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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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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不久就将连休息或躲避风雨或从事耕耘的地方都没有了。他们将饿死在土地所有人的门口,饿死在这块曾经是他们的产业的边上;那个看着他们气绝的土地所有人会说:懒汉和无赖都是这样死亡的!    
  为了使我们能够同意土地所有人的霸占行为,孔德先生假惺惺地说,土地在出卖的时候是没有什么价值的。    
  “必须注意不要夸大这些霸占行为的重要性:人们应当从这些被占用的土地所养活的人数和向他们提供的生活资料方面来衡量这些霸占行为。例如,如果这块现值一千法郎的土地在开始被霸占时只值五生丁的话,那么我们实际损失的就显然只有五生丁的价值。一块四平方公里的土地过去是养不活一个困苦万分的野蛮人的:今天它却可以提供一千个人的生活资料。这块土地的千分之九百九十九是占有人的合法财产;霸占去的仅是现值的千分之一。”    
  一个乡下人在忏悔时坦白承认他曾毁掉了一张证明他欠三百法郎债款的字据。听他忏悔的神甫说:“你必须偿还这三百法郎。”“不,”那个乡下人回答说,“我愿意偿还那张字据的纸张费两个里亚尔①。”    
  ①里亚尔,法国古铜币名,价值极小。——译者    
  孔德先生的逻辑很像这个乡下人的善良的信念。土地不仅具有全部的和现实的价值,而且还具有一种潜在的价值、即将来的价值;这个价值依靠我们的能力来使它发挥作用,并在我们的工作中加以使用。撕毁一张汇票、一张付款单、一张领取年金的单据,就纸张来说,你撕毁的东西简直没有什么价值;但是和这张纸一起,你消灭了你的权利,并且,在丧失你的权利的同时,你也就剥夺了你自己的那项财物。你可以毁坏那块土地,或者——这对于你是一样的——你可以出卖它:你不仅是出让一次、两次或几次的收获,而是消灭你和你的子孙可以从那土地上得到的全部产品。    
  当孔德先生这位所有权的拥护者和劳动的歌颂者假定政府出让土地时,我们不要以为他作出这个假定是没有缘故的和无所谓的;他这样做是有必要的。由于他反对占用的学说,而且他又知道,如果没有事先的占用许可,劳动是不能造成权利的,所以他不得不把这种许可和政府的权力联系起来,这就意味着所有权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换句话说,是以普遍的同意为基础的。这个理论我们上面已经讨论过了。    
  先把所有权说成是劳动的产物,然后又说要给劳动一块地盘以便操作,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这简直是在制造一个循环论法。我们在下面立刻会看到这个说法的矛盾。    
  “一块特定的土地只能生产出供一个人一天的消费量:如果占有人用他的劳动设法使它能够生产两天的消费量,那么他就把它的价值提高了一倍。这个新的价值是他的成就、他的创造;它不是从任何人那里抢来的:这是他的财产。”    
  我同意那个占有人可以得到双倍收获作为他的辛苦和努力的酬报,但他对于土地却不能得到任何权利。让劳动者享有他的劳动果实,这我是同意的;但是我却不了解为什么产品的所有权可以带来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一个渔夫在海边的同一处所,能够比他的同伴捕得较多的鱼,难道他的这种本领就可以使他成为那片渔场的所有人吗?曾否有人把一个猎人的熟练的技能当作是一片森林的所有权的根据呢?这个对比是完全合适的;勤劳的农民可以在丰富和优质的收获物中得到他的努力的酬报;如果他对土地有所改善的话,他就可以取得一种作为占有人的优先权;但他在任何情况下永远不能以他的耕种技巧作为根据,取得他所耕种的土地的所有权。    
  要把占有变为所有权,除劳动以外还需要某种东西;如果没有这种东西,当一个人不再是劳动者的时候,他就立刻不再是所有人了。可是按照法律,造成所有权的,就是那种久远的、没有争执的占有,换句话说,就是时效。劳动不过是赖以表明占用的可以觉察到的迹象、实际的行为。所以,如果那个农民在他停止劳动和生产之后仍然是所有人;如果他的占有最初是租让给他的,后来是被容忍的,终于成为不能出让的,那是由于民法的认可并根据占用的原则而发生的。这一点千真万确,以致没有一张卖契、没有一张租佃或租赁契约、没有一张领取年金的单据不是以此为前提的。我只举出其中的一个例子。    
  一项不动产的价值是怎样估定的呢?根据它的收益。如果一块土地可以产生一千法郎的利益,那么按照百分之五来计算,这块土地就值二万法郎,按照百分之四来计算,那就是二万五千法郎,依此类推;换句话说,这就意味着,在二十或二十五年之后,购买人已经可以把他所付的价款全部收回。所以,如果经过了一定期间之后,一项不动产的代价既然得到全部偿还,为什么那个购买人还仍旧是所有人呢?这就是根据占用权,如果没有这种权利的话,一切买卖都将是一种可以赎回的买卖行为了。    
