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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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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不应当落空的预期会落空的事实;实是无法避免的。预期的落空注定会引起怨愤;而且还会使人们产生一种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感觉;尽管在这种情形中并没有人做不公正的事情。那些受到影响的人通常都会真诚地要求采取救济措施;并会认为这是一个正义的问题。但是;如果强制应当被严格地限定在实施统一的正当行为规则的方面;那么至关紧要的问题便是政府不应当拥有赞同上述要求的权力。某些人为之抱怨的相对地位的降低;实是他们所拥有的某些机会造成的结果;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同样是依凭着这些机会;其他一些人现在却提高了他们的地位;此外;即使是那些抱怨者本人也是凭靠这样的机会而赢得他们在过去享有的那种地位的。正是由于无数其他人的合理预期会不断地落空;每个人才得到了他现在所得到的高收入;因此;每个人在轮到自己倒霉的时候接受这种霉运;也就没有什么不公平可言了。当然;以上所论对下述两种情形也同样适用:第一;一个大群体的成员(而不是单一的个人)都产生了——而且还相互支持——这种怨愤情绪的情形;第二;结果的变化渐渐被视作是一个“社会问题”的情形。

                 


                    



                第二卷 社会正义的幻象

                  

一项正当行为规则的作用;乃在于对众多个人所具有的不尽相同的目的进行协调;而一项命令的作用则在于实现特定的结果。与一项正当行为规则不同;一项命令不仅会限制个人的选择范围(或者说不仅会要求他们去实现它们刻意创生的预期);而且还会要求他们按照一种并没有要求其他人的特定方式行事。



严格说来;“干预”(或“干涉”)(interferenceorintervention)这个术语只能被确当地用来指称这些具体命令的作用;因为与正当行为规则不同;这些命令并不有助益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型构;而只是旨在实现特定的结果。当然;古典经济学家也只是在这个意义上才使用“干预”这个术语的。在制定或改进那些一般性规则的方面;古典经济学家肯定不会使用这个术语;因为那些一般性规则一方面是市场秩序的运行所必不可少的;另一方面也是他们在分析中所明确预设的前提。



即使在日常语言中;“干预”也意指对一种依循某些原则而自动展开的过程进行操作或施以影响;而人们之所以把这个过程视作是自动展开的;实是因为这个过程的各个部分都遵循着某些规则。如果我们为一种类似钟表机构的装置上油;或者用任何一种其他的方式来保障一种机械装置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各种条件;那么我们便不会把这种做法称之为“干预”。只有当人们以一种与这种装置的运转所依凭的一般原则不相一致的方式来改变它的任何一个特定部分的位置(比如移动一座钟表的指针)的时候;我们才能够确当地把这种做法称之为干预。因此;干预的目的始终是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的结果;而这种结果却是与我们允许某种机构装置按照它的内在机理且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进行运转所产生的那种结果极其不同的。①只要这样一种过程的展开所遵循的规则是前定的;那么它在任何时候产生的特定结果就都是独立于人的即时性意愿的。



①WilhelmRopke在其所著的DieGesellschaftskrisederGegenwart(fifthed。;Erlenbach…Zürich;1948;p。259)一书中对“符合”市场秩序的干预行为与那些不“符合”市场秩序的干预行为之间所做的区分(或者;一如某些其他的德国论者所表述的那样;是或不是systemgerecht);目的就在于此。但是;我却宁肯不把那些“符合”市场秩序的措施称之为“干预”。



通过更改某系统中的一种特定行动而产生的那些特定结果;不可能与这个系统的整体秩序相一致;如果我们想使这样的特定结果不与该系统的整体秩序发生冲突;那么我们就惟有通过改变该系统在自此以后的运行过程中所依凭的规则才有可能达到这个目的。因此;如果我们严格使用干预这个术语;那么从定义上讲;干预本身就是一种独立的强制行为;①而采取这种强制行为的目的则是为了实现某个特定结果;而且采取这种强制行为的人也不会承诺在由一项规则所界定的某些情势完全相同的场合中采取一视同仁的做法。据此我们还可以说;干预始终是一种不正义的行为;因为在实施这种行为的过程中;某个人在另一个人不会受到强制的情形中却会受到强制(通常还是为了满足某个第三者的利益);而且实施这种强制行为所试图达到的目的也不是被强制者的个人目的之所在。



