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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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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渴望平等对法国当时不公正的特权和等级制度来说是合理的诉求,但平等并不能与社会正义划等号。法国人在追求平等之时,没有意识到绝对平等的不可实现性,它带给人类的将是人为的不平等,导致人性之恶不受遏制的膨胀,对个人权利的彻底剥夺,人世间的尊严、道德等文明价值荡然无存。不平等是自然形成并且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它是由各种非常复杂的因素造成的,尤其是一些由家庭、社会环境、个人差异和勤奋程度造成的不平等因素对社会进步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即使是缺乏社会公正的不平等,如社会的丑恶现象一样,消除它们也是长期的一个过程。伯克在其《法国革命论》中指出,法国人对自由的含义一无所知,根本没有认识到社会无法实现平等的事实,而且上当受骗地相信了人类手足之情的神话。法国人摧毁了按照社会地位和职业划分社会等级的旧有的社会秩序,从而破坏了保障政治自由的最佳社会结构。托克维尔指出,试图使人们之间平等意味着“一种新的奴役形式”。阿克顿这样评论到:“法国大革命之所以对自由是灾难性的,其最深刻的根源在于它的平等理论。”
  公意即自由
  大革命理论家信奉卢梭的“公意”概念,宣称“公意”相当于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如果文明的公民能够作为社会人和公民而不是作为独立的个体作决定,那么“公意”就能反映他们的愿望;真正的自由存在于服从公意的选择之中。因此,公意是美德,是主权,应该支配整个社会和法律,具有最高和终极的权威。私欲是不道德的,公民有义务“把公共意志看成是自己的意志”,谁坚持怀疑和反对公意,谁就放弃了在政治组织中的成员资格,放弃了他的政治权力。谁要对认识公意有困难,谁就得学会接受事实。“无论谁拒绝服从公意,都将受到强制去做整个团体所做的事情”。由此,法国大革命发明了一种新的自由观,即强制是实现自由的手段,可以通过强制来使人们服从公意,因为“反暴政的专制是自由”。这与传统的自由观完全对立,传统自由观强调个人本位和自治,自由是个人天然拥有、不可侵犯和剥夺的权利,在不损害他人正当利益的前提下,每个人都拥有自我选择、自我发展和追求自己幸福、利益的权利。
  “公意”理论使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推论,如果某个人或某个组织可以代表“公意”,那么这个人或组织的权力就不需要受到制衡。事实也确实如此,在君主专制体制下,法国司法部门可以坚持其独立性,谴责王朝政府的暴虐独裁行径,可是在大革命时期,如果法官也要试着挑战立法机关,将会被看作是对普遍意志的责难,对立法主权和国家基石的怀疑,将受到“公意”的惩处。如奥佐夫所指出的,“非法行为不可避免地与大革命融为一体”。
  多数暴政
  虽然卢梭的“公意”并不指多数人的意志,也不指多数同意,但大革命实践的即是多数人意志的“公意”,革命者通过多数赞同来缔结权力和法律,或者说,权力和法律的合法性来源于多数赞同,可以不受任何原则限制。法国大革命既否定君主制的国家形式,认为君主制是个人自由的枷锁,也摒弃“代议制”政府,认为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是不能代表的。法国大革命信奉直接民主,由人民直接操纵权力,实施“公民执政”。在革命者看来,社会的第三等级具有观念、意愿和行为的一致性,是可以为公共利益献身的同质群体。因此,第三等级可以代表“公意”,“第三等级就是一切”。
  实践证明,直接民主并不能实现人民做主,人民只是政治家、阴谋家的玩偶。它表现为两个特征,一方面表现为寡头政治,国家的政治行政事务事实上操控在少数活跃分子手中,通过行政命令管理社会,其权力不受任何约束,只承担抽象的义务;另一方面,直接民主又依赖于民意。革命的领导人宣称,人民代表了正确、正义和宽宏大量,代表了美德和无私。因此,谁赢得民意谁就占据了政治上的主宰地位,政治领导人把赢得“民意”作为自己的唯一目的,而不会考虑遵循任何原则,坚持某种信念。雅各宾派领导人表示,他们既不是民众的领袖?熏也不是人民的保护者?熏而是人民的一分子。这种定位就使他们与人民融为一体,为人民所接受、认同,自然使他们自己成为美德和无私的代表和人民权利的捍卫者。
