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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场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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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杂项钱粮以及赃物、罚款、赎金,不写进奏报的东西,必 
须留心,不可忙中出错。 
      上首移交册是根据,再加上每年奏销册以及各项卷宗,按 
照条款清查考订。已解送的,有批文回复。已供给的,有领条 
收据。如果批文回复没有抽取的,或者详细奏报请求,必定求 
得确凿无误而后罢休。 
      征催田赋的钱粮,现存而没有解送的,只要银两现存,不 
妨代为起解。如果担心赔垫解送的费用,给予批文,勒令起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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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的官员能够忍受、吃得消吗? 
      知府、知州、知县的辅佐官(例如通判、州同、县承等) 
俸禄低薄,衙役工食常常有超支、预发的。如果确实,就准予 
报销结算,不必苛求。 
      离任的官员,必多垫支的款项,有准予流抵的,也有不准 
流抵的,各省的规定不拘一格,到时候查对办理。 
      交接不清,按规定由上司派人监督移交。但是新任、旧任 
意见不合,就可在附近的州府内,选择公正的人,自行禀告请 
求委任,以便能够保持公正斟酌协调。新上任的官员肯吃亏一 
分,百事都可以了结,不但情理公允妥贴,也免除了极微小的 
银钱的计较。互相告发对方读职,争论不休,为有见识的人所 
鄙视。 
      新任官员操持权力,官署中的师爷、文书、差役等人无不 
仰承意旨。如果吹毛求疵,有什么做不到的呢。倘若肯为离任 
的人设身处地考虑,并想到将来自己的下场,便能够放宽一着。 
      仓库中存有的米谷,只有变陈了的不可接收。仓谷底部和 
表面相搭配,每石碾米五斗,就属于合乎规定。其余米色稍陈 
旧,或者灰土稍多,可以代为设法卖出、借贷交换新谷的,也 
应当接收,不可以勒令进行簸扬,公开要求折扣。 
      各项款项都容易核实确定,只有官吏差役私自侵吞的弊 
端,难以查考。用流水簿总数与奏册合对,可以略知大概情况。 
又有问出所歉数目,责令里长、催头查明具结的,也有责令承 
办书吏出具总结以待查考的,应当根据所处地方的繁简酌情办 
理。 
      官吏养廉,按规定不加闰俸。遇闰只有按天数平均摊派, 
最为公平。不要因为细小便宜,乱作较量。 
      前任官员因公挪用的银钱,必须详细奏报批准立案,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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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糊接收。 
      额设、囚粮等项,都按季度分派,不可以先行扣算,以免 
产生偏颇失误。办理移交的责任划分 
      办理移交迟延被论处,按规定应当分别新任旧任。所以旧 
任把一切册籍移交的那一天,自问仓库没有亏缺,就马上将交 
送的日期、原因上报清楚。以后新任官员查验接收迟延,责任 
已有所归,不至于一并受到处罚了。 
      刑事诉讼案件,接任官员主审,按规定应当宽限日期。如 
原限期紧急的,一边详细报奏,一边着手办理。社仓之法的由 
来和成效 
       “社仓”(国家建立在乡村,储存粮食,调节粮价,借贷 
粮食给农户,救济灾荒的一种措施)这种方法,从南来朱各开 
始,仿照古代“养仓”的意义,请调 “常平仓”(在州县设立 
粮仓,粮贱时买进,粮资时平价卖出,调节粮价,备荒赈恤。 
始于汉代,历代相沿)的米谷六百石开始推行此制,共十四年 
时间,除在各乡各村建立粮仓以外,还得到米三千余石,的确 
是一种好方法啊。它所做的事情,大约是编排保甲、稽查户口、 
设立乡官。四月上旬向州、府申请委派官吏与乡官进行借贷, 
十户为一保,如有逃亡的,十家分摊赔偿。十月上旬报奏州府 
派官吏与乡官一同收贷。上缴利息十分之二,轻微歉收的放宽 
一半,严重遭灾的全部免除。推行这种方法十四年,把原借的 
六百石粮食归还国家,而用所盈余的粮食为借贷的资本,每石 
只收消耗米三升,不再收取利息。这种“社仓”的方法,实与 
 “常平仓”互为表里。“社仓”之法难以施行的原因 
      雍正二年,内阁交出积贮的粮食,原用来防备灾荒,奏报 
皇上,责令各省访察民情上俗全面议奏。后来经过各部议奏, 
采取山东、河南议奏事宜,并按照朱表“社仓”事项斟酌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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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命令各省按款斟酌执行。乾隆四年,内阁大臣朱续障, 
