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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一至四册)-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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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庄 田
  唐前期行施均田法的时候,同时并存着三种土地占有的形式。一是地主占有永业田。这种占有,关中最多,长江流域次之,关东较少。二是按均田法农民占有田地,其中有永业田二十亩。这种占有,关东最多,长江流域次之,关中最少。三是无田百姓,得不到官田,自己垦种十亩五亩小田地。这种占有,随着地主占有的扩大,均田法的破坏,成为农民维持生存的普遍形式。等到半饥饿生活也不能维持时,才被迫投靠地主作佃客。农民坚守十亩五亩小据点,和地主阶级进行长期的顽强的抵抗,主要原因就是希望保存一些仅有的自由,避免作佃客的痛苦。
  地主占有一片田地,也可以占有许多片田地,按照阡陌相连的一片,组成一个农业生产单位,通称为一个庄。庄有各种别名,如庄田,田庄、庄园、庄宅、庄院、山庄、园、田园、田业、墅、别墅、别业等名称,实际都是一个地主所有的一个农业生产单位。庄在东晋、南北朝也很盛行,如东晋王导有墅在钟山(在江苏南京市),田八十余顷。谢安在山墅会亲朋,与谢玄围棋赌别墅。宋谢灵运在始宁县(浙江上虞县西南)有祖传的宅和墅,谢灵运移居会稽,修营别业,依山临江,风景极美,作《山居赋》,描写墅内农产物的丰盛,自己生活的康乐。孔灵符广有产业,又在永兴县(浙江萧山县西)立墅,周围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还有两座山。东乡君有园宅十余所。梁昭明太子诗“命驾出山庄”,梁简文帝诗“瞻鹤岭兮睇仙庄”。陈陈暄诗“功多竞买园”。可见南朝地主都拥有庄。北朝记载较少,但不是没有庄。唐高祖住宅在武功,庄在鄂县(陕西户县)。唐高祖在太原起兵,平阳公主利用鄂县庄聚众响应唐军。于志宁有祖传的庄园。足见北朝地主也都拥有庄。上推到两汉、魏、晋,或称园、田园、田宅,或称坞、壁、堡,也都是地主的庄。东汉仲长统《昌言》,西晋潘岳《闲居赋》,都描写了庄园主人的优裕生活。再上推到周朝,贵族领主所有的邑,也就是后世地主的庄。唐人所写庄园主人的生活,与《山居赋》、《闲居赋入《昌言》所写大体相同,庄并不是唐朝地主的新创。唐庄之所以值得重视,只是因为自唐中期起,均田法废弃,庄田又成为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
  皇帝是地主阶级最高的首领,自然,他要领头来掠夺农民的田地。举些例来看。六五一年,唐高宗废玉华宫,改作佛寺,苑内及诸曹司原是百姓田宅,一概交还本主。七二四年,唐玄宗下诏说,所筑宫墙,可开些宫门,让本主进来耕种。足见皇帝造宫殿,任意夺取百姓的田宅。皇帝又有大量庄宅,特设内庄宅使(宦官)掌管。八○五年,唐顺宗即位,命令庄宅使说,从兴元元年(七八四年)到贞元二十年(八○四年),畿内及诸州府庄宅、店铺、车坊、园常ㄒ舭)、零地等,所有百姓及诸色人拖欠租课、现钱、丝等,共五十二万余,一概放免。足见皇帝拥有大量的私有田地和建筑物。皇帝是最大的兼并者,他们颁布一些禁止兼并的诏令,无非 是想欺骗失地民众,表示朝廷也在关心。这些诏令的颁布,只能看作兼并愈益紧张,不能看作土地掠夺有任何缓和。
  唐自开国时起,法令规定凡官员都有占田权,所占田地数量是巨大的。官员占田的名目众多,大体如下列。
  永业田——凡有爵、勋、官(职事官、散官)的人,得受永业田。自最高爵亲王起,下至男爵,都受永业田。职事官自正一品下至九品,也都受永业田。散官五品以上,受田数与同级的职事官同。王爵以外,又有命妇:公主正一品,郡主(皇太子的女儿)从一品,县主(亲王的女儿)正二品(《新唐书·百官志》作从二品),这些命妇自然也要受永业田。六二四年,唐高祖定官制,自三公以下,尚书、门下、中书等省下至公主的属官邑司,并称为京职事官,州、县、镇、戍为外职事官。自开府仪同三司下至将仕郎凡二十八阶,为文散宫;自骠骑大将军下至陪戎副尉凡三十一阶,为武散官。自上柱国至武骑尉凡十二等,为勋官,这个官僚架子是很大的。六二七年(贞观元年),唐太宗并省官职,留用文武官凡六百四十三员。后来扩大为七百三十员。这些当是在京任职事的官员,其他文武散官和勋官,开国初期,一定有很大的数量。