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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率是与缔约列强商定的;而实际上,它是中国的贸易伙伴强加给中国
的。固定的税率表的大部分,含糊地要对进出口货物按价征收将近5%的税;
税率在1858—1860、1902、1919和1922年上调了几次,以求实现对进口货
按价实际征收5%的规定目标。但是,1902年的关税税率只有3。2%,1919
年只有3。6%。①
设在每个条约港口的海关机构是一种中外事业,其管辖权由税务处任命
的中国监督和总税务司任命的外国税务司分享。(只有总税务司由中国政府
直接任命。)虽然在形式上有时要听从中国监督,但实际上税务司是第一把
手。港口的内班(行使行政职能)只听税务司的命令。当与外国商人发生争
① 根据辛丑各国和约第六款,在条约港口和港口半径50里以内的本地关卡的收入,被抵押而用于偿还赔
款,这些征税关卡归海关管理。赫德在1901年11月进行名义上的控制,但实际上在1911年前应由本地关
卡征收而用作偿还赔款的款项,大部分由其他省拨款来解决。辛亥革命以后才实行对条约港口50里内本地
关卡的完全控制,当时革命中断了各省赔款应摊份额的汇入,这使外国的债主感到震惊。见斯坦利〓赖特:
《辛亥革命后中国的海关收入》(第3版),第181—182页。
① 对从国外或从另一个中国的条约港口(除非有免税证书证明关税已在最初的进口港缴付)进口的外国货
征收足额的进口税。在海关缴纳所列的进口税的一半即可取得过境证,这些货物就可运至目的地,沿途不
必再缴厘金税。出口或运至另一个条约港口的中国货物,被征收足额的出口税;如果转运到第二个中国港
口,它们要另付等于出口税一半的沿海贸易税。从内地运至某个条约港口再运往国外的中国货,如要取得
免缴沿途厘金税的出口过境证,应由海关征收等于出口税一半的过境费。见斯坦利〓赖特:《中国争取关
税自主的斗争,1843—1938年》。1876年的烟台条约把领取内地过境证的特权扩大到给中国国民(实际上
在1880年实施),但北京直到1896年才同意把出口过境证发给中国商人。关于详细的海关手续的指南,
见中国海关:《上海海关工作程序手册》。
执时,与外国领事打交道的是税务司,而不是监督。但是监督指派他自己的
书办(1912年以后改称录事),通过这些人,他能够逐日地了解税收的情况。
港口50里范围内的本地关卡由税务司管理,其税收送交作支付赔款之用,但
是有关办公人员和日常业务的事务,税务司被责成与监督会办。50里范围以
外的关卡只由监督管辖。
在1911年10月以前,总税务司及其税务司实际上并不在几个条约港口
征税,也不把税收存银行和汇走。总税务司通过其税务司,只负责确切地确
定关税和向中国政府报送征收数额的准确的会计报表。中外商人直接向批准
的海关官银号缴税,这些银号完全是中国人办的,通常由监督选定,而关税
收入的安全,监督则要向帝国政府负责;他们的帐目要与外国税务司报送的
报表核对。在1911年10月武昌起义、中央政权在中国的大部分地方崩溃(其
中有许多清朝指派的监督,因担心自己个人的安全而离职的情况)以后,这
个制度发生了激烈的变化。由于担心各省的革命领袖将扣押保证用来支付外
债和庚子赔款的税收,在向北京宣布独立的几个省的港口的税务司,为了缔
约列强的利益,直接控制了税收并把它存入银行。这些安排被1912年2月正
式掌权的共和政府不得已地接受了,并在一份北京外交使团强加给中国政府
的协定中表达了出来。这份协定的条款,规定组成一个上海各国银行总董联
合委员会,以监督支付以关税作保证的外债以及庚子赔款;并委托总税务司
征收各港口的关税,把它汇到上海和存入外国的看管银行,“以作归还该项
洋债及赔款之用”,并根据委员会决定的先后顺序,负责归还到期的借款。
这里应该指出1912年协定中的两点内容,在南京政府成立前这两点一直
有效。直到1921年,缔约列强有权决定在偿还外债之后,是否有“净存税项”,
并有经其批准后才能将任何资金交给北京政府的权利。它们对可以产生的净
存税项的估计是谨慎的,使历届北京政府都不满意,但无可奈何。此外,原
先由中国的银行掌握的中国政府的巨额资金,此时存入上海的三家外国银行
——汇丰、德华(1917年中国对德宣战前)和道胜(1926年它清理前)。在
及时付给利息的同时,这些银行总是存有巨额存款余款,使它们能够经营其
他商业,而且在偿还外债时,它们从处理必要的货币兑换的业务中,赚取巨
额利润。
海关收入的第一个用项,是海关的薪水和业务支出。这项费用由中国政
府和总税务司直接商定,1893年定为每年3168000海关两,此数保持不变,
直到1920年才增加到5700000海关两。此外,各监督办公室的维修每年花费
