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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 台版+殷海光译-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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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许有人问:“我们可不可以保留作为改善大家经济生活的社会主义这一理想原则,而排斥作为统治之基本手段的社会主义?”对于这个问题之解答,只能求之于经验,不能求之于观念的游戏,更不能求之于名词的玩弄。近百余年来,许多强有力而又标尚社会主义的人,把社会主义之实现,与政权争夺,尤其以暴力争夺之事,紧密地联繁起来。于是,演变所及,所谓“作为改善大家经济生活的社会主义”,就变成“作为改善少数人经济生活的社会主义”了。这里所谓的“少数人”,意指夺得政权的任何人,或任何政治组体,或任何阶层。这样一来,对于多数人而言,社会主义,就不折不扣地变成“基本的统治手段”。这个样子的“社会主义”,难道还不应该彻底反对吗?
假若有人再进一步追问:“如果不经由所谓‘革命’,或暴力夺取政权等手段,而经由民主程序,实行计划经济,和平走向社会主义之理想的一面,那末,会不会演变到这种不幸的结果呢?”海耶克教授在本书中所进行的解析,一部分就是为了答复这个问题的。依照他底解析,计划经济就是经济的独裁。经济的独裁与民主的政治,在内部结构和实际的发展上,是不相容的。经济独裁底结果,一定是挖空民主底实际内容。这种制度之消灭民主,与暴力革命之消灭民主,虽有缓急之分,可是,结果很少不同。
吾人常知,多言“根本改革”有关众人之事,常招莫测之祸:继所谓“根本改革”而起者,常为更较惨酷之独裁极权的统治。急切求变,便是自造地狱。




迷妄的平等

一
我们最常见的反对自由竞争的论调之一,是说自由竞争系在一种“盲目状态”之下进行。无论这种批评对或不对,就古代的人而言,这种“盲目状态”乃神圣不可侵犯的正义之一属性。虽然,自由竞争与社会正义二者共同之处不多,但二者都是值得赞美的。因为,无论是自由竞争也好,或是社会正义也好,其建制也,并非预先为了对于谁何人等有利,亦非预先为了不利于谁何人等。在自由竞争制度之下,我们简直无法确知谁会获利,谁会遭受损失。在自由竞争制度之下,酬报与罚款,并不依照谁认为某人底工作是否与他人有好处而定,而系依照个人底能力和幸运而定。在吾人定立法治建构时,既然不能确知谁会因此条文而获利,谁会因此条文而蒙受损失,这么一来,就可造成机会之均等。自由竞争正需机会均等的。因为,在自由竞争制度之下,机会和幸运,在决定各人底运气时,其重要往往不下于各人底技巧和远见。
我们假设有这两种制度:其一是每人依照某种绝对的和普遍的利益标准来各取所值;而另一是各个人所应得的一份一部分系由偶然的机会所致。然而,我们现在所面临的抉择,并非在这两种制度之中任选其一;而是在下列两种制度之中任选其一:在一种制度之下,少数人底意志可以决意定谁获得什么;在另一种制度之下,每个人能够获得什么,至少有一部分系凭其能力和企图心,而有一部分则由于不可预见的机会所致。后者便是自由竞争制度。在自由竞争的制度下,私有财产和遗产常具有影响作用,因而,在竞争场合,个人所有的机会并不完全均等。可是,只要各人的先天的差异存在,机会之不均等可以逐渐设法减少。在这个世界上,许许多多人总是自以为他们底看法正确。如果没有任何人能够拿他底看法强使人同,那末,消除机会不均等之事迟早总是可能实现的。在消除机会不平等时,消除之方式,必须不是为着任何个人打算的,而须是超乎人身的。(译者按:依苏俄这一典型来观察,在现代的一党制度One…party system下,旧式的不平等固可消除,依政治考虑而形成的新式的不平等则取而代之。而新式的不平等之令人难以忍受之程度,较旧有者大千百万倍。因为,旧式的不平等之造成往往需要经过漫长之岁月。在次漫长之岁月中,经济制度往往混杂有若干风俗习惯之成分。风俗习惯,除对极少数头脑优秀的人以外,对最大多数人恒能收安之若素之实效。一党制度兴起后,随之俱来者,常为以“拥护”为专门职业的新式政治贵族。这种新式政治贵族,当然因着酬报的理由也就为新式经济贵族。踏在此一党与此新式贵族脚下的,便是千万被治人畜。这千万被治人畜,在经济上,倒也可以得到奴隶与奴隶之间的“平等”。此奴隶与奴隶之间的“平等”,系彼等“努力革命”换来的宝贵的“果实”!)
在自由竞争的社会,无庸讳言,穷人发展的机会,远较富人为少。然而,即使如此,穷人在自由社会中,比之在不同类型的社会中那些获致较大物质享受者远为自由。(例如:苏俄工程师不及美国小工自由。——译者)在自由竞争的社会中,穷人致富之机会确较承继遗产者致富之机会为少。虽然如此,在这种社会中,穷人毕竟有致富的可能。自由竞争制度系建立于想获致财富的人身上。而非建立于权势之上。(译者按:这一点重要之至。因为,在以政治目标来支配经济发展的地区,有权有势斯有财有富,无权无势斯无财无富。因此,在这类地区,一人如不循权势之路,则无论如何克勤克俭,亦必不能致富,甚至无隔宿之粮,度过着寄蜉蝣于天地的无根生涯。)同时,在自由社会,没有人能阻止谁发财致富。今日有许多人不知失去自由之滋味为何,因此,也就常常忽略一项事实,即是,在西方自由国家,一个收入不丰且又技术欠佳的工人,其得以自由处理其生活之自由,较之收入远为丰厚的苏俄经理为大。在自由竞争的社会里,这个工人如要改变行业,或迁地居住,或表示何种意见,或以何种方式消磨其闲暇,凡此等等,都没有限制与障碍。他个人人身之安全和自由没有危险,没有任何人藉着暴力来强制他做些什么。(译者按:做一个人最起码须要这些自由,否则至多不过等于动物园里的猴子。)

