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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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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施警政时,与其说法律是惩罚者,不如说官吏是惩罚者。而在审判罪犯时,与其说官吏是惩罚罪犯,不如说是法律在惩罚罪犯:警政事务随时发生,通常较为琐碎,无须迅捷,而且量以重刑是很不适宜的。警政永远处理的是一些琐碎小事,人们也不会为他们树碑立传。与其说它是法律,不如说它只是一些规矩而已。受警察管制的人没有一时一刻不处于官府的监控之下。假如这些人还能逞凶施暴,那就是官府的错误。因此,不应当把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同轻微触犯警规的行为混淆在一起,因为它们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正是由于将这两者混为一谈,所以在意大利的这个共和国,人们并没有按照事物的本质行事。在这里,携带火器所遭受的刑罚同死刑罪的刑罚是一样的。在这里使用火器做坏事的竟然不比仅携带火器遭受更大打击。    
  还有,这个共和国的皇帝还做了一件令人“赞不绝口”的事情,他将一个面包商以木桩刑处死,其原因仅仅是因为他发现这个面包商在舞弊。这是苏丹的行为。他不懂得怎样才能做得公正,而且使公正过于极端化了。    
  第二十五节  当问题应服从由事物的本质产生的特殊规则时,就不应按民法的一般规则来处理    
  在航行途中,水手在船上签订的所有民事契约全部无效。这是一条好法律吗?弗朗索瓦·比拉尔告诉我们,在他那个时代,葡萄牙人并不遵守这条法律,而仅仅是法国人遵守它。人们只是暂时地呆在一起,没有任何需求。君主给他们提供了一切,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航行。他们不再是社会的一员,而是船上的公民。因此不应缔结这些契约。这些契约仅仅只是为了承担文明社会的责任而被引进到船上的。    
  罗得人在沿海岸航行的时代也制定了一条具有同样精神的法规。这条法律是:遭遇暴风雨时,留在船上的人有权占有船只及船上的物品,弃船而去的人则一无所有。      
  '1' 见歌剧《费德尔》。     
  '2' 例如非洲的洛文果。     
  '3' 当庞培围困犹太人的圣殿时,犹太人就没有抵抗。      
  '4' 鞑靼人的这条法律十分古老。普利斯库说,阿提拉在某个地方停下来要娶自己的女儿为妻。他说这是西叙亚人的法律所允许的。     
  '5' 早期的罗马人就是如此。     
  '6' 在罗马,堂表兄弟实际上用一个姓氏,他们也就是兄弟了。     
  '7' 在古代罗马,堂表兄妹是禁止通婚的。后来为了庇护一位极得人心的人物,人们制定通过了一条法律,准许堂表兄妹结婚。这位人物娶了自己的表妹。     
  '8' 人们认为这类婚姻要光荣一些。见《十诫的特殊法律》,巴黎 1640 年版,第 778 页。     
  '9' 领主派官吏向农民征收通行税,伯爵强迫绅士们捐款,主教强制僧侣们交钱。我们注意到了以上两件事实,我们就会看到,后人们对“贝壳放逐法”的理解是不正确的。     
  '10' 是古雅典平民大会的一种特殊投票法,旨在防止僭主政治之再起。每年召开平民大会时,公民将他认为可能危害民主政治的人的名字记于贝壳内,当这个人的票数过半时,他将被放逐国外十年。然而被放逐的人并非有罪,十年后他可以返回祖国 ( 译者注 ) 。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著 张雁深译        
第六卷导读    
   著者在本卷着重对欧洲各国法律的起源、历史和变革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并对建立这些法律的理论根据、历史渊源、人物和事件进行了考证和甄别。著者以严谨而具有说服力的论证和丰富的史实,勾勒出一幅欧洲封建法律的理论、体制,形态的发生、发展、兴盛和衰败的广阔的历史全景图,尤其阐述了封建法律的理论与君主国的建立,以及与君主国革命的关系。许多封建法律中的诉讼程序、判决方法、惩处方式的起源和实施过程对于读者了解法律,剖析历史具有经典性的指导意义。另外,本卷中反复提及和论述的“赋税”、“贡赋”、“封地”等与封建法律的司法程序有关的称谓,以及“封臣”、“近臣”、“自由人”等封建社会等级与法律沿革之间的关系,也具有极高的史学意义和进行学术探讨的参考价值。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著 张雁深译        
第二十七章    
   古罗马继承法的起源与变革    
  这个问题与远古时期的制度有着不解的渊源。为了对它深入进行研究,请允许我在罗马初期的法律中寻求我所不知的,并且是至今尚未被人们所了解的东西。    