节录这六条条款奏准皇上,发交各省总督、巡抚尽心议奏执行, 
然而奉行的人很少。我曾经说过:一是捐输(指向朝廷捐赠钱 
粮以换取官职、爵位的政治措施)的困难。老百姓一天天增多, 
土地却不见加宽增大,贫困者的人数很大,而温饱者仅仅足以 
 自养。古代所说的五百家为一党、互相周济的道理,丧失不讲 
了。不仅仅是由于人们不象古代和睦相处,或者也是力不从心 
的结果。现在推行捐输,名为自愿,情形却如同强迫摊派。况 
且还有建立社仓的费用、铺垫的费用、看守仓库人员的费用, 
以及盘量损耗费用,难道都能尽从粮米的收入中取得?这是一 
个难以施行的问题。二是任用人的困难。乡官、社长必须是公 
正殷实的人,但公正的不一定就殷实富裕,而富裕的人不全都 
公正。不得其人则滋生弊端,即使得其人,也因为责任重大而 
惧怕牵累,退缩不干。而乐于充任乡官、社长的,大多是狡猾 
渔利的人,不可信任使用。这是难以施行的第二个问题。三是 
出借的困难。年成丰收谷价低贱,老百姓不愿意借贷,害怕时 
间长久而陈腐,于是强迫命令借贷、领出以换取新谷。如果一 
遇到歉收,大家都想借贷了。小州县约计二万户,中等州县约 
计四万户,大的州县约计六万户。平均计算贫民二万多户,每 
户贷五斗,需米万石。户多粮少,既不能全部都贷,又不可以 
主观裁减,一人没有借贷到,就会哗然而起,滋生事端,更不 
是少见的事。这是难以施行的第三个方面。四是征收的困难。 
 “常平仓”的米谷和借贷的种籽,都有乡官地保等人当着官吏 
具结或互相具结,尚且不免于积歉。主管官员限期催迫,还难 
以交纳清楚。乡官、社长,并没有权势可以进行弹压,又不便 
责成照赔。歉户不交纳,保人哪里能够逐一照赔物本年不能如 
数还仓,次年就没有粮食可供借贷,民间依然缺乏粮食,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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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牵累却没有终底。这是难以施行的第四个方面。古人创立垂 
范良法,正逢其时,就可以实行。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而不 
再施行的原因,大概如同上述。虽然近来都一致实行由社长收 
纳藏贮,仍归地方官载入移交案卷内接收、出结。但是不能保 
证仓库里实际贮藏的粮食没有亏空,州县的官员也不能亲历现 
场清点盘查,只是听任属下官吏、差役从穷苦百姓那里取回一 
张具结,并没有实质性的内容 ,“社仓”的名义存在而实际部 
丧失干净。如何办理荒政 
      救济灾荒的事务难办,不能有功,只求无过。应当实行安 
抚的办法,不使灾民像哀鸿一样离散。应当严格控制,不使乌 
七八糟的人纠集闹事。灾害将成的时候,立即将详情禀告。已 
经成灾,则据实上报通告,等到上司派来的官员到达的时候, 
将受灾村庄勘查清楚,将受灾的程度分别编造册籍,将所有的 
情况审查加印,申送上报。受灾的土地亩数,另行续报,并停 
止征收赋税。救济抚恤的事情,或等候上司训令,或详细请示, 
一面分头勘查。正职、佐理等官员,尽心办理,务必争取达到 
没有遗漏的、没有滥报冒充的。 
      庄头、当差的田地受灾,按规定不派人专门勘查上报。庄 
头禀报时,责令他们向内务府呈报,等内务府派官员到受灾地, 
会同州县一道勘查,编册具结,供特派官员带回,一面呈送知 
府衙门核实转报。现在已改由附近督、抚高级官员派人勘查、 
取结了。 
      夏灾的禀报处理不超过六月份,秋灾不超过九月份,不可 
拘泥于规定,尤其不可以隐瞒和掩饰。四季和顺,年成丰收, 
确实是守主官员的福气,但是天灾流行,哪个地方没有呢?如 
果贪图省事,把灾害当作没听见,一旦上司查访出来,或者被 
老百姓告发检举,隐瞒灾害的罪过,必受严厉谴责,是不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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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的了。 
      勘查受灾成数,按照田地实际受灾分数。如一百亩的田土, 
五十亩全部成熟,有五十亩没有收成,这五十亩就为成灾十分, 
不可用成熟田土五十亩共同计算作为成灾五分。 
      谚语说:水灾一线,旱灾一片。大约因为水灾有低洼的地 
方受淹,高坡无恙,大水一过,就自行干涸、无碍收成,不像 
旱灾的禾苗枯稿,一望就可以知道。关键在于实心实力勘查落 
实,不轻信书吏、乡深的报告,这样就没有造假的弊端。 
      近来规定,夏天的禾苗受灾,先行提报、勘查受灾分数, 
等秋收后另行办理,不可轻率地奏议救济抚恤。 
      秋灾不超过九月份,一到下旬,就应将受灾情形呈报,仍 
然依照规定限期造册具结。如果州县在九月份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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