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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体上,唐前期的经济繁荣,主要表现在农业生产的兴盛上,自中期以下的繁荣,主要表现在工商业特别是商业的兴盛上。由于统治阶级的大量消费,商业兴盛的另一面,正是农民遭受严重的剥削,农业不断在衰落。
封建经济的根本在于农业。唐朝农业的兴衰,与均田变为庄田,以及租庸调变为两税是有关系的。唐高祖武德七年(六二四年)规定均田法和租庸调法。两法各书所记多有出入,下面依据《旧唐书·食货志》所记,再参酌他书,略述唐均田法和租庸调法。
《旧唐书·食货志》说,男女自初生以上称为黄,四岁以上为小,男丁十六岁以上为中男,二十一岁以上为成丁,六十岁为老。每年造一次人口账,三年造一次户籍。这是最重要的法令,均田法和租庸调法的行施都以这个法令为根据。唐中宗时,韦皇后请改成丁年龄为二十三岁。唐玄宗时,以十八岁以上为中男,二十三岁以上为成丁,五十八岁以上为老。中男自十六岁改为十八岁,成丁自二十一岁改为二十三岁,老自六十岁改为五十八岁,都是减轻赋役,有利于广大民众。
均田法——男丁十八岁以上给田一顷,其中十分之二为世业(永业),八为口分。老男、残废人给四十亩。寡妻、寡妾给三十亩,如是户主,加给二十亩。受田人身死,世业田得由继承人接受,口分田归官,另行分配。
租庸调法——唐赋役法:租,每丁每年纳粟二石或稻三石。调,随乡土所产,蚕乡每丁每年纳绫、绢、各二丈,绵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每丁每年服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如不服役,每日纳庸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中男受田后,纳租调并服役,成丁后,服兵役。国家有事,二十日外加役十五日,可免调;加役三十日,租调都免。加役连同正役,总数不得超过五十日。如水旱虫霜成灾,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调,损七以上,课役都免。
六○四年,隋扬帝即位,下诏废除妇人及奴婢、部曲的课役。开皇制规定节妇得免课役,隋炀帝改为妇人全免,实是赋税制的一个大改革。唐租庸调法采用隋炀帝的新制,不再取妇人课役。北周武帝数次释放奴隶和杂户,但仍允许北周贵族保留一些部曲和客女,人数不会太多。隋未平凉一带有所谓“奴贼”的一支军队,首领出身奴隶,兵士中自然也有不少出身奴隶的人。又唐军中有奴隶应募作战,立功后与普通人同样得赏,大概经隋未大战争,奴隶和部曲的人数更为减少,租庸调法废除奴隶部曲的课役,主要是因为所得有限,与废除妇人课役意义是不同的。唐刑部属官有都官郎中,掌管官奴隶。奴隶来源是俘虏和叛逆犯的家属。通年服役的人,称为官奴婢。免(朝廷下赦诏,官奴婢与普通罪人同得宽免)一次称为番户,每年服役三番,每番一个月。免二次称为杂户或官户,每两年服役五番。免三次成为良人(平民)。六十岁以上及残废的官奴婢,得为官户,七十岁以上得力良人。住在外州县的官奴婢,丁男每年纳钱一千五百文,丁婢中男每年三百文,唐对官奴婢的待遇,是刑罚性质,没有经济意义。私家奴婢主要也不是用在生产方面,所以唐朝奴隶比起南北朝来,数量和作用都大大减少了。
唐租庸调法比前朝赋税制较轻也较合理,唐前期,在行施均田法的地区,对农业生产起着积极的作用。
下面略述均田与庄田、租庸调与两税行施的情形。
一 均田法
封建朝代的制度,在行施上只能看作大致如此,其中一定有出入甚至有很大的出入,均田法就是有很大出入的一个制度。
黄河流域,夫东与关中情形不同。在关东,黄河南北的广大地区,经过隋未大战争,起义民众沉重地打击了地主阶级,由于地主武装的疯狂屠杀和破坏,造成地旷人稀的现象。六三二年,唐太宗想登泰山封禅,魏征谏阻,说:现在自洛阳以东到泰山,人烟稀少,荒草无边,让随从的外国君长看见中国的虚弱,有什么好处!六五七年,唐高宗到许(河南许昌县)、汝(河南临汝县)二州,对从官说,这里田地极宽,百姓太少。足见河南许、汝那种肥沃地,至少在唐高宗初年还很荒凉,至于河北、山东荒凉更不待言。荒地既然太多,行均田法对朝廷有利。官指一顷田地给民欢,让他们去开垦,官每年收租庸调,事情很简易。同时,对民众也有利。民众领到田地,法律允许使用到身死,付出劳力有些保障,乐于开垦。当时地主阶级的兼并活动还不很显著,农业生产因而逐渐恢复起来。