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仆返那瓜虏扇≌庑┬卸街瓒缘摹5牵丫涞糜从丛恿耍宰魑鞑棵鸥涸鹑说恼币簿筒豢杀苊獾鼗嵩嚼丛奖涑晒倭拧驹耄嚎撇恪炕沟目埽壕」芩侨匀换岫哉庵止倭呕狗⒉肌耙话阈灾噶睢保╣eneraldirections),但是这些一般性指令的具体执行却要完全仰赖这个官僚机构本身的运作。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想把这种官僚机构政治化,并不是毫无道理的,因为越来越多的关键性决策实是经由这种官僚机构做出的,而不是由什么民主机构表决通过的。一言以蔽之,只有通过政治化,极权主义才能得以实现。【原译:只要不采取这种措施,那么任何全权性权力就都不可能得到实现】。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无限民主导致了许多结果,而最为凸显的结果则表现在这样一个方面,即中央政府的权力经由攫取此前由地方政府当局承担的职能而得到了普遍的增加。中央政府不仅成了几乎所有国家的典型政府样式(thegovernmentparexcellence),而且还一步一步地把越来越多的活动纳入到了它的排他性权力范围之内——很可能只有瑞典是个例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第一,一个国家在今天主要是通过它的首都进行治理的;第二,有权发布命令的中央权力机构不仅为整个国家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法律结构(或者至少拥有一种调整所有居民间关系的公知明确的法律),而且还直接操纵着愈来愈多的原本由地方政府向广大公众提供的服务;但是,上述种种现象却渐渐地被人们视作是历史发展不可避免的和自然而然的结果——尽管晚近在世界各地表现出来的那种分离主义(secessionism)倾向表明,人们对这种状况的怨恨正在日益加深。
近来,中央政府的权力还在某些中央计划者的推波助澜下得到了扩大。一如我们所知,当这些中央计划者所提出的方案在地方一级或地区一级蒙遭挫败以后,他们往往会宣称说,要使他们的方案行之有效,就必须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实施这些方案。在解决较小范围内出现的难题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挫折,往往会被当作尝试更为自负的方案的借口——实际上,中央权力机构更不适合去指导或实施这些庞大且自负的计划。
但是,中央政府之所以能够在当代变得越来越不可一世,决定性的原因还在于:至少在单一制的国家里,中央一级的立法机关拥有着任何立法机关都不应当拥有的无限权力(当然,在这样的国家,任何地方立法机关也没有这样的权力);正是这种无限权力使得中央一级的立法机关能够通过“法律”的制定而把实施某些自由裁量措施和歧视性措施的权力赋予了中央行政机关,而这些措施则是中央行政机关刻意控制经济过程所不可或缺的。只要中央政府能够决定许多地方政府不能决定的事情,那么满足群体需求的最为简便的方法就是把这方面的问题都推给拥有这些权力的中央权力机构去决定。因此,只有剥夺国家级(包括联邦制国家中的最高级)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方式向行政当局赋予自由裁量权的权力,我们才有可能彻底根除中央政府不断集权的主要根源。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①当然,有许多问题都源出于这样的情势;而19世纪的英国自由主义者早在反对定居法的斗争中就对这些情势作了详尽的讨论。我们如今仍然可以从EdwinCannan所撰写的TheHistoryofLocalRatesinEngland(2ndedn;London;1912)一书中发现他对这些问题的许多真知灼见。
在这里,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就是:吸引或挽留居民的欲求应当如何或者说如何才能够与选择的自由结合起来;这种选择的自由就是在接纳准和拒绝谁作为某个特定社区成员的选择自由。迁徙自由乃是自由主义诸原则中被广为接受且完全令人向往的一项原则。但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这项原则的存在是否应当在普遍的意义上使一个外来者得以在他并不受欢迎的社区享有定居的权利?在当地居民不愿意给外来者工作或不愿意把房子卖给他的情况下,他是否有权向当地的居民要求一项工作或买一处房子呢?显而易见,如果有人向他提供了工作或愿意把房子卖给他的话,他应当有权接受这项工作或买下这所房子。但是这里的问题在于,当地居民是否有义务向外来者提供工作或房子呢?更准确地说,如果当地居民自愿同意不给外来者提供工作或房子的话,这是否应当被认为是一项罪行呢?瑞士的乡村和蒂罗尔的乡村有一种不接纳外来者的方式,它既未侵犯任何法律,也不是以任何法律为依据的。究竟这种做法是反自由的行径呢,还是可以得到道德支撑的正当行为呢?对于那些建立已久的老社区来说,我无法对这些问题作出确定的回答。但是未来的发展,一如我在拙著TheConstitutionofLiberty;pp。349…53;中所设想的那样,却有可能按照这样一个方向发展:在地产开发方面,人们可以通过产权的界分而实现地产的开发,亦即在一个公司对地产所享有的自由保有地产权与土地所有者所享有的长期租约权之间的界分;这种界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土地所有者不受邻人作出的不可欲的开发的影响。当然,这种开发公司也应当可以自由地决定把土地再租赁给谁。