  人们知道,罗慕露斯把他弹丸小国的全部土地分给了他的臣民。以我之见,这就是罗马继承法的起源。    
  当时有关土地分配的法律要求每个家庭不得将财产转让给其他家庭。所以,只有两类继承人得到法律的认可:一、子女和生活在父权之下的所有后裔,这里被称为“父系自然继承人”;二、在没有上述继承人的情况下,则由最近的男系亲属来继承,被称为“男族亲”。    
  被称做“女族亲”的女系亲属是没有继承权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女系亲属可以继承的话,她们就会把该女系亲属的家产带到另一个家庭,所以制定此规定。    
  子女绝对不能继承母亲的财产,母亲亦然。如果可以这样相互继承的话,就会导致一个家庭的财产落人另一个家庭。因此,《十二铜表法》不允许这样的继承,而只允许“男族亲”继承,儿子和母亲之间不存在任何继承关系。    
  但是,“父系自然继承人”或“男族亲”的性别则无关紧要。因为,母系亲属是不能继承的。尽管一个有继承权的女子可以结婚,但其所继承的财产在其出嫁时则必须留下。也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十二铜表法》有关此项的法律对继承人是男性或女性就没有加以特别注意。    
  对男方来说,孙子女可以继承祖父的财产;但是外孙子女则不得继承其外祖父的财产。为了使该财产不落人另一个家庭,人们选择“男族亲”为继承人。所以,女儿可以继承父亲的财产,而她的子女却不能继承她父亲的财产。    
  所以在古罗马的家庭里,当妇女的继承权与土地分配法相适应时,妇女就拥有继承权,当与土地分配法发生冲突时,妇女就没有继承权。    
  这就是古罗马初期有关继承权的法律。这些继承权法依附于罗马的政治体制,并且派生于土地分配法律。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法律并不起源于国外,而且也不是由派到希腊城市的代表们所带回来的。    
  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告诉我们,塞尔维斯乌斯·图里乌斯在废止了的土地分配制度中找到了罗慕露斯和努玛的法律。他恢复了这些法律,并赋予了新的内容。因此,人们不能怀疑以上所说的有关土地分配上的法律是这三位罗马立法者的成就。    
  既然继承的顺序是根据政治法而建立的,公民就无权用个人意志去干扰它。也就是说,在罗马初期公民无权立遗嘱。当一个人在生命的最后时刻,施恩的权利被剥夺应该是何等痛苦啊!    
  在这个问题上,罗马人找到了调和法律和个人意志的方法,那就是允许在公民议会上处置人们的财产。所以,订立遗嘱或多或少都是立法权的一种表现。    
  《十二铜表法》允许立有遗嘱的人选择他所愿意选择的公民作为他们财产的继承人。罗马法律对遗嘱继承人的数额限制得非常严格,其原因在于要遵守土地分配法。罗马的法律为什么要广泛扩大立遗嘱的权利呢?这是因为父亲既然能出售自己的子女 '1' ,那他就更可以剥夺其子女的财产。因此,采用不同的法律原则就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是古罗马法律的精髓。    
  雅典的古法不允许公民立遗嘱。而梭伦却允许公民立遗嘱,但有子女的公民除外。充满父权思想的罗马立法者甚至允许订立损害子女利益的遗嘱。应该承认,雅典的古法比罗马的法律更符合当时的社会状况。由于罗马人不受任何限制地立遗嘱的做法逐渐地破坏了土地分配上的政治法规,从而导致了一个最不幸的社会现象:这就是贫富分化。很多遗产都集中在了一个人的身上。有的公民得到了很多份遗产,而大多数人什么也得不到。因此,那些被剥夺了继承权的人就要求重新分配土地。节俭、吝啬和贫穷是当时罗马人最为显著的特点。在这个时代,人们要求重新进行土地分配,因为这也是奢侈最鼎盛的时代。    
  由于遗嘱是由公民议会制定的特定法律,所以从军的人私下立遗嘱的权利被剥夺了。但是,公民议会也赋予了军人在几个同伴面前订立遗嘱的权利,其所立遗嘱的条款与在公民议会上所订立的遗嘱条款 '2' 是相同的 '3' 。    
  公民议会一年只召开两次。而公民人数在不断增加,事务也会不断增多。因此,人们认为,准许公民在一些能够代表公民议会的成年罗马公民面前订立遗嘱,是非常便利的 '4' 。这些成年公民一般由五位组成。继承人可以在他们面前购买继承权,也就是说获得遗产。另一个成年公民用秤将遗产称重估价,因为那时罗马人还没有货币。    
  从表面上看,这五个公民很可能代表五个社会阶层的人,第六个阶层就算不上了,因为,这一阶层的人都是一无所有。    
  不应该像查士丁尼说的那样,遗产称重估价销售是想象中的事。后来,它的确变成了想象中的事情,但是,起初并不是这样的。调整遗嘱的法律大多都渊源于这种销售的实践。乌尔边的《断篇》为此提供了极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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