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说得好,阿那斯塔西乌斯卖掉所有官职的同时,也把帝国变成了贵族政体。
柏拉图不能容忍这种交易。他说:“这就像在一条船上,收到某人的钱财,便能让他去当舵手或航海员。这条规则既然对于其他任何一种职业都是有害的,难道在统领共和国时就是有益的吗?”不过,柏拉图说的是以品德为基础的共和国,而我们谈到的是君主国。在君主国里,出卖官职虽然有时没有公开的条例,但由于朝臣的贫穷和贪婪,也总是有出卖官职的现象。偶然的买卖官职也许比君主选择任用的人更能发掘人才。简言之,以财富而获取显贵,这种方式较能激励和培养人们的勤勉。而勤勉正是这种政体所急需得到的。
第五个问题:什么样的政体需要监察官?共和国需要监察官。因为共和国的原则就是品德。然而,亵渎品德的不止是犯罪行为。疏忽、谬误、爱国心某种程度的减弱、危险的榜样、腐败的种子也会破坏品德。这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却逃避法律;虽然它们并不破坏法律,但却削弱法律的效力。这一切都应该由监察官加以纠正。
在雅典曾有人把一只被老鹰追逐而逃人他怀中的麻雀打死,最高裁判所的法官判处此人刑罚,这不禁使众人骇然。一个挖去自己小鸟眼睛的小孩被法官判处了极刑,更使人惊愕不已。请注意,问题已不在于对犯罪的惩处,而是对共和国赖以生存基础的风俗行为的审判。
君主国并不需要监察官,因为它是以荣誉为基础;就荣誉的性质而言,世界上所有的人都可以充当监察官。任何人做出玷污荣誉的事,都会受到责难,即便本身不具备荣誉的人也会说三道四。
在君主国里,如果有监察官的话,使监察官腐化的人正是他们要去纠正的那些人。监察官对于君主政体的腐败,是无能为力的;然而君主政体的腐败势力却会凶猛地反对他们。
专制政府不该有监察官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来自中国的事例却似乎违背了这条规律。在本书的随后章节中,我们将会读到中国设立监察制度的特殊理由。
'1' 哥林多菲罗老斯在雅典制定了一条法律,规定土地份额和遗产的数目应该永远相同。
'2' 哥尼利乌斯·尼波斯在《序言》里说:“雅典名人娶他的亲妹为妻,不算乱伦无耻,因为当地居民有此习惯,但是按照我们的风俗是不允许的。”这个习惯非常古老。亚伯拉罕在提到撒拉时说:“她是我的妹妹;我们是同父异母的兄妹。”过去各个不同的民族制定不同的法律时,也都依据同样的理由。
'3' 塞内加的《格老狄乌斯》中载有“雅典许可一半,亚历山大里亚则完全许可。”
'4' 柏拉图也拟订过类似的一项法律。
'5' 卢梭把人口分为四级:五谷和水果的收入达五百米拉的人为第一级。收入达三百米拉又有养一匹马的人为第二级。收入达二百米拉的人为第三级。一切以体力劳动为生的人为第四级。
'6' 卢梭不让第四级担任公职。
'7' 对征服的土地,士兵们要求更大的份额。
'8' 这些法规对妇女的嫁资应多加限制。
'9' 官吏任期一年,元老任期终身。
'10' 色诺芬在所著的《拉栖弟梦共和国》中说,莱喀古士规定“元老院的成员应由老年人中选出;这样做是因为老年人尽管到了晚年,也不会玩忽自己的职责;他让老年人充当年轻人智勇的裁判;这样,他就使老年人显得比精力充沛的年轻人更具尊荣”。
'11' 最高裁判所自身也要受到监察。
'12' 古罗马的历史上,我们可以看到,这种特权的行使对共和国十分有利。以下所述只是共和国最腐化的时期。奥露斯·富尔维乌斯启程去找卡蒂林,他的父亲把他召回处死。还有其他一些公民也有同样的行为。
'13' 那时的威尼斯人,从各方面看,他们的行为都是很有智慧的。曾经有一个威尼斯贵族与一个“陆地”的公民为争夺教堂中的次席而发生了纠纷。他们的裁判指出,一个威尼斯的贵族在威尼斯境外不比其他公民的地位优越。
'14' 古罗马的十大官吏们把此项法律放在最后的两个铜表法内。
'15' 今天一些贵族国家就是如此。这是最能使国家衰败的。
'16' 格老狄乌法禁止元老院的元老们在海上拥有任何四十梅衣以上的船只。
'17' 密人投书嘴内。
'18' 一个监察官甚至不得搅扰另一个监察官。没一个监察官做自己的记录,不必管他的同事的意见如何,否则监察工作就等于被推翻。
'19' 雅典的计政官让所有的官吏都要汇报工作,但自己则不对任何人作汇报。
'20' 威尼斯就是如此。
'21' 这些贵族国家立法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维护他们的国家,不如说是为了维护其所谓“贵族性”。
