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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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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节  日耳曼人名誉观念的新思考    
  塔西佗说:“日耳曼人认为在战场上丢掉盾牌是莫大的耻辱。许多人由于这种不幸而自杀身亡。”《撒利克古法》规定,诽谤他人在战场上丢掉盾牌的人,应付给被诽谤者十五苏的赔偿金。    
  查理曼修改了《撒利克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只给三苏的赔偿金。我们不应该怀疑这个君王是在削弱军队的纪律性。很显然,这个变化来自于兵器的变化。也正是因为兵器的变化,人们的很多习惯也随之改变了。    
  第二十二节  与决斗相关的习俗    
  我们与妇女的关系建立在与感官享乐密切相关的幸福之上,建立在爱和被爱的魅力之上,也建立在取悦妇女的欲望之上,因为妇女是某些构成个人价值的东西的最高明的鉴定者。这种取悦女人的一般的欲望导致产生了献媚的风气。这种风气并不是爱情,但很优雅、很轻浮。这是一种永久伪装的爱情。    
  根据每个民族和每个世纪的不同情况,爱情往往倾向于以上这三种因素之一,而漠视其中之二。我认为在决斗的时代,最为盛行的应该是献媚的风气。    
  在伦巴底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两个决斗者之一随身带有魔力草的话,裁决官就让人把他的魔力草拿去,并让他发誓不再带有魔力草。这样的法律只能建立在普通人的基础上。人们认为恐惧最能使人发明许多情节,引起各种幻想。在个人决斗中,决斗者全副武装,拿着沉重的进攻和防御性的武器。假如一种武器具有某种特性和威力,就可以使持有这种武器的决斗者占据上风。因此认为一些决斗者持有具有魔力武器的念头,就一直会在许多人的脑海里反复浮现。    
  这样就产生了奇迹般的骑士制度。这些奇迹般的想法充满了所有人的心灵:在小说中,人们可以看到游侠骑士、巫士、仙女、插翅的或聪慧的骏马,隐形人和刀枪不入的人;对伟大人物的出生和教育甚为感兴趣的魔术师;被施以了魔法或解除了魔法的宫殿。在我们的世界里出现了一个全新的世界,而只有粗俗的平民才沿着大自然原有的轨迹继续生活。    
  游侠骑士们总是全副武装,出没于古堡,要塞和强盗中。他们为弱者抱打不平并以此为荣。在我们当今的小说中,建立在爱情思想上的艳侠之风与武力和保护的思想交织在一起。    
  于是人们就幻想出一个非凡的男士。这个男士看到一位品貌非凡但却纤薄娇弱的女子,于是就乐意挺身而出为她冒一切风险,并在日常的生活行为上取悦于她。艳侠的风气就这样产生了。    
  这些骑士小说满足了这种取悦女人的愿望,给欧洲的部分地区带来了这种艳侠风气的精神,可以说这种精神,在古人中是少见的。    
  在罗马这个广阔的大城市里,出奇的奢侈满足了人们感官上的享乐。在希腊,某种田园寂静的意念诱发了人们描述爱情的感觉 '40' 。保护女子贞操和美貌的游侠骑士的思想意识导致产生了艳侠风气的思想意识。    
  骑士比武的习惯使得这种精神源远流长。它把价值的权利和爱情的权利汇集了起来。这就大大地增强了艳侠之风的重要性。    
  第二十三节  关于决斗裁决的法学    
  人们也许出自于好奇之心,想了解一下已成为司法裁决原则的这种畸形的决斗裁决习俗,想寻求形成这种怪异荒诞法学的基础。’建立在理智基础上的人类甚至把自己的偏见也制定成规则。再没有什么能比决斗裁决更不通情达理的了,但是决斗裁决一旦定下来,人们就会相当严肃地执行。    
  为了很好地了解当时的法学,就应该细心地研读圣·路易的法规。圣·路易使司法裁决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戴方丹和这位君主是同时代的人。波马诺亚的书写于他以后的时代 '41' 。其他著作者也都生活在他以后的时代,因此,应该从后来人们修正过的古籍中来研究古时的这个习惯。    
  第二十四节  决斗裁决的规则    
  如果有好几个原告的话,他们就应该协调一致,以保证由一个人来起诉;如果他们不能统一意见的话,参加听诉的人就会在他们中指定一个人进行上诉。    
  如果一个绅士向一个平民挑战的话,他应该手持盾牌和棍棒,站在地上。如果他手持绅士兵器骑马而来,人们将夺去他的马和兵器,扒去他的衣服,只剩下衬衣,并强迫以这样的装束与平民决斗。    
