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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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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不说这第三种划分的本身好坏,我相信我可以说只有早期罗马的简单方式、他们的公正客观、他们对农业的看重、他们对商业和牟取暴利的轻蔑、才使其成为可行。现代人的无底贪婪、好动、不休的运动、和财产不断的流动,他们如何能使这样的系统维持上二十年而不毁灭了整个国家?还应该注意到道德和检查制度比此系统要更强大并可修正其弊端;富人如果过分悬耀其财产,他会被打入穷人的等级。

  从这一切,很易理解为什么只有五个等级为人常常提起,而实际上却有六个等级存在。第六等级因不提供军队兵员,也就不能派选举人去运动场的公民集会【原注2】,也就对共和国无所功用,从而很少被认为有其重要性。

  这就是罗马人民的不同划分。让我们来考察一下其对公民集会的效果。依法召集的公民集会,叫做康米西亚(Comitia),通常在论坛或运动场举行。它们分为三种:区的,百人团的,和部落的,依其组织者而定。区的公民集会由罗慕洛首创,百人团的公民集会由塞尔维首创,而部落公民集会由人民保民官建立。只有在这些公民集会中,法律得以通过、官员得以选举产生,因为每个公民必为区的,或是百人团的,或是部落的一员,每个公民都没被排除在选举权之外,罗马人民是法律上和事实上真正的主权者。

  为使集会合法召集而其决议拥有法律的力量,有下列三个条件必须满足:首先,召集集会的团体或官员必须拥有这样的权限;其次,每一集会都必须是在法定的日子里举行;最后,占卜必须吉利。

  不需解释第一个要求的原因。第二个是出于手续上的考虑;比如说,在节日不应举行集会,或是集市的日子,乡民进城做买卖而无暇顾及论坛。通过第三条,元老院能够保持其骄傲,好动的人民得到制约,需要的时候,训导煽动性的部落狂热,尽管后者还可以有更多的方式侵蚀这些规范。

  法律和官员选举并不是集会协议的唯一内容。因为罗马人民已然行使了政府的最重要的功能,可以说欧洲的命运就决定于这些集会。依据所要决定的问题,处理的事务的多种多样决定了集会采取的不同形式。

  要判断这些不同形式,对之加以比较就足够了。在建立区划的时候,罗慕洛的目的是让人民制约元老院而元老院又反过来制约人民,而他自己主导双方。于是在这种安排下,他给予人民数字上的权威来制衡他留给贵族的权力和财富。然而,依君主制的精神,他允许贵族通过他们的克莱恩(Client)在选举多数中保持优势。这个可尊崇的贵族-克莱恩体制是政治和人道的杰作;无它,和共和制精神如此对立的贵族就不能存在。只有罗马才拥有这一光荣,为世界做出了良好的榜样,但是,尽管这一制度还从来没有过滥权,这一榜样却从未再有人能重复。

  因为区划在所有王朝下直到塞尔维(最后的塔克文统治不能算是合法的)都维持了同样的形式,王族法律一般以区法(leges curiatae)闻名。

  在共和制下,仍然局限在四个城镇部落、并只包括罗马普通市民的区制划分,不论是对领导贵族的元老院,还是对领导良民的平民出身的保民官,都不再适用。他们于是开始发生纠纷,其每况欲下,以至他们三十个权杖【译注1】往往要集合起来以处理那些本应该在区集会上处理的事务。

  百人团的划分对元老院非常有利,以至表面看去很难明白为什么元老院不能总是在百人团集会中占主导地位,来选举执政官(consul)、督察官(censor)、和其他高级官员。因为在由全体罗马人民六个等级形成的一百九十三个百人团中,第一等级占有九十八个,而选票是以百人团为记数单位的,于是第一等级就拥有了超出其他等级总和的票数。当这些百人团的票数统计一旦超过了投票低限,其他百人团的投票就可不计了;因此,由最小的少数人做出的决定被认为是群众的决定,可以说在百人团集会中决定的事务与其说是票数决定的不如说是金钱决定的。

  但是,这一极端权威在两方面遭到制约。首先,保民官往往是来自富有等级,而总是有许多平民也属于这些等级;他们的影响制衡着第一等级的贵族。

  其次,百人团开始投票的顺序不由等级决定,否则第一等级就会永远在其他等级前投票了。相反,是先抽签选择一个百人团,它自己进行自己的选举。【原注3】;然而,在另一天,所有其他的百人团被召集起来再重复这一选举,通常其结果是接近的。于是乎,对应于民主制的原则,例子里的权威不再和等级相关,而决定于几率。

