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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对自己有利的东西的时候,如果不顾社会或他人的利益,甚至采取有害于社会或他人利益的办法来谋求自己的利益,那么,发展到极端,就会使人性蜕化为兽性;相反,如果能够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关心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有利于社会和他人,至少无害于社会和他人,那就意味着保持了或发扬了人性。在社会生活中,甚至在同一个人的身上,也会表现出人性和兽性的对立和转换。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兽性的发展往往带来社会的混乱,甚至导致社会崩溃,赖有人性的发扬才得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千百年来,人们一直在苦苦寻求发扬人性抑制兽性的良药,以保持整个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类自身的和谐生活。古代社会的习惯法、自然法和近代的法律体系,历代思想家、政治家的著书立说,都表现了这个共同的追求。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等,是人类社会直到几百年前的近代才终于发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共同价值。
随着文明的进步,出现了在观念上的、在一个地区一个民族范围内的普适价值。如中国古代的仁爱、诚信、忠恕、和为贵等等。基督教在“人人都有‘原罪’”和“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建立起平等的价值观。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代,民主革命的思想家培根、卢梭、潘恩等人通过自然秩序论,申述以自然法则为基础的天赋权利,对经济、政治、宗教、社会及伦理道德诸方面的专制统治,提出了严正的抗议,于是有了自由、民主、平等、个性、人权等等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由于当时亚非两大陆的文明还十分落后,普世价值只有在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三大革命洗礼的欧洲和后来的北美新大陆,才有可能由观念的普世价值发展为实然的普世价值。
普世价值真正具有普世性是与全球化分不开的。一方面,全球化使小小寰球上的一切国家和民族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剧变都可能在全世界引起反响。另一方面,作为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由落后国家的知识分子引进本国本民族,并力图在本国本地区加以实践。这才使由欧洲发端的普世价值真正具有普世性,并且出现了普世价值这个用语。
我在前几天读到一篇题为《关于“普世价值”的争论》的征求意见稿,作者把价值划分为四个层次:个人价值、群体价值、社会价值、全人类价值。他认为普世价值“应该是指普天下的人共同追求的价值”。我认为这样划分是有道理的。否定普世价值的人承认有个人价值、群体价值、社会价值,但不承认有普世价值。这个见解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是他们浸染很深的阶级斗争观念。在他们的眼里,人只有阶级性,没有共同的人性,人类没有共同的爱好、利益和追求,所以也没有共同的价值和价值观。在理论上指出价值的层次性,承认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价值观,同时也标明存在着超出阶级范围的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共同追求,就可以避免阶级论者的片面性。温家宝总理不久前说:“科学、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而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这是对普世价值的很好的说明。
(三)马克思的普世价值观
马克思主义是否包括普世价值观?我认为答复应该是肯定的,这可以从马克思恩格斯对自由的大量论述里看出来。马克思继承古典自由主义的宝贵遗产,肯定自由是人的本质特征(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0页),“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的本质”(同上第1卷第67页)。他认为人的自由“合乎理性的本质”,“使人们成为理性的存在物”(同上第101页、第105页)。他把自由列为他的社会主义学说的核心内容,认为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新社会将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同上第23卷第649页),在这个联合体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恩格斯也谈到: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70页),使他们“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同上第19卷第247页)。在他晚年的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里,他以赞许的口气引用摩尔根的话说:“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形式上的复活。”(同上第21卷第203页)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所追求的未来的人类社会,正是实现了普世价值的社会,只是当时还没有“普世价值”这个词罢了。
对于民主问题,马克思在早期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里,曾有过较多的论述,如他认为民主制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同上第1卷第281页、第316页)。马克思在这里是把民主制作为专制制度的对立物来充分肯定的。
马克思恩格斯生活在19世纪,对民主制度抱有这样的认识是可以理解的。欧洲的资产阶级高举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帜,引领广大民众,开展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民主革命,但在革命胜利后,他们号称要建立的“理性的王国”,却不过是有产阶级的王国,无产者依然没有自由民主的权利,这就不能不使一切追求公平正义的思想家感到失望。恩格斯在1884年给伯恩斯坦的信中,认为“民主共和国毕竟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最后形式,资产阶级统治将在这种形式下走向灭亡”。这个观点来源于马克思,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谈到民主共和国时,指出它是“资产阶级社会的这个最后国家形式”(同上第19卷第32页)。对照《共产党宣言》里说的“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N_E第4卷第489页),就不难发现,马克思恩格斯所推动的无产阶级革命,是要用工人阶级统治的民主,取代资产阶级统治的民主。这样来理解民主,当然还不是普世价值意义上的民主。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里曾提出工人阶级取得政权后的民主制的具体措施,如:公社由普选产生的代表组成,“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一切学校对人民免费开放,不受教会和国家的干涉”,“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该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等等(同上第17卷第358页)。恩格斯认为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和只发给他们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是“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两个可靠办法,也是保证国家民主性的可靠办法(同上第2卷第228页)。
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指出的无产阶级统治的民主制的重要措施,在资产阶级统治的资本主义世界,有些已经成为事实。这说明什么问题呢?它可以说明,现代民主制已经突破了原有的资产阶级统治的民主制的藩篱,使民主日益成为普适性的政治制度。
马克思对于民主问题的认识,从理论观念上看并没有局限在上述的范围里。在他看来,民主是人的自由权利在政治领域,首先是在国家制度上的表现,这从前面引述的关于民主制是“人的自由产物”的论断就可以了解。他后来说的“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同上第19卷第30页),是对自由和民主的关系的更为明确的表述。从这个角度来看,马克思是承认民主的普适性的。
有些人往往用当代某些民主国家的不足之处来批驳民主的普世性。他们不了解,普世价值的实现是受一定历史条件的限制的。马克思说过:“人们每次都不是在关于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规定和所容许的范围内取得自由的。”(同上第3卷第507页)民主自由的实现程度都不能不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在欧美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里,民主自由的实现程度都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而逐步提高的。以美国的选举权为例,1787年通过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只有自由人和3/5的非自由人可以计入选举议员的人口数;1870年宪法修正案才规定,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为奴隶而加以拒绝或剥夺”;1920年的修正案解除了公民投票权在性别上的歧视;1969年修正案规定“不得以未交人头税或其他税为理由”而否认或剥夺公民的投票权;1971年的修正案规定18岁和18岁以上公民的选举权,不能因为年龄关系而加以否定或剥夺(《中外宪法选编》,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第234—238页)。
更有启发意义的是,马克思在1880年向法国工人党领袖盖得口授法国工人党纲领导言时说:“生产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不能获得自由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64页)这个深邃的见解揭开了了民主自由何以在许多国家不能普遍实现的谜团。纵观到目前为止的世界历史,自由、民主、平等、人权,始终是有产者的权利,无产者是很难实现自己的自由民主权利的。所以,只有社会上的大量无产者发展成为有产者,自由民主的普适性才能实现。我认为马克思的这个理论是非常有价值的。它把人类解放同取得生产资料所有权直接联系起来,意味着劳动者不取得生产资料所有权,就没有自由民主权利,就不可能得到解放。从这里我们可以理解,马克思为什么要提出,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应该是在联合生产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让每个劳动者都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