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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法规论释+索达吉堪布译释-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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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国境中有因财产牲畜地盘等发生纠纷,互不相让,以害心杀打等,此时国王一定要尽心尽力公平地息灭这些斗争而饶益他们。对那些无依无靠穷困潦倒者,尽量发放布施解除他们的痛苦。
  于诸蛮横凶恶者,施以正当之制裁,
  应当依此护众生。
  对国境中的野蛮者、横不讲理者、凶恶不良的分子,应当施以合法正当的制裁,依据国法合理地保护众生。因为他们不可能自觉地遵守国法和乐于行持做人的善法,为了公众的利益,不得不强行一些措施。使他们改邪归正。象一般的僧团内通过传承上师和三宝的加持,一般没有这类人作恶,但一旦发现也会立急以戒律处理,更何况是那野蛮刁民呢?若有所犯,必须予以适当的处理。
  如何依靠诸惩罚,制裁蛮横凶恶者?
  正当应时及具义,适量慈悲共五种,
  君主以此行制裁。
  蛮横凶恶者如果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他们是不会如法而行的。那么,君主应以如何的惩罚方式来对治他们的不良行为呢?就是以正当的手段,不是武断不合理的惩治,正当、应时、具意、适量、慈悲这五种方式来制裁。
  第一正当之制裁:理应处罚狡诈者,
  倘若惩治无辜者,将成极为颠倒处。
  第一正确恰当的制裁就是处罚的对象理应是那些狡诈者,这就必须对处罚者作观察,是否是真实的犴狡诈骗之人,若事实确凿,实属狡诈者,理应予以相应的惩处。假如对那些善良无依无靠的无罪贫民,没有详察其所作之事是善是恶的真伪,而冒失惩处,这是极为颠倒的作法,所以君主一定要据实公正处理,确知应惩处的是狡诈者,此为第一条。
  第二应时之制裁:如若君主具威力,
  应据罪情来处治,否则将成为非时。
  第二应时之制裁就是具有威力之君主应适时处治恶者。作为君主要有能压服人的威力,否则下属犯上,反惩君王也很难讲。具有威力之君王,应根据犯人情节的轻重来相应地处罚,若是犯小过作大处分,犯大过轻作处理,那是极为不应理也不合乎人情的。这里的应时即是君王依法规法律,情节的轻重急时予以惩罚,相反则为非时,比如一个老农民仅偷了别人一个箩卜,过了几天后,去把他抓进监狱;一个僧人走路跳了几下,不合律议,马上开除僧团,这都是不应时的作法。所以,作为世间国王或寺院的主持理当应时制裁恶者。
  第三具义之制裁:当按初订条例行,
  随心所欲违法规,将成不具意义也。
  第三种是凡行制裁要具有重大意义,也就是依法惩治,则将对国家安宁人民和乐有很大的促进。那么,制裁的依据就是按照最初大家共同定案的宪法、法律等一系的规章制度去实行,若是随心所欲,无有定准,违反法规去惩罚,则成为不具意义,所制定的规章也成了无实义的空头文字。
  第四仅仅以批评,不能起到作用者,
  虽然理应予制裁,亦莫断肢杀除根。
  第四种就是有些人仅仅以批评教育起不到作用,就要采取一些强力措施,不过,若是合理的制裁,也不应过分。不能象有些恶王一样,挖眼睛,剁手脚,除去男根等残酷的刑罚,更不能象古代的五马分尸等的残杀犯人之酷刑。只要适当地加以皮肉之苦,使他们舍弃恶行,趋于善法就达到目的了。具体惩处方法如下。
  慈悲绑缚入牢狱,殴打恐吓作损害,
  没收财产驱出境,应当合理来制裁。
  对那些不听言教之辈,以悲心为怀,将其捆绑关入监狱,在不使其致命的情况下,可以对其狠狠地殴打恐吓,让他们感受身心上的痛苦,或者没收他们的财产,将其驱逐出境,使其生起悔过之心。这些必须依慈悲心来行持,就象藏土松赞干布对幻人施行砍头断肢等种种酷刑,显现种种方便,调伏藏土那些恶劣难调之众,但他是以慈悲心摄持,从未真正伤害过一个众生的汗毛。如今虽然不能全部效仿去如是行持,但也不能以嗔心劣待这些可怜的恶业众生。
  倘若越此施暴力,则将成为粗暴行。
  君主乃护众生故,如若屠杀野蛮人,
  彼等多数以嗔心,死后堕入恶趣中,
  久远生生世世中,亦将结上仇恨缘。
  倘若超越了上述范围,施以暴力行为,则成为粗暴的恶行。君主不能有如此过分的恶行,不然对国家民众都没有很大的利益。君主本来是众人的依怙主救护处,慈心保护所有的众生是君主义不容迟的天职,必须以悲智方便善巧摄受,加以保护,若仅仅以杀了之,则是极不应理的。那些野蛮人在被杀时以嗔心为因,命终会坠入地狱的。如《入中论》中云:“不忍令速坠恶趣。”华智仁波切也说过:嗔心重者死后坠入地狱,贪心重者死后坠入饿鬼。这样以嗔下坠,将在久远的生生世世中结上仇恨,怨怨相报。《念住经》中有:若杀一有情,一中劫住地狱,地狱业尽,倘得人生仍需五百次偿命。故而,君主杀人实属不理智之作为,果报自受,这在《极乐愿文》中有详细的例证。