'22' 塔西佗在《史记》中指出:“从化外人看来,如果当奴隶的人慢吞吞地干活的话,似乎就应该立即实行专政。”
'23' 西塞罗在《法律》一书中指出:“护民官的权利有那么大吗 ? 谁能说它不那么大吗 ? 但是人民的力量更残暴、更强烈得多,就因为有了首领才显得温和,好像什么力量也没有似的。因为首领深思熟虑后才进行冒险;人民因感情冲动则不知自己所冒的风险。”
'24' 夏尔旦说,波斯没有参议院。
'25' 据传,阿尔达克塞尔克塞斯有 150 个儿子。阴谋反对他的只有 50 个,都被处死。
'26' 使用破产的和解金亦如此。
'27' 这个制度到了朱利安法时才得以建立。人们因此可以免除坐牢;财产的让与也因此不再是可耻的事了。
'28' 柏拉图在他所著的《共和国》里把公民拒绝担任公职列为共和国腐化的标志之一。他主张对拒绝公职者应处以罚款。在威尼斯,则处以流放。
'29' 一些百人酋长向人民呼吁,要求他们担任从前他们担任过的职位。一个百人酋长说:“伙伴们 ! 你们应该把防卫共和国的一切岗位都看做是光荣的才对。”
'30' 奥古斯都剥夺元老、总督和省长们携带武器的权力。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著 张雁深译
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
第—节
各种政体民法的简繁
君主政体的法律不像专制政体的法律那样简单。君主国必须有法庭。这些法庭要作出判决;判决会被保存起来,并且加以研究。这是为了保持判决的一致性,只有这样,公民的财产归属和生命才能同国家的政体一样地稳固而安定。
在君主国里,司法的行政程序不仅对有关生命和财产的事宜作出判决,而且也对有关荣誉的事作出判决,因此需要极谨慎地查询。当法官的责任愈重大,裁判所涉及的利益愈重要的时候,尤其需要谨慎从事。
因此,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中规定、限制和引申极多,由此而产生出浩若烟海的特殊案例,俨然成为一种推理的艺术。我们不必为此感到震惊。
君主政体确立了一整套等级、门第、出身的差别体系,这也经常使财产的性质产生差异;而且与这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相关的法律也能够增加这些差异。因此,在我们这样的欧洲国家里,财产所有权分为:夫妻双方的“私有财产”、“共有财产”或“继承取得的财产”;“奁产”、“奁产以外的财产”;“父系遗产”、“母系遗产”;各种类型的“动产”;“五条件继承的不动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不动产”;“由继承而取得的财产”、“由让与而继承的财产”;“免除课役的贵族财产”、“负有义务的平民财产”;“在不动产中设定的年金”、“在现金中设定的年金”。每一种财产归属关系都设有相应的特殊法规,财产的归属都必须遵循这些法规。这样法律就并非是简单的程序了。
在欧洲各国,封地是世袭的。贵族必须拥有固定的财产,以便使被封有土地的贵族总是能够有力量侍奉君主。于是便应运而生了多种多样的方法,例如,在有的国家,封地不允许由弟兄们瓜分。还有一些国家,次子们能够享有较富裕的生活保障。
熟知各省情况的君主能够制定各种法律,或是容忍不同的习俗。然而,暴君则对情况一无所知,并且对一切都能不加关注;他对此只需采取一般性的措施,并且无论对何处都依照他同样的、独断专行的意志实行统治。一切都被他踩在脚下。
在君主国里,随着法庭裁判的增多,案例中相互矛盾的判决有时就会显现出来。这是因为有时候后来的法官对案件的认识不同;或者是因为同一案情,由于辩护得好坏而产生歧义;最后,还会由于某些人的插手干预产生种种弊端。立法者时常纠正这种不可避免的判决矛盾的弊病。所以,这种弊端甚至是与政治宽和的国家精神相违背的。因为,人民之所以不得不再次求助于法院,应该是由宪法的性质所决定,而并非出自法律的矛盾性和不确定性。
在必然有身份差别的国家里,就必然有特权的存在。这进一步减少了法律的简单性,特权会产生众多的例外。
有一种特权对于社会,尤其是对于其特权授予者而言,最无伤大雅,那就是可以任意选择法院进行诉讼的特权。然而,这也会产生新的困难;就是说,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