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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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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马诺亚讲过,诉讼人看到对方的证人就要做对自己不利的证言时,可以用下面的方法避开第二个证人作证:他可以告诉法官对方的证人是假的,是一个诽滂者。如果该证人坚持讼争的话,该诉讼人就可以提出决斗担保。这样一来,这个案子就不用再审理了,因为如果这个证人决斗输了的话 '46' ,对方就会因作假证而败诉。    
  因此不能让第二个证人立誓作证。如果第二个证人提出了证据的话,此案件的审理就会以两个证人的证词而宣告结束。假如能阻止第二个证人出庭作证,那么第一个证人的证词也就变得无用了。    
  如果第二个证人就这样被拒绝,该方就因不能提出其他证人而败诉。但是,在诉讼人没有提出决斗担保的情况下,对方还可以提请出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波马诺亚说过:证人在作证前可告诉他的诉讼人:“我无意为你争讼决斗,也不愿为我争辩。但是如果你愿意保护我的话,我将非常愿意地讲出我的实话。”这样一来诉讼人就必须为其证人进行决斗。即使诉讼人在决斗中失败了,他也没有败诉 '47' ,仅仅只是其证人遭到拒绝而已。    
  我想,这是由古代的习俗演变所致。我之所以这样想,是因为提出与证人决斗的做法,在巴威利亚法与勃艮第法中都作出过规定,并且没有任何限制。    
  在前面我已论述过贡德鲍的法令,阿果巴尔和圣亚威曾经声嘶力竭地反对过此法。    
  这位君王说:“当被告让一些证人为自己无罪作证时,原告可以提出与其中一个证人进行决斗。因为这个证人发过誓,并宣布知道案件的实情,他当然会毫不犹豫地为证明他自己而参加决斗的。”这位君主没有给证人们留下任何可以躲避决斗的借口。    
  第二十七节  当事人与领主家臣的决斗以及对裁决不公的上诉    
  因为决斗裁决的性质意味着案件的终审判决,不得重新裁决或重新追诉,所以,像罗马法和寺院法所规定的那样,上诉是为了改变原法院的判决,向更高级的法庭申诉的做法,当时在法兰西并不为人所知。    
  一个只是靠荣誉感来支配的尚武民族是不懂这种诉讼形式的,而且在同一种精神的支配下,这个民族采用原来反对诉讼方的方法来反对法官。    
  对这个尚武的民族来说,上诉就意味着对武装决斗的应战,它往往以血的代价而告结束;上诉不是要求打笔墨官司,打笔墨官司是后来人们才明白的。    
  圣·路易在《立法》里说过:上诉的做法是不忠不义的。波马诺亚也曾告诉过我们,如果一个人欲向加害于他的领主提出控告,他就应该首先向领主宣告放弃自己的封地。然后再向领主的宗主上诉,提出决斗。同样,如果领主向伯爵起诉自己的下属,他就失去了下属对他的臣服关系。    
  下属控告领主裁决不公,也就是指控领主的裁决是错误和怀有恶意的。下属如此控告他的领主,这就犯了某种不忠之罪。    
  这样,人们只是控告那些组成法庭的领主的家臣裁决不公,而不是直接控告建立并控制法庭的领主裁决不公,目的是为了避免犯不忠之罪。人们仅仅只是攻击领主的这些家臣,并能讲出侮辱他们的理由。    
  控告家臣们裁决不公,是非常危险的。如果这些人愿意作出公正的裁决,而且这一裁决已作出了,并且宣布了,控告人则必须同他们全体决斗。如果在所有裁决官还没有全体发表意见之前提出起诉,那就应该同所有已经发表了相同意见的裁决官进行决斗 '48' 。为了避免这样的危险,人们可以请求领主要求每个家臣大声讲出自己的观点。当第一个家臣讲完自己的意见之后,第二个家臣即将要发表意见之前,控告人就可以指控第一个家臣是谎言家、恶棍、诽谤者,这样就可以仅仅只同发表了意见的第一家臣一个人决斗。    
  戴方丹指出,按照惯例在指控法庭裁决不公之前,应允许三个裁判决官发表他们的意见。他没有说控告人应该同这三个人都决斗,也没有说控告人必须与所有发表意见的裁决进行决斗 '49' 。之所以有这些不同是因为当时没有完全相同的做法。波马诺亚说的是发生在克莱蒙郡的事情,而戴方丹讲述的是在维尔曼多哇的一些做法。    
  当一个家臣或一个有封地的封建主向大家宣布他支持原判决时,裁决官就会让其提供决斗担保,此外还要让他确认上诉人的上诉。但是,被起诉的家臣根本不去确认这一上诉,因为他是领主的家臣,他应该反对上诉,否则就要付给领主六十里弗尔的罚金。    
  如果上诉人不能证明原裁决有问题,他就得付给领主六十里弗尔的惩罚金,付给他所起诉的家臣同样的罚金,还得付给所有公开赞同原判决的家臣们同样数额的惩罚金。    
  当一个重大死罪嫌疑犯被捕、被判决之后,他不能因判决不公而上诉。因为,这种人总会为了延长自己的生命或为了获得和解而上诉的。    
