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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近代中期生活习俗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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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从火中逃出的妇女,又被亲属带回去烧死。根据各国法典和所有国家 

的常识,请愿者认为这些行为都属于杀人。”1820年,罗易发表了第二 

篇 《对话录》,指出殉夫既不是寡妇应尽的义务,也不是神圣不可侵犯 

的宗教仪式,而是明目张胆的“谋杀”,“你们先把寡妇同她丈夫的尸 

体绑在一起,然后在她身上放上大量的木柴,使她动弹不得,焚尸堆引 

火时,又加上一层大竹杠……这纯粹是对妇女的有意谋杀。”① 

     在印度进步人士和开明舆论的压力下,殖民当局分别于1812年、1815 

年和1817年颁布了有关萨蒂问题的条例,规定凡年轻的、怀孕的或有婴 

儿的寡妇不许焚毙,对于迫使妇女自焚或为此目的而使妇女服用毒药或 

加以麻醉的,也属犯罪行为。由于这些条例没有明令取缔萨蒂,所以“寡 

妇自焚”之风并未得到遏止。仅加尔各答附近各县,“萨蒂”的人数平 

均每年仍在500人以上。殖民当局不能“敢作敢为,只想依赖逐渐开明 

的印度舆论,达到最后废除这一习俗”。1828年,罗易创立了宗教改革 

组织——焚社,带领焚社成员深入基层,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劝 

阻萨蒂的举行。为了确保殖民当局所颁布的有关萨蒂问题的条例能够得 

到切实贯彻执行,罗易还组织了一个保安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实施。1829 

年12月4日,殖民当局颁布了著名的第17号通令,明确宣布萨蒂为非 

法,将受法律制裁。条例规定凡劝诱、怂恿寡妇殉夫者,均犯有杀人罪, 

以任何方式赞同寡妇自愿焚身行为的人也是罪犯;若直接使用暴力或其 

他强制手段威逼寡妇殉夫者,当依法判处死刑。第17号条例遭到守旧派 

的猛烈抨击,他们先后两次向殖民当局呈送由许多人签名的抗议书,逼 

其收回成命。罗易等进步人士置生命威胁于不顾,排除守旧派的阻挠, 

向殖民当局递交了一份有加尔各答居民300人签名的祝贺性的请愿书。 

罗易还亲赴英国,向广大英国公众说明萨蒂问题的真相。新条例得到了 

英国政府的认可和支持。至此,延续多年、夺取无数印度妇女生命的“寡 

妇自焚”陋习终于被取缔了。这是人道主义对封建蒙昧主义的一次重大 

胜利。 

     其次提倡文明婚礼,革除各种落后的婚俗。印度女子出嫁时有大办 

嫁妆的陋习。嫁妆除了生活必需品外,还包括珍珠、大象、黄金及其它 

贵重物品。置办嫁妆往往导致女方家庭的破产。因此,女孩降生是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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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的。一旦生下女孩,家庭立即被不愉快的气氛所笼罩,亲戚朋友便 

前来安慰一番。这样的人情世态导致了杀婴习俗产生。许多女婴生下来 

不久便被毒死或活活饿死。此外,还有另一种荒谬的杀婴习俗。有些印 

度教徒为了履行宗教的许愿,把一个孩子投入恒河口的海中,以送给恒 

河母神。为了废除杀婴习俗,殖民当局起初采用说服的方法,但事实证 

明无效。最后不得不通过法律手段来禁止这两种方式的杀婴行为。1795 

年《孟加拉管辖条例》的第21条和1802年《管辖条例》的第6条,分 

别宣布上述两种杀婴方式为杀害罪。由于法律的严厉制裁和西方人道主 

义思想的影响,杀婴之风逐渐得到遏止。 

     为了从根本上防止杀婴行为的产生,殖民当局提倡婚事新办。举办 

文明婚礼,反对大发嫁妆;然而收效不大。沉重的嫁妆压得印度妇女喘 

不过气来,成为一个严重社会问题。有些父母为了避免置办昂贵的嫁妆, 

便让女儿“嫁给”一朵鲜花,然后再把鲜花投入井里。于是这个女孩就 

算是寡妇了,她再出嫁时就是二婚,嫁妆费用也就大大减少。但是,这 

种女子在婚后往往饱受丈夫的虏待和岐视,甚至被迫害致死。 

     印度社会还流行童婚,女子在9岁、7岁甚至5岁时就出嫁成婚。从 

中世纪晚期起,印度社会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观点:理想的婚姻需新娘是 

新郎年龄的1/3,照此推算,24岁的男人就得娶年仅8岁的女孩为妻。 

换言之,一个女孩年满8岁就得考虑嫁人了。一位婆罗门出身的学者说, 

如果他的女儿在年满9岁还未出嫁,“打击会冲着我来。他们会把我驱 

出种姓,没人和我同桌共餐,没人供我饮水,没人通知我参加庆典。而 

且,没人把女儿嫁到我家,这样我就会断子绝孙。”殖民当局宣传童婚 

的危害,主张提高婚龄,实际上也没有起什么作用。 

     第三,采取坚决措施,制止奥里萨地区孔德人实行人祭的活动。孔 

德人是奥里萨的土著人,讲泰米尔语。他们有一种相沿已久的习俗,即 

在举行有关农业和战争的仪式时,要抓一个其他部落的人来祭祀,以为 

这样做可以增加土地的肥力或提高自身的战斗力。殖民当局动用军事力 

量坚决制止这种杀人祭祀的活动。经过坚持不懈的积极努力,终于在19 

世纪中期根除了这种恶俗,孔德人开始改用宰水牛祭祀。 

     随着西方文明的进一步传播,各种陈规陋习继续受到进步人士和普 

通民众的抨击,殖民当局因势利导,通过了一系列革除社会陋习的法令。 

1850年的《废除种姓权利法案》,承认逾越种姓鸿沟的特殊婚姻合法。 

1856年颁布《印度教寡妇再嫁法》,允许寡妇再婚。1872年又颁布了第 

一个国民婚姻法,废除了童婚制和一夫多妻制,再次确认寡妇改嫁权利 

和不同种姓间的通婚为合法,法定婚龄男子为18岁,女子为14岁。历 

经几十年的习俗变革运动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社会观念“已经或正在不 

断地无形中发生很多深远的变化”,新的习俗逐渐形成。比如等级森严 

的种姓关系日趋淡化,不同种姓者开始在公共场所一起用餐,有时甚至 

在社交宴会中一起用餐,不同种姓间的通婚现象也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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