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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①
不论在藩镇的上级或下级机构中,中央政权都容易碰到的一个最棘手的
问题就是财政控制问题。在官员的渎职行为中,朝廷最关心的就是贪赃枉法
问题。这个罪名常常被单独提出,不在重大庆典时颁发的大赦范围之内。另
一个特别根深蒂固的弊病是征收未经批准的附加税,朝廷对此曾经三令五申
加以禁止。节度使之职一直是一个肥缺,值得以重金通常向有权势的宦官贿
买。据说,这项投资在一个任期内就能使他获利三倍以上,但开始的费用迫
使许多官员负债累累。也许为数不多的节度使能像令狐楚在824年接管宣武
那样很快捞取了200万缗钱,但种种迹象表明,稍微收敛的捞钱机会还是有
的。朝廷偶尔也审理这些犯法者,但它在对待中央官员的不端行为时,态度
要比对待地方官员的违法行为严厉得多。法令不断强调节度使要对他所辖官
员的行为负责,这可能有助于减少这类违法行为在其下级行政机关中的发生
率,但节度使本人显然很少受到审理。安禄山之乱后地方的财政处理开始有
很大的回旋余地,这种情况似乎久已成习,而且由于官员的行为准则起了相
应的变化而使外放官员有机会能为自己的不幸遭遇取得丰厚的补偿。
政府从8世纪晚期以后起,在9世纪明显地加强了对民众的控制。在册
的户数在807年只有250万户,到宪宗之治的末年已增至400万户。到839
①
年已经达到500万户,这是唐朝后半期的最高数字。此数似乎远未达到755
年900万户这一大数字:但考虑到它根本没有包括河北的任何数字,所以对
全国来说,这个数字也不算小。更高的登记率当然意味着中央政府和地方当
局两者收入的增加,但由于现存的财政数字的材料甚少,人们难以作出任何
可靠的结论。837年的总收入为3500万(钱和实物混合的)纳税单位,据说
政府收其中的三分之一;这三分之一中的三分之二用于维持中央和西北的军
队。这些数字并非全不可信,但机智的日野开三郎指出,它们会令人误解。
如果把间接税和通过各镇用于特殊和紧急需要的储备计算在内,中央的收入
就高得多。仅以后的一个关于中央收入的数字就表明,大致相同的收入水平
至少一直维持到9世纪50年代。中央对地方的收入比率肯定小于安禄山之乱
以前的年代。根据杜佑的数字,当时两者收入的比率大致相当(更严格地说
为五比六),而在以后的这一时期,其比率充其量为三比五。因此,中央政
府能直接处理的收入,不论是绝对数字还是相对数字,都要少得多。可是,
① 见本书第523 页注①所列参考材料。
① 《唐会要》,卷84 第1551—155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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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财政制度已经起了如此彻底的变化,而且政府的施政已经趋于高度分
权,较低的数字决不意味着中央的衰弱。
现在我们看到的是说明9世纪的前三个25年中央和地方关系特点的一种
混杂的结构,它不但明显地不同于初唐的结构,而且也不同于安禄山之乱以
后的制度。基本的行政单位依然是州和县,由中央任命的官员负责履行它们
的传统的职能。州享有高度的与中央政府的直接联系权,但在重要的方面,
它仍受制于藩镇的节度使。节度使能以某种需要从州提取收入;他掌握一个
地区的重兵,能为安全的需要自由地作出反应;他负责考核辖区地方官员的
政绩,可以对他们施加强大的影响;他能因任何冒犯行动而惩处他们,甚至
施以肉刑。按理说,州 (而不是藩镇)在809年以后是向帝国上缴税收的单
位。但一个州是否真正向中央政府上缴税收,这要取决于藩镇的职能和地位。
如果藩镇提取了全部收入以维持其军队 (如在运河地带),或者藩镇实际上
受中央的支持(如在西北),州与藩镇的关系就相应地更牢固,而与中央政
府的关系则较弱。我们现在可以确定的是,提取所在州收入的各镇并不被指
望对国库有所贡献。但作为报偿,它应履行重要的职责。如上所述,它的军
队要维持地方治安;它要派兵镇压叛乱;它甚至要提供军队抵御外患——如
849年在西南和862年在南方那样。在民政方面,它被委以各种任务,如掌
管紧急救灾和维持交通。从许多中央的指令中可以明显地看出,节度使全面
监督地方行政的作用再三被强调。从这一意义上说,鉴于所处的地位表面上