事实上,唐太宗并不能控制京职事官人数,当时正员以外,已有员外等名称。唐高宗显庆年间,内外文武官一品至九品,已有一万三千四百六十五员,唐玄宗开元年间,官自三师以下有一万七千六百八十六员,吏自佐史以上有五万七千四百一十六员,吏员没有特别受田制,但可以设想,按均田法受田,有比普通民众较优的待遇。后来官数愈益增加,正如《新唐书·百官志》所说,唐前期已是“名类繁多,莫能遍举”,自唐中期起,更是“不胜其滥”。这样多的宫,在均田法正式废弃前,都有权受永业田传授子孙,多一个官,若干农民就失去应受的田地。法令规定:六品官以下受永业田,以本乡收回的公田即从农民收回的口分田发给,这样,农民的口分田愈来愈减少。五品官以上受永业田,不得在狭乡,只许在宽乡接受无主荒地。这个规定是否生效,是很可疑的,即使有些官在宽乡受地,也不会是荒地,至少不会全部是荒地,熟田还不是夺农民的口分田,荒地还不是驱迫失地农民当佃客,替他开垦荒地成熟田。所以,官员受永业田,是地主据有庄田农民失去耕地的一个重要原因。
  职分田——这是作为京内外职事官一部分俸禄的田,与作为官员私人所有的永业田性质不同,但侵夺农民的熟田,迫使农民充当佃客是相同的。自唐高祖定职分田制,后世有时以“恐侵百姓”为理由,停给职分田,改给仓粟(每亩折合二升)。至七二二年(开元十年),唐玄宗收国内外官职分田,说是分给贫民,实际是兼并盛行,不得不废止职分田来满足权贵的兼并,所谓分给贫民,就是让贫民当佃客。在职分田废止以前,它是一种官庄,是夺取农民耕地的又一个重要途径。
  公廨田——这是官署所占有的田,也是官庄的一
唐代贵族官僚永业田表
唐代勋官永业田表
  唐代内外官职分田表
  唐代内外官职分田表
  唐代公廨田表(一)
  唐代公廨田表(二)
  种。唐高祖定制,凡京内外各官署都有公廨田,又有公廨园、公廨地,都由官署收租税供公私费用。后来废京官公廨田,改给俸赐。京外公廨田仍旧制。
  僧寺道观——道士僧人每人给田三十亩,女冠女尼二十亩。寺观有常住田,一百人以上,不得过十顷;五十人以上,不得过七顷;五十人以下,不得过五顷。这个规定完全是空文。《通鉴》说,武则天时,天下公私田宅,多为僧寺所有。唐朝僧寺拥有大量庄田,是民生的大害之一。关于寺院庄田,当在另节作说明。
  上述永业田、职分田、公廨田以及寺观常住田,如果都按令式(法律规定)占田,尽管占田数量很大,总还算是有些限止。事实却完全相反。大抵自唐高宗时开始,下至开元、天宝年间,兼并盛行的结果,令式逐渐失效,均田法逐渐归于废弃。下面举出一些有关贵族官僚无限止占田的事例,说明这一时期里的庄田情形。
  王方翼(唐高宗时人)幼年从生母居凤泉别业。王方翼督促佃客力耕,数年间辟田数十顷,修饰房屋,种植竹木,成为富室。王方翼的父亲王仁表,唐太宗时作歧州刺史(上州刺史从三品),按宫品只有永业田二十顷,足见田可以任意扩大。
  七一三年,唐玄宗没收太平公主的田园,官收取租息,几年还没有收完。
  宋之问有蓝田山庄(在陕西蓝田),后为王维所有,称辋川别业。宋之间诗“辋川朝伐木,蓝水暮浇田”,王维诗“不到东山向一年,归来才及种春田。雨中草色绿堪染,水上桃花红欲燃”。庄田多有水利,可见夺田先从水田入手。
  李澄(唐玄宗时人)广有产业,伊川地方(河南嵩县、伊川县境)水陆上等田,多为他所有,别业一个接着一个。他和吏部侍郎李彭年,都被讥为有地癖。
  张嘉贞(唐玄宗时人)多年任要职,有人劝他置田业。他说:我做过宰相,不愁贫穷,如果犯了罪,就是有很多田庄,也没有用处。我眼见朝官们广占良田,等到死后,都被无赖子弟用作酒色费,田业有什么意思。张嘉贞不置田业,算是稀有的见识,可知当时朝官无不广占良田。
  官员以外,普通富人也有大量田庄,如:
  富商郑凤炽,邸店园宅遍满海内。
  邺城人王叟,无儿女,积粟将近一万石。庄宅很广大,客坊中住佃客二百余户,王叟经常巡行客坊。
  依据这些事例,开元天宝年间,兼并田地,确实是极其严重的现象。七五二年(天宝十一载),唐玄宗不得不下一道诏书来欺骗民众,至于实效当然是毫无的。诏书说:“听说王公百官及富豪人家,近来置庄田,不顾章程,尽量吞并。说是借用官府的荒地,其实是侵夺熟田,指山谷作牧地,不限地面的大小。百姓的口分田、永业田,也被违法买卖,或者涂改文书,或者托名典贴,逼得百姓无处安身,然后招作客户,使靠佃耕得食。这样,既侵夺居民的产业,又造成浮情(竟说失地农民是浮情)的习惯,到处都如此,相沿也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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