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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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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结余是财政收支的执行结果。财政各项结余包括预算结余、基金预算结余和专用基金结余。 
    各项结余必须分别核算,不得混淆。 
    第三十四条  各项结余应每年结算一次。年终将各项收入与相应的支出冲销后,即成为该项资金的当年结余。当年结余加上年年末滚存结余为本年年末滚存结余。 
    第三十五条  预算周转金是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预算周转金一般用年度预算结余资金设置、补充或由上级财政部门拨入。 
    第三十六条  财政周转基金是财政用于有偿使用的资金,在列报财政支出的同时转入。周转金的利息收入(或占用费收入)按规定扣除必要的业务费用后应用于补充财政周转基金。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七条  财政收入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根据法令和法规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是一级财政的资金来源;收入包括一级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用基金收入、资金调拨收入和财政周转金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  一般预算收入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有组织地由国家支配,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预算收入项目的具体划分和内容,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办理。 
    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应通过国家金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一般预算收入一般以本年度缴入基层国库(支金库)的数额为准。
    已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国库收到数为准。县(含县本级)以上各级财政的各项预算收入(含固定收入与共享收入)仍以缴人基层国库的数额为准。未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总预算会计收到县级财政返回数额为准。 
    第四十条  基层国库在年度库款报解整理期内收到经收处报来的上年度收入,记入上年度账。整理期结束后,收到上年度收入一律记入新年度账。 
    第四十一条  基金预算收入是按规定收取,转入或通过当年财政安排,由财政管理并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等。 
    各项基金预算收入以缴入国库数或总预算会计实际收到数额为准。 
    第四十二条  专用基金收入是指总预算会计管理的各项专用基金,如粮食风险基金。专用基金收入以总预算会计实际收到数额为准。 
    第四十三条  资金调拨收入是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在各级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财政各项资金之间的调剂所形成的收入,包括补助收入、上解收入和调入资金。 
    补助收入是上级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本级财政的款项。 
    上解收入是按财政体制规定由下级财政上交给本级财政的款项。 
    调入资金是为平衡一般预算收支,从预算外资金结余调入预算的资金,以及按规定从其他渠道调入的资金。 
    乡(镇)财政部门收到由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自筹资金,视同调入资金处理,但乡镇财政的统筹资金不得作为调入资金,调入预算。 
    资金调拨收入应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或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四十四条  财政周转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在办理则,政周转金借出或放款业务中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 
    财政周转金收入按实际收到数额记账。 
    第四十五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加强各项收入的管理,严格会计核算手续。对于各项收入的事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入库凭证。预算收入日报表和其他合法的凭证为依据。发现错误,应在发现错误的月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更正。 
    对于已入库的预算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的退库,要严格把关,强化监督。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一律不得冲退预算收入。 
    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事项,按财政部规定的退库手续办理审批。
第七章 支 出
第四十六条  财政支出是一级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对财政资金的再分配,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专用基金支出、资金调拨支出和财政周转金支出等。 
    第四十七条  一般预算支出是国家对集中的预算收入有计划地分配和使用而安排的支出。一般预算支出项目的具体划分和内容,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一般预算支出列报口径如下: 
    实行限额管理的基本建设支出按用款单位银行支出数列报支出。不实行限额管理的基本建设支出按拨付用款单位的拨款数列报支出。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非包干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平时按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清理结算收回拨款时,再冲销已列支出。对于收回以前年度已列支出的款项,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应冲销当年支出。 
    除以上两款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均以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 
    第四十九条  凡是预拨以后各期的经费,不得直接按预拨数列作本期支出,应作为预拨款数处理,到期后,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列报口径转列支出。 
    第五十条  总预算会计按拨款数办理预算支出必须认真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理拨款支出必须以预算为准。预备费的动用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主管部门(主管会计单位)提出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及分“款”、“项”填制的“预算经费请拨单”,应认真审核。根据经审核批准的拨款申请,结合库款余存情况按时向用款单位拨款。 
    三、总预算会计应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拨款的实际情况,分“款”、“项”核算,列报当期预算支出。 
    四、主管会计单位应按计划控制用款,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款”、“项”之间如确需调剂,应填制“科目流通用申请书”,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使用。总预算会计凭核定的流用数调整预算支出明细账。 
    总预算会计不得列报超预算的支出;不得任意调整预算支出科目;未拨付的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报当年支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当年预留的支出,应严格控制,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  基金预算支出是用基金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会计事务处理,比照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办理。 
    专用基金支出是用专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基金预算支出和专用基金支出应按规定的作用开支,并做到先收后支,量入为出。 
    第五十二条  资金调拨支出是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在各级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财政各项资金之间的调剂所形成的支出。资金调拨支出包括补助支出、上解支出、调出资金等等。 
    补助支出是本级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下级财政的款项及其他转移支付的支出。 
    上解支出是按财政体制规定由本级财政上交给上级财政的款项。 
    调出资金是为平衡一般预算收支而从基金预算的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结余中调出,补充一般预算的资金。 
    资金调拨支出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或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五十三条  财政周转金支出是指地方财政部门从上级借入财政周转金所支付的占用费以及在周转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按规定开支的相关费用。 
    财政周转金支出应该实际支付数额记账。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五十四条  会计科目是各级总预算会计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各级总预算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使用会计科目: 
    一、各级总预算会计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按本科目使用说明使用。不需要的可以不用,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 
    二、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各级总预算会计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三、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各级总预算会计不得随意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 
    四、总预算会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五、有关财政周转金的会计核算,可由各级财政的预算部门或专门管理机构按本制度规定的科目办理。 
    第五十五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编码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01国库存款
2102其他财政存款
3104有价证券
4105在途款
5111暂付款
6112与下级往来
7121预拨经费
8122基建拨款
9131财政周转金放款
10132借出财政周转金
11133待处理财政周转金
二、负债类
12211暂存款
13212与上级往来
14222借入款
15223借入财政周转金
三、净资产类
16301预算结余
17305基金预算结余
18307专用基金结余
19321预算周转金
20322财政周转基金
四、收入类
21401一般预算收入
22405基金预算收入
23407专用基金收入
24411补助收入
25412上解收入
26414调入资金
27425财政周转金收入
五、支出类
28501一般预算支出
29505基金预算支出
30507专用基金支出
31511补助支出
32512上解支出
33514调出资金
34524财政周转金支出


    第五十六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 国库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总预算会计在国库的预算资金(含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存款。
  2。本科目借方,记国库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国库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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