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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5-12-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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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古代东方男尊女卑的最普遍的例子是东方盛行的一夫多妻制。在近代西方文明大规模冲击、影响东方之前,东方各国普遍实行一夫多妻制。达官贵人或富商财主,多是妻妾成群,儿女成堆。荒淫堕落的东方帝王,后宫嫔妃动辄成千上万。据典籍记载,先秦时天子既有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秦始皇行帝制以后,对皇帝的妻妾人数实际上不存在任何限制。秦始皇时全国总人口不过两千万,仅他的女人就达万人。汉武帝时又“多取好女,以充后宫”,达数千人之多。上行下效,相习成风。诸侯妻妾数百人,豪富官吏,也动辄数十人,弄得内多怨女,外多旷夫。西晋武帝司马炎后宫嫔妃最多达一万五千人。风流天子李隆基的后宫佳丽,包括宫女,据历史学家考证,竟至四万余人,远远超过了杜牧所说的“后宫佳丽三千人”。唐代对王公官僚的纳妾作了限制,规定:“亲王置孀人两人,媵十人,嗣王、郡王及一品官置媵十人,以下递减,五品官许置媵三人。”〔6〕宋以前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之后则普通民众也可以纳妾。明代法律就明令普通民众年过四十无子者,可以纳妾。到了清代,庶民纳妾几乎不受限制。一个乡巴佬多收了几斛麦子,就想再娶房小老婆。穆斯林男子尽管依伊斯兰教的教义只准娶四个妻子,但对于帝王和富贵之家,这一限制不起作用,他们可以几十、上百地娶妻纳妾。古代印度三个种姓的男子都可以娶一个以上的妻子
  (婆罗门可娶四个,刹帝利可娶三个,吠舍可娶两个),只有最卑贱的首陀罗才实行一夫一妻制。这些悲惨不幸的东方妇女,作为男人的玩物或生儿育女的工具,她们的尊严、自由与幸福都牺牲于变相幽禁她们的东方后宫或深宅大院中。中国帝王后宫的女子,有不少人一辈子都见不到她们的“丈夫”——皇帝一面,更不必说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了。她们既难得见到自己的丈夫,又不能像西方女子那样可以随意外出,甚至连探望自己娘家的亲人也受到极严的限制,一年难得有那么一回。《红楼梦》中贾元妃省亲一回,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因为妻妾成群,担心她们耐不住春闺寂寞而红杏出墙,东方的男人们就想出各种理由及办法来幽闭、折磨妇女。阿拉伯妇女的面纱,非洲女子的割礼,中国妇女的小脚,都显示了古代社会对妇女的凌虐和奴役到了多么严酷和残忍的地步。她们作为男人的奴隶和财产的一部分,可以被男人随意地继承、买卖或馈赠。古代中国、印度、巴比伦、波斯、匈奴、土耳其普遍存在这种情况。匈奴长期以来流行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妻妾作为自己的妻妾的陋俗。昭君出塞,远嫁匈奴呼韩邪单于,虽说有功于汉朝与匈奴的和亲,但于她自己,终究为一悲剧。更可悲的是,新单于继立,竟又将昭君占为夫人。可悲可怜的古代东方妇女!甚至连她们的生命也不属于她们自己,可以被她们的丈夫残忍地予以剥夺或为死去的丈夫做完全不必要的牺牲。据《世说新语》记载,晋代权贵石崇曾在一次宴会上因他的婢妾劝王敦饮酒不成一连斩杀三人,石崇、王敦竟还神色不变,意态自如。似这样滥杀无辜弱女子,自然不会受到任何惩罚。婢妾们常因微不足道的过错而被杀害或致重伤,这在中国古文明中乃家常便饭,从未见记载有哪个权贵因此受过惩罚。至于帝王,对于其身边的女人,更是生杀予夺,悉听尊便。秦始皇死时,后宫妇女凡未生育子女者全部殉葬。到了明初,太祖、成祖、仁宗、宣宗死时,尚要几个嫔妃为之殉葬。而在印度,不仅帝王,甚至普通民众都有权要求妻妾为之殉葬。几百年来,古印度就普遍流行寡妇为亡夫火焚殉葬的野蛮习俗。直到十九世纪以后,英国殖民政府才以西方人的价值观念将其强行禁绝。英国人本来也要以西方的法制禁绝印度的一夫多妻制,惜未成功。面对如此野蛮、不公正的习俗,东方的贤哲们对此提出什么抗议者尚不多见。
  二