如果人们当初不曾随意地把上述那些专断权力赋予“立法机关”,那么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整个政府结构一定会沿着截然不同的路向发展。又如果所有的行政当局都受它们不能更改的统一的法律的约束,而且任何人也都不得通过改变这样的法律而使它服务于某些具体的行政目的,那么滥用立法权为特殊利益群体服务的现象也就会终止了。只要地方性或地区性权力当局有权按照它们所能够确定的一定税率征税——当然它们只能够按照中央立法机关制定的一般性规则进行征税或分摊税额,那么当下由中央政府所提供的大多数服务性活动就完全可以下放给这些地区性或地方性权力机构去承担。
我相信,上述做法可以把地方性政府甚至地区性政府转变成准商业机构,并通过彼此竞争的方式去赢得公民的支持。它们必须提供一个有利可图且成本较低的综合方案,进而使人们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生活至少要像其居民有可能迁移到其他地方的生活一样具有吸引力。假定它们的权力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制,不仅无权阻止人们自由迁徙,而且在税收方面也不得对人们实行差别待遇,那么它们就会把它们的关注点完全放在如何吸引或如何激励那些因为拥有特定的有利条件而能够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做出最大贡献的人士的问题上。
把政府的大多数服务性活动重新交给较小的单位进行管理,很可能会促使那种因中央集权而在很大程度上蒙遭扼杀的公共精神得到复兴。人们在现代社会中普遍感受到的那种残酷无人性(inhumanity)的一面,与其说是经济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现代人必定在很大程度上要为他们所不知道的目的去工作)所具有的非人格特性(impersonalcharacter)所造成的结果,而毋宁说是这样一个事实所导致的结果,即政治上的中央集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现代人参与营造他们所知道的环境的决策机会。大社会只能是一种抽象社会;换言之,大社会乃是个人能够通过获得那些有助于实现他的目的的手段而从中受益的那种经济秩序,同时也是个人必定只能在所有人都不明确知道的情况下为社会做出贡献的那种经济秩序。这种社会当然无法满足现代人在情感上和人格上的需求。众所周知,对于普通人来说,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参与当地事务的决策,但是现在这些地方事务却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这些普通人所了解并能够信任的人进行决策的,而是由一个地处遥远且较为陌生的官僚机构决定的——对他们来说,这种官僚机构就是一台无人性的机器。一如我们所知,在个人熟悉的领域内,采取一种能够激发个人兴趣并鼓励他贡献出他的知识和发表他的意见的做法,肯定是有百益而无一害的,但是,如果我们总是要求他对那些与他并没有明确关系的问题发表意见,那么这种做法只能使他轻蔑或厌恶一切政治。①
①参见J。A。Schumpeter上引书,p。258:或本书第12章注解。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当然,中央政府根本就没有必要决定谁应当有资格提供不同的服务;如果中央政府真的有强制性权力这样做的话,那也是极不可欲的。显见不争的是,在某些场合或在较短的时期内,确实只有拥有强制征税权力的政府机构才能够提供某些种类的服务,但是,所谓政府机构拥有提供任何特定服务的排他性权力,却是毫无正当理由的。虽说事实有可能表明,一个提供某些服务的制度性机构可能要比来自私营企业的任何潜在的竞争者都能够更好地提供这样的服务,进而能够获得一种事实上的垄断地位,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从法律上赋予这种机构以一种支配任何活动的垄断权,却是与任何社会利益不相符合的。这意味着,当一些人选择以某种其他的方式获取这些服务的时候,任何获准用征税权去资助这类服务的政府机构都应当有责任把它为了提供这些服务而向这些人征收的所有税款退还给他们。当然,这项原则还可以被毫无例外地适用于当今由政府享有或希望享有法律垄断权的所有那些服务——也就是从教育到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