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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与荒谬--中国地下"性产业"考察 作者:潘绥铭-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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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那第一家旅馆。
  1988年以后,路边的小旅馆和接待住宿的“三小”迅速地增加了,达到了40多家。为什么呢?当地人一般都说,是因为农民也开窍了,也想赚大钱了。可是笔者却认为,其实这是因为旁边的城市在此时大发展了,社会的整个经济体制也开始大变,所以出现了五个变化,对这里的旅馆业和服务业发挥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首先,市区的物价飞涨,吃住都比这个农村地区贵得多,而且在当时还没有现在这么方便。其次,市区扩大了,一过桥就算进入市区。结果,市区的各种各样的繁琐的交通规则、市容管理等等也扩大到江边。运货的卡车和司机在市区里越来越不方便。第三,公路的交通越来越拥挤,迫使更多的运货卡车只得在夜间行驶,等到达这里的时候,往往已经是深更半夜或者清晨时分。司机们往往不愿意再接着进城。第四,城市发展了,长途公路运输也日益发达,来自外省甚至相隔数省的车辆屡见不鲜。这些车辆一般都不愿意在路过的城市里停留。第五,司机们都陆续地普遍实行了工资包干制,不再需要发票报销,所以越来越可以选择住在这个农村地区和私人小店里。
  旅馆业发达了,如何招徕更多的客人就成了生死攸关的大问题。这时,肯定会有人想到使用卖淫这个千年的法宝。可是,据当地人说,直到1990年之前,这里的卖淫活动其实并不多,而且很隐蔽,也受到村里人的谴责。这又是为什么呢?
  3。笔者的分析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这个开发区的地界里,在80年代里所发生的“卖淫”,其实并不是现在官方所说的“暗娼”,而是民间所说的“乱搞(男女关系)”或者是“招野男人”。
  那位被称为卖淫“创始人”的××rong,就是最典型的“招野男人”,而不是所谓的“暗娼”。其中最主要的区别在于:
  暗娼是高度商业化的结果,是一种“一分钱一分货”式的纯粹的交易,所以按照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规定,暗娼必须具备这样几个特征:
  首先,她们是以现金进行交易的,而且非现金不可,不能以其他东西或者利益来代替。尽管她们可能赊账、收支票或者信用卡,但是其中的“现金”的含义并没有改变。
  其次,暗娼是以性交次数和持续时间的长短来计算价格的。只有一次性交叫做“打炮”,这是一种价格;整天陪伴叫做“包夜”,是另一种价格;长期租用则叫做“包养”,又有其他的价格。
  第三,暗娼就像一般商店里的卖主一样,只认价格,不挑客人,不管买主是什么人,都卖。
  第四,不管暗娼有多么隐蔽,她们总是试图扩大客源。
  第五,暗娼虽然也会与嫖客产生感情,甚至嫁给嫖客,但是在这之前,在她们在“做生意”的时候,则必须“公事公办”。尤其是,她们不可能与嫖客结成像一般婚姻那样的、没有金钱往来的、双方共同经济核算的关系。即使在大多数“包二奶”里,表面上双方在共同生活,但是只有价格才是最根本的,一不付钱,马上散伙。而且双方完全是独立核算,没有—个嫖客会像丈夫那样把自己的钱“交柜”。
  可是,××rong的情况与暗娼的这些标准几乎全然不符。
  在现金交易这一点上,她主要是收取一些实物,主要是贴补自己家,其次才送给别人一些。这说明她确实没有收钱,否则司机也就没有必要再给她别的东西了。
  因此,这只能算作收取了经济上的“实惠”。
  在计量单位上,那个司机给她东西时,很可能并不是按照她招待他的次数来计算的,因为给笔者讲故事的人也强调,司机虽然经常来,但是并不是总给她东西。
  否则她家根本放不下。 因此, 这不像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倒更像是由于两人“相好”而给予的“补助”。
  在对象选择方面,她只跟那一个司机有这样的来往。虽然后来又有别的司机也来她家,但是就连给笔者讲故事的那两位男人也无法肯定,她是不是也“卖”给后来的那些司机们了。笔者倾向于认为她并没有跟多人发生关系,因为在那个年代里,所谓“集体淫乱”或者“集体嫖娼”的事情实在是不可能发生。如果真有了,那第一位司机大概也不会跟她继续来往的。真实情况很可能是:第一位司机把她作为自己的“相好的”介绍给别的司机,让自己的哥们儿在路过时也有个落脚之处。这倒是符合民间习俗,哪怕在“文革”后期也罢。因此,她并不是真的来者不拒。
  在扩大客源这一点上,显然她也并没有那样做。
  在共同经济核算这一点上,她与那位司机的关系更像是东北人说的“拉帮套”
  。其中主要是互助的成分,恐怕没有金钱买卖的内容。
  总而言之,××rong的行为主要是“招野男人”。从笔者所主张的严格定义上来看,这虽然也是一种“性交易”,甚至可以称为“卖淫”;但是××rong这个人却肯定不是“暗娼”。
  只有明白了这一点,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在当地出现“性产业”和“红灯区”
  以来,“始作俑者”的××rong却反而一点都不沾边。就是因为她过去所做的事情,跟现在的“小姐”们实际上没有什么共同之处。她可能从来也不认为自己卖过淫,更别提像现在的小姐那样卖淫了。所以,她不仅不可能“重操旧业”,而且可能在心里深深地藐视现在的小姐。这其实也是人之常情。不信,您如果把现在有情人的人叫做嫖娼卖淫,看他们不跟您急才怪!
