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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选集(六卷全)_毛泽东选集第六-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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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说徐水已经把人民公社宣布为全民所有制。他们那里的人力、物力、财力,都还不能像鞍钢那样由国家来调拨。尽管他们宣布了全民所有制,实际上最多也只是大集体所有制,同全民所有制还是根本不同的。我们决不能把集体所有制同全民所有制混同起来,把人民公社同国营工厂混同起来。如果混同起来,就没有一个从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的任务了,就没有奋斗目标了。现在有不少干部,对这个界限分不清楚,认识模糊。如果有人说徐水还不是全民所有制,就被批评是“右倾”。

  同志们,我们才九年,就急着不要商品,这种主张是不对的。只有当一切生产资料都归国家所有了,只有当社会产品大为丰富了,而中央组织有权支配一切产品的时候,才有可能使商品经济不必要而消失。相反,只要两种所有制没有变成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商品生产就还不可能废除,商品交换也还不可能废除。在两种所有制存在的时间内,必须经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去引导农民大大发展社会生产,在条件具备的时候,过渡到全民所有制。这是第一个过渡。还有第二个过渡,就是从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过渡到单一的共产主义全民所有制,从“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过渡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一九五九年三月,毛主席在第二次郑州会议上的讲话中说:在公社内,由队的小集体所有制到社的大集体所有制,需要有一个过程。把三级所有制基本上变为一级所有制,即由不完全的公社所有制发展为完全的、基本上单一的公社所有制,需要公社有更强大的经济力量,需要各生产队的经济发展水平大体趋于平衡。六中全会的决议写明了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经过的发展阶段,但是没有写明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也需要有一个发展阶段,这是一个缺点。因为那时我们还不认识这个问题。公社应当实行权力下放、三级管理、三级核算,并且以队的核算为基础。一九六一年九月,根据毛主席的提议,中央决定基本核算单位和生产单位是生产队,不是大队。-编者)

  我们革命战争用了二十二年才取得全国的胜利,我们曾经耐心地等待胜利。搞社会主义没有耐心如何行?没有耐心不行。对台湾也是如此。争取台湾一部分中下级和上级分裂,不是没有可能的。杜勒斯、蒋介石在一起好,还是争取一部分到我们这边好?我们谨慎小心,蒋也谨慎小心。对美国佬就是要警告,说明我们是受气。许多人对我们警告的做法不了解,我看要警告三千六百次,现在只警告了三十多次,美国人不搞了,事实上承认了我们规定的十二海里国界线,可见得还是灵。

  只要还存在两种所有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极其必要,极其有用。如果你们不同意,你们就来驳斯大林吧!

  斯大林说,在出现了有权支配全国一切消费品的一个无所不包的生产部门,来代替两种基本生产部门即国营部门和集体农庄部门之后,商品流通及其“货币经济”就会作为国民经济的不必要的因素而消失了。怎样来建立这种单一的统一的部门呢?是让国营部门干脆吞没集体农庄部门,——而这是很难设想的(因为这会被了解为对集体农庄的剥夺),——还是组织统一的全民的(有国家工业和集体农庄代表参加的)经济机构,即起初有权统计全国一切消费品,而经过一个时期也有权例如以产品交换方式来分配产品的经济机构呢?这是一个特别的、需要单独讨论的问题。

  毛主席在评论斯大林关于商品生产的理论时,特别指出,商品生产消亡的条件,除了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以外,还有有生产力高度发达,产品极大丰富这一条。毛主席说,这段里关于商品存在的条件,阐述得不完整。两种所有制存在,是商品生产的主要前提。但商品生产的命运,最终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密切关系。因此,即使是过渡到了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如果产品还不很丰富,某些范围内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仍然有可能存在。集体所有制如何过渡到单一的全民所有制问题,斯大林自己也没有解决。他很聪明,说要单独讨论,回避了这个问题。

  斯大林说,我国的商品生产并不是通常的商品生产,而是特种的商品生产,是没有资本家参加的商品生产,这种商品生产基本上是与联合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的商品有关的。它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显然,它决不能发展为资本主义生产,而且它注定了要和它的“货币经济”一起共同为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生产的事业服务。

  毛主席评论说,斯大林说苏联的“特种的商品生产”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这看来很不妥当。它的活动范围不限于个人消费品,在我国,有些生产资料,例如拖拉机等生产资料是属于商品的。

  斯大林说,现在,在我国制度下,说劳动力是商品,说工人“被雇佣”,这真是十分荒谬的,好像占有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自己被自己雇佣,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自己一样。

  毛主席评论说,在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把劳动力当作商品买卖的社会条件已经改变了。经过整风反右后,劳动人民的思想觉悟大大提高,精神面貌大为改变,他们中间很多人从思想上认识到了劳动力不是商品,不是为人民币服务,而是为人民服务。

  三、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值法则问题

  毛主席说,所有的经济单位(包括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都要利用价值规律,作为经济核算的工具,以便不断地改善经营管理工作,合理地进行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现在一些经济学家不喜欢经济学,照斯大林的说法,是没有经济问题的经济学。斯大林在给雅罗申柯的信中说,这些人对社会主义制度下“各种不同形式的所有制的存在、商品流通、价值法则等等,也就不感到兴趣,认为这些都是只能引起烦琐争论的次要问题”。苏联的一些人,不赞成商品生产,认为苏联的当时已经是共产主义,实际上还差得很远。我们还只搞了九年,则差得更远。

  斯大林说,是不是说价值法则在我国也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一样有广阔的发生作用的场所,价值法则在我国是生产的调节者呢?不,不是这个意思。事实上,在我国的经济制度下,价值法则的作用是被严格地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在城市和农村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不存在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国民经济有计划的(按比例的)发展的法则,各个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以及我国一般的整个的经济政策,这一切就使得价值法则在我国发生作用的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在我国的制度下,价值法则不会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

  毛主席评论说,斯大林这里说价值规律在苏联“不会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在这方面起作用的是根据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而制定的国民经济计划。这说得很对。价值规律对生产不起调节作用,是说不起决定作用,起决定作用的是计划。在我国,还存在着商品生产,价值规律还起作用。(一九五九年三月三十日,毛主席批转山西省委一个文件中说:平调的“旧账一般要算。算账才能实行那个客观存在的价值法则。这个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只有利用它,才有可能教会我们几千万干部和几万万人民,才有可能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否则一切都不可能”。编者)但是,这种商品生产,不是为价值规律所调节、所指挥。例如,粮、棉、油、猪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难道能说不是由计划来调节而是由价值规律来调节吗?至于钢铁等重工业产品的生产,则是完全由国家计划来进行安排的,即使一个时候赔钱,也要进行建设。这种赔钱,一方面是因为没有经验,要花学费进行学习;另一方面就是为了实现工业化,从长远利益看,一个时候赔钱也是值得的。

  答А·И·诺特京同志

  斯大林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能够成为商品的只能是消费品,生产资料不能成为商品。斯大林说,商品是这样的一种产品,它可以出售给任何买主,而且在商品出售之后,商品所有者便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而买主则变成商品的所有者。生产资料是否适合于这个定义呢?显然,是不适合的。第一,生产资料并不“出售”给任何买主,甚至不“出售”给集体农庄,而只是由国家分配给自己的企业。第二,生产资料所有者-国家,在把生产资料交给某一个企业时,丝毫不失去对它们的所有权,相反地,是完全保持着所有权的。第三,企业的经理从国家手中取得了生产资料之后,不但不变成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相反地,是被确认为受苏维埃国家的委托,依照国家所交下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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