在关中地区,地主势力比隋时更有增加。六一八年,唐高祖即帝位,便下诏说,隋朝公卿以下百官以及普通民人,身在江都,家口在此(唐占领地区),虽然不参加义军(唐军),所有田宅,一概免其没收。这样,周、隋贵族官僚的田宅全部保留下来了。唐朝新起的贵族官僚,又占有大批田宅,例如唐高祖赐宠臣裴寂良田一千顷,甲第(一等注宅)一区。其他大臣也各有赏赐,例如六五六年,唐高宗赐于志宁、张行成、高季辅三人田地。于志宁(北周鲜卑贵族)奏称,臣世代居关中,祖先产业相传,不曾有变故。张行成等新建庄宅,田园还少,请将赐地转给张行成等。总的说来,从皇帝起,全部贵族文武官员,都要占有田地,主要占有京城附近的田地。
六二七年(贞观元年),唐太宗刚即位,和朝官们商议,让狭乡民户自由迁移到宽乡。陕州刺史崔善为上表说,畿内(关中)地狭户殷(多),丁男全充府兵,如果任令迁移,一定都到关外去,关中空虚,很不方便。唐太宗被他提醒,不再议迁移事。六四四年(贞观十八年),唐太宗曾到灵口(在陕西临潼县),问每丁受田数,当他知道每丁受田只三十亩时,感到有危险,令地方官查明受田尤其少的人,给与一些便利,迁移到宽乡。七四一年(开元二十九年),唐玄宗说,“京畿地狭,人户殷繁,计丁给田,尚犹不足”。其实,自唐高祖开国以来,关中土地总是在集中,而且是规模愈来愈大的集中,均田法与民众的关系是很微弱的。
长江流域与黄河流域情形也不同。长江流域自南北统一以后,士族势力衰落,又受隋初杨素的打击,不象关中地区贵族文武官员那样权力大、人数多,因之,土地集中的速度也比较缓慢。隋未大战争似前,长江流域人口原来比黄河流域少,连同初步开发的闽江、珠江两流域,人与地相比,是地旷人稀的局面,人口和农业部大有发展的余地。在不触动地主利益的情况下,官指定一些熟地或荒地给民众垦种,也算是行施计丁授田的均田法。得不到土地的人,只好自己觅地去垦种,官对这种人不谈均田法,但仍实行租庸调法。六九二年,狄仁杰为彭泽(江西彭泽县)令,上书武则天,请求免民租,说,彭泽地狭山高,无田百姓所经营的田,一户不过十亩五亩,照赋税制纳租,即使十足年成,缴官以外,半年缺粮。狄仁杰所称无田百姓,是指不曾受官田的人,但缴纳官租,仍照租庸调法。
一般地看来,均田法实行的程度,关东地区最高,关中地区最低,长江流域居中。唐前期的农业生产,关东是由恢复走向发展,长江流域是在继续发展,总的趋势是上升,繁荣强盛的唐朝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唐敦煌户籍残卷》(武则天、唐玄宗、、唐代宗时候的残缺户籍)所载授田情形:(1)永业口分两种田,多少无比例。如常才(音辩biàn)户应受田一顷三十一亩,实受只有永业田十八亩;又如曹思礼户应受田三顷六十四亩,实受只有口分田一亩,其余都是永业田。按永业田父子相传,为本户所原有,无口分田,实际就是官府对某些户不按丁授田。(2)不论永业田口分田,都割裂成许多碎段。如程什住户实受田六十四亩,共分十三段。各段亩数多少不等,最大的段不过二十亩(为数极少,仅见于程大忠户),一般都在十亩以内,最小的段是一亩。田亩分裂得如此细碎,说明耕地很缺少。(3)每户实受田数都比应受田数少得多,口分田一般比永业田少。民户坚守永业田,借以维持生活,口分田的分配,权在官府,大概不容易得到。(4)极少数民户有买田。如郑恩养户有十二亩买田,算在实受田数内。依据上列情形,每户受田不足,与均田制一丁一顷的规定距离很远。耕地不足的主要原因,不是地少人多,而是豪强和佛寺盛行兼并。《残卷》所列民户,都是下中户和下下户,当然,全部户籍中还有上等户和中等户。按《残卷》中有下中户索思礼户,父子二人都是上柱国勋官,本户共应受田六十一顷五十三亩,可是他们没有势力和财力,实得田只有永业田四十亩,勋田十九亩,口分田一百六十七亩,又有买田十四亩。如果有势力,照法定数就可得田六十一顷,如果有财力,用买田形式就可以永久占有田地。势力和财力愈大,在法定数外兼并更多的田并无限制。占户数最多的中等下等户,由少地逐渐到无地,也就成为自然的趋势。《残卷》的受田情形,正反映兼井在进行,均田法在破坏。
均田法实际是引导农民开垦荒地的一个方法,农民辛勤地开辟荒地,地主阶级凭借权力,逐渐夺取这些田地,田地开辟愈多,地主掠夺也愈益猛烈,到了唐前期的未年,正如杜佑《通典》所说,“虽有此制,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均田法实际上已经失效了。均田法废弃的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