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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群书2005年第12期-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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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显示出从极端向温和的思想运动倾向,左倾政治思想逐渐地放弃了极端的政治思想主张,转而采取了温和的理论形式,从革命话语的表达转进到理论话语的建构。这种转变,除了社会经济形式转变的动力以外,就是人们面对和平的社会政治生活所推动的结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激进的政治思想彻底转变为渐进的政治思想,而渐进的政治思想就主导了中国现代政治理论的研究。新左派的政治理论建构与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阐释,就显示出即使政治理论研究者都具有认同现代政治社会运动的前提,但政治理论的研究路向还是有巨大差异的。因此,我在写作《中国现代思想脉络中的自由主义》的时候,将相当部分的理论关注,放到了辨析“左派”与“右派”的不同政治理论取向上面。进而在辨析了“右派”内部政治价值偏好的差异性上,对于现代政治理论主流派别内部的价值诉求的微妙区别,保持了浓厚的理论兴致。这是我极其关注古典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差异性的原因所在。
  现代政治理论的研究,以刻画不同的理论体系之间的边界为研究的先导性工作,但是并不意味着现代政治理论的研究仅仅以此为鹄的。各种现代政治理论确实有其明确的理论边界。然而他们对于政治理论问题进行阐释的时候,并不采取完全的对抗姿态。他们在显示自己理论边界的同时,表现出边际间的互动特性。这种互动,既从不同的现代政治理论体系共同分享着某些政治理论主题上表现出,也能从不同的现代政治理论沿循切入实际政治生活的道路,往下坐实自己的理论意图上观察到,更可以从他们各自从不同的方向上推动“现代”向纵深发展的理论功能上获知。因此,仅仅着眼于指出不同的政治理论流派迥异的理论构成,远远实现不了研究政治理论,并使政治理论脱离政治思想史的庇护,成为具有学科尊严的专门研究的目的。为此,看他们各自如何为人类的现代政治社会提供了什么政治方案,审查这些方案的有效性,就成为政治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同时,需要仔细分析他们共享的政治基本理念,诸如人民、公民、选民这样的现代政治主体观念,理性、传统这样的现代政治价值理念等等,在他们各自的理论体系中安顿的状况。从中勾画出现代政治理论与现代社会政治发展相互勾联的状态,寻找推进并改善现代政治发展格局的思想方案。这对于兴起中的中国现代政治理论研究尤其重要。因为,中国现代政治理论的研究既需要走出被政治思想史研究遮盖的命运,又需要告别政治理论研究仅仅是陶冶性情的自娱境地,更需要切人极其需要政治理论指引的中国现实社会政治发展的实际生活之中,这种客观需要,使我们没有资本去浪费已经显得非常稀缺的政治思想资源和理论储备。为了中国“现代”的健全发展,诸政治理论流派携手致力政治理论研究,并为推进中国的现代社会运动努力,就成为中国政治理论研究不得不直面的头等重要的事宜。这正是我考察中国现代、当代政治理论流派共同阐释某些政治理念的状况的动力。相信在具有不同政治价值偏好的政治理论研究者中,这一点是可以达成共识的。
  (《中国现代思想脉络中的自由主义》,任剑涛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思考政治的反哲学的方式
■ 秋 风
  《立宪的技艺》是我的习作的汇编。将它交给出版社的时候,我诚惶诚恐。我知道,自己的功底离严肃地探讨人类最重大的问题——宪政,还差得很远。对于宪政,我只是随着自己的阅读,有一点感想或联想而已。而且,我自己的思考远没有定型。将这些尚未定型的想法公之于众,我不知道是否对读者负责。但是,因为也有若干研究政治哲学、政治学的朋友,在跟他们交流过程中发现,这些想法倒也有一点新意,因而,最终还是将其拿了出来。
  在这些文章中,最重要的,当然是第一篇《试论自发地发现法律的程序与两权分立的政体框架》,而它却写作于最后。但回头来看,它却可以构成后面的文章的分析框架。原因很简单:第一篇文章乃是对此前我在阅读过程中零星形成的一些想法的概括。
  
