:“在弗吉尼亚,任何时候烧十字架都是一项罪行吗?”    
    大法官斯卡利亚半开玩笑地说:“你显然不可能做到禁止人家在自己卧室里烧十字架吧。”    
    最高法院的听证会通常十分简短,两造律师各有半个小时陈述,还包括大法官们的插话提问和评论。可是,就在听证会进行到将近一半的时候,十多年来一向沉默寡言的黑人大法官托马斯,突然用他沉重的男中音发话了。    
    他说,烧十字架从来就没有什么别的目的,烧十字架就是为了威胁恐吓,为了制造恐怖,为了用恐惧来镇压民众。这位出生在种族隔离时代的南方佐治亚州,从贫苦的底层一步步走到联邦司法最高殿堂的黑人,是一位以保守价值观著称的大法官。他低沉的嗓音在发出义愤地怒吼:“这是恐怖之统治,烧十字架就是这种统治的象征,它和我们社会的其他象征不一样。”他提醒大家注意,“我们有差不多一百年的南方暴民私刑”。    
    在大法官托马斯插话以后,法庭的气氛似乎产生了微妙的变化。接下来是代表布莱克的斯摩拉教授讲话的机会。斯摩拉教授坚持,法律不能认定凡是烧十字架就是威胁恐吓。烧十字架是一种行为表达,是在表达思想,而所有思想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他承认,到别人的院子里去烧十字架,是越界侵犯别人土地财产;没有得到消防部门许可在公共场所烧十字架,可能违反了地方的消防法规;如果引起火灾,可能就犯下了纵火罪,如    
    此等等。这样的活动是违法的,但是应该由和表达内容无关的“中性法律”来处理。在自己的土地上,或者在租借来得到许可的土地上,在消防法规允许或批准的条件下,在集会或仪式上,为特定的表达所烧十字架,就应该是合法的,政府不可能证明这种烧十字架就是在威胁恐吓。    
    大法官苏特这时插话说,也许,烧十字架已经形成巴甫洛夫式的条件反射,人们一看到就会引起恐惧,而别的象征却没有这种效果,所以,烧十字架可能是“一种特殊的类别”。    
    斯摩拉教授回顾了最高法院对烧国旗案的裁决,然后说,大家不能不承认,十字架是人类历史上含义最丰富的一种象征物。烧国旗既然合法,烧十字架就应该一样。女法官金斯堡插话说,这两者之间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她说,“国旗是政府的象征”,宪政制度的题中应有之意是,“任何人都可以抨击政府”,而烧十字架是在攻击民众,是在威胁他人生命和他人的肢体安全。    
    斯摩拉教授申辩,政府不可能有效地证明,烧十字架就是旨在威胁恐吓。他问道:“点一个火炬,和烧一个十字架,有什么区别?”    
    大法官肯尼迪俯身向前,一字一句地说:“区别是,一百年的历史。”    
    全场一片肃静,气氛就像冻结了一样肃穆。只听得斯摩拉教授低声回答:“谢谢您,肯尼迪大法官,这一百年的历史,是站在言论自由一边的。”    
    听证会结束,外面的雨下得更大了。在最高法院大厦前,记者们打着雨伞等着。两造律师回答了记者们的提问。寒风中,弗吉尼亚州司法部的律师说,“我们不是要压制言论自由,我们是要保护免于恐惧的自由”。    
    一百年的历史和燃烧的十字架    
    三、言论表达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


第三辑一百年的历史和燃烧的十字架(3)

    这一案件在媒体上引起了讨论。禁烧十字架法是不是违宪,判断依据主要是落在三点:第一,该行为是不是一种表达。第二,该行为是否威胁了他人。第三,“言论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将如何平衡。    
    我们先看第一点。由于提出“禁烧十字架法”违宪的一方,指的是该法违反言论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以,假如无法证明烧十字架的行为是含有信息的表达,那么,烧十字架就和烧两根柴火棍一样。应该归于禁止燃烧垃圾的环境保护法之类,它和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没什么关系。    
    那么,烧十字架是不是一种含有信息的表达?有几个大学教授撰文指出,烧十字架可能来源于一种苏格兰风俗。他们考证说,古代苏格兰人用燃烧的十字架来征集军队,或者警告敌人入侵。在仪式中燃烧十字架,用于表示自己不可征服,据说还有驱邪的意义。教授们指出,南北战争后1866年起源于南方的KKK,很可能保留一些苏格兰风俗,受此影响而演变成KKK的招牌行为。照KKK自己的叫法,烧十字架不叫“烧”,而叫“点亮十字架”,不是为了毁坏十字架,而是为了表示,“基督仍然活着”。    
    假如第一点得到肯定,该行为被判定是一种表达,那么,就必然转向认定第二点,即,该行为是否“威胁他人”。在这里,必须说明的是,假如一个表达行为直接威胁个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禁止这种表达的法律也就并不违宪。因为个人自由受到保障的最基本前提,就是你的自由不能成为对他人自由的践踏。假如你用言辞辱骂一个人,例如指名道姓或者用手指着某人,骂对方“黑    
    鬼”,你当然在行使表达自由,但是,你却侵犯了他人的不受侮辱、免于恐惧的自由。这种直接侵犯个人自由的表达就不受宪法保护。    
    而现在弗吉尼亚州的这条法律,禁止的是一个表面上无直接特指的、泛泛的焚烧十字架行为。    
    那么,即使无特指对象,烧十字架是不是对他人的一种泛威胁呢?它是不是侵犯了他人“免于恐惧的自由”?    
    最高法院听证后第二天,电视台邀请弗吉尼亚州议员西尔斯女士,和在法庭审判中为KKK布莱克辩护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律师大卫·鲍当面辩论。    
    西尔斯女士在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宣布禁烧十字架法违宪以后,提出了一个新法案,禁止“意在威胁恐吓而燃烧任何物件”。这是这位曾经服役于海军陆战队的年轻州议员当选以后提出的第一个法案。此法案以九十八比零获弗吉尼亚州州议会一致通过。    
    大卫·鲍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也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积极分子。当初布莱克被控以后,没有律师愿意为他辩护,他不得不向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求助。联盟找到大卫·鲍。大卫·鲍代表布莱克出庭,一直打到州最高法院。    
    有些特别的是,西尔斯女议员和大卫·鲍律师,都是黑人。    
    在电视上,西尔斯女士回顾美国南方黑人一百年的恐怖,谴责KKK用烧十字架来威胁恐吓黑人。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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