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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观论集卷-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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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德把他的方法应用于哲学理论方面,获得了成功,这导致他也把这一方法扩充到实践方面。在这里,他也力图把纯粹先天知识和经验的后天知识分开。为了这一目的,他设想,正如我们先天地知道关于空间的、时间的与因果性的诸法则一样,我们也同样地或以类似的方法,得出了我们行为的道德准绳,它是在我们所有经验以前就给予我们的,并且是在一个定言令式中显示出来的,一个绝对的〃应该〃。但是,在这个所谓的先天道德法则和我们关于空间、时间与因果性之先天的理论知识间的区别,是多么大啊!后者只不过是我们智力的诸形式,即诸功能的表述,只有靠它们我们才能够把握一个客观世界,而且只有在那里,它才能得到反映;所以世界(正如我们认识它那样)是绝对地受这些形式制约的,并且所有经验必定总是准确地和它们相一致——正如我透过一片蓝色玻璃看到的一切东西,必定看来是蓝的一样。可是,前者,通常所说的道德法则,则是经验在每一步都要嘲笑的东西;确实,正像康德自己说的,人们在实践中是否真正有一次曾遵循道德法则,都是可疑的。在这里通统被归类于先验性概念下的这些事物,是多么完全不同啊!此外,康德忽视了这一事实,按照他自己的教言,在理论哲学中,恰是我们关于时间、空间与因果性的知识的先验性——因为这是独立于经验的——严格地把这种知识仅限于现象,即仅限于反映于我们意识中的世界图景,并且使知识,对于事物的真正本质,即对于任何独立于我们理解它的能力而存在的事物,则完全无效。
  同样地,当我们转到实践哲学时,康德所谓的道德法则,如果它在我们自己之内有一个先天的根源,那么它也必定是现象的,而且完全不触及事物的主要本质。不过,这一结论则与事实本身发生极尖锐的矛盾,与康德的对事实的看法发生极尖锐的矛盾。因为正是我们之内的道德法则,他到处(如《实践理性批判》第175页;罗,第228页)都表述是与事物的真正本质联系最密切,甚至是直接与它接触着的;并且在《纯粹理性批判》的所有章节中,只要这神秘的自在之物稍微清楚地一出现,它便显示它是和意志一样的在我们之内的道德法则。但是他对此未加以重视。
  在本部分第2章里,我已说明康德如何从神学的道德实践或教诲中大量接收来的伦理学的令式形式,即关于责任的、法律的与义务的概念;并且说明了与此同时他如何不得不留下这一问题而不论,即在神学领域,唯一能使这些观念有力量,有意义的,究竟是什么。但他感到这些观念需要有某种基础,于是他甚至于要求,义务概念本身也应当是履行义务的根据;换句话说,它自身应是它自己的强制力。一个行为,他说(第11页:罗,第18页),除非是单纯地当作一种义务,为了义务的缘故,不是感觉喜欢它而去做的,便没有真正的道德价值;并且,如果一个人,他心中没有同情心,对别人的痛苦漠不关心,在气质上对人冷漠无情,尽管如此,只要他完全出于可怜的义务感而施惠于人,只有这种性格才开始具有价值。这一断言,它是违反真实的道德情操的;这种把无爱尊为至上,它恰恰是和基督教的道德教义相反,后者把爱置于万事之首,并教导说,没有爱,仍然与我无益(《新约》《柯林多前书》第13章第3节);这种愚蠢的道德迂拙之论,席勒(Schiller)曾用适切的两首讽刺短诗加以讥讽,诗的题目是《良心的顾忌》(Gewissensskrupel)与《决定》(Entscheidung)。
  似乎是,完全与这方面相配合的《实践理性批判》的一些章节,是引发席勒这两首诗的直接原因。这样,例如,在第150页(罗,第211页)里我们得知:〃服从道德法则,一个人感到义不容辞,这不是建立在自发的爱好上,也不是建立在甘愿努力做上,没经任何必须服从的命令,而是建立在一种义务感上。〃是的,必须命令!多么奴性的道德!又在第213页(罗,第257页)上说:〃怜悯的感情与温柔的同情,实际上会使思想正确的人感到烦难,因为这些情绪扰乱了他们审虑中的格律,所以意欲逐渐发展以摆脱它们,而只服从能立法度的理性。〃现在我毫不犹疑地主张,支配上述(第11页;罗,第18页)漠不关心别人痛苦的、无爱的施惠者的,只不过是(如果他没有另外动机的话)对诸神的奴性的恐惧,不管他称他的崇拜物是〃定言命令〃或菲茨利普兹里(Fitzlipuzli)①都是一样。因为除恐惧外,别的还有什么能打动铁石心肠呢? 
