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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其中包括驻满洲的17000名日本士兵和2000名警察);数千名工商业者,
其数不可能估计,但是他们——除从事比较下等职业的日本
表30在华的外国“商号”和居民*
年他们共有4084人,其中2275人为军人和官员。海关的估计中没有把全部内地的传教士包括在内,驻华
的外国军队完全未列入。
③ 不算满洲的大连和哈尔滨,中国本土有大量外国居民的城市,在1911年按人数多少(估计数列在括号内)
依次是:上海(30292)、天津(6334)、汉口(2862)、厦门(1931)和广州(1324)。在上海的日本国
民(17682)构成了最大的外国人队伍,后面是英国人(5270)、葡萄牙人(3000)、美国人(1350)、德
国人(1100)、法国人(705)和俄国人(275)。
英美法德俄日总计+
商号居民商号居民商号居民商号居民商号居民商号居民商号居民
1903420566211425427112131591658243613615287129220404
19064929256112344794218919919392027373915548183738597
190950294991133168841818232234183336149255401280188310
191160610256111347011219252582758313512211283783062863153522
191359089661315340106229129629491229567651269802193805113827
1916644909918755801162374281379214225523518581042754724185613
191860679532345766156258075265111545971944831599506930244527
192170392984128230222245392125516136825061411444349511240769
*表的一些缺陷已经在正文中讨论。
+包括未单独列出的其他国家的国民。
人外——构成了在上海和其他主要条约港口的外国居民的大部分。①
海关关于外国商号的资料特别容易引起误解。看来所用的标准是有高度
伸缩性的。就满洲而言,甚至为俄国人和日本人服务的最小的店铺也予统计;
在中国本土,同一商号的上海总办事处和在其他港口的分支机构分别计算。
1911年在上海的643个外国商号中,40%(258个)为英国人的,16%(103
个)为德国人的,9%(59个)为美国人的,7%(47个)为日本人的,余下
的则为其他国籍的人士所有。在1911年,中国本土中次于上海的拥有大量外
国机构的城市,依次为天津(260个)、厦门(240个)、汉口(125个)和
广州(102个)。
治外法权
几个条约港口的外国国民和商号——还有驻在内地的传教士——共同享
有治外法权制度的权利和特权。先从1842—1844年条约中领事管辖特许权说
起,通过强加给中国的正式协定的积累,或是通过单方面对特权的坚持,全
部“外国建立的机构”实质上不受中国政体的管辖。原告为中国人(不论是
个人或是中国政府的部门)和被告为条约港口的外国国民的一切争端,都由
有关国家根据该国的法律判决。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照此办理。同一缔约
国的国民之间或不同强国的国民之间的争端,中国同样无权处理。治外法权
的管辖权主要由港口的领事官员行使,或者经过上诉,由北京的外交官员行
使。此外,英国和美国在上海都设有自己的法庭。英国在华的最高法庭成立
于1904年,美国在华的法庭成立于1906年。
总的来说,外国罪犯在领事法庭上所受的待遇,不像在他国内所受的那
样严厉,这无疑伤害了中国的民族主义感情。但是,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来
说,更严重地损害中国主权并具有深远意义的行为是,中国当局不能直接对
条约港口的外国个人或商号进行限制、管制、发给许可证或征税,这些个人
或商号作为“法人”只受制于他(它)们的领事法庭的法律。由于一个外国
人公出或出外游乐,随便到什么地方都享有治外法权的权利,所以实际上他
不仅在条约港口中不受管制,而且在中国其他各地也是如此。外国银行享有
治外法权的权利;它们发行通货可以不受控制,并且也不受其他的管制。个
人或公司可以不直接向中国纳税,这不是由于任何特定的条约权利,而是由
于税吏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试图通过外国法庭去征税是没有结果的,因为
外国法庭执行其本国的法律。传教士和其他外国人自由地办学校,学校在选
址、课程、教员的资格等方面同样享有治外法权的权利。在治外法权的掩护
下,武断的外国新闻界常常毫无限制地对中国和中国人进行吹毛求疵和不怀
好意的批评。此外,还存在普遍的滥用权利,即非缔约列强的外国公民或臣
