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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着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着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着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
第十四条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
第十五条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着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着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着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着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合同中着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第41章 前缘()
李韧升级为太子后明显有些不适应;年仅十二岁的他深知自己这太子之位是怎么来的。眼看着自己身边可亲可敬的兄长们一个一个离他而去,他有些怕,害怕自己也同他们一样;被威严的母亲从云端扯入地狱。
春寒料峭;再加上课业繁重,精神紧张;李韧偶感风寒,病了小半个月。苏琬儿比吕太后更为关心李韧的身体;不管有多忙;她天天都会来永信宫看望李韧。
不知是否出于某种心理暗示,每一次琬儿来永信宫时;心里好似真的有类似母爱的东西涌出。琬儿对此相当满意;这是好事情;自己与李韧果然培养出了真感情;如今自己以诚待李韧,李韧对自己的好,想来更会铭记在心了。
母爱泛滥的琬儿相当意外;大病初愈的李韧竟然正坐在几案前老老实实地读书。
“太子爷读书有多久了?”苏琬儿立在花窗外;压低了嗓门悄悄向宫女问话。
“回侍中大人的话,太子爷早间起床跟师傅练了一会剑;太傅便来讲学了,讲完学就快午时;午膳后太子爷便坐这儿看书了;看到现在也有个把时辰了。”
苏琬儿默然;这孩子不玩不闹的,莫不要读成书呆子了
这样想着,苏琬儿轻轻挑开门帘儿,轻手轻脚地走进了书房。
“殿下”
李韧回头,看见苏琬儿娉娉婷婷立在身后,喜笑颜开,“琬儿姐姐!”
“殿下身子不好,莫要读坏了身子。”苏琬儿笑眯眯地走到李韧身边,一把扯走李韧手中的书,兀自坐了下来。
“琬儿姐姐毋忧,韧已无碍,早间还练过剑呢。”
“今日阳光正好,殿下若是身子妥帖了,琬儿陪殿下去青丘山跑会子马如何?”苏琬儿笑眼弯弯,温柔又可人。李韧身子才受了损,多锻炼锻炼才是当务之急。
苏琬儿盘发束巾,身穿胡服,窄袖紧身,足蹬长靴,英姿飒爽。她陪着李韧奔行山间,风入松林,有美妖且闲。
年幼的李韧心旷神怡,他信马由缰,拉着苏琬儿直直玩到太阳落山。
“琬儿姐姐,韧许久没有如此快活了!”李韧圆圆的脸蛋红扑扑,乌溜溜的黑眼珠里繁星点点。
“噗嗤”苏琬儿笑出了声,她抹开被风吹上脸的发丝,偏头看向小小的李韧。
“殿下可知,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你终日坐在书桌前,不仅不会让自己成为一代明君,倒是很有可能让你日后羸弱地走不上朝堂。”
李韧眼中微闪,他紧了紧手中的缰绳,“琬儿姐姐,韧只是有点怕”
李韧僵硬的小手被一只柔软的酥手包紧,“殿下,佛说,苦非苦,乐非乐,只是一时的执念而已。执于一念,将受困于一念;一念放下,便会自在于心间。有些人,有些事,是可遇不可求的,我们既然强求不来,不如放宽心态,顺其自然。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保持豁达的心态,成功反而会降临。”
李韧望着琬儿明媚的脸有些恍神,他喜欢听琬儿说话,他觉得琬儿善良又温柔,只是
“琬儿姐姐”李韧踯躅着开了口,“姐姐恨二哥吗?”
李韧有些紧张,但是他极力压下自己狂跳的心脏,做出一副气定神闲的姿态如此相问苏琬儿。他很想知道琬儿对自己兄长的态度,他说不上来是为了什么,可他就是很想知道。
那一晚他只是想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