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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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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证实上述观点,我将提出一个新的意见,那就是消极取证制度的建立引发了决斗司法裁决。一个被指控伪造自己的遗产证书的人受到责难时只要用消极证言为自己辩护,即按照《圣经》的要求宣称自己的遗产证书不是伪造的就可以了事:这正是人们向奥托皇帝所申诉的消极取证的弊端。怎样才能纠正一条断章取义的法律所产生的弊端呢?人们采用了决斗的做法。    
  为了让大家对当时僧俗之间的纠纷能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我仓促地讲了一个奥托法。在此之前,还曾有过罗达利乌斯一世法。这个君王遇到了同样的抱怨和纠纷。为了确保财产的所有权,罗达利乌斯一世法规定证书的公证人必须发誓证书不是伪造的;如果公证人已经去世,所有在证书上签过字的证明人则必须立誓此证书不是假的。但是邪恶总是存在的,应该采用我以上所讲的方法来纠正这些邪恶。    
  我发现在此之前,当查理曼召开公民议会时,人们向他报告说在众多的诉讼案件中,很难确定原告和被告是否做了伪誓,因此建议最好恢复决斗取证。查理曼照办了。用决斗的方式进行裁决在勃艮第人居住的地区得到了发展,而立誓取证在这里却受到了限制。意大利国王欧梯多立克废除了东哥特人的单个决斗。在申达逊突斯和列赛逊突斯的法律里,决斗从根本上遭到了废除。但在纳尔波内兹,这些法律很少为人所接受,决斗在这里被视为哥特人的特权 '33' 。    
  在东哥特被希腊摧毁之后,伦巴底人征服了意大利,并把决斗之风带到了意大利。起初意大利的法律反对使用决斗。查理曼、宽容路易、诸奥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令,这些法令被归并到伦巴底人的法律中,并被加入到《撒利克法》中。这些法令扩大了决斗裁决的使用范围。首先是在刑事案件中使用,然后又被用在民事案件中。人们不知如何是好:通过用立誓的方法来进行消极取证是不合适的,但是用决斗来裁决也不尽如人意。人们时常变换取证的方法,喜欢采用哪种就采用哪种。    
  一方面,僧侣们很得意地看到在教堂里 '34' 和祭坛上审理所有的世俗案件;另一方面,高傲的贵族则用剑来支持自己的权威。    
  我绝不是说,是僧侣引入了贵族们所抱怨的那些消极取证的司法裁决制度。这种做法是从蛮族人的法律精神和消极取证发展过程中演变形成的。这样一个可以使很多罪犯逃脱惩罚做法,一定会能使人们想到应该利用宗教的圣洁来震慑罪犯,以使作伪证的人惊慌失色。正是因为如此僧侣们才支持使用消极取证及其做法。但在其他场合,僧侣们反对消极取证 '35' 。在波马诺亚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教会法庭从来都不接受消极取证,这无疑对消极取证的崩溃和削弱起到很大作用。    
  所有这些还可以使人们感觉到我已讲了很多的消极取证法和决斗裁决法之间的联系。世俗法庭能完全接受这两种方法,而教会法庭却拒绝使用这两种方法。    
  在选择决斗取证时,每个民族都会遵循自己尚武的精神。因为,在人们把决斗裁决制度建立起来并把它视为上帝的判决时,人们就废除了十字架取证、冷水或沸水取证等裁决方式。而以前这些裁决方式也都被视为上帝的判决。    
  查理曼规定如果他的子女们发生争端,应用十字架取证法来裁决。宽容路易把十字架裁决限制在审理教务案件的范围内 '36' 。他的儿子罗达利乌斯规定,对所有案件都废止这种取证法。他甚至还废除了冷水取证法。    
  当时能被普遍接受的习惯寥寥无几。但这并不是说那时某些教会法庭没有使用过这些取证方法,在菲利浦——奥古斯特的一项法令 '37' 里有大量的篇幅讲述到了这些取证法;我只是想说当时人们很少使用这些立证方法。生活在圣·路易时代和以后时代的波马诺亚在列举不同类型的取证方法时,只讲到了决斗取证法而没有涉及其他取证方法。    
  第十九节  撒利克法、罗马法及《敕令》消亡的新理由    
  我已经讲过了《撒利克法》、罗马法以及《敕令》失去其权威的理由。在此,我要再讲一下,决斗取证的广泛使用也是这些权威消亡的一个主要原因。    