民经过同意,受到具有条约权利的列强的保护,因此也不受中国法庭的管辖,
例如,梅梅尔(Memel)、摩纳哥、波斯和罗马尼亚的公民,在中国时享有受
法国领事管辖的权利。一个美国外交人员总结如下:“原来的不受中国法庭
① 卡罗尔〓伦特编:《在华外国名人录》,上海发行,此书——我见过1922年版和1925年版——根据向
外国居民发出的调查表的答复提供了简要的传记。
管辖的基本权利已经扩大和拓宽,进而包括除条约明确规定的事务外不受中
国行政控制的权利。”①
在上海、厦门和汉口的租界会审公廨中,治外法权的范围甚至扩大到形
式上受中国法律和法律程序管辖的有关各方的争端。上海公共租界的会审公
廨,在1864年经与上海道台达成协议后成立,在没有领事代表人的情况下审
判租界内的华人犯法者,解决外国人对中国人的民事要求以及外国人或中国
人对外国人的要求,这些事情根据不同条约的规定,都是在中国人的管辖内。
由道台指定的一名中国地方官主持公廨。在那些缔约列强的国民为原告的案
件中,缔约列强有权(1858年的天津条约第17款规定)让外国的“陪审官”
作代表,他与中国的法官一起,将“调查案件的是非,公正地作出决定”。
甚至在会审公廨在1911年被公共租界当局接管之前,中国地方官的权力已经
大大削弱,除了纯属中国人的民事案件外,外国陪审官的影响是主要的。1883
年的一件判例案件结束了地方官逮捕租界中华人的权力;在1903年的著名的
《苏报》案件中,中国人从租界引渡“政治”犯的权利受到了限制;从1905
年起,租界内的巡捕,而不是中国的“衙役”,执行会审公廨的命令和令状;
在辛亥革命过程中,上海的工部局支配了法庭的中国地方官的任命和薪俸;
外国的陪审官此时也正式审理中国人的民事案件。这种所谓的临时措施不论
在哪一方面都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以外国人对中国法律诉讼手续的所谓的
不满为理由,它在1926年随着会审公廨的“移交”而归中国人控制时,才告
结束。
1917年8月当中国站在协约国一边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德国和奥匈
帝国国民的治外法权权利就丧失了。与此相似的是,十月革命结束了授给俄
国人的正式特权,首先是中国政府在1920年9月,关闭了在汉口和天津的摇
摇欲坠的沙皇的领事馆和俄国的租界,其次是苏联政府自动放弃了治外法权
(虽然没有放弃对中东铁路的控制)。没有武力——即没有军事力量的支持,
或至少没有缔约列强的默认——治外法权制度甚至对虚弱的中国也不能维持
下去。
武装力量
军事力量使外国在华开创的事业成为现实,它在中国国土、河流和沿海
水域的不断部署,象征性地(有时实际上)构成了作为形式上正当的外交措
施后面的有力支持,这些措施不断地被运用,以维护外国人的条约权利和确
保他们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炮舰在内河和条约港口以及更大的海军船只在中
国沿海的存在,是根据1858年天津条约第52款的一种很带随意性的解释,
这一款说:“英国师船,别无他意,或因捕盗驶入中国,无论何口……”1896
年,停泊在中国的英国海军的总吨数达59000吨,俄国的吨数接近此数,法
国28000吨,德国23000吨,美国18000吨。1908年,“英国皇家分遣舰队”
的总吨数达到70000吨;有舰只33艘,其中装甲巡洋舰4艘,二级巡洋舰2
艘,其他27艘较小的舰只包括内河的炮舰。
使用或至少是威胁要使用外国炮舰的行动,在19世纪后半期时有发生的
“教案”中,是常见的现象。1900年英国的炮舰首次驶至重庆。在20世纪
的第一个十年初期,法国人的海军舰只对长江上游进行开拓性的勘察,以寻
求从他们在云南的铁路扩大贸易的路线。德国人在鄱阳湖周围活动,这引起
① 范宣德:《在华治外法权制度:最后状态》,第26页。
了认为长江流域是其专有禁区的英国人的很大不安。在19世纪末,作为租借
地割让的海军战略基地——青岛、旅顺、广州湾、威海卫——使外国巡洋舰
和战列舰能够定期到中国水域。
在1903年,美国与英国不同,没有保持一支定期驻于长江关键地点的炮
舰舰队。也许是每年一次,亚洲舰队偶尔派出的舰只在航道上来回行驶。美
国的长江巡逻队——从1908年至1919年,正式为太平洋舰队第三中队的第
二分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有旧式炮舰6至8艘,而当时英国人驾驶
着15艘新式炮舰。民国早期的巡逻大部分是例行性的,水兵们最渴望的就是
上岸。但是舰只停泊在那里是“为了维持江河的治安”,而且无疑地是出于
缔约列强保持它们利益的愿望。
外国士兵和警察卫队,在20世纪初期比在19世纪最后几十年更惹人注
目。在几个租界内,城市警察力量和国际民团(“商团”)发展起来了。上
海的商团是最大的一支,在1913年有59名军官(主要是英国人)和约1000
名士兵(一半为英国人,其余的分属15个国籍的连队)。1898年从中国夺
得的租借地以及后来1901年列强强加的辛丑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