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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号科目 国库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总预算会计在国库的预算资金(含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存款。
2。本科目借方,记国库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国库存款减少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国库存款的结存数。
3。总预算会计收到预算收入时,根据国库报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入账。收到上级预算补助时,根据国库转来有关结算凭证入账。办理库款支付时,根据支付凭证回单入账。
4。有外币收支业务的总预算会计应按外币的种类设置外币存款明细账。发生外币收支业务时,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年度终了,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有关支出科目。
本科目可分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存款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其他财政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总预算会计未列入“国库存款”科目反映的各项财政性存款。包括财政周转金、未设国库的乡(镇)财政在专业银行的预算资金存款以及部分由财政部指定存入专业银行的专用基金存款等。
2。本科目借方,记其他财政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其他财政存款减少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其他财政存款的实际结存数,其年终余额结转下年。
3。总预算会计应根据经办行报来的收入日报表或银行收款通知入账。
总预算会计支付其他财政存款时,应根据有关支付凭证的回单入账。
4。为便于分类管理,“其他财政存款”总账科目下应按交存地点和资金性质分设明细账。
第104号科目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各级政府按国家统一规定用各项财政结余购买有价证券的库存数。
2。购入有价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到期兑付有价证券时,其兑付本金部分,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收入通过有关收入科目核算。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有价证券的实际库存数。
4。本科目应按有价证券种类和资金性质设置明细账。
第105号科目 在 途 款
1。本科目核算决算清理期和库款报解整理期内发生的上下年度收入、支出业务及需要通过本科目过渡处理的资金数。
2。决算清理期内收到属于上年度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收入”、“补助收入”、“上解收入”等收入科目;收回属于上年度拨款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拨经费”或“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冲转在途款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11号科目 暂 付 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借给所属预算单位或其他单位临时急需的款项。
2。借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收回或转作预算支出时,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或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及时清理结算。年终,原则上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及借款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12号科目 与下级往来
1。本科目核算与下级财政的往来待结算款项。
2。借给下级财政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体制结算中应由下级财政上交的收入数,借记本科目,贷记“上解收入”科目;借款收回、转作补助支出或体制结算应补助下级财政数时,借记“国库存款”、“补助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下级财政应归还本级财政的款项;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本级财政欠下级财政的款项。
4。本科目应及时清理结算。应转作补助支出的部分,应在当年结清;其他年终未能结清的余额,结转下年。
5。本科目是往来性质的科目,如发生贷方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以负数反映。
6。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和下级财政部门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21号科目 预拨经费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预拨给行政事业单位、尚未列为预算支出的经费。
2。预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未设国库的乡(镇)总预算会计,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下同);转列支出或收到用款单位交回数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国库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列支出或尚待收回的预拨经费数。
4。本科目应按拨款单位设明细账。
第122号科目 基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拨付给经办基本建设支出的专业银行或拨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的基本建设拨款和贷款数。直接拨给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拨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收到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报来拨付建设单位数及缴回财政数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国库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列报支出数。
4。本科目应按拨款单位设明细账。
第131号科目 财政周转金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有偿资金的拨出、贷付及收回情况。
2。将财政周转金贷给用款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收回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总预算会计掌握的财政有偿资金放款数。
4。本科目应按拨(放)款的对象及放款期限设分户明细账。对于周转金放款业务较多的地区,可以由总预算会计或周转金管理机构进行总分类核算,财政业务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第132号科目 借出财政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周转金的借出和收回情况。
2。借给下级财政部门周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下级财政部门归还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借出周转金尚未收回数。
4。本科目应按借款对象设明细账。
第133号科目 待处理财政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经审核已经成为呆账,但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的逾期财政周转金转入和核销情况。
2。逾期未还的周转金经批准转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周转金贷款”科目;按规定程序报经核销时,借记“财政周转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核销的待处理资金数。
4。本科目应按欠款单位名称设明细账。
二、负债类
第211号科目 暂 存 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临时发生的应付、暂收和收到不明性质的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退还或转作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或有关收入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暂存款数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债权单位或款项来源设明细账。
第212号科目 与上级往来
1。本科目核算与上级财政的往来待结算款项。
2。从上级财政借入款或体制结算中发生应上交上级财政款项时,借记“国库存款”或“上解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转作上级补助收入数或体制结算中应由上级补给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补助收入”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本级财政欠上级财政的款项;借方余额,为上级财政欠本级财政的款项。
4。本科目应及时清理结算,年终未能结清的余额,结转下年。
5。本科目是往来性质的科目,如发生借方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以负数反映。
有基金预算往来的地区,可按资金性质分设明细账。
第222号科目 借 入 款
1。本科目核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国家法律、国务院规定向社会以发行债券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上下级财政之间临时性借垫款,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发行债券或举借债务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偿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债务。
4。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或债权人设明细账。
第223号科目 借入财政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地方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借入有偿使用的财政周转金。
2。借入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还款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财政周转金数。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 预算结余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预算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
2。年终转账时,财政部门应将“一般预算收入”、“补助收入一般预算补助”、“上解收入”、“调入资金”等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将“预算支出”、“补助支出一般预算补助”、“上解支出”等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
根据本年预算结余增设周转金时,按增设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周转金”。
3。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本年的预算滚存结余(含有价证券),转入下年度。
第305号科目 基金预算结余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
2。年终转账时,应将“基金预算收入”、“补助收入基金预算补助”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