  在决斗之前,裁判官要发布三项命令,第一,命令各方亲属离场;第二,命令大家保持安静;第三,禁止援助决斗的任何一方,违者施以重刑。如果决斗者之一因为这种救助的原因而失败,违者甚至会被处以死刑。    
  裁决的人员看守着决斗场。决斗过程中如果一方提出议和。裁决人员要牢记此时双方所处的位置,如果讲和不能成功的话,决斗双方就可以按先前各自的位置继续决斗。如果双方为犯罪案件或因案件错判而决斗,没有领主的同意,双方则不能讲和。即使一方战败,没有得到伯爵的许可也不得言和 '42' 。这种许可令十分类似于我们今天的恩敕令。    
  但是对死刑案,如果领主因受贿,而同意议和的话,领主应付六十里弗尔的罚金,而且伯爵将会剥夺该领主惩罚坏人的权利 '43' 。    
  没有能力提出和接受决斗的人大有人在。弄清楚原因后,可以准许他们找人替他们决斗。为了使代替他们决斗的人能尽力与对方决斗,便规定如果此人被打败的话,他的手就会被砍掉 '44' 。    
  在过去的世纪里,人们制定了禁止决斗的法律,对违者处以死刑。其实砍掉他的手,也就已经让他受到了剥夺决斗资格的痛苦。对于男人来说,没有任何事情比失去做人的能力更为痛苦的事情了。    
  对于死刑案,当双方由他人代替决斗的时候,被告和原告都被安排在看不见决斗的地方。当一方决斗失败时,他就被用绳子捆住,施以酷刑。    
  在决斗中一方失败之后,并不意味着肯定败诉。比如,只是预审判决的决斗,那么,他就只是预审判决的失败。    
  第二十五节  对决斗裁决所作的限制    
  当双方因一些极不重要的民事案件而提出决斗,并且收到了对方的决斗担保,领主就会要求双方收回其决斗担保。    
  如果是一个人所共知的事实的话,比如,一个人在集市众目睽睽之下杀人,即不需证人作证,也不需要决斗取证,裁决官便进行公开宣判。    
  在领主的法庭里,当人们经常以同种方式进行裁决,而且这种方式已被人所共知的话,领主就拒绝双方决斗,以免不同的决斗结果改变决斗的习惯。    
  人们只能为自己,为其家族成员或为其要尽忠的领主而要求与他人决斗。    
  如果被告被获释,原告的其他亲属不能再要求决斗,否则,诉讼案就没有终结之日。    
  如果一个人的亲属要为他的死复仇,可实际上他却没有死,又回来了的话,人们就不得要求决斗。同样,如果这个人的出走是人所共知的话,就不可能造成人们被指控的事实,也同样不可能存在决斗的问题。    
  如果一个被杀的人在他死之前证明被告无辜,并指控另外一个人的话,人们不得与被告决斗;但如果他没有指控任何人,人们就会把他宣布的被告无罪的行为看做是对死者的一种宽恕。人们会继续追诉被告,在绅士之间甚至会产生冲突。    
  当冲突发生时,如果双方亲属中的任何一人提出或收到决斗担保,冲突争斗的权利便终止了。此时人们会认为双方愿意采用日常的司法判决程序。继续要进行争斗的一方将被判罚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使用决斗裁决有这样的好处:它可以把普遍性的纠纷转变成个人的纠纷;它把权利归还给法庭;他还使那些仅由国际法管辖的人重又被民法所管辖。    
  正像许多聪慧的事情是在用极其愚蠢的方式向前发展一样,也有许多愚蠢的事物却是在用非常巧妙的方法向前运动。    
  如果一个被指控犯有某项罪行的人能清楚地证明正是指控他的人犯了此罪,那么就不再需要决斗担保了。因为没有一个罪犯不愿意接受一场胜负未卜的决斗,而宁愿接受那肯定的刑罚。    
  已经由仲裁人或教会法庭审理的案件不得进行决斗。涉及妇女遗产的案件,也不得进行决斗。    
  波马诺亚说,妇女不得决斗。如果一个妇女向另一个人提出决斗,而没有指定自己的决斗人的话,她决斗的要求不能被接受。一个妇女必须得到其保护人的同意,也就是她的丈夫的许可才能提出决斗。但是未经丈夫许可,他人可以向她提出决斗要求。    
  如果提出或接受决斗的人不满十五岁,不得进行决斗。但在涉及孤儿的案件里,如果监护人或照管人愿望承担风险的话,可以允许不满十五岁的孤儿决斗。    
  据我所知,以下情况下奴隶可以决斗:一个奴隶与另一个奴隶决斗;奴隶与一个自由人决斗;假如受到挑战,奴隶还可以与一个贵族决斗;但是如果奴隶向贵族挑战;贵族可以拒绝与之决斗,奴隶的领主甚至有权把他从法庭上撤回来。奴隶可以根据与领主的契约或习惯与任何自由人进行决斗。教会主张他的奴隶也享有同样的权利 '45' ,并把这种权力作为尊敬教会的标志。    
  第二十六节  诉讼人与证人之间的决斗    
  波马诺亚讲过,诉讼人看到对方的证人就要做对自己不利的证言时,可以用下面的方法避开第二个证人作证:他可以告诉法官对方的证人是假的,是一个诽滂者。如果该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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