  所以,劳动造成私有的学说是和《法典》相矛盾的;当那些拥护这个学说的人用它来解释法律时,他们就自相矛盾了。    
  “如果人们能使一块原先什么也不生产的土地或者一块甚至像某些沼泽地那样的瘠地变为肥沃的土地,他们就因此不折不扣地创造了所有权。”    
  夸大一种说法和玩弄模棱两可的辞句好像有意使人受骗似的,这有什么好处呢?他们不折不扣地创造了所有权。你的意思是说,他们创造了一种以前并不存在的生产能力;但是这种能力只有在以物质为基础的条件下才能被创造出来。土地的实质依然不变;发生变化的仅是它的性质和后天的变异。人创造了一切,除物质本身以外的一切。我认为,这种物质人们在不断劳动的条件下仅能占有和使用,同时对他所生产出来的东西暂时取得了所有权。    
  所以,这里头一点已经得到解决:即使许可取得产品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也并不附带生产工具的所有权;据我看来,这一点不再需要更多的说明了。军人占有着他的武器,泥水匠占有着他所负责保管的建筑材料,渔夫占用着水面,猎人占用着田野和森林,农民占有着土地,在他们之间,情形是等同的:他们都可以说是他们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所有人;但没有一个人可以成为生产工具的所有人。对产品的权利是专属权,就是及物权;对工具的权利则是普通权,就是对物请求权。           
《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五节 劳动导致所有权的平等    
   即使我们承认劳动可以产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为什么这个原则不是普遍的呢?为什么享受这条所谓定律的利益的,仅限于极少数人,而对广大的劳动者则响以闭门羹呢?有一位哲学家主张一切动物起先都像菌那样是从阳光晒热的土地中生长出来的;有人问他为什么现在土地就不能产生性质相同的东西呢?他答复说,因为土地老了,它已失去它受胎的能力了。过去这样多产的劳动难道也同样变成不能生育了吗?为什么现今的佃户就不能再用劳动来取得这块从前靠土地所有人的劳动取得的土地呢?    
  有人说,这是因为它已经被私有了。这不是一种答复。例如一块地产是以每公顷收取五十蒲式耳粮食的租价出租的;佃农的技能和劳动把这个产量提高了一倍:这个增加额是由佃农创造的。假定土地所有人由于一种少见的温情,不用增加田租的办法去攫夺这部分产品,而让农民享受他的劳动果实;即使这样,也并不就完全符合正义。佃农在改良土壤的时候,已给地产创造了一个新的价值,所以他就有权得到这笔财产的一部分。如果一块土地原值十万法郎,如果通过佃农的劳动它的价值已经涨到十五万法郎,那么生产出这项额外价值的佃农就是这块土地的三分之一的合法所有人。孔德不能批评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这就是他所说的:    
  “使土地变得更加富饶的人们对人类的贡献并不少于创造新的土地面积的人。”    
  那么,为什么这个法则不能像对于开荒的人那样适用于改良土壤的人呢?由于前者的劳动,土地的价值是一,由于后者的劳动,它就增值为二;就他们两方面来说,创造的价值是相等的。为什么不给他们两者以平等的所有权呢?我看不出对这个问题可以提出任何站得住脚的反驳,除非重新乞援于先占权。    
  “但是,”有人会说,“即使接受您的要求,也不会使财产的分割次数有很大的增多。土地不能无限制地增加它的价值:在两次或三次垦殖之后,它很快就达到它的最高限度的丰产额。农艺所增加的东西,与其说来自农民的技巧,还不如说来自科学的进步和知识的传播。因此,如果在一大堆的所有人之中再加上几个劳动者,也不能构成反对所有权的理由”。    
  如果我们努力的结果,仅是在几百万个所有人中再加上几百个劳动者,从而扩大土地的特权和实业的垄断,那么这个争议的收获就实在太微薄了。但这未免是误解了我们的真意,并且证明他们缺乏智慧和逻辑性。    
  如果增加一件东西的价值的劳动者可以获得所有权,那么维持这个价值的人也应该得到同样的权利。什么叫做维持?就是不断的增加,就是不断的创造。什么叫做耕耘?就是使土地产生它每年的价值;就是通过每年更新的创造,使一块土地的价值不致降低或消失。所以,就算所有权是合理的和正当的,就算地租是公允的和合乎正义的,我也要说耕种者享有同开荒者和改良土壤者一样的权利,应该取得所有权;当一个佃农每次偿付地租时,他就在受托照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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