  从哈耶克到霍布斯
  
  这种阅读,应当说始于弗里德里希·哈耶克。尤其是他的《法、立法与自由》,让我对法律理论产生了兴趣。在这本书中,哈耶克把普通法——当然是韦伯所说的“理想类型”——作为他的自发秩序理论的一个典范。
  循着这一思路,我翻译了意大利政治思想家布鲁诺·莱奥尼的《自由与法律》(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这本书中所阐述的自发的法律秩序理论,比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中所论述的更为明确、彻底。他的结论是:正是因为共和时代的罗马法和现代之前的英国普通法是自发的法律秩序,所以,对个人自由和财产权提供了最佳保护。
  由此我得到的一个启示是:所谓的法治之法,必须是这样的法律,它是在行使统治权的人之外发展起来的,比如,在罗马是由祭司、法学家、裁判官发展起来的,在英国,是由普通法法律家发展起来。只有这样,法律才有可能对于统治具有约束作用。因此,像法家或者现代的法律实证主义所坚持的,法自君出,或者法律乃是主权者的命令,根本就不是法治,因为君主或主权者不受法律约束,因此,就谈不上法律的统治,而是君主的统治或主权者的统治。
  这之后,我开始翻译《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即将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这本书探讨了美国宪政主义传统中的普通法因素,从而揭示了普通法思考政治问题的方式。这期间,我与刘海波、范亚峰博士频繁探讨,初步形成了“普通法宪政主义”的概念。我们试图区分统治权与法律权。只有在借助于自发地发现法律的程序形成法律规则的社会中,才有可能出现独立于统治权的法律,法律权才有可能约束统治权。《试论自发地发现法律的程序与两权分立的政体框架》一文,就写作于这一知识气氛中。
  在形成这一概念之后,读到了美国政治思想史家麦基文的《宪政古今》(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它的基本分析框架,跟我们的完全相同。这一发现让我们大受鼓舞。
  随后的阅读和研究,主要是更细致地讨论这一理论框架。首先是接触并研究英国普通法历史上最杰出的法律家爱德华·柯克爵士的生平与思想,我翻译的《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第一部分比较详尽地探讨了他的法律与宪政思想,而美国Liberty Fund也刚好出版了三卷本的The Selected Writtings of Sir EdwardCoke。柯克爵士最伟大的思想贡献就是他提出,普通法法院可以审查国会的法案,并有权宣布其无效。
  《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的有趣之处是,在讨论了爱德华·柯克爵士的思想之后,紧接着就讨论了霍布斯的法律思想和主权观念。根据这一提示,我也开始研究霍布斯的思想,阅读了《利维坦》和《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我注意到霍布斯还有一本比较重要的著作《哲学家与普通法法律家的对话》,便顺手将其翻译出来(即将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与此同时,我也仔细地研读了美国制宪者的著述,尤其是《制宪会议记录》和《联邦党人文集》。在制宪者看来,由司法机构审查国会之立法和行政部门之政令,乃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是毋须进行繁琐论证的。在我看来,这是因为,他们心目中的宪政,依然是中世纪的,就是认为,统治必须服从法律——顺便说一句,在我看来,中世纪的宪政观念乃是最为健全的。而政治的现代发展,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看法,民主似乎取得了对宪政的优势。于是,到了二十世纪,在美国,不断有人对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表示质疑,其主要理由是:非民选的法官,何以有权对民选的国会所通过之代表民意的法律进行审查?在这种提问背后,隐含着民主的根本原则:一项法律,只要它是多数同意的,就是正确的。正是到了这个时代,美国人才开始对其司法审查制度提供论证。
  然而,这样的观念,将从根本上威胁到保障个人自由、约束权力的宪政制度。宪政制度意味着,统治不仅应当是多数的统治,同时也应当是正确(正当)的统治。对于统治来说,人头、选票当然重要,但也离不开理性。否则,多数统治就不过是多数的暴政而已,它跟一个人的独裁或少数人的专制,一样地坏。
  因此,政治科学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谁来统治,至少同样重要的是,如何实现正确的统治。而我们的研究结论就是:普通法宪政主义,乃是一种正确的治理方式,因为它让一个独立的机构依靠理性对统治之正当与不正当作出判断,从而以规则束缚权力,只有这样,权力才不是任意的,而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才有可能得到保障。
  
  哲学的方式与法律的方式
  
  以为人数就是行使权力的唯一依据,这是现代民主自我毁灭的一个内在机制。而这种理论,乃是近代民族国家兴起时代所形成的主权理论的逻辑结果。而通过对霍布斯理论与普通法法律家(包括美国制宪者)的宪政理论之对比研究,可以看到两种大不相同的思考政治、政体的方式。
  第一种是欧陆的政治哲学的方式,以哲学的视角思考政体;第二种则是英美的宪政科学的方式,从法律的视角思考政体或者政治问题。
  宪政科学最典型的范本就是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和《联邦党人文集》,英国伟大的普通法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的《法律总论》(the Institutes)及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评注》中关于王权、国会权利、臣民权利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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