  如果有人说裁决是不公正的,是不道德的,但又不站出来证明自己是正确的,也就是说不敢站出来决斗,假如这个人是绅士,他将为他所说的谎话付给领主十个苏的罚金,如果他是奴隶,则要被罚款五个苏。    
  决斗失败的裁决官或家臣既不会失去自己的生命,也不会失去家庭成员。但是如果是重大案件,假如起诉他们的人在决斗中失败了,这些人将会被处以死刑 '50' 。    
  这种为使判决公正而起诉封臣的方法本身就是为了避免起诉领主。但是如果领主没有家臣或家臣不够的话,他可以自费从他的封建宗主那里借一些家臣。但是如果这些家臣不愿意的话,不能强迫他们参与审判。他们可以宣布他们只是为了提出建立而来的。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领主就得亲自审案,亲自宣布裁决结果。如果此时有人控告他判案不公,那就只有靠他自己来应对上诉了。    
  如果这个领主非常贫穷,以至于没有钱向他的封建宗主借家臣,或由于忽略了从其封建宗主家里借家臣这件事,或者封建宗主拒绝借给他,这个领主不能独自开庭审判。由于不能强迫一个人在一个不能裁决的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所以案件要交到这个领主的封建宗主的法庭上来审理。    
  我相信,这是司法与封地分离的主要原因之一。这就产生了法兰西法学的戒律:“封地就是封地、法律就是法律。”有许多封地的封臣,自己没有家臣,因此也就没有能力维持他们的法庭。所有的案件都得交给其封建宗主的法庭。这些封臣丧失了司法权,因为,他们既无法享有司法权,也不愿意享有司法权。    
  在要宣布审判结果的时候,所有参与裁决的裁决官必须出席,以便使裁决官们过问控告裁决不公的人是否同意这一裁决。戴方丹说:“这是表示礼貌和忠诚所必须的,不得逃避和延误。”我觉得在英格兰,人们还遵守的一种习惯就来自这样的想法。这种习惯是,对死刑的判决,所有陪审员的意见必须一致。    
  所以判决应该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如果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的人数相等,在刑事案件中,宣布被告胜诉;在债务案件里,宣布债务人胜诉,而对于继承案件来说,则宣布被告获胜。    
  据戴方丹讲,就如同在战时,因为人没有到齐,他不能救助他的首领这样一个道理不能成立一样,一个家臣不能以下述原因为借口而拒绝出庭审判。这些原因是:裁决人员只有四人 '51' ;裁决人员没有到齐;最贤能的裁决人员都没有出庭。但是领主的法庭应当受到尊重,吸收最勇敢和最聪明的人组成法庭,这是领主的义务。我说这些的目的是为了使人们感觉到家臣有决斗和裁决的义务。这个义务甚至是:裁决就是决斗。    
  如果一个领主在自己的法庭控告家臣而被判有罪的话,他可以指控他的一个家臣裁决不公。但是,由于家臣曾发誓要忠诚于领主,所以家臣必须尊敬领主。领主已经接受了家臣效忠的誓言,就应该对家臣施恩。因此,人们对下面两种情况加以区别:其一,领主只是泛泛地讲裁决是不公正的,是极其恶劣的 '52' ;其二,他只是把裁决不公归罪于某个家臣自己的渎职 '53' 。在第一种情况下,他攻击了他自己的法庭,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攻击他自己,因此他不能提出决斗。然而第二种情况是可以决斗的。因为他攻击的是家臣的荣誉。这种决斗对双方来说,失败的一方将失去生命及财产,用以保持公众的安宁。    
  在特殊情况下,这种区别是必要的。然而它的使用被扩大化了。波马诺亚说过,如果指控裁决不公的人用个人指责来攻击某个家臣,这就要进行决斗。但是如果他只是攻击裁决,案件应通过决斗裁决或法律裁决来审判,这样被控告的家臣就可以自由选择这两种裁决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然而,因为笼罩着整个波马诺亚时代的精神是抑制决斗裁决的,被指控的家臣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通过决斗来为自己辩护,这不但与当时建立起来的荣誉观念相对立,而且与家臣的保卫法庭的义务也是相矛盾的。所以,我认为波马诺亚所说的这种区别是当时法兰西人的一种新的法学理念。    
  我并不是说对所有裁决不公的上诉都要通过决斗来解决。对裁决不公案件的上诉与其他案件的上诉是相同的。人们还能记得,我在第二十五节中讲的那些例外。这里的这些上诉案件是否都要通过决斗来解决,主要是看封建宗主的法庭是否应该撤销决斗担保。    
  不能控告国王法庭裁决不公正。因为没有人能与国王是平等的,没有人能控告国王。国王没有顶头上司,所以也没有人能控告国王法庭。    
  这个基本法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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