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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史十六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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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乡曲”的罪状,几乎每一条都离奇得令人难以相信。例如:东林书院在浒墅关附近的小河向来往商船收税,胁迫浒墅关的官吏以“修书院”的名义向东林书院送银两;又如:东林书院的成员到各地讲学,动辄一百多人,要县衙门迎接款待,每次耗费银子二百两上下;再如:东林书院的讲会“杂以时事”,它的讲义刊印出来,涉及地方政治事宜,各地方政府必须照办。如此等等,都是信口雌黄编造出来的。

  这种不择手段的攻击引起了正直人士的愤怒,光禄寺丞吴炯对徐兆魁捏造的东林书院罪状一一予以驳斥。他以确凿的事实指出:浒墅关附近小河根本无法通行商船,只能通行小船,从来无税;来参加东林讲会的人都是自费,书院从未向浒墅关官吏索要银两;东林讲会的经费都来自参会者捐资,从不接受县衙资助;至于讲会“杂以时事”云云,更为无稽之谈,他说:“会中之规,每日轮客一位,讲书一章,互相问难,青衿皆得质所疑。讲毕,童子歌诗一章,遂散。举坐无哗,并不谈时事。即民风土俗与会友家常之事,亦置不言,奚关各邑之行事?”

  万历四十年五月,顾宪成在一片诽谤声中与世长辞,触发了正直人士为他辩护洗刷的激情。然而,此后对东林书院的攻击愈演愈烈,诬蔑它是“遥制国是”的“党”。以讲学为宗旨的东林书院被看作一个“党”,无异于重演南宋时禁锢朱熹办书院讲学的“伪学逆党”之禁,是不祥之兆。南京工科给事中喻致知在奏疏中点明了这一点:“伪学之禁,盛世不闻,仅于宋季见之”,并且忧心忡忡地指出:“伪学之禁网益密,宋之国祚亦不振”,提醒当权者深长思之。

  到了天启初年,一些原先与东林书院有关的人士回到了政坛,把重整道德的精神带到官场,与魏忠贤及其“阉党”展开了殊死较量。魏忠贤之流把凡是反对“阉党”专政的人一概斥为“东林党”,把原本子虚乌有的“东林党”当作一个组织实体,开出黑名单,重演一次“党锢之祸”。

  魏忠贤的亲信卢承钦编成《东林党人榜》,开列“东林党人”三百零九人,用奏疏的形式于天启五年呈报朝廷,由专擅朝政的魏忠贤把它向全国公布。其政治意图十分明显,一方面要证明“东林党”是一个政治实体;另一方面示意政府部门按照这个名单清除异己势力。

  与此同时,一贯与东林书院为敌的吏部尚书王绍徽,仿照《水浒传》一百零八将的名号,编了一本黑名单,这就是臭名昭著的《东林点将录》。此后接二连三还有《东林同志录》、《东林籍贯录》、《盗柄东林伙》等。

  值得注意的是,王绍徽在《东林点将录》中,把李三才、叶向高列为“东林党”的一、二号领袖:“开山元帅托塔天王南京户部尚书李三才”、“天魁星及时雨大学士叶向高”。把李三才、叶向高作为“东林党”的领袖,并非王绍徽的发明。万历四十二年户科给事中官应震就扬言:十余年来东林书院的不肖之徒,为了“号召徒党”,“外资气魄于李三才,内借威福于叶向高”。其实十分牵强附会。李三才本人从来不认为自己是“东林”的一员,他公开声明,东林是东林,李三才是李三才,两者不可混为一谈。至于叶向高,根本与东林毫不相干,他在政治上一向倾向于沈一贯的“浙党”,按照当时的朋党政治标准来划线,“浙党”是东林的对立面。由此可见,这个黑名单完全是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而炮制出来的,毫无事实根据。

  如果说李三才是“东林党”的第一号人物,叶向高是“东林党”的第二号人物,那么按照党同伐异的原则,他们二人理应密切配合。当李三才呼声甚高时,叶向高为何不大力支持,援引他入阁,营造一个“东林内阁”,而是多次请求皇帝批准李三才辞职?当东林人士杨涟弹劾魏忠贤二十四大罪时,叶向高很不以为然,主张由他出面调停,才可以避免大祸。魏忠贤早就对叶向高动辄掣肘有所不满,碍于他的元老重臣身份,才让他以辞职的体面方式下台,但是必须使他在政治上声誉扫地,于是硬把他与李三才捆绑在一起,成为“东林党”的领袖。

  1957年出版的《东林党籍考》,依据《东林党人榜》、《东林点将录》所提供的名单,对所谓“东林党人”逐个写出小传,却并未考辨真假是非。既然此书名为“东林党籍考”,顾名思义必须客观地考辨哪些人不能列入“东林党籍”,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份名单是魏忠贤为了打击异己势力而炮制出来的,事实真相并非如此。然而《东林党籍考》上的第一、第二号人物依然是李三才、叶向高,其他人物也出于上述黑名单,该书的出版无异于肯定了《东林党人榜》、《东林点将录》的可信性,与历史真相相去甚远。