  对“公民执政”或者说直接民主,当代法国史学家傅勒评述道:“它排除或降低了立法机构的制宪临时措施以及行政权委托程序的必要性,结果面临不可解决的方式问题:谁以它的名义说话?究竟哪一个集团、哪一个议会、哪一种会议、哪一种共识有权代民立言?”这种“法与事实的无限距离,不可能找到同理论相结合的民主实践……而是卢梭称之为‘最严酷的民主’的意识形态。”法国大革命导致持异议的个人或少数派没有合法的地位,必须融入多数之中。革命的领导人声明,贵族阶层是“敌人”、“叛国者”,他们必须放弃特权平等地加入到第三等级中。马拉要求,对那些被指控为叛国的恶棍进行严厉的裁决,死刑本身是一种太温和的判决,要“用烙铁烙他们,斩断他们的拇指,割下他们的舌头”等等。罗伯斯比尔说:“惩罚人类的压迫者是仁慈的,原谅他们是残暴的。”他把报仇提升为爱国的义务,“不追捕罪恶的人就不可能热爱美德”。“特赦背信弃义的代表将意味着对罪恶的保护,对美德的窒息”。由此,革命的领导人抛弃宪法而为所欲为,当场逮捕、残忍的关押,可怕的处决、野蛮的大规模的溺死,完全颠倒了是非道德标准。用美国当代法国思想史专家苏珊·邓恩的话说,“仁慈成了叛逆,干劲转为复仇,民主变成专制。雅各宾党人的修辞策略不仅征服了文明和理性,也战胜了自由、法律和正义”。美国的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不无愤怒地谴责道,伏尔泰是个“撒谎者”,卢梭是个“纨绔子弟”和“好色之徒”,孔多塞是个“骗子”和“白痴”,达朗贝是个“寄生虫”和“虱子”,杜尔哥是个缺乏“判断力和实际经验的政治家”。
  多数同意反映了程序的公正性,但多数同意并不必然代表个人的正当利益,并不意味着决策的正确。个人和少数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应是检验多数决策是否正当的基本依据。法国人没有认识到个人或少数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意味着所有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在某种情况下成为少数派。虽然教士、贵族拥有种种令人憎恶的不合理的特权,但法国人却忽视了教士、贵族这两个社会阶层对于当时防止君主专制、抵御多数暴政和激进主义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他们以为废除君主专制,建立顺应公意的共同体就可以实现自由、平等,而没有意识到代表多数的共同体同样会滥用权力,实施暴虐的统治,扼杀公民的权利。麦迪逊曾指出,与政府相比,共同体对权利和自由更具潜在的破坏性。实际上,法国人当时并没有认识到政府是制约多数暴政不可缺少的手段。
  团结和一致
  大革命的理论家认为,如果国家拥有一个单一的意志,就能目的明确和有效地商讨问题和制定法律。因此,法国革命对同质性和一致性顶礼膜拜。团结和一致是革命的最高目标,构成了激进政治和社会变革的发动机和必要条件。他们宣布,只要分歧和反对存在,统一就不会取得什么成果,任何种类的分化都是应该诅咒的事情。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所有的人都应该牺牲私人利益,所有不同的观点都应该屈从于一致。激进的雅各宾党人圣茹斯特说到:“每个人都必须忘记他自己的利益和自尊。私人幸福和利益是对社会秩序的强暴,你必须忘记你自己……你的利益要求你忘记你的利益;唯一的拯救就是通过公众的幸福得到实现。”在他看来,异议或反对意见是自私的、非理性的表现。党派“制造了最恐怖的敌人”,是削弱和破坏社会的恶疾和毒素。与国家的利益和目标不一致,为私人利益而叫嚣,都是应该受到驱逐或惩罚的敌人。国民大会将授权判处任何企图威胁“共和国不可分割的团结”者死刑。令人回味的是,不论是雅各宾派还是吉伦特派都奉统一和不可分割为圭臬,他们从来就没把自己看成是个党派或团体,而是作为公意的代表、团结和一致的象征,这种意识或者叫策略既是革命现实的需要,也是排除异见的需要。
  圣茹斯特对美国的政体嗤之以鼻,嘲笑它不是一个共和国,而只不过是毫无希望、四分五裂的大杂烩。确实,美国的开国元勋与法国革命者的观点正好相反,他们从不追求意识形态上的一致,而是把多样性和复杂性看作人类的本质,认为冲突、分化是社会常态,是自由的结果和必要,是缓和矛盾、避免权力集中的途径和手段。党派之间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冲突是美国政治文化的特征。党争是意识形态的冲突,而不是个人之间的冲突。不同的政治观念和利益诉求通过政党政治或政党竞争而不是暴力斗争来反映和实现。党争组成政府,政府意味着分歧、冲突和对立。社会不存在单独的公共利益或“公意”,只存在不同公民与党派的利益和意志,并为各自利益与权力而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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