  倘若断肢根残废,尔后不能得恢复,
  此外绑缚欧打等,能恢复故可施行。
  对待严重的犯人,如果将其判死刑,则会因嗔心结成生生世世的怨仇,这是不可行的。若是截断手肢脚腿耳根等肢体,这样的残忍刑罚实施后,彼不能恢复,故而不宜行。除了那些不能恢复酷刑外,象捆绑殴打等一些可以恢复的惩罚,都可以用来调伏那些野蛮犯人。甚至对傍生断肢残根不得恢复的作法也与慈心相违,与因果不符。象藏族古来有个传承,把放生的牦牛的耳朵割下一块打记号,以防以后而遭到命难,论典中说:“若杀一头放生的牦牛,就有杀一百头普通牦牛的过失。”我认为割耳朵的这种传统作法,是不能恢复的残废刑罚也是不宜施行的。
  假设于诸野蛮者,未以慈悲心护持,
  则护众生之事业,君主未曾圆满也。
  君主行持保护众生的事业,也算是大菩萨的行为,故应保护每一位众生。但是君主往往乐于保护善良的人,而非常厌恶那些野蛮的人,并加以惩治,且认为这样做是理所当然的。事实上。那些野蛮的恶劣者是为愚昧无知所感,极为可怜的众生,更应该以大慈大悲心爱护帮助保护他们。正如圣天论师所说:“若作罪众生,非是所悲愍,则愚夫异生,皆非所庇护。”故君主不应舍弃恶劣者而应保护他们,就象慈母对患病的儿子,倍加痛爱,也就是“如母于病儿,特别觉痛爱,如是诸菩萨,特意愍恶者。”否者,只是一味地对他们残杀处刑,则说明君主护生的事业做得不够圆满。
  第五何谓以慈悲,粗暴惩治野蛮众?
  譬如父于蛮横儿,为制止其造罪业,
  并非残酷杀害之,而是殴打呵责等。
  无害心之调伏法,必定无有罪过也。
  保护众生的方便刑施第五条讲到,如何才是以大慈悲心摄持,用粗暴的方法惩处那些野蛮之徒呢?先以譬喻来说明:例如父亲对自己儿子,为了制止他造罪业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方便方法,或对他殴打责骂或将其交于法律,投入监狱进行劳改,绝不会残杀他。同样,对那些众生,君主亦如严父善待爱子一般,不能心存任何损害,而是慈怀悲愍,语言上对其呵责大骂,行为上对其殴打等调伏他,这肯定没有任何罪过。象古来的大丛林,经常有人挨香板,但现在主持们因为不懂得这一点,一味地慈悲,致使很多人对上不敬,对下不顺。如今只有少数大德以其本具的功德威力主持道场,不必用这种方法能调伏弟众,大多数还是需要这种方法。
  理应依法予制裁,蛮横之人有五种:
  于彼君主作损害,彼此之间互残害,
  不听君主之教言,依靠邪命过生活,
  步入邪道之诸人,搅得世间不安宁。
  从道理上讲依法予以制裁的蛮横之人有五种:一是对君主作损害的人,有些人自己不通事理,对君主所制定的一切法规都不愿遵守,整天满腹唠骚,以舆论伤害君主,心里嗔恨想尽各种方法损害君主。二是下属彼此之间不能和睦相处,经常互相残害,把下面人搅得象一团混水。三是不听从君主的教言,经常违背君主言教,故意与其作对,搞扰乱其心,无缘无故地令其不高兴。四是依靠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财利,以邪命过活,如《遗教经》中讲的以算命卜卦赌博等类似的挣钱方法来维持生活的人。五是步入邪道者,如跳大神的,练这种功那种功的人。以上这五种人搅得整个世间不得安宁,所以国王应将这种人予以制裁,或者施以皮肉之刑,或者流放僻野,若是道场中有这号人物,或者在不同场合予以批评令某当众忏悔,或者摈除僧团,以免对众生不利。
  首先谋害君主命,侮辱王妃毁财等,
  予以讥讽不保密,造作此等损害者。
  上述条后,下面一一广说。首先就那些经常蓄意谋害国王生命的人,他们伤害国王、侮辱王妃,对国王眷属作大大小小的损害,毁坏国王或国家的财产等,或者对国王进行有因无因诽谤讥讽国王,该保密的要事不作保密,反而大肆宣扬。对这种进行损害的人,国王必须谴责呵斥,采取严厉的措施,使其不得方便。
  应据罪情予惩罚,呵责批评没收财,
  绑缚驱逐出境等,如是今后无损害。
  对损害君主的人,应该根据其情节轻重,罪业的大小予以不同的惩罚,可以对其批评,呵斥指责其过失,或者没收其家产归为国有,或者将其捆绑投入牢狱,或者将其流放到荒无人烟之处,依此方法即不损害他的性命也不会有因果报应。若对劣者作相应的惩罚,将对国家和人民有很大的意义。象道场中的个别业障现前者严重诽谤上师者,同样应给予相应的忏悔,重者摈除僧团。
  相互之间损害者,应施责骂恐吓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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