  《晋书·卻诜》说:“动则争竞,争竞则朋党,朋党则诬罔,诬罔则臧否失实,真伪相冒。”对于晚明朋党风潮中的“东林党”,也应作如是观。

  鉴于“东林党”的称呼容易产生误解,不少学者在论述这段历史时,不称“东林党”而称“东林运动”,大概便是出于这种考虑。《剑桥中国明代史》的第九章“隆庆和万历时期”,出于黄仁宇的手笔,在写到“东林书院与朋党之争”时,措辞非常谨慎,特别避开“东林党”的字样,而采用“开创东林运动的人”、“东林运动的成员”之类说法。韩国汉城大学教授吴金成在《明清时期的江南社会》中也有类似的表述:“以东林书院为中心的讲学运动即东林运动”,“所谓东林运动是通过讲学所产生的乡村评论和舆论集中为主的活动”。

  如此看来,以往人们习以为常的“东林党”提法,实在有改一改的必要了。 






 
“海禁”与“倭寇”
  明朝建立后,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除了政府与海外国家保持朝贡贸易关系外,其他民间海上私人贸易一概禁止。明太祖洪武时期一再下令:“禁濒海民不得私自出海”;“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申禁人民无得擅自出海与外国互市”。明成祖永乐时期稍有松动,但依然把“海禁”政策当作不可违背的“祖训”。此后,“海禁”政策时紧时松,总的趋势是以“禁”为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伴随着西方国家来到中国沿海,把中国卷入“全球化”贸易之中,海外贸易的需求日益增长,“海禁”政策显得愈来愈不合时宜。

  当时的中国与海外各国维持着一种传统的朝贡体制,明朝皇帝以“中央之国”的心态,把周边各国都看作是它的藩属,构成一种藩属国向宗主国的朝贡关系。万历《明会典》关于“诸番国及四夷土官朝贡”事宜,有这样的记载:

  东南夷:朝鲜、日本、琉球、安南(越南)、真腊(柬埔寨)、暹罗(泰国)、占城(越南)、爪哇、苏门答剌(印度尼西亚)、琐里、苏禄(菲律宾)、古里(印度)、满剌加(马来西亚)、榜葛剌(孟加拉)、锡兰山(斯里兰卡)、吕宋(菲律宾)、木骨都束(索马里)等;

  北狄:鞑靼、瓦剌(蒙古)等;

  东北夷:海西女真、建州女真等;

  西戎:哈密、畏兀儿(维吾尔)、撒马尔罕(中亚)、天方、默德那(阿拉伯)、乌思藏(吐蕃)等。

  朝贡的前提是,这些国家接受中国皇帝的承认与册封,在国王交替之际,以及庆慰谢恩典礼之际,必须派遣使节前往中国觐见皇帝,呈献贡品,并且接受皇帝的赏赐(称为回赐)。这就是朝贡体制,一种以中国为中心的呈放射状的,用朝贡—回赐方式维系的国际关系。因此朝贡体制的政治意义是首要的,经济意义是次要的。在朝贡中附带进行一些贸易,称为朝贡贸易,或者叫做贡舶贸易、勘合贸易。无非是两种形式,其一是,随同朝贡使节来到中国沿海的港口,在主管外贸的市舶司的主持下,就地与中国商人进行贸易;其二是,朝贡使节抵达北京后,随行的商人可以在礼部接待外宾的会同馆附近,与中国商人进行贸易。这些贸易都是朝贡体制的附属部分。

  这种状况显然与当时已经初露端倪的“全球化”贸易格格不入。

  日本学者滨下武志的专著《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经济圈》指出,从14世纪至15世纪以来,亚洲区域内的贸易在逐步扩大,存在三个贸易圈:一个是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贸易圈,一个是以印度为中心的南亚贸易圈,两者之间还有以若干贸易中转港为中心的亚洲贸易圈。新航路与新大陆发现以后,西方国家的商人为了购买亚洲的商品,携带大量白银,也加入到这些贸易圈中来。因此以中国为中心的贸易圈,正在发生新的变化。

  长期以来众说纷纭的“倭寇”与海上走私贸易,放到这样的背景下来考量,许多问题便可以迎刃而解。

  日本与周边其他国家一样,与明朝维系着朝贡贸易,朝贡船队必须持有明朝礼部颁发的“勘合”(通行证),才可以在浙江市舶司所在地宁波上岸,再在安远驿的嘉宾堂歇脚,一面上岸进行贸易,一面等候朝廷的入京许可。一旦获得许可,使节一行携带国书、贡品以及携带的货物,在明朝官员的护送下前往北京,下榻京师的会同馆。在向朝廷递交国书、贡献方物后,携带的货物可以在会同馆附近进行交易,买入非违禁货物。据田中健夫《倭寇与勘合贸易》的研究,从建文三年(1401年)到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将近一个半世纪内,日本遣明使节所率领的船队,共计十八批。由于嘉靖二年(1523年)日本大内氏与细川氏两大集团在宁波发生“争贡”事件,使朝贡贸易出现危机,成为“后期倭寇的发端”。

  宁波“争贡”事件,给明朝内部主张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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