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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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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上文已经指出,正当行为规则之所以采取指涉未知其数的未来情势的形式,实是与那些业已通过一般化过程的规则所具有的某些其他特征紧密相关的,而这些特征包括:一、在这些规则禁止而非要求采取某些特定种类行动的意义上讲,它们几乎全都是否定性的规则(negativerules);①二、这些规则禁止而非要求采取某些特定种类的行动,其目的乃在于对可以确认的领域提供保护——在这些领域中,每个个人都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选择行事;②三、某项特定的规则是否具有这种特征,能够用一般化或普遍化的标准对其进行检测而获知。我们将努力表明,所有上述特征都是那些构成自生自发秩序之基础的正当行为规则所必须具备的特征,但是它们却并不适用于那些构成公法的组织规则。③



①法律所具备的所有这些狭义上的属性,都已在欧洲大陆有关“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与纯粹“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之间的区别的广泛讨论中得到了阐释,但是这些属性却往往被错误地视作是评断“实质”意义上的法律的任选其一的、甚至是互不相容的标准。参见p。Laband;StaatsrechtdesdeutschenReiches(5thed。;Tübingen;1911…14);Ⅱ;pp。54…6;E。Seligmann;DerBegriffdesGesetzesimmateriellenundformellenSinn(Berlin;1886);A。Haenel;StudienZurndeutschenStaatsrecht;volⅡ:Gesetzimformellenundmateriellensinne(Leipzig;1888);L。Duguit;Traitédedroitconstitutionel(2nded。;Paris;1921);R。CarrédeMalberg;LaLoi:Expressiondelavolontégénérale(Paris;1931);andDonatoDonait;“Icaratteridellaleggeinsensomateriale”;RivistadiDirittoPublico;1911;重印于该作者的ScrittidiDirittoPublico(Padua;1961)。有关实质意义上的法律的最有名的定义,很可能是GeorgJellinek给出的定义。参见他所著的GesetzundVerordnung(Freiburg;1887);p。240:



HateinGesetZdennachstenZweck;dieSpharederfreienTatigkeitenvonPersonlichkeitengegeneinanderabzugrenzen;istesdersozialenSchrankenziehunghalbererlassen;soenthaltesAnordnungeneinesRechtssatzes;istdaheraucheinGesetzimmateriellenSinn;hatesjedocheinenanderenZweck;soisteskeinmaterielles;sondernnureinformellesGesetz;dasseinenInhaltnachalsAnordnungeinesVerwaltungsaktes;oderalseinRechtsspruchsichcharakterisiert。



②除了参见本章开篇所征引的p。Vinogradoff的文字以外,尤请参见F。V。vonSaVigny;SystemdesheutigenRö;mischenRechts;vol。Ⅰ(Berlin;1840);pp。331…2:



SollennuminsolcherBeruhrungfreieWesennebeneinanderbestehen;sichgegenseitigfordernd;nichthemmend;inihrerEntwicklung;soistdiesesnurmoglichdurchAnerkennungeinerunsichtbarenGrenze;innerhalbwelcherdasDasein;unddieWirksamkeitjedeseinzelneneinensichern;freienRaumgewinne。DieRegel;wodurchjeneGrenzeunddurchdiedieserfreieRaumbestimmtwird;istdasRecht。



亦请参见p。Laband;DasStaatsrechtdesDeutschenReiches(4thed。;Tübingen;1901);vol。Ⅱ;p。64;在这里,他认为国家的任务“是通过人类共同生活中个人自由交往而产生的限制和界限来确定的”。J。C。Carter;Law;ItsOrigin;Growth;andFunction(NewYorkandLondon;1907);pp。133…4:“以这种方式形成并得到实施的习俗成了法律的起源。这种限制措施所具有的直接而必然的倾向就是搞清楚个人行动的界限,其间,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行事,而不会招致他人的反对。正是在这里,我们发现了法律功能的最早且最简单的形式。”J。Salmond;Jurisprudence(10thed。byG。Williams;London;1947);p。62:“正义的规则根据人类普遍利益所设定的限制来决定个人自由的领域。在正义的规则按照这样的方式为每个人确定的自由领域的范围内,个人可以自由地根据智慧之箴规来追求自己的利益。”H。Lévv…Ullman;LaDéfinitiondudroirt(Paris;1917);p。165:“我们是这样定义法律的:它乃是人或群体愿意做的和不愿意做的事情的界限,而在这一界限内,他或他们既不会受到谴责和拘禁,也不会受到强制性牵连。”DanatoDonati;“Icaratteridellaleggeinsensomateriale”;RivistadiDirittoPublico;1911并重印于他的ScrittidiDirittoPublico(Padua;1961);vol。Ⅱ,该文的单行本的第23页:



