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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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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复议申请才能成为复议申请人,以他人名义为他人提起复议申请的,只能是复议申请人的代理人,代理人必须有复议申请人的委托授权才能行使代理权限。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能成为复议申请人,才有权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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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由申请、受理、审理和裁决四个依次衔接的阶段组成。(一)复议申请按照《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在先按税务机关决定的内容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按1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提起复议时,申请人必须向复委会办公室递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要写明以下事项:(1)复议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或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号码,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4)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并附有关材料;(5)对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执行数额和日期,并附有关证件材料;(6)请求事项和理由等。 复议申请人还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申请复议,委托他人代为复议时,还必须同时向复委会递交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二)受理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并非一概受理,要按照《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加以审查,以决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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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3新编纳税指南

    否受理。 一个有效的复议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复议申请人是纳税人、代征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或与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2)复议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前,已按照原处理机关的决定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罚款;(3)复议申请是在自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之次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起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上述3个条件改为:(1)复议申请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2)在提起复议申请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3)是在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在符合上述条件时,申请才是有效的,否则为无效申请。不管是有效申请,还是无效申请,复议机关都要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通知申请人,对于有效申请要记录在案,并从收到该申请之日起立案调查和审理。正式审理前的形式审查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控制申请人无故申请复议,增强其税收法律意识,严肃税收法律秩序。 对复议机关来讲,通过审查,受理有效的申请,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做无用功。(三)审理阶段复议申请被依法受理以后,复议程序便进入到审理阶段。审理是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它通过全面审理为复议裁决作好准备。 如果说形式审查是为了解决是否受理的问题,那么审理阶段则旨在解决做出何种裁决的问题。 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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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113

    机关要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原处理机关,原处理机关要在收到申请书副本5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答辩状。 在审理阶段,复议机关主要要做两项工作,一是对事实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一方面要调查核实复议申请人所声称事实是否客观真实;另一方面要对原处理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其真实与否。 二是要对法律问题进行复查,即分析原处理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是否有错误,这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必须做到正确适用法律。(四)裁决及其效力作出复议裁决是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全面审查,最终要依法作出裁决。即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裁决。 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以裁决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以裁决变更原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决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复议机关必须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裁定)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决定(裁决)的内容和理由,同时要注明申请人不服该复议决定(裁决)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决定(裁决)书一般应直接送达申请人,由申请人在复议决定(裁决)书或送达证上签名盖章,注明收到日期。 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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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新编纳税指南

    还要将复议决定(裁决)书抄本发送原处理机关,复议决定(裁决)

    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原处理机关都必须按决定(裁决)书的内容执行。 对申请人既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处理机关对决定(裁决)有不同意见的,应先按决定(裁决)书执行,然后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意见。

    四、行政诉讼的概念

    所谓行政诉讼,按照形象和具体的要求,可以把行政诉讼说成是一种“私诉公”或者“民告官”以及“官告官”的诉讼活动。 按照抽象和概括的要求,也可以把行政诉讼说成是一种由司法机关受理的并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加以审查的诉讼制度。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也就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活动。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政诉讼须向人民法院提起;(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4)行政诉讼必须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5)行政诉讼必须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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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313

    行。但在我国,并非所有的行政纠纷都是由行政诉讼来解决的。 首先,这种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程序审理的行政纠纷必须是由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或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引起的。例如,税务机关因征税和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纠纷,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就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它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 同时,这里所谓的违法,实际上可以是确实存在的,也可以是相对方坚持主张,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引起的。 应当指出,这种行政行为即使是确实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执行力,因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也不会因提起诉讼而中止。 这是因为,如果行政行为和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因起诉而中止,那就可能在起诉情况较多时,使整个行政管理陷于瘫痪,这是不利于国家和公众的利益的。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属于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例如《海关法》、《土地管理法》、《专利法》、《邮政法》、《个人所得税法》等上百个法律、法规。 提起行政诉讼时,按照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分为不同类型:1。

    复议前置诉讼。 即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首先要经过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复议,只有在对申诉、复议的裁次仍表示不服的,这时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因此,凡未经向国家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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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提出过申诉、复议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是概不受理的。所以,凡是法律、法规中作出如上规定的,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都要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2。选择诉讼。 即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诉讼的行政案件,其中依照法律规定,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既可以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复议,由上一级机关作出终局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到底选择哪一种方式由当事人意志决定,但选择一种方式后就不能再使用另一种方式;另一种是比上述的选择权力要大一些,除了可以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复议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种选择外,对第一种选择的申诉、复议的裁决,不作为不能再起诉的终局裁决,如果当事人对申诉、复议的裁决仍表示不服的,法律还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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