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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5-12-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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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家庭的改造其实并不比对国家的改造更容易。而对社会理想的展望,却难免始于家庭。几个世纪以来的乌托邦作品,从取消家庭到维护家庭,又从维护家庭到取消家庭,从小家庭到超大家庭,从超大家庭到情人制的家庭,翻来覆去,各种花样,可是,一百多年来,国家闹得天翻地覆、沧海桑田,但家庭的形式几乎纹丝没动。这是耐人寻味的。
  人们在对家庭制度的颠覆中寻求公平的理想,也在对家庭制度的维护中寻求安定的理想。同样,人们在性关系的创制中寻求个人自由的理想,也在性关系的幻想中寻求种族的强盛。人类所要的,就是这么多,也就是这么矛盾。与这些幻想的境界相比,人们的历史选择则要保守得多。

  倾斜与平衡

  
  ——古代东西方妇女的法律权利与地位
  ? 曹希岭
  自古以来,东西方妇女的权利地位呈现着巨大的差异——西方妇女的权利与地位明显地优于东方妇女。以往人们只了解古代东西方法律对妇女的共同歧视与男女不平等,却没有注意到在这一共性下的相对差异。毕竟,古代西方的妇女从未被置于任由男子奴役的境地,不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她们的权利得到了相当的保障,不似东方的女性处于极为悲惨的境地。
  一
  当我们研究古代东西方法制与文明时,只要稍微留心,就会注意到东西方妇女权利地位的重大差异。从《汉谟拉比法典》、《摩奴法典》再到中国历朝历代的法律中可以看出,在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的欧洲,妇女的权利得到了较好的保障,其在社会上的地位要相对高于东方妇女。东方妇女不过被视作男人的奴隶和财产,没有任何独立的权利及人格,男女之间呈现着极度的不平等。东方的道德及法律对妇女的束缚异常地严密,女子常常动辄得咎,法律极少有保护妇女的内容,而对妇女的惩罚却出奇的残酷和不公。《汉漠拉比法典》明文规定,自由民可因债务将其妻子或子女出卖为奴。而自由民被俘之后,只要家有生活资料,其妻便不得改嫁,不应入他人之家。否则应受检举,投之于水。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仅仅是怀疑,就足以置无辜妇女于死地。例如该法典规定,“倘自由民之妻因其他男人而被指摘,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同寝之事,则她因其夫故,应投入于河”。〔1〕古代亚述的法律根本不承认妇女有自己的财产权,即便从娘家带来的嫁妆、财产或公爹在她结婚进家时给的东西,也不属于她,而是属于她的儿子。丈夫可以随意将这些财产交给自己的任何儿子。正因为女子没有自己的财产,所以法律条文中竟有如此荒唐而残酷的内容:“如果某人生了病或死亡,而他的妻子在他家里偷了任何一件东西,或者把这东西送给任何男人或女人或任何其他的人,那么这个人的妻子和从她那里得到(东西)的人都应被处死。”〔2〕在印度《摩奴法典》里,更是充斥着对妇女的歧视与贬辱。如该法典第二卷第二百一十三、二百一十四条就认为,诱使男子堕落是妇女的天性,妇女不但可使愚者,而且也可使贤者悖离正道,使之成为爱情和肉欲的俘虏,因此,妇女是祸水。妇女决不应该有任何自主权利。“小姑娘,青年妇女,老年妇女,虽在自己家内,决不应随己意处理事情。”“妇女少年时应该从父;青年时从夫;夫死从子;无子从丈夫的近亲族,没有这些近亲族,从国王,妇女始终不应该随意自主。”〔3〕在印度,男人对妇女有完全的支配权,就像奴隶主完全支配奴隶一般。法典明确宣称:“妻子、儿子和奴隶们被法律宣布为不能自己占有任何财产;其所能取得的一切是其所从属的人的所有物。”〔4〕父母死后,女儿没有遗产继承权,由儿子们分掉遗产,只是他们要从自己分到的那份中拿出一部分给未婚姊妹作为嫁资。妇女不仅不能占有支配任何财产,而且不能支配自身。其婚姻完全由父兄做主,丈夫的支配权就建立在妇女已被其父兄做主赐给了其男人,父兄的支配权转变成了丈夫的支配权。妇女嫁人只有一次,一生只能从一而终,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主动脱离丈夫。纵然丈夫品质恶劣,另有新欢,女子亦应敬之如神明。“妻子轻视嗜赌、好酒或染病的丈夫,应被遗弃三个月,并被剥夺装饰品和动产。”〔5〕但丈夫却可以借口妻子有病、酗酒、不孕、无子、有凶相、性情不好、操行不正、挥霍财产、与丈夫冲突、儿子早死、怀疑被人奸污、说话尖酸等任何一条理由抛弃妻子。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摩奴法典》还规定,妻子即使被丈夫出卖或遗弃也不得脱离丈夫。男女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平等,一至于此。当然,对妇女来说,这还不是最坏的。从男人对妇女的完全支配权中,后来竟演化出人类历史上最野蛮的迫令寡妇自焚的习俗。
