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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读书笔记解析-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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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长谷,如好色者之性欲发动而寻其情人,决无有能阻回之者,亦决不可有阻回者。苟阻回之,则势力消失矣。吾尝观古来勇将之在战阵,有万夫莫当之概,发横之人,其力至猛。谚所谓一人舍死,百人难当者,皆由其一无顾忌,其动力为直线之进行,无阻回无消失,所以至刚而至强也。豪杰之精神与圣贤之精神亦然,泡尔生所谓大人君子非能以义务感情实现,由活泼之地感情冲动而陶铸之,岂不然哉!岂不然哉!
  (按:吾之意与孟之所论浩然之气及大丈夫两章之意,大略相同。)
  在毛泽东看来,自然冲动不仅是凡人、常人的人格之源,也是圣贤豪杰、大人君子的人格之源。或者说,后者之所以崇高,正是充分地调动了自己的自然冲动。自然冲动作为最真实最根本的存在,同样也是最美好的存在,它是在必然的合理的基础上体现出来的最宏大的力量气势。它的表现不同于传统人格理论以“孔颜乐处”为标准的温文尔雅的内养、内持,而是一种包含体魄物质性内容在内的个体生命力量的外在倾泄,是活泼鲜亮的生命境界,也是人格的无所阻挡的充满的实现方式。
  我们知道,孟子发挥孔子的“仁者必有勇”的观点,认为大丈夫的浩然之气,是“集义所生者”,在人格的内在结构中,思想意志是情感意志的主帅,情感意志是充满体内的力量,“其为气也,至大至刚塞乎天地之间。”(《孟子·公孙丑上》)失去了仁义之志的自然积累,主体的力量气概就失去了源泉,有如一个腹肠饥虚的人,没有力气和信心,更谈不崇高壮美。青年毛泽东正如前面通过肢解苟子的天性之“真”与礼义之“伪”的统一性,来论证他的自然冲动的社会含义及其道德的普遍性一样,采取了同样的方式来肢解孟子的崇高的仁义之志迸发为浩然之气的统一性命题,来描绘和礼赞自然冲动的迸发境观,推崇泡尔生在书中说的,大人君子“非能以义务感情实现”自然我的观点。
  青年毛泽东虽然否定了义务感情等人性之“伪”在人格道德出发点上的位置,但并不否认它们是人格构成的不可忽视的内容,并肯定它们作为人的第二天性的特殊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是,人的自然冲动与义务、良心相互矛盾的事实。为了从理论上解决这个矛盾,毛泽东又不得不抹平冲动与义务之间的区别,表现出他当时在理论上的不成熟和自我矛盾之处。他认为,人格构成中的其他内容,无一不是自然冲动的延伸结果,它们并不是对立的:“义务之实行,何至必以自然意志相冲突”;它们甚至本是同一个东西:“性癖(天性欲望——引者注)与义务本为一物”。当泡尔生在书中谈到,“义务者,不起于一人内界之意志,而实由外界以无上之权威胁成之”时,青年毛泽东表示:“此处吾有疑义”。他推崇泡尔生这样的表达:“有义务,必先有冲动,无冲动亦无所谓义务”,认为与自己的观点吻合,并且在泡尔生的“人类以义务之故行善,则枯寂无味,殆若傀儡”一句旁批道:“诚然!”
  从冲动、意志到良心、义务,既然是一以贯之的过程,为什么在人格实践中常常发生冲动与良心、义务,真与伪不一致乃至冲突的现象呢?良心、义务是否就是简单地顺从自然冲动的驱使?它们存在的价值是什么?