  ①更正确地说,应是Huiteilopochtli:一个墨西哥神。
  再者,在第13页(罗,第19页)中我们发现,根据上述观点,康德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导致这一行为的意向,而在于行为遵循的格律。而我,与此相反,请读者考虑,只有意向才决定行为之道德价值的有无,因此同一个行为,可根据决定做出行为的意向,应得到惩罚或赞赏。所以无论何时,人们讨论涉及道德上相当重要的行事做法,总要考察行动的意向,并且只有根据这一标准,才能判断这一问题;有如同样地,如果一个人认为他的行为被误解,他只能在行为的意向方面寻求正当理由辩护,如果他的行为结果有害,他也只能以此寻求宽宥。
  在第14页(罗,第20页)里,我们终于看到义务的定义,它是康德的整个道德学体系的基础概念。〃义务是出于对法则的敬畏的一个行为之必然性。〃但是,必然的事物绝对确定地要发生的;而以纯粹义务为基准的行为,则一般根本实现不了。而且还不止此;康德本人承认(第25页;罗,第28页),完全出于纯粹义务决定的行为,我们举不出任何确实的范例来;在第26页(罗,第29页)中,他说:〃从经验中绝不可能确实知道,是否的的确确曾有过一个唯一实例以显示:
  一个行为虽然也出于义务,便是纯粹建立在义务的观念上的。〃在第28页(罗,第30页)与第49页(罗,第50页)里,也有类似的话。那么,在什么意义上必然性能被归因于这样一种行为?鉴于对一位作者的词语总要给予最有利的解释,才是公正的,我们愿设想他的意思是,一个出于义务的行为客观上是必然的,但主观上是偶然的。只有这种解释才能自圆其说;因为,这一客观必然性的目标究竟在哪里呢,其结果大半,也许甚至永远不能在客观实在中实现?我愿不抱任何成见,但不能不认为,这一表达式——一个行为的必然性——只不过是对〃应该〃一词的一种强行隐藏、很不自然的释义。如果我们注意到,在同一定义中用〃敬畏〃这个词代替本应是〃服从〃的意思,这一点就看得更清楚了。与此相类似,在第16页(罗,第20页)注释中,我们读到:〃Achtung(敬畏)仅意谓我的意志服从一项法则,法则之直接决定意志,以及这样被决定的意识——这就是敬畏的意义。〃用什么语言?在德语中,应当用的词是(Gehor-sam (服从)。但是,用敬畏这词来代替服从这词,实际上很不恰当,这样做总不能是没有理由吧。这样做必定适合某一目的;显然这不外是掩盖这个令式形式及义务概念,都是得自神学的道德观念这一事实;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看到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用这个表达式代替Soll(应该)一词是多么勉强而别扭,但却单单选用它,因为〃Soll〃是《圣经》十诫的准确用语。上述定义:〃义务是出于对法则的敬畏的一个行为之必然性,〃因此应该用自然的、不伪装的、明白易懂的语言解释为:〃义务意谓出于服从法则而应该做的一个行为。〃这就是〃这狮子狗的原形。〃A 
  A〃这狮子狗的原形〃,见歌德《浮士德》(Faust),第一部,《书斋》。叔本华意指,他的分析已揭明康德用语的真义,正如浮士德用他的驱妖术,迫使装作狮子狗的梅菲斯特(Mephistopheles)恢复他的原形。
  那么现在谈谈这个法则,它是康德道德学的真正基石。它包括些什么?并且它是写在什么地方的呢?这是我们要探究的主要之点。首先请注意,我们研究两个问题:一个与原则有关,另一个与道德学的基础有关——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虽然它们时常而且有时甚至有意地被混为一谈。
  一个道德体系的原则或主要命题,是它所规定的行为路线的最简短、最准确的定义,或者,如果它没有命令的形式,就是它认为具有真正道德价值的行为路线的最简短、最准确的定义。因此,它包括以一般术语对一单一原则的阐明,即从该体系推演出来的、循德行之路而行的指向:换而言之,它是德行之所是(o,TL希腊文,德行的原则或本质)。而任何道德学的理论基础是德行之所以然(希腊文德行存在的理由或其根本原因),应尽责任的理由,给予劝诫或称赞的理由,不论其理由能在人性中,或在世界的外在条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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