①参见L。vonMises;KritkdesInterventionismus(Jena;1929);pp。5以次:“NichtunterdenBecgriffdesEingfiffesfallenHandlungenderObrigkeit;diemitdenMittelndesMarktesarbeiten;d。h。solche;dieNachfrageoderAngebotdurch。VeranderungenderMarktfaktorenzubeeinflussensuchen。。。DerEingfiffisteinvoneinergesellschaftlichenGewaltausgehenderisolierterBefehl;derdieEigentumerderProduktionsmittelunddieUnternehmerzwingt;dieProduktionsmittelanderszuverwendenalssieessonsttunwurden。”



再者;干预还是一种始终会干扰整体秩序并阻止整体秩序之各个部分进行相互调适的行为;然而一如我们所知;自生自发秩序正是以各个部分的相互调适为基础的。干预之所以会造成这种恶果;实是因为:第一;它使那些受到具体命令支配的人无法根据他们所知道的各种情势去调整自己的行动;第二;它要求那些受具体命令支配的人去实现其他人没有被要求为之努力的某些特定目的——而这些特定目的的实现;却必定是以忽视某些其他不可预见的结果为代价的。据此我们可以说;每项干预行为都会创生一项特权;因为这种干预行为乃是以牺牲其他人的利益的方式而确使某些人获得利益的——这即是说;干预行为所采取的乃是一种不可能从那些普遍适用的原则那里得到正当性支撑的方式。就此而言;自生自发秩序之型构所要求的东西;恰恰也就是那种把所有强制都限于实施正当行为规则的安排所要求的东西:只有在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的统一规则所要求的那些场合;才能够运用强制。

                 


                    



                第二卷 社会正义的幻象

                  

由于正当行为规则所能够影响的只是人们努力获得成功的机遇;所以修正或改进这些规则的目的也就应当是尽可能地增进或改进不确定的任何人所具有的这种机遇。从长远来看;由于人们根本就无力对任何规则所指涉的某些情势之特定组合会在何时何地发生的问题作出预测;所以人们也就肯定无力知道谁会从这样一种抽象规则中受益以及不同的个人会从中获得多少益处。据此;这种旨在无限期适用的普遍规则的目的就只能是增进不确定的任何人的机遇。



在这种情形中;我们之所以倾向于说机遇;而不说或然性(probabilities);实是因为“或然性”这个术语所意指的乃是那些并不为人所知的数量值。法律所能做的;只是增加那些有可能被一些不确定的人获得的有利的可能性(possibilities)的数量;并由此而增进所有人获得有利机会的可能性。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法律的目的应当是扩展每个人的前景;然而究竟谁的前景会因一项特定的立法措施而得到扩展和扩展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却常常是人们所不知道的。



应当指出的是;机遇这个概念乃是从两个途径进入我们题域之中的。首先;任何特定人的相对地位只能被描述成一系列机会(opportunities);如果这个机会系列为人们精确知道的话;那么它就可以被视作是一种或然性分布或概率分布(aprobabilitydistribution)。其次;这里还存在着这样一个或然性的问题;即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会在依此描述的一系列位置(positions)中占据任何一种位置。因此;由此产生的机遇概念(亦即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可能获得某一特定机会系列的机遇)乃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对于这样一个概念;我们很难给出像数学那样精准的定义。然而;只有当那些数量值为人们所知的时候(当然;人们实际上并不知道它们);像数学那般精准的定义才是有助益的。①



①这样;不确定的任何人所具有的挣得某种特定收入的机会;可以用高斯势场(aGaussianhill)亦即一个三维面来表示;其中的一个坐标所表示的是这个人属于这样一个阶级的概率——这个阶级可望得到一定水平的收入(依照中线的值来确定)的特定概率分布;而第二个坐标则表示该阶级所享有的特定收入的概率分布。这个三维面将表明;虽说一个人所处的地位使他比另一个特定的人享有着更好的挣得某种特定水平收人的机会;但是前者挣得的收入却在事实上有可能比后者挣得的收入少得多。



显见不争的是;以一视同仁的方式去努力增进每个人的机遇;并不会致使每个人的机遇变得完全相同。这是因为人们所拥有的机遇不仅会始终取决于法律并不控制的未来事件;而且还要取决于有关规则被采纳的那个时刻这些个人所处的初始地位。在一个不断持续的过程中;任何人所具有的这种初始地位都始终是此前各个阶段所造成的结果;并因此是一种非设计的和取决于机遇的事实;一如未来发展的前景一般。此外;由于绝大多数人都会把他们的一部分努力用来改进他们的未来机遇;而不会把他们的努力全都用于满足他们的即时性需求(当他们在满足即时性需求方面业已取得成功的时候;他们就更会把他们的努力用于改进他们的未来机遇了);所以任何人的初始地位都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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