将近40万两。据报告,1898年的收入总数为22503000海关两,1920年为
49820000海关两。因此,这两年的征税费用——不包括银行总董的佣金以及
在征收和汇纯收入时可能产生的兑换上的亏损——分别占总收入的15。9%
和12。2%。1898年,895名外国员工和4223名中国员工(包括在邮政部门
的24名外国人和357名中国人)的办公费,平均每人为619海关两。到1920
年海关员工有1228名外国人和6246名中国人(邮政人员已在1911年从海关
分出),这反映了在这中间的20来年,许多新港口已被开辟为商埠。1920
年办公费平均每人763海关两,收入增加,缓和了业务扩大而引起的财政紧
张。
海关的中外员工被分配到海关三个部门——税务部、海务部(成立于
1865年)和工务部(成立于1912年)——之一去工作。海务部负责测探沿
海和内陆的水道,操纵灯塔和灯船,修理浮标和指向标,维修港口和维持那
里的治安。到1911年,它建成132座灯塔、56艘灯船、138个浮标(其中许
多有哨声和煤气照明)和257个指向标(主要在长江和西江)。工务部负责
和修理海关的房屋和财产。但是,海关的中心当然是税务部。
税务部的人员分属三科:内班、外班和港务科,每个科又分成“洋员”
和“华员”两部分。每个港口的内班是海关的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和会计。
它由一名税务司领导,税务司又由一名副税务司和四个级别的助手协助工
作,他们全由总税务司指派、提升、分配和调离,总税务司仅向税务处通报
各项任命。前面谈过的尊敬的罗炳生曾经设想成立一个“中国真正土生土长
的……教会”,赫德与他一样,也不止一次地重复他在1864年备忘录中所表
达的意图,大意是外国的税务司署“在它产生了一个取代它的、并同样诚实
和有效率的本地行政机构时,将结束它的工作”。①但是,事实上在他担任总
税务司的时期,没有一个中国人当上即使是内班的最低级的帮办。他曾经一
度想过,掌握一定程度英语说写能力的同文供事,可能最后被补充为那一级
的帮办。这些供事
表351915年的税务部内班
英美法德俄其他欧洲人日华总计
总税务司1———————1
税务司23335342—43
副税务司11134—3——22
帮办76114171037*3260247
杂务10122—2——17
医务人员31552—33958
同文供事———————627627
见习+———————3333
录事———————350350
文书和抄写员———————110110
教员———————77
收帐员———————1010
总计15221173013493712061525
非华人总计319
*包括一名朝鲜人
+有海关临时级别的海关学堂毕业生
主要是教会学校的华业生,他们的中文教育可能是不够的;总之,这是
作为理由反复提出的阻碍他们取得更高官职的一个缺陷。赫德还能引用北京
高级官员反对提升这些供事的事实,由于他们的教会学校背景以及他们基本
上是南方人,反对是不足为奇的。人数最多的是广东人,其次是江苏、浙江
和福建人。他们通常在大港口通过税务司主持的考试而被录用,他们之被选
用,除了英语能力外,部分地是由于他们懂得几种方言。他们最初主要是口
① 引自赖特:《赫德与中国海关》,第262页。
译或笔译人员,而到赫德去世之时,许多人正在干和外国帮办相同的那种办
公室工作。1908年税务学堂成立,终于提供了一批受过良好训练的毕业生,
从这些人以及最够格的供事中,安格联开始任命一批中国帮办。
书办或录事是监督的会计人员。内班中第三个中国雇员集团是精于中文
文牍工作和书法的文书和抄写员,他们准备税务司或监督与地方官员之间的
一切往来中文公文,也准备报送北京总税务司署再转送税务处的文件。
在1915年,税务部内班人员按职务和国籍的分布情况,见表35。①外国
内班人员,或是由伦敦海关官署为补充占支配地位的英国集团而招收,或是
由几个外国驻北京公使馆直接向总税务司推荐。许多属员是受过大学教育的
年轻人,他们认为,与在本国相比,自己在中国可以得到更多的机会。税务
司的官署受到了一定的压力,以使这些任命与各缔约列强对华贸易的规模成
比例。这可以举例说明:在1895年根本没有日本人,1905年有16名日本人
(全是帮办),1915年有37名日本人(包括两名税务司)。英国人占优势,
反映了一个事实:在1911年全年,用英国船只进行的贸易,在海关总收入中
所占的比率始终没有低于60%。甚至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期的1915年,通
过海关结算的中国对外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