Lafunzionedeldirrittoeinfattisorgeesiesplicaperladeliminazionedellediversesferespettantiaciascunconsociato。Lasoeietáumanasitransformadesocietáanarchicainsocietáordinataperquesto;cheintervieneunavolontáordinatriceadeterminarelacerchiadell'attidtádiciascuno:dell'attivitálecitaedell'attivitádoverosa。



③AdamSmith;TheTheoryofMoralSentiments(London;1801);PartVI;sect。Ⅱ;introd。Vol。Ⅱ;p。58:



每个国家或共同体的智慧;都在竭尽全力运用社会的力量去约束那些受制于权力机构的人,使他们不致伤害彼此或干扰彼此的幸福。这种智慧为达到这个目的而确立的规则,构成了每个特定国家的私法和刑法。



实际上,所有正当行为规则都是否定性的,当然这是在它们通常不向任何个人施加肯定性的义务(positiveduties)的意义上所言的,除非个人因自己的行动而承担了这样的义务。论者们一再强调这项特征,而且每次都像是一种新发现似的,但是却鲜有论者对这项特征做过系统的探究。①这一特征适用于绝大多数行为规则,但也不是没有例外;例如,家庭法中的某些规定就对行为人施加了某些义务(比如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这些义务并非源出于一种刻意的行动,而是源出于个人在其无力控制的各种情势下而被置于其间的那种位置。此外,还有一些更为罕见的情形,其间,根据正当行为规则,一个人因各种情势而被认为与某些其他人处于某种特定的亲密关系之中,并因此而对他们负有一项特别具体的义务。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英国普通法当中似乎只有一种这样的事例,亦即公海遇险救助的事例。②当然,现代立法趋向于走得更远,而且在某些国家中,现代立法甚至还施加了肯定性作为的义务(positivedutiesofaction),即要求一个特定的人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去保护他人的生命③。将来,立法也许还会朝着这个方向做进一步的拓展,但是这类肯定性义务仍可能是极为有限的,因为要用一般性规则来明确规定具体由谁去承担这样一项义务,无疑是十分困难的。无论如何,从当前的情势来看,要求采取肯定性行动的正当行为规则仍属罕见的例外情形,它们仅适用于这样一些场合,其间,一些偶然性因素会暂时使人们与某些其他人发生紧密的关系。就本书讨论的宗旨言,我们把所有的正当行为规则都视作是否定性的规则,那也不会有大错。



①对不正义这个主要特征的强调,早期的文字可见之于赫拉克利特的著作(参见J。Burnet;EarlyGreekPhilosophy;4thed。;London;1930;p。166),并得到了亚里士多德的明确阐释(NiacheanEthics;1134a):“法律为那些彼此之间存有着不正义的人而存在。”在现代,这种观点一再为论者所强调,比如说LaRochefoucauld;Maximes(1665)no。78:“人们之所以热爱正义,只是因为他们对蒙遭不正义而深感恐惧”;当然,这个观点在休谟、康德和斯密那里变得更加明确起来;在他们看来:正当行为规则的作用主要就在于界分并保护个人的领域。L。Bagolini在其所著的LaSimpatianellamoraleneldiritto(Bologna;1952;p。60)一书中甚至还把处理‘‘ilproblemededirittoedellagiustiziadelpuntodivistadelingiustizia''视作是亚当·斯密思想所独有的一种特征。参见斯密:TheoryofMoralSentiments(1759);partⅡ;sect。Ⅱ;chapterI;vol。I;p。165ofed。of1801:“纯粹的正义,在绝大多数场合,不过是一种否定性的德性(anegativevirtue),它仅仅阻止我们去伤害我们的邻人。仅仅不去侵害邻人的人身、财产或名誉的人,肯定没有多少肯定性的品行。然而,这种人却遵循了所有被特别称之为正义的规则,而且还做了与他地位相等的人能够正当地要求他去做的每一件事情,或者说,这种人做了其他平等者能够在他未做的情况下对他进行惩罚的每一件事情。我们往往可以静坐在那里什么也不干便践履所有的正义规则。”另请参见AdamFerguson;InstitutesofMoralPhilosophy(Edinburgh;1785);p。189:“根本的道德律,在其最初适用于人的行动的时候,乃是禁令性的,它禁止人们做错误的事情”;JohnMillar;AnHistoricalViewoftheEnglishGovernment(London;1787),转引自W。C。Lehmann;JohnMillarofGlasgow(Cambridge;1960);p。340:“正义只要求我不去伤害我的邻人”;与此相似,卢梭在《爱弥尔》(1762;BookⅡ)中也指出,“最高尚的道德都是否定性的,它教导我们永远不要对任何人做任何一种坏事”。这种观点似乎还在法律家中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比如F。C。vonSavigny就在其所著SystemdesHeutigerRö;mischenRechts(I;Berlin;1840;p。332)一书中做如是说:“许多人从相反的观点出发,亦即从不合法的角度出发探寻合法的概念。不合法乃是指一个人的自由因其他人的自由而遭到了干涉,而这种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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