并不比州高多少,节度使仍反映了专使 (它的设置可以追溯到唐朝初期)的
基本性质。最后,各藩镇之间的巨大差别值得再提一下。我们在一开始就已
提出,在有的方面情况就是如此。在9世纪以某种形式存在而可以确定的50
个藩镇单位,有的没有地盘,而且缺乏真正的内聚特性,因此根本算不上一
个“藩镇”。但只有逐个地加以分析,才能充分认识这些差别。
822年后的河北
前面所谈的内容几乎不适用于河北三镇。在五代以前,魏博、成德和幽
州坚持独立存在,与帝国其他地方的共同行动只能说是礼节性的。822年后,
朝廷不打算进一步恢复对它们的控制,它们在军人领导下处理自己的事务,
实际上没有外界干涉。它们与朝廷的关系和它们彼此间的关系的特点是一种
稳定的平衡;也没有材料提及地方民众种种困难的情况,不过这方面的材料
一般认为是比较空洞的。但是,领导层相对地说依然不稳定,权力斗争在魏
博屡见不鲜,在幽州则是它的地方流行病。只有成德才称得上享有很大程度
的统治延续性,那里的高级职位相对地说没有激烈的变化,这显然是境内接
受了节度使世袭权的结果。从782年直至907年的整个期间,成德被两个家
系所统治,一个从王武俊开始,经过三个接任者一直统治到820年,历时38
年;另一个从王廷凑开始,其间经五个接任者,统治期达86年有余。世袭继
任在其他东北诸镇也有发生;刘姓家系在幽州统治了36年(785—821年);
在魏博,田氏和何氏两个家系分别统治了49年和41年 (763—812年和829
—870年)。但它并不能保证节度使的继承像成德那样有秩序和顺利。
作为一个惯例,世袭继任是河北的一种特有现象,也被称为“河北旧事”。
它表现为对一切权力来自皇帝的原则的否定以及地方的极度傲慢自大,所以
被视为河北自治的最能说明问题的现象。它的产生原因不难找到。在帝国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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僚制度已极度被削弱的部分,一个家族承担主要政治角色之事反而变得很自
然。从某种意义上说,世袭权是唯一剩下的表示合法性的权力。此外,在这
种高度个人统治的区域中,节度使周围有一批得力的随从,当节度使死后,
这些追随者往往发现支持其子是正确之道和有利之举。成德继承之特别稳
定,也许可用该镇首府精锐卫队的内聚力和纪律这一原因来解释。不过兵变
和篡权的情况在河北与和平接班一样普遍;即使是和平接班,其最终的力量
源泉还是军队。如果一个节度使失去军队的支持,他就没有希望留在职位上
带兵了。总的说,世袭继任可能起的作用与其说是一种权利,不如说是继任
者对其潜在的竞争者拥有的一种实际优势。因此,“河北旧事”在树立节度
使后裔的继任权时,也几乎同样显示了军队选择自己指挥将领的权力,简言
之,这个特点是河北驻军的惯例。
朝廷不时情不自禁地利用地方上的分裂,以便在这个区域重新拥有发言
权。但是头脑较冷静的人提请朝廷注意:过去有失败的教训;恢复控制代价
很大但结果又靠不住;这些长期建立起来的藩镇得到民众真正的支持。他们
的意见一直占上风。当幽州发生兵变时,宰相牛僧孺在831年提出的论点典
型地表达了这种看法:“范阳(幽州)自安、史以来,非国所有,刘总■献
其地,朝廷费钱八十万缗而无丝毫所获。今日志诚得之,犹前日载义得之也;
①
因而抚之,使捍北狄,不必计其逆顺。”后面一个论点是极为重要的,前面
已经谈过,东北边境长期以来是唐朝多事之地,它的税收只有勉强用于防务。
幽州的自治对唐朝廷来说几乎没有物质损失。但魏博和成德的情况就很难说
是这样,它们所据的地盘富饶得多,人口也远为稠密,所以朝廷要在它们南
面和西面诸镇驻守重兵,以抵消其力量。
这样,在822年以来,河北诸镇就不在考虑之列了,这种现实主义态度
缓和了东北任何危机的激化,使朝廷得以把力量放在得足以偿失的地区。可
是令人奇怪的是,朝廷依然能影响——即使是间接地——东北三镇的事态的
发展。因为它们虽然实际上处于独立的地位,但并不打算断绝与长安的正式
联系,并且孜孜以求皇上的合法任命。正如李德裕在844年所说的那样:“河
北兵力虽强,不能自立,须借朝廷官爵威命以安军情。”②
事实不时证明了他论点的正确性。如果得不到朝廷的正式承认,地方就
会出现严重不稳定的局势。撇开与本地的特殊关系不谈,这些地区的人民显
然认为,他们继续是一个正统君主统治下的更大的政治体制的一部分。因此,
朝廷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