  本来, 在中国普通人的思维和语言里, “乱搞”(北方叫做“搞破鞋”)、“卖淫”(或者叫做“卖×”)、“妓女”(现在官方叫做“暗娼”)这三个词,始终是各有其义,泾渭分明。“乱搞”说的是与非婚的多人有性关系,并不包含经济交易的内容。“卖淫”说的仅仅是一种行为,虽然哪怕只有一次也算,但是它并不表明被说的人就把卖淫当作了自己的职业。只有“妓女”说的才是一种职业和一种身份,是那些被认为除了卖淫别的什么都不干的女人。
  也就是说, “乱搞” 的女人并不一定“卖淫”;卖淫的女人也不一定就非是“妓女”不可;惟有妓女才是把卖淫当作专门职业的女人。或者反过来说:只要是妓女,不管她实际上卖不卖,都被认为是专门以卖淫为生的。而对于卖淫,不仅这种行为不能说成是乱搞,而且卖淫的人即使跟许多人性交,也不过是在“做生意”,而不是在乱搞。至于“破鞋”,那一定不是按价收钱的。
  当然,在日常生活中,也有许多人把这三个词混用。但是人们一听就知道,这往往是发生在骂某个女人的时候。例如,她明明只是乱搞,却偏要骂她“卖×”或者“是个妓女”。
  可是,恰恰是这种高度“净化”的社会道德,把人们的思想给搞混乱了,把这三个词也给弄糊涂了。尤其是到了“文革”时期,天下万物、人间百态都被说成不是黑就是白;而且黑就是黑,白就是白,内部一点点区别都不许有。结果,人们被训练得不由自主地认为,所有被“净化”的道德所不容的性关系,都是一丘之貉。
  因此,乱搞、卖淫和妓女也就被扭成了同一个概念。
  即使直到现在,在我们的禁娼宣传里,对于暗娼也仍然是恨不得破口大骂,骂得她们狗血喷头;仍然是不去认真研究“道德败坏”、“卖淫妇女”与“暗娼”这三者之间究竟有什么异同。这样的宣传,实际上仍然是在向人们灌输着“天下乌鸦一般黑”的简单化的认识方法,仍然是在利用人们的道德情感和“难得糊涂”,而不是调动人们的理智。因此,当地男人直到现在还认为××rong就是首开卖淫记录的人,甚至就是本地的第一个妓女。
  在××rong之后,那些80年代在这里卖淫的妇女们,正处于从乱搞到卖淫再到妓女的发展过程之中。她们一开始可能仅仅是跟某些司机乱搞。当她们被抛弃在人生地不熟的异乡时,她们可能是不得不开始卖淫。可是,由于当时这里还不具备出现有规模的“性产业”的客观条件,所以她们即使开始卖淫,也不会长久,往往是有了回家的钱或者另谋出路的钱,就迅速地离开了。所以,她们离真正的暗娼还有一些距离。
  二、“喝汤时期”
  所谓“喝汤时期”说的是在1992年开发区建立的前后,当地开始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卖淫与暗娼。可是在当时,由于开发区的房地产业正搞得热火朝天,所以不仅掩盖了暗娼的存在, 而且也相对地抑制了“性产业” 的发展。所以可以形容为“房地产吃肉,‘性产业’喝汤”。
  据当地人讲,大约在1990年前后,已经有一些外地农村的妹子,专门来这里当旅馆和饭馆里的服务员。她们中间已经有人实际上主要是卖淫,甚至是专门卖淫了。
  不过她们的人数并不多,据说也就是10-20个的样子,而且绝对没有现在这么公开。
  1990年前后时,主要是因为过往车辆迅速增长,这里的小旅馆已经达到20多家了,其他种类的“三小”也已经有30家左右了。但是最主要的变化并不是数量的增加, 而是:(1)营业区域已经扩大到长约500米左右;(2)全都集中到公路两边的狭长地带。这样,“路边店”这样一种全新的经营方式就诞生了。
  所谓“路边店”,并不仅仅是因为它们都集中在公路两边,更是因为它们的基本服务对象不再是本地人或者邻近地区的居民,而是专门针对公路上过往的车辆与乘客。“路边店”与传统的“集市”是非常不同的事物。集市代表着农村经济,代表着相对的自给自足与封闭,代表着“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土窝”。路边店却代表着工商经济,代表着大范围的流通和流动,代表着“这个世界真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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