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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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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来处理财产的支配事项一样,都是必要的。    
  所以,假如国有财产被出让了,那么国家不得不筹措一笔新的款项购置另一份国有财产。但是这一临时措施会把国家的政治体制搞垮。因为按照事物的性质,每购置一份国有财产,国民就要拿出更多的钱,同时君主获得的钱就会减少。一句话,国有财产是必要的,而国有财产的出让则是不必要的。    
  在君主制国家里,王位的继承顺序是根据国家的利益而建立的。国家利益要求这一继承顺序必须确立以免发生我曾谈过的在专制国内出现的麻烦。专制国家里一切都是不确定的,都是独断专行的。    
  建立王位继承顺序并不是为了执政家族的利益。如果国家有了一个执政家族,这对国家是有利的。规定私人继承关系的法律是民法。民法的宗旨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规定王位继承关系的法律是政治法,政治法的宗旨是为了国家的利益和维持国家的存在。    
  由此可以看出,当政治法为国家制定王位继承顺序,并且这一顺序已经完结时,假如按照另外一个不管是什么样的国家的民法来要求获得王位继承权,这是极其荒谬的。    
  一个特殊的社会不能给另一个社会制定法律。罗马的民法就不比所有其他国家的民法更适用。就连罗马人自己在审判他们的国王时也没有使用他们的民法。他们审判国王使用的准则极其恶劣,所以不应该让它们再现。    
  由此还可以看出,当政治法废黜某一家族的王位继承权时,如果依照民法希望恢复王位继承权,这也是荒谬的。恢复是民法规定的东西,也许对遵循民法生活的人们是适用的,而对那些为了民法而安居,为了民法而生存的人们来说是不适用的。    
  让我借用西塞罗的一句话,如果可以根据我们裁决一条檐槽的使用权时所使用的准则,用来决定一个王国,一个民族甚至整个世界的权力问题,那真是可笑的。    
  第十七节  续前    
  应从政治法的规则,而不是从民法的规则对“贝壳放逐法”加以研讨。这一做法并没有羞辱平民政体,恰恰相反,这种做法非常适宜地证明了平民政体的宽厚。我们总是把流放看做是一种刑罚。假如我们能把“贝壳放逐法”的观念与惩罚的观念区分开来,我们就会感到“贝壳放逐法”的宽厚了。    
  亚里士多德对我们说,当时大家都认为这种做法既有人道主义的成分,又深得人心。如果说人们在作出“贝壳放逐法”这一审判的当时当地并不觉得这种做法是令人憎恶的,而我们今天这样遥远地看待当时的事情,那么我们今天得出的看法能同当时原告、法官以及被告的看法相一致吗?当时人们的这种判决是把极大的荣誉给了被审判者。而当雅典人把这种审判滥用到一个毫无价值的人的身上时,人们马上停止使用这种审判。可以说“贝壳放逐法” '10' 是一条令人赞赏的法律。它预防了一个已经得到荣誉的公民又获得一次荣誉而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第十八节  应当研究一下那些显得矛盾的法律是否属于同一种类    
  罗马允许丈夫把妻子出借给他人。普卢塔克很明确地告诉我们,我们知道卡托把自己的妻子借给了一个叫荷滕西乌斯的人,然而卡托并不是一个违犯国法的人。    
  另一方面丈夫如果容忍妻子的淫荡行为,不把她交付审判,或是在审判后又把她带回家里,丈夫将会受到惩罚。    
  这些法律看上去好像自相矛盾,其实不然。允许罗马人出借自己的妻子给他人的法律明显的是拉栖弟梦时代的制度。建立这种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给共和国繁衍“良种”的后代——如果我可以使用“良种”这个字眼;而另一条法律的宗旨是为了维护良好的风俗,前者是政治法,而后者是民法。    
  第十九节  应依家法处置的事情不应依民法处置    
  西哥特人的法律规定,奴隶碰到主妇与他人通奸时有义务将他们捆缚起来,交给其丈夫和法官处置。这是多么可怕的法律。它把国家、家庭及个人的复仇权交给了那种下贱人!    