二
有人以为因私有财产而获致的收入废止了,各种不同的人收入上的差异依然保持原状,那末大多数社会主义者所抱持的社会正义理想便可实现。然而,这些人却忘记了一项事实,即,将一切私有财产转变为政府财产时,政府底行动在实际上便决定着大家一切其他的收入。这样一来,我们就是将“生活权利”交给政府了。(这是“完全缴械”!——海光)
我们如果以为政府底那些权力不过就是我们所授予的那些权力,那末便大错而特错,我们必须明白,政府底权力乃系新产生来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在一自由竞争的社会,是任何人所不曾掌握的。吾人需知,只要财产为各个人分别享有,则谁都不能具有决定的力量来决定某人该收入多少,决定谁底社会地位该如何。在自由社会,一个雇主,除非肯出比任何人较多的价钱,否则没有人愿意跟着他干一辈子。(但是,在现代极权统治下,政府是唯一的雇主。于是,你只有两条路可走:跟着他干一辈子;或者,死亡。——译者)
我们这一代有许许多多人竟忘记了私有财产制度系保障个人自由之最重要的制度。这种制度,不仅保障了有财产者底个人自由而且也保障着穷人底个人自由。之所以如此,因为,生产资具分别为许多人所保有,而且各人独立从事生产,没有谁能完全支配谁,于是各个人得以自行决定谋生之道。穷人也可以生息于这些空隙之间。(译者按:海耶克教授之所言,实关联乎人生底根本问题。财产私有,不仅为个人生活之所资,且为保障人格、气节、志趣、兴味、情操底必须条件。陶渊明之所以能赋“归去来”辞,之所以能不为“五斗米折腰”,因他尚有“将芜”之“田园”。今日中国非全无陶渊明,但几无将芜之田园,于是,不得不在拗逆志趣与夫大打折扣之条件下苟延残生。在这样的一个社会,高调“精神文化”,虽至地老天荒,亦必无人理睬。那些不懂得怎样思考现代问题的玄谈“心性”流者,可以少息矣!)反之,如果所有的生产资具都归一人控制,那末,无论此君在名义上是否代表整个“社会”或系一大独裁者,只要他操有这种权力,便可以对吾人施行全面的控制。(这真是经验之谈——译者)
自昔至今,少数极端分子,或宗教信仰者,虽家无恒产,可是,其志同道合者如富有资财,能照顾彼等所享有的自由,常较他们只在名义上系社会财富之所有者为大。这类事实,无人可以置疑。(译者按:苏俄之类的极权地区,工人只是财富在名义上的所有者。马林可夫及高级党要为财富在实际上的所有者。结果,尽义务的是工人;享权利的是马林可夫及高级党要。)在自由社会,一个百万富翁,即使是我们的邻居或雇主,他们对我们底支配力一定远较那握有政府镇压权力的人为小,远较那能详细规定我们生活与工作细节的人为小。吾人须知,一个财富比较发生力量的世界,较之一个人握有权力即能财富的世界,毕竟要好得多。(译者按:这真是真知灼见。谋致财富,固难免诈欺与投机取巧之事,但是,大致说来,究竟要凭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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