  相对于东方,西方自古以来从法律上就规定了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从古希腊古罗马到中世纪欧洲,再到近现代,莫不如此。从传说中的罗马建城直到西罗马灭亡,罗马人都是古代世界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的范例。古罗马法学家莫德斯丁即称,“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身结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即便贵为罗马皇帝或各国国王,也不例外。西方的帝王从没有妻妾成群,嫔妃如云。他们只能有一个配偶,同普通百姓一般。他们如对自己的皇后或王后不满,可以离婚,再结良缘,但没有重婚的权利。他们可以与别的女子偷情,可以与情妇幽会,但不能像东方帝王那样可以随意占人妻妾,夺人女儿。而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和普通百姓一样,西方的帝王们连离婚的权利也几乎被教会剥夺。离婚还要请求罗马教廷的批准,否则,其离婚及再婚都是非法的。即便古日尔曼蛮族时期的国王、贵族可以不止一妻,但真正多妻的情况仍极少见。后来他们接受了基督教,基督教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连国王贵族的这一特权也被取消了。实际上,西方自进入文明阶段后,从未实行过一夫多妻制。堕落无耻的东方帝王、权贵和富豪们将妻妾成群视为其应当的享受及荣耀,而西方人却自古以来将一夫多妻制看作东方人人性堕落的证明。东方的一夫多妻制与西方的一夫一妻制,显然表明了东西方妇女权利、地位的重大差异。一夫一妻制起码在男女一对一的结合上给人一种男女平等的含义,而东方的一夫多妻制则连这种形式上的平等也一扫而光,从男女结合的一开始,就是极大的不平等,直到终结,也丝毫看不到平等的影子。自古以来,除非是通奸,在西方从未见丈夫可以杀伤妻子的规定或风俗,也没有妻子为丈夫殉葬的野蛮情状。用妇女或奴隶殉葬,这是被萨义德等人美化的东方古代文明的“功德”和特有的“纪念”,与西方文明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不知道那些常爱夸耀东方文明的先生们是否也拿此夸耀。
  当然,自古以来西方妇女的法律权利和社会地位优于东方妇女,其表现决不仅仅在西方实行一夫一妻制或妇女不必为男人殉葬上。在法律与社会生活涉及妇女的方方面面,都能看出这一点来。如在婚姻自主权问题上,古雅典法律规定,男女双方都有结婚离婚的自由。只要一方逐出另一方,或抛弃另一方,就构成离婚的事实,无须提出任何理由。在财产继承方面,法定财产继承的顺序是:儿子、兄弟、侄子,如无上述人等,则姐妹、甥女辈可以继承。如果死者没有儿子,女儿虽无继承权,但可以把这份产权转移到其儿子身上。雅典法律还明令禁止虐待妇女孤儿,将其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惩罚。古罗马在共和时期实行有夫权婚姻,妻在家中与其女儿的地位同等。丈夫虽对妻子有家长权,但妻子也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妻子与子女一样,是丈夫财产的当然继承人。如果丈夫在遗嘱中没有明确提到妻子的继承权,或剥夺了妻子的继承权,则遗嘱无效。有夫权婚姻下实行夫妻财产共有,丈夫管理妻子在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但是没有妻子的同意,丈夫不得让与不动产。这里的财产首先指在意大利境内的土地,后也包括在外省的不动产。在制定《十二铜表法》前,法律只准许丈夫休妻,即如果妻子与人通奸,准备放毒,或伪造钥匙等。因为雅典的法律同样给予丈夫与妻子休婚的权利,受雅典法律的影响,《十二铜表法》也给予妻子休弃丈夫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便在古罗马有夫权婚姻中,妇女的权利地位也远优于古代印度、中国的女性。罗马共和制末期,普遍流行无夫权婚姻。这种婚姻不以家族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利益为目的。结婚无须履行法定仪式,只要男女双方同意,即可成立。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妻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子的财产无论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自己所有。夫妻双方可以互为各种法律行为,如买卖、互易等,如同与第三者发生法律行为一样。夫妻有互负贞操的义务,任何一方的重婚都为法律所严禁。夫妻双方都有离婚的自由,只要对婚姻不满意,男女都可以提出离婚。罗马帝国时期,男女离婚很普遍,很正常,即与此有关。对女子来说,如果丈夫出征,杳无音信,妻子可以自由地重行结婚。罗马法规定的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为协议离婚,一为片意离婚。前者指只要夫妻双方同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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