  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接受决斗取证的《撒利克法》逐渐变成了无用的法律,因此开始消亡。罗马法也不接受决斗取证,因此也同样消亡了。那时候人们只想着如何建立决斗裁决的法律,只想着建立一种优良的法学体系。《敕令》也变得越来越无用了。这样许多法律都丧失了权威性,而人们却不清楚它们究竟是在什么时候失去权威的;这些法律开始被人们遗忘了,而人们却无法找到能取而代之的其他法律。    
  这样的民族不需要成文法,因此成文法就轻易地被人们遗忘了。    
  当事双方不是有争议吗?只要让他们决斗就行了。所以,不需要非常复杂的程序。    
  所有民事和刑事的诉讼案都被简化成简单的事实。人们正是根据这些事实而决斗。不仅只是诉讼案的主体判决取决于决斗,就连一些附带事件或中间判决也取决于决斗。这就是波马诺亚在其所举的例证中所阐述的。    
  我认为,在第三朝代开始时,法学已经形成,一切都由名誉观念来支配。如果有人不服从法官的话,法官就会对他的无理行为追究责任。在布尔治,如果主监官传唤一个人来而这个人不来,主监官就会说“我派人找过你,你不来,并对我的传唤不屑一顾。请告诉我你轻蔑我的理由。”于是他们就决斗了。最后,胖子路易改革了这个习惯。    
  在奥尔良,所有的债务纠纷都使用决斗来裁决。少年路易宣布:要求索债金额在五个苏以上的案件才能使用此方式进行裁决。这项敕令是一项地方法律。因为在圣·路易时期,只要价值在十二个丹尼尔就可以使用此方式。波马诺亚曾经听一个法学家说,以前某一个时期在法兰西有一种坏习惯,人们可以雇一个决斗高手为这类债务纠纷决斗。由此可见当时决斗裁决肯定已被非常广泛地使用。    
  第二十节  名誉观念的起源    
  在蛮族的法典中,人们发现了某些难解之谜。佛里兹人的法律规定受棍打的人仅可得到半个苏的赔偿费;但轻微受伤的人则可得到比这多得多的赔偿费。根据《撒利克法》,一个自由民打击另一个自由民三棍子,他就得付给挨打的人三个苏的赔偿金。如果打出血的话,则按铁器伤人受罚,付罚金十五苏。人们是根据伤害的轻重程度来实施刑罚的。伦巴底人的法律对打人一棍、两棍、三棍、四棍的罚金有所不同。今天打人一棍子与打人十万棍的罚金是一样的。    
  被并入《伦巴底法》的《查理曼法令》规定,人们可以用棍子来进行被该法令所许可的决斗。可能这是僧侣们的主张,也可能是因为决斗广为传播,而人们希望减少血腥气味的原因。宽容路易的敕令允许决斗者决斗时自行选择使用棍棒或武器。最后,只有奴隶才用棍棒进行决斗。    
  我已经看到,我们的荣誉观念已经产生和形成。原告开始在法官面前指控被告曾犯过某种罪行,被告则宣称原告在撒谎。这样一来,法官就判令他们决斗。一条准则就这样形成了:当人们认为一方在撒谎的时候,就需要决斗。    
  一个人如果宣布他要决斗,就不得反悔。如果他要反悔,就要被处以刑罚。这样,另一条准则也产生了:即一个男人既然已经许诺,名誉就不允许他失言。    
  绅士们是骑着马,手持武器进行决斗的;而平民则是手持棍棒徒步决斗。由于这个缘故,棍棒被看成是羞耻的工具 '38' :因为一个被用棍子打败了,他就会被看做是下贱的人。只有下贱人在决斗时不掩面 '39' ,这样只有他们的脸会受伤。因此,挨耳光被认为是奇耻大辱,需要用血来洗刷:因为一个挨耳光的人也被认为是下贱的人。    
  日耳曼人对待荣誉与我们一样敏感,甚至比我们更敏感。对这些耻辱,就连最疏远的亲属也会有受到强烈伤害的感觉。他们所有的法典都建立在这个基础上。伦巴底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带领其他人去打一个完全没有防备的人,并使对方受到羞辱和嘲笑的话,应付致死人命所应付的赔偿金的一半;如果出于同样的动机,把对方捆绑起来,应付同样罚金的四分之三。    
  因此可以说,我们的先辈对侮辱极为敏感。但是他们对一种特别类型的侮辱没有加以区别:这就是使用某种器具并用某种方式对身体的某些部位进行击打。当然所有这些都包括被打败的侮辱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施暴的程度决定了遭受侮辱的程度。    
  第二十一节  日耳曼人名誉观念的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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