  在西学东渐、欧风美雨冲洗中国之前,中国一直盛行男尊女卑,妇女始终处于男人权力与意志支配之下,缺乏基本的自主与尊严。三从四德,夫为妻纲,将妇女完全变成男人的奴隶。在这方面,中印两国文明呈现着惊人的相似。几千年来,中国一直流行“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的观念。从出生到老死,女性始终受着极度的歧视和不平等的待遇。《诗·小雅·斯干》云:“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刚生下来就如此的不平等!因为极度地重男轻女,将女子视为泼出去的水,于传宗接代毫无价值,中国和印度都长期流行溺杀女婴的野蛮习俗。直到今天,不少农民还借助B超和人工流产技术,将女胎流产,将男胎保住,致使男女婴儿比例严重失衡。在男性为主的中国传统社会里,女子未嫁之前,受制于自己的父亲,既嫁之后,又要从夫。因此女子长大成人,已为人妻或为人母,丝毫也不意味着她有了独立的人格或权利。即便丈夫已死,妇女也无权成为家长,她还必须服从子孙。中国人将妇女做家长比喻为“牝鸡司晨”,结果只能是“惟家之索”,否则,当然是绝对不允许的。至于妇女独立的财产权更无从谈起。对于家财,妻子只有一定的行使权,并无所有权及自由处分权。妇女不能有自己的私财,不能私借,不能私与。如果妇女藏有私财,就构成“七出”中的“窃盗”罪。至于没有私财,在古代中国竟成了妇女的一种“美德”。中国传统法律受宗法思想影响极大,根本否认妻子有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有权继承其丈夫财产的,不是妻子而是其子孙。在子孙未成年前她对家庭财产只有代管的权利,即使夫死无子息,寡妇也没有遗产继承权,要由族长在本家族内为其择嗣,寡妇不过代继承人承受夫产,代为管理而已。法律甚至也剥夺了妇女自由处理其嫁妆的权利。《大清律例》规定,妇女改嫁不但不能带走亡夫的遗产,即原来她陪嫁的嫁妆也由夫家自由处理。
  她们岂止没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连自己的姓名权也被剥夺或忽略。如果说在出嫁之前,她们还有自己的姓名,那么既嫁之后,则不过被邻人称为某某家的,孩他娘,丈夫谈到自己的妻子,则往往是拙荆、贱内、内人之类。至于妻子对丈夫的自称,则多是贱妾、妾、奴家等。当然,在比较正式而庄重的场合则是将丈夫的姓和自己的姓前后相连,称某某氏,如张王氏、曹朱氏等等。这对她们来说,已是很难得的待遇了。
  从中国古代刑法关于夫妻相殴杀的量刑中我们更可以看出夫妻的极大不平等。妻殴夫较常人加重处罚从南朝时即已开始。南朝宋时的法律就规定,一般伤人者处四年徒刑,妻伤夫则为五年。明清时的法律规定,妻殴夫即杖一百,不问有无伤害。殴夫致死者,唐、宋、明、清律俱处斩。妻子谋杀丈夫,不问有无伤害,是否得逞,皆处斩。已杀者则罪大恶极,凌迟处死。反之,夫殴妻则实行减刑。明、清律规定,丈夫殴打妻子无伤则不论,打伤或更严重者才论罪,刑罚减常人二等,且须妻子亲自告状才处理。而妻子告夫,除非丈夫犯了谋反大逆等重罪,妻子本身就已有罪,因为这属于干名犯义,以下犯上,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唐律规定:妻子告夫与告发其尊长同罪,处徒刑两年。明、清律处罚更严,妻妾告夫与子孙告父母、祖父母同罪,杖一百并处三年徒刑,诬告者绞刑。因此,不论是道德习俗还是法律,实际上都禁止妻子告发丈夫,而妻妾告夫的情况在中国确实也非常少见,这无形中就在纵容丈夫殴打妻子。丈夫即便打死妻子,如属过失,也不论罪。儿媳对公婆打骂不孝,便属有罪,且罪至于死(詈者绞,殴者斩),法律授权丈夫可杀死这样的妻子。在中国,丈夫殴打妻子甚或致伤乃家常便饭,人们也不以为怪。道德上认可,法律一般也不处罚。而妻子殴打丈夫几同叛逆,非常罕见。道德与法律都绝对不允许。
  古代中国的妇女对于自己的婚姻大事也无任何自主权可言。男女结合,完全由父母做主,既嫁之后,妇女便没有离婚的自主权。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只能听天由命。即便家庭生活再苦恼,对丈夫一百个不如意,也不能由女方提出离异。这一点在唐朝之后尤为严格。即便丈夫已死,女子非常年轻,而且无儿无女,道德、法律上也不允许女子再嫁,而是要女子为丈夫守节一辈子,在孤寂与无奈中度完一生。在中国古代历史上,虽然也只有妇女改嫁之事,但那十分少见。《白虎通·嫁娶篇》云:“夫有恶行,妻不得去。”因为“地无去天之义也,夫虽有恶不得去也”。作为妇女道德教育典范的《女诫》这样教训妇女:“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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