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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5-03-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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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上是重复了亥姆霍兹的理论。
  静安先生的“三境界”说会不会也像盖尔曼他们那样是他自己悟出来的呢?或许是。但是他径取亥姆霍兹的“外来之观念”的可能似乎更大。静安先生和亥姆霍兹几乎是同代人,亥氏在当时是位人皆仰之的大学者,静安先生不可能不知道他。我们知道静安先生早年醉心于德国文化,在学习德国人文哲学上用功甚勤。但他下过工夫的不止是康德哲学等,自然科学也在他的视野之中。1900年静安先生东渡扶桑,入东京物理学校学习数理,成果之一是翻译了一本物理著作,译本题为《势力不灭论》,用现在的术语就是“能量守恒定律”。发现这个定律的正是亥姆霍兹,不知静安先生译作的原本是哪本﹖会不会就是亥姆霍兹的名著《On
  the Conservation of Energy》?或许静安先生在翻译亥氏的理论时闻知了当时还很时兴的亥氏的“创造三阶段”说:以常理推测,这样的几率是很大的。
  不管亥氏的“创造三阶段”说和王氏的“三境界”说之间有没有姻亲关系,这两说在各自的文化世界里都有很不凡的后继演化。亥姆霍兹的三阶段说尽管已有一个多世纪的历史了,却并没有被人忘记。相反,他的这个学说在西方开创了一个研究领域。1908年,法国数理学家彭加勒(Pomcare)根据自己的研究经验指出,亥氏的三阶段还不完整,探寻新思想的学者在“顿悟”以后,应该还要经历一个“证实(Verification)”的阶段,以确定自己捕获住的想法真是个好想法。又过了半个多世纪,美国心理学家格蔡尔斯(Getzels)又提出,亥氏的第一阶段其实也并不是真正的开始,前边应该还有一个“发现问题(Problem
  finding)”阶段。他的理由是爱因斯坦等大科学家都说过,提出一个好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创造性的工作。这样,现在西方学界一般公认的创造性思维的过程就有了五个阶段。经过这样扩展的亥氏学说成了当代创造心理学的标准学说,以此为基础的论著在西方还不少,这个学说特别被应用于创作设计的教育课程中。
  在中国,静安先生的“三境界”说也远没有被时代的变迁所湮没。上世纪的六十年代初,某文化高官在号召“向科学进军”时引用了静安先生的“三境界”说,自此以后“三境界”说大行天下。不夸张地说,在国学的小圈子以外,静安先生的学说中最为一般人知道的也最广为引用的就是这个“三境界”说了。然而,或许静安先生所用的词句太华美了,当代所有谈论这“三境界”的人似乎都认为静安先生的这个说法尽美矣又尽善也,至今未见有人提出要进一步在心理学层次拓展深化这个“三境界”说的想法。

  窃书剿说大不德

  
  ? 王子今
  孔乙己“窃书”,他自己认为是“读书人的事”,“不能算偷”。
  和孔乙己这种“窃书”不同的,还有其他的“窃书”。
  宋人徐度《却扫篇》卷下说到一个由“藏书”而“窃书”终于“焚书”的故事:“陈无已尝以熙宁、元丰间事为编年书,既成,藏之庞庄敏家。无已之母,庞氏也。绍圣中,庞氏子有惧或为已累者,窃其书焚之。世无别本,无已终身以为恨焉。”这种担心藏书可能招致危难,所以窃书而焚毁的情形,是关于“窃书”的特殊的史例,也是关于“焚书”的特殊的史例。
  另外一种“窃书”,则出自恶意。其形式,显然与孔乙己“窃书不能算偷”完全不同,不仅仅是偷窃了书的文本,而是偷窃了书中的内容、书中的精神、书中的思想,即非法占有了其他人的知识产权。
  《南史·郗绍传》写道,徐广著有《晋纪》,“时有高平郗绍亦作《晋中兴书》,数以示何法盛。法盛有意图之,谓绍曰:‘卿名位贵达,不复俟此延誉。我寒士,无闻于时,如袁宏、干宝之徒,赖有著述,流声于后。宜以为惠。’绍不与。至书成,在斋内厨中,法盛诣绍,绍不在,直入窃书。绍还失之,无复兼本,于是遂行何书。”
  何法盛的行为,宋代学者王应麟《困学纪闻》卷一○指为剽窃丑行:“向秀注《庄子》,而郭象窃之;郗绍作《晋中兴书》,而何法盛窃之。二事相类。”顾炎武《日知录》卷一八专门列有“窃书”一条,其中写道:“汉人好以自作之书而托为古人。张霸《百二尚书》、卫宏《诗序》之类是也。晋以下人则有以他人之书而窃为己作,郭象《庄子注》、何法盛《晋中兴书》之类是也。”这种“以他人之书而窃为己作”事,实在令人憎恶。
