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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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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再保险分出业务相对应,再保险分入业务涉及收取分保费、支付分保手续费、支付分保赔付款等基本业务。
  此外,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之间还有支付和收取纯益手续费的业务。纯益手续费是指再保险接受人为鼓励再保险分出人谨慎地选择原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业务,在其取得纯益基础上付给再保险分出人一定比例(即纯益手续费率)的报酬。”纯益”指某个业务年度的再保险分人业务获得的纯收益,即该年度分人业务收人项目合计减去支出项目合计的差额。
  保险人之间履行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办理再保险业务和进行再保险资金结算的主要凭据是分保业务账单(基本格式及内容见表27—1)。分保业务账单一般由再保险分出人按季度编制。为了减少付款次数和不必要的汇款费用,再保险合同双方通常约定按照账单上各项应收应付款相抵后的净额结算。表27—1中“应付你方余额”为账单贷方金额合计减去借方金额合计后的净额,是再保险分出人应向再保险接受人实际支付的金额;“应付我方余额”为账单借方金额减去贷方金额合计后的净额,是再保险接受人应向再保险分出人实际支付的金额。
  表27…1                     分保业务账单
  分出公司名称:                                         分入公司名称:
  账单期:                                                   业务年度:
  合同名称:                                                     币种:
借方
贷方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分保手续费

分保费

分保赔付费



纯益手续费



应付你方余额

应付我方余额

合计



备注

经办人:                   复核人:                           批准人:
                                                                日期:
                                                                盖章:
  三、再保险合同分类
  再保险合同按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不同,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自留额是指再保险分出人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承担自负责任的限额;分保额是指对于再保险分出人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分保责任的限额。
  (一)比例再保险合同
  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担赍任,并按此比例分出保费和分摊赔付款。比例再保险合同又分为成数再保险合同和溢额再保险合同。
  1。成数再保险合同
  成数再保险合同签约双方一般对某种业务的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约定固定的比例,再保险分出人对约定的业务,一律按分保比例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保费和摊回赔付款。成数再保险合同有时还约定再保险接受人所承担分保额的最高限额。
  2。溢额再保险合同
  溢额再保险合同签约双方一般约定再保险分出人对某种业务每一危险单位保险金额自己所承担的自留额,当保险金额超出自留额时,超出部分(即溢额)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但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溢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在最高限额之内承担的溢额为分保额)。签约双方以自留额和分保额为基础,计算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之间的比例,分别称为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再保险分出人按分保比例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保费和摊回赔付款。对于溢额超出再保险接受人最高承担限额的部分,再保险分出人不作分保或另作分保安排。与成数分保不同的是,溢额分保的比例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每一标的的保额大小而变动,分出保费和赔付款项的摊回金额也随之相应变化。
  (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再保险分出人赔付款金额(实际损失)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并不是按比例分配相关的保费和赔付款,而是通常先规定两个限额,一是再保险分出人自己承担的赔付限额(赔款限额或赔付率限额);二是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最高赔付限额。再保险分出人按合同规定在期初向再保险接受人预付一定的保费,合同责任期满后再对预付保费进行调整;当原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付金额或全年赔付率不超过自负责任限额时,相关损失由再保险分出人自行承担;对于超过自负责任限额部分的赔付款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但不超过约定应承担的最高限额。非比例再保险是在比例再保险承担补偿责任以后才承担补偿责任的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
  1。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
  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一般约定,以再保险分出人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或者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积赔款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的自负责任限额和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分保限额,自负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由再保险分出人自行承担,超过自负责任限额以上的损失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最高限额内的部分。其中,以再保险分出人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的,为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积赔款额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的,为事故(或巨灾)超赔再保险合同。安排超额赔款再保险时,可将所要求的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
  2。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一般约定,按再保险分出人年度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当再保险分出人赔付率超过规定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的赔付款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至一定的限额。
  本章着重讲解了与再保险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有关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尤其是分出业务的分出保费、摊回各项准备金、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的处理,分入业务的分保费收入、分包费用、分保赔付成本的处理。
  四、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预估法,即再保险业务相关收入、费用在发生时确认。例如,分出业务相关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等于实际发生时确认,而不是于发出账单时确认。二是账单法,即再保险业务相关收入、费用于发出或收到账单时确认,这是我国现行实务所采用的方法。再保险合同准则要求分出业务采用预估法处理,而分入业务一般采用预估法,在不违反重要性原则和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账单法。在会计实务中,由于非比例分保业务的特殊性,该类分入业务一般采用账单法处理。
  再保险合同准则着重解决了与再保险分出业务和分人业务有关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尤其是分出业务的分出保费、摊回各项准备金、摊回分保费用的处理,分入业务的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分保赔付成本的处理。
   
   
第二节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分保业务账单
   保险人之间履行再保险合同约定、办理再保险业务和进行再保险资金结算的主要凭据是分保业务账单(基本格式及内容见表27一1)。分保业务账单一般由再保险分出人按季度编制。为了减少付款次数和不必要的汇款费用,再保险合同双方通常约定按照账单上各项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结算。表27一1中“应付你方余额”为账单贷方金额合计减去借方金额合计后的净额,是再保险分出人应向再保险接受人实际支付的金额;”应付我方余额”为账单借方金额合计减去贷方金额合计后的净额,是再保险接受人应向再保险分出人实际支付的金额。
表27一1                     分保业务账单
  分出公司名称:                                    分入公司名称:
  账单期:                                              业务年度:                     
  合同名称                                                  币种:                     
借方
贷方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分保手续费

分保费

分保赔付款



纯益手续费



应付你方金额

应付我方金额

合计



备注

经办人:                       复核人:                        批准人:
日期:
盖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应收分保准备金、分出保费及摊回成本费用、预收赔
款和存入分保保证金等。
  一、应收分保准备金
  (一)应收分保准备金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准备金不得相互抵销
  准则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这里”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主要指再保险分出人对原保险合同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主要指再保险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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