  这条法律只适用于东方国家的后宫。那里的奴隶负责内宫禁地,一旦有违法的事情发生,他们就得承担渎职之罪。他们把罪犯抓起来,并不是为了审判他们,而是为了洗刷自己,让人们了解罪行发生时的情况,免去他人对自己失职的怀疑。    
  然而,在妇女不受看管的国家,如果民法使家庭主妇受到她们自己的奴隶的询问调查,这是荒诞不经的。    
  这种调查在某种场合最多也只能是一种特殊的家法,而并不是民法。    
  第二十节  属于国际法的事情不应依民法的原则裁定    
  自由的主要含义就在于人不能被迫去做法律所没有规定的事。只有受到民法的支配,我们才能自由。因为我们生活在民法之下,所以我们是自由的。    
  由此可以得出,因为君主们相互之间并没有生活在民法之下,所以他们是不自由的。他们受暴力的支配,他们无论是用暴力签订条约还是自愿缔结条约都具有强制意义。我们则是生活在民法之下,当我们被迫签署并非法律所要求的契约书时,就可以借助法律的力量反抗这种暴行。但是,作为一国之君的君主,他不是强制别人就是被别人强制,是不能埋怨他人用暴力强迫他签署条约的。他如果这样做了,就好比他在抱怨他自己的天然地位一样。这就如同他想成为其他君主的君主,并让其他君主成为他的臣民一样。这也就是说他的这一做法是违背事物的本质的。    
  第二十一节  属于国际法的事情不能由政治法来裁定    
  政治法要求每一个人均要服从他所在国的民事和刑事法庭的管辖及国君的惩戒。国际法要求各国君主派遣使臣。根据事物本质产生的原因,这些被遣往外国的使臣,不能接受驻在国国君和法院的管辖。使臣是遣使国国君的代言人。这个代言人应有人身自由,其行动不应受到任何阻碍。他们经常会令人不愉快,因为他们是在全心全意地代表一个独立的人讲话。如果这些人能因犯罪而受到刑罚,那么人们就会把罪行全都加在他们身上;假如这些人能因负债而被逮捕,那么人们就会给他们捏造出一些债务来。君主本是骄傲自豪的人,但因为上述原因,代表他讲话的人将是一个对他周围所有的事物感到恐惧的人。使臣的问题应该遵循国际法的理由来处理,而不应该按照政治法产生的理由来处理。假如这些使臣滥用其代表身份,驻在国可以将他们遣送回国,以停止他们的代表身份。人们甚至可以向派遣国的国王对他们提请诉讼。这样一来派遣他们的国王或者成为这些使臣的审判官或者成为他们的同谋。    
  第二十二节  印伽王阿杜阿尔巴的不幸命运    
  我们刚才所阐述的原则曾遭受过西班牙残暴的侵犯。只能用国际法对印伽王阿杜阿尔巴进行审判,可是西班牙人则用政治法和民法对其进行了审判。西班牙人指控这位印伽王曾经处死过一些他的臣民,曾经娶过好几个妻子等等。最愚蠢的是西班牙人没有用印伽王本国的政治法和民法来审判他,而是用西班牙的民法和政治法对印伽王进行了审判。    
  第二十三节  由于某些原因,当政治法要毁灭国家时,应建立另一种可以保护国家的政治法,这种政治法有时可以成为国际法    
  政治法使得国家建立起了王位继承人顺序。当这种政治法成为它所建立的这一政治体系的破坏因素时,就应当选择另外一种政治法来改变这一继承顺序。后者并非与前者相对立,它与前者基本上是一致的。因为两者均取决于一个原则,人民的安全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我曾经说过,当一个大国沦为另一个大国的附庸时,它本身将会衰弱,甚至它的宗主国也要衰弱。我们知道,一个国家拥有自己的国家元首,财政收入得到很好的管理,金钱没有流出国门使得国富民强。这对国家来说是很有利的。治理国家的人不能陶醉于外国的行为准则,这一点很重要。外国的行为准则总不如自己本国所固有的行为准则更适用于本国的情况。再则,人们总是不可思议地珍视本国的法规和风俗习惯,而这些法律和风俗习惯则使得每个民族的人们幸福,愉快。正如各国历史所向我们展示的一样,如果没有大动乱和大的流血事件发生,人们很少会改变自己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由此说来,如果一个大国的王位要由另外一个大国来继承,那么前者可以完全拒绝后者成为它的新国君。那么此时改变一下王位的继承顺序,对这两个大国都是有益的。俄国伊丽莎白王朝初期制定的法律就慎重地规定,任何一位他国的君主均不能继承俄国的王位。葡萄牙的法律也拒绝了所有外国以血缘权力为由提出继承王位的请求。    
  如果一个国家能够做到拒绝外国国君继承本国王位,那它就更有理由让外国国君放弃本国王位继承权。假如这个国家害怕某些联姻会产生使该国丧失独立或被瓜分的后果,它就可以要求缔结婚姻的双方以及他们的子女放弃对该国所拥有的一切权力。因为国家可以制定法律来排除他们的继承权力,所以放弃继承权的人和反对放弃继承权的人也就更不应该对此加以抱怨了。     
  第二十四节  警政规则与另一民法不属于同一范畴    
  官吏对一些罪犯处以刑罚,而对另外一些罪犯则处以训斥。前一种罪犯为社会所不齿,而后一种罪犯则被强迫遵照社会规矩去生活。    
  在实施警政时,与其说法律是惩罚者,不如说官吏是惩罚者。而在审判罪犯时,与其说官吏是惩罚罪犯,不如说是法律在惩罚罪犯:警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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