  对郭象《庄子注》剽窃行为的批评,早见于《世说新语·文学》:“初,注《庄子》者数十家,莫能究其旨要。向秀于旧注外为解义,妙析奇致,大畅玄风。唯《秋水》、《至乐》二篇未竟而秀卒。秀子幼,义遂零落,然犹有别本。郭象者,为人薄行,有俊才。见秀义不传于世,遂窃以为己注。乃自注《秋水》、《至乐》二篇,又易《马蹄》一篇,其余众篇,或定点文句而已。后秀义别本出,故今有向、郭二《庄》,其义一也。”
  何法盛“窃书”,谋夺了整部书的著作权。郭象则是将窃取的向秀《庄子注》杂合自注数篇,形成了一部新的《庄子注》,不过,世人以为“向、郭二《庄》,其义一也”,其学术主体,依然是窃夺了向著。
  类似何法盛窃取《晋中兴书》事的,还有《化书》一案。
  宋人俞琰《周易参同契发挥》卷下写道:“谭景升以《化书》授宋齐丘。齐丘杀景升,并窃其书自名之,寻亦不得善终。”同一位俞琰在《席上腐谈》卷下又写道:“《化书》,乃谭峭所作。峭字景升,携其书来求齐丘序,齐丘杀景升,遂窃其书自名之。”至于谋其书而害命的情节,实在是学术史上令人惊愕的异闻。
  关于姚察所撰《汉书训纂》被诸多“后之注《汉书》者”剽窃后,姚珽不得不撰《汉书绍训》以重申其曾祖的学术主张,发明旧义一事,《旧唐书·姚珽传》的记载是:“珽尝以其曾祖察所撰《汉书训纂》,多为后之注《汉书》者隐没名氏,将为己说。珽乃撰《汉书绍训》四十卷,以发明旧义,行于代。”
  这种“盗窃所成之书”,将原著者“隐没名氏,将为己说”的情形,在明代似乎相当盛行。
  顾炎武在《钞书自序》中还曾经这样说,“至于今代而著书之人几满天下,则有盗前人之书而为自作者矣。故得明人书百卷,不若得宋人书一卷也。”〔1〕他对于“有明一代”,特别是“有明弘治以后”盛起的剽窃风气,即“盗前人之书而为自作者”,“其所著书无非窃盗而已”的情形予以指斥。
  在走向近世的学术史进程中,情形又有不同。人们已经注意到这种行为的反科学的性质,反对之声于是有正义的底气。
  梁启超曾经盛赞清代考据学者“科学的研究法”、“科学的研究精神”。他总结清人考据有以下这样十种特色:
  1。凡立一义,必凭证据;无证据而臆度者,在所必摈。
  2。选择证据,以古为尚。以汉唐证据难宋明,不以宋明证据难汉唐;据汉魏可以难唐,据汉可以难魏晋,据先秦西汉可以难东汉。以经证经,可以难一切传记。
  3。孤证不为定说。其无反证者姑存之,得有续证则渐信之,遇有力之反证则弃之。
  4。隐匿证据或曲解证据,皆认为不德。
  5。最喜罗列事项之同类者,为比较的研究,而求得其公则。
  6。凡采用旧说,必明引之,剿说认为大不德。
  7。所见不合,则相辩诘,虽弟子驳难本师,亦所不避,受之者从不以为忤。
  8。辩诘以本问题为范围,词旨务笃实温厚。虽不肯枉自己意见,同时仍尊重别人意见。有盛气凌轹,或支离牵涉,或影射讥笑者,认为不德。
  9。喜专治一业,为“窄而深”的研究。
  10。文体贵朴实简絜,最忌“言有枝叶”。〔2〕
  这十种特色,现在看来依然闪射着科学之光。如果说中国学术的优良传统得到清人的继承和发扬,应当是确切的判断。梁启超又说,“当时学者,以此种学风相矜尚,自命曰‘朴学’”。他在总结清代学术特色的同时,其实也在提倡一种科学的学术风格。所列十条,对于今天的学者,都有规诫的意义。今天学者讲求“学术规范”,批判“学术腐败”,其实有时仍然是在重复强调其中某些原则。
  其中所谓“凡采用旧说,必明引之,剿说认为大不德”,特别值得我们注意。和其他两种“认为不德”(“隐匿证据或曲解证据,皆认为不德”;“有盛气凌轹,或支离牵涉,或影射讥笑者,认为不德”)相比,这种“认为大不德”,说明在清代考据学者的眼中,“剿说”严重违反了一般学术规范,而且严重违反了学术道德的基本原则。
  钱大昕在《〈廿二史考异〉序》中的自述,可以作为“剿说认为大不德”的补充说明:“间与前人暗合者,削而去之;或得于同学启示,亦必标其姓名。郭象、何法盛之事,盖深耻之也。”钱大昕主张,偶然与前人相合的学术见解,则毅然删削;如果因学友启示所得,也一定标示其姓名。这种态度,无疑是值得称许的。所谓“郭象、何法盛之事,盖深耻之也”,则明确划定了道德原则的一条基线。
  说到这里,不妨再引录梁启超在《清代学术概论》中的另一段话。他说,“将现在学风与前辈学风相比照,令吾曹可以发现自己种种缺点。知现代学问上笼统影响凌乱肤浅等等恶现象,实我辈所造成。此等现象,非彻底改造,则学问永无独立之望,且生心害政,其流且及于学问社会以外。吾辈欲为将来之学术界造福耶?抑造罪耶?不可不取鉴前代得失以自策厉”〔3〕。我们的确应当就此“彻底改造”学界种种“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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