  青年毛泽东是这样回答的。
  第一,主休处理“不得其法”,没有找到二者不相冲突便可完善自然人性的生存发达的方式。
  第二,在某些场合、某些时候,如果完全“依冲动所命”行事,如过度饕■,或沉湎美色,就会“危及生存发达”这一根本目的。为此,主体须自觉地用良心来调节和控制自然冲动的实现方式,于是表面看起来,二者是不一致的,但实质上,良心的职能只是“节制而已,并非反对也;其节制亦正所以完成冲动之本职也。”
  第三,有的人不了解冲动与良心本为一致的关系,过于强调良心的调节功能,乃至把良心置于与冲动并列、对立的境地,由此造成冲突。这是“矫在过正”的迷误。在这个基础上所形成的良心,不是自然冲动的派生物;由此所行之事,便是在承担不是由主体的冲动和意志产生的非我的义务,故而主体的感觉必然是“枯寂无味,殆若傀儡”。 
39。知识大有影响于人心(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良心命令之责任,固非恃人类学学说中伦理学之结论,若心理学之定义,所能使之破坏者。吾人即确信伦理学之结论,谓良心者所以表彰国民渐得之经验,即道德足以维持人生,而不道德则足以破坏之,而良心之正当性质,并不因是而消失。然则吾人以国民之遗传知识为强证,而谓良心即道德之自然秩序,由客观而反省,岂遂以此解说,而破坏道德秩序之正当性质乎?且至于心理学说,无论其对于风俗习惯者如何,而亦不必有何等阻力,凡人精神之作用,受之于遗传若教育者,虽一旦证知其为谬误,为无理,而其势力并不即为之消灭,邃于科学者,或不能脱迷信之习,待无鬼论者,或冥行而恐怖如常人。然则此等固非写象及感情中谬误无理之原质,而实力其重要之原质矣。使人人无所谓道德及良心,而一切云为,皆决之于计较及顾虑,则国民殆不可以一日存,此尽人所知也。虽大哲学家,未尝以道德哲学指导其日用行常,而为之指导者,冲动也,感情也,道德也,良心也,好善恶恶之情也。
  ——摘自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5章“义务及良心”
  [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泡尔生此说诚哉其然。然谓知识毫无影响于人心则非,知识固大有影响于人心者也。人心循感情冲动及良心而动作者半,循新得之知识而动作者亦半,人类之有进步、有革命、有改过之精神,则全为依靠新知之指导而活动者也。
  夫所谓信仰者,必先之以知识,知之而后信之。虽有迷信之人,此乃吾人称其人过甚之言,彼未有自认为迷信者也。彼自谓知之已稳,故信之也坚,吾人乃指其坚信之状态,而字之曰迷信也。夫知者信之先,有一种之知识,即建为一种之信仰,即建一种信仰,即发为一种之行为。知也,信也,行也,为吾人精神活动之三步骤。凡知识必建为信仰,当其知识之时,即心以为然,此以为然之状态,即信仰也。吾人既由道德哲学而知良心之内容,则其对于良心之服从也必更勇。否则,既知不信,必陷于矛盾,必往往而无适。由此以观,虑因论理学及心理学既明,必破坏道德秩序之正当性质固非,即泡尔生之以人虽明论理学与心理学,而仍不依之以行,仍依其固有之冲动及感情及良心,亦非至当之论也。
  ——摘自毛泽东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5章“义务及良心”的批语(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2版,第227—229页〕
  [解析]
  泡尔生这段原文的意思是,人们是依据自己的良心的命令为人处世,而不是靠逻缉理论、心理学结论等理性知识来决定自己的动作行为。举例来说,对那些信神信鬼的人来说,即使科学知识证明了迷信鬼神是荒谬的,也不能改变他们的迷信心态;就是那些大哲学家,也不是用他们的道德哲学来指导其日常行为的,起决定作用的仍是他们的冲动、感情、良心等。
  毛泽东的批语则不同意泡尔生的观点。他的批语说得很明确:(一)影响人们行为动作的,除国有的冲动、感情、良心等非理性的人格因素以外,还有理性的知识,如逻辑、心理学等知识,它们的影响力各占一半。(二)泡尔生用以论证其观点的重要论据,是人们的信仰并不受知识的干扰。毛泽东驳议说,所谓信仰,也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知识、信仰、行动是人们精神活动的三个环节,即知之而后信之,信之而后行之,知之越熟,信之越坚,行之越切。如果知、信、行不统一,人们内心必陷于矛盾而无所适从。(三)从人类社会整体发展来看,正是不断地获得新的知识,才有不断的变革进步。 
40。服从神何不服己(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论者又难曰,良心之起原,既如经验论之说,终不免使人类有法律以外何所不为之思想。盖其初固以道德律而出于神之命令也,今若以神之有无为可疑,又或决神之为乌有,则举其所谓命令而唾弃之,非自然之势乎?余答曰:然,是诚自然之势,而决非真理也。道德律即如经验论之说,决非偶然断定之制度,而实以宇宙之性质及人类之性质为根本也。
  ——摘自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5章“义务及良心”
  [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或人之说,必以道德律为出于神之命令,而后能实行而不唾弃,此奴隶之心理也。服从神何不服从己,己即种也,神以外尚有所谓神乎?吾研究良心之起原而知之,此问题已得于己矣,即当举其所得于己者而服从之。一切时空内百般之事物,其应服从,价值无有过于此所得于己者之大。吾人一生之活动服从自我之活动而已,宇宙间各物之活动,各物从服自我之活动而已。吾从前固主无我论,以为只有宇宙而无我。今知其不然。盖我即宇宙也。各除去我,即无宇宙。各我集合,即成宇宙,而各我又以我而容,苟无我何有各我哉。是故,宇宙间可寡者椎我也,可畏者惟我也。可服从者惟我也。我以外无可尊,有之亦由我推之;我以外无可畏,有之亦由我推之;我以外无可服从,有之亦由我推之也。
  ——摘自毛译东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5章“义务及良心”的批语(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2版,第230—231页)
  [解析]
  在伦理学史上,有一种主张,认为人类的良心道德法则,起源于神的旨意。泡尔生不同意这个观点,提出道德法则的根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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