  这一手续还有着另一个优势:乡下的公民在两个选举间有时间来了解临时选出的侯选人的优点,从而不再是盲目投票。但在节省时间的前提下,这一手续被废止,两个选举在同一天举行。

  部落集会是罗马人民真正的议会。它们只有保民官才能召集,在会中,保民官被选举出来并接受群众的决议政令。不仅元老院在其中没有任何级别,就是元老也没有参加集会的权利;被迫服从他们自己不能表决的法律,从此一角度上,对元老们来说,他们的自由比不上一个最卑贱的公民。这一不公的规定完全是不怀好意的,自己本身就足以让那些产生于不让全体公民参与的政令无效。如果所有的贵族都凭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参加这些集会,他们不过是普通的个人,从而对做出的决定几无什么影响,因为,表决是以个人为单位,元老们的人头数和最低下的无产者是等价的。

  从此可以看到,除了由庞大的人民集会各种集票系统所决定的次序外,其中产生的形式本身也不是不重要的,因为每一种形式都有某些效果,取决于它们被选定出来的目的。

  不必进一步阐明细节,我们可以从前面的解释中得出结论,部落集会对民主政府更有利,百人团集会对贵族制有利。至于罗马市居民占多数的区集会,它们只适宜于推行暴政和邪恶的设计,因而落于骚乱;就是那些试图煽动叛乱的人也不使用它,因为他们不得不被迫把自己的计划过分暴露出来。可以肯定地说,罗马人民的尊严只能在百人团集会中找到。它们是唯一完整的公民集会,因为乡村部落不参加区集会,而元老院和贵族不参加部落集会。

  用于早期罗马的表决方法和他们的道德和习俗一样简单,尽管比斯巴达要稍微复杂。每个人大声宣告自己的选票,由职员记录。每个部落内部的投票多数决定部落的选票,在部落间的多数票决定人民的公决,区和百人团的表决与此相同。这一实行方法只有当诚实主导公民时才有效,每个人都耻于在公开场合投票支持不公的措施或不合格的候选人。但是,当人民开始堕落选票可以买卖时,秘密计票应被采用,以使收买选票的人受限于猜疑而出卖选票的人有机会成为恶棍而不是叛徒。

  我知道西塞罗(Cicero)谴责这一改变,认为它要部分地为罗马共和制的衰亡负责。但是,我虽知道西塞罗的权威份量,我不能同意他的观点。相反,我相信国家的灭亡因这一变化太稀有而加快。正如健康人的饮食不适宜于病人,适宜于正直人们的法律也不能用于治理堕落了的人民。对此最好的证据是威尼斯共和国的长治久安,它还保持着表面上的存在,仅仅因为它的法律只适用于邪恶的人。

  每个罗马人都分得一方蜡板,以此形式他们写下自己的选择而不必让他人知道。收集蜡板、计票、比较数字等等事务也都有了新的手续。这并没有使负责这些职能【原注4】的官员免除常常做弊的怀疑。最后,还有一些用来防止阴谋买入选票的法令;这些法令的数目繁多显示了它们的无效。

  到罗马共和制的后期,常常需要诉诸于非常性的权宜之计来弥补法律的缺陷。有时,神迹被宣示出来,尽管公民能够相信这个神迹,但统治他们的人可不相信;有时,为避免候选人有时间收买选票,集会会突然召开;有时,当发现人民已被说服并且即将做出不好的决定,整个会期会为谈话占用。但是最后,野心还是战胜了试图制衡它的一切;所有这些中最不可置信的事实是,尽管这种种滥权,众多的人民还是借助了古老的规则,继续选举他们的官员、通过法律、处理公私事务,其表现出的才智就是元老院自己也鲜有超过。-------【原注1】“罗马”(Rome)一字,据说得自罗慕洛(Romulus),是希腊文力量的意思。“弩玛”(Numa)一名也是希腊文,意思是“法律”。这个城市最初两个国王的名字竟事先清楚地反映了他们后来的做为,这可能性有多大?【原注2】我说“去Campus Martius”是因为这是百人团集会的地点;在其他两种形式下,公民集会在论坛或其他地方,其时,capite censi和最显贵的公民平起平坐,有着一样的影响力和权威。【原注3】如此由抽签选出的百人团被称为prae rogativa,因为它是第一个被要求表决的,这是prerogative(特权)一词的来历。【原注4】Custodes,Diribitores,Rogatores suffragiorum。【译注1】lictor-权杖卫士,是古罗马手持法西斯在公共场合走在高官之前的小官。罗马城有三十个区划,故有三十个权杖。

  《社会契约论》第四册第五章

  护民官制

  当国家的组成部门间没能建立精确的比例关系,或者当它们的关系因不可控的原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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