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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偷税行为是税收领域中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 其手段是恶劣的,后果也是严重的,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对偷税者不但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四)逃避追缴欠税行为及处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企业事业单位犯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五)抗税行为及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金。对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抗拒缴纳税款的,要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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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对抗税者按抗税罪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对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金。 对追究刑事责任的,税务机关不应再作罚款处理。(六)阻碍执行公务行为及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及处罚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八)行贿、受贿行为及处罚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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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九)共同犯罪行为及处罚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法并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对共同犯罪的处罚,刑法规定按照违法者在实施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分为主犯和从犯两种。 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对于主犯应当从重处罚。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对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处罚。(十)其他行为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1千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 税务机关罚款必须开具收据。 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的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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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请求重新处理,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原行政处理决定重新审议并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决定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 它与行政诉讼法相衔接用于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行政复议作为一项行政救济行为,既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处理决定,也不同于行政调解、行政制裁、行政仲裁等行为,它有自己的特征和必要的构成要素:第一,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自己的调整对象。 行政复议必须以行政争议为基础,没有行政争议,就不存在行政复议,这是构成行政复议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简单地说,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必须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而不是其他纠纷。 例如,行政机关与其他单位在房产租赁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就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调整对象。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复议处理的行政争议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从争议的主体上看,至少有一方自始至终必须是行政机关。主体双方都是公民或法人的争议不能构成行政争议。二是从争议的内容上看,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即属于行政法范畴的权利和义务,表现为当事人对行政职权及职权行使上的异议。 三是从争议发生的过程看,必须是发生在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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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行政管理过程中,是由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行为所引起的。第二,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这一点比较直观,它反映了这样几种情况:一是如果行政机关未作处理或处理决定尚未作出,当事人就不能而且也无法提请复议。 二是如果当事人服从了行政处理决定,也就不存在争议了。 三是当事人不服的是具体行政处理行为,若是对其他行政行为不服,如对制定规章的抽象行为不服就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了。第三,行政复议由不服行政处理的当事人提起,它表现为:一是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必须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才可能进行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本身就是依申请而引起的法律行为。 如果是上级行政机关自己发现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有误,进行纠正,这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产生的行政监督行为,其不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手段。 二是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必须与行政处理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也就是当事人正是因为行政处理决定给他增加了某种非法义务,剥夺了他的某种权利或使之造成了经济损失,才请求复议,要求予以纠正的。三是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是无权请求复议的,除非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第四,行政复议一般由原行政处理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因为行政复议体现的是一种行政监督权。 从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看,对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正确与否,上级主管行政机关有权予以裁决。 因此,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议,应由上级行政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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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议机关与复议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是依据国家《行政复议条例》、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复议条款而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章。《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审理税务争议案件,须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代表本级税务机关行使复议职能”。为了充分体现复议裁决公正、合理、有权威性的特征,复议审理、裁决不能仅由少数人或个别领导研究决定,必须要由各有关业务部门领导联合组成一个合议组织,审议表决作出决定,使复议工作有一个严密、规范的组织保障。有权提起复议的人称为复议申请人,包括法人、非法人团体和公民个人。 复议申请人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复议申请人必须是纳税人、代征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第二,上述几种人只有在不服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时才可能成为复议申请人。 复议申请人还必须是该行政处理决定的直接利害关系人。第三,上述几种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复议申请才能成为复议申请人,以他人名义为他人提起复议申请的,只能是复议申请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