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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与荒谬--中国地下"性产业"考察 作者:潘绥铭-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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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出现和发展,为了惩罚嫖客而不惜让本来是“软犯罪”的暗娼变成土匪,为了清除性方面的丑恶现象而不惜牺牲整个社会最起码的规则,那么“假黄”就真是功德无量了。
  四、小姐的动机与流动1995年以前,至少在南方那几个外来打工妹相对集中的城市里,暗娼首次卖淫的动机,仍然主要是因为找不到足以跟卖淫的收入相比拟的其他工作。所谓“贪图享受”其实只是一个神话。现在也仍然如此。但是情况也出现了一些变化:
  首先,越来越多的外来女性,在离家外出之前就已经做好了卖淫的心理准备和信息准备。据笔者的个案调查,在那些新近来到华北各地卖淫的“小姐”中,大约一半还多的人是通过那些先来的女性介绍,才找到卖淫的场所与工作岗位。她们在没来之前就已经知道那个场所是干什么的,自己去了必须干什么。在河北某县城的某娱乐中心,老板分别以招收按摩小姐和歌舞厅服务员的名义,从东北和四川招来24名年轻女性。 其中只有3人在报名时没有想到会是从事色情服务。上岗之后,仅有1人坚持拒绝“出台”。有些“小姐”在没来之前,就已经通过其他小姐的介绍,知道了卖淫的规矩、行为细节、自我保护方法、与老板的经济关系和人际关系等等详细情况。
  当然,也有许多打工妹在没来之前就打定主意不肯卖淫,因此她们只去饭馆工作,不去歌舞厅和按摩场所上班,而且往往事先就摸清了所去地方的大致情况。
  这不仅仅是一种分流,而且是一种专业化的趋势。如果持续发展下去,一个职业化的阶层就会出现。
  另一个新发展是,越来越多的卖淫女性开始在更大的范围内流动,不断寻找更好的就业机会。在1994年的那几个南方城市里,大多数中层以下的卖淫女性,是相对固定在某一个场所中或者某一个老板手下。她们的主观期望是:工作一段时间。
  挣够一定数目的钱,就回家去另谋其他职业。但是到了1995年,在华北各地卖淫的女性里,却有1/4的人是曾经流动过的,不仅换过工作地点和场所,也换过城市,最多的一位换过8个城市。她的原话是:“只要肯干,到哪里都能找到(卖淫工作),还可以自己挑(地方),很自由的。”
  尤其是在1995年北京召开世界妇女大会期间,在北京卖淫的小姐们大多数都分散到华北各地继续“工作” 。 她们的口号是: “9月20日以后再回家。”(这个“家” 是指北京。9月20日则是妇女大会闭幕的日子。)在华北某市,小姐们打点行装、重返京城、众人相送的场面,真让人怀疑:这种突击扫黄究竟有什么用?
  这些见过大世面的小姐们,在小地方的其他小姐里煽起了欲望之火。一位北京来的客人向老板抱怨说:“怎么每个小姐都想上北京?老问我北京的情况,真烦!”
  老板则反过来抱怨说:“真不该用那几个北京来的,把这儿的人心都搞散了。”
  据说,来自东北那些不景气的国营企业的下岗女工,越来越多地流入华北各地的各种服务业。其中进入色情业或者卖淫的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引人注目。
  五、内部管理由于老鸨要被判重刑,各种色情场所的老板们总是千方百计地把卖淫行为搞得像是自发的、两相情愿的、老板被蒙蔽的。但是老板的各种规定实际上是迫使小姐们不得不卖淫。这又可以分成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暴政”,就是老板运用各种手段直接强迫小姐卖淫。传媒对此已经有过比较多的报道,因此不再赘述。
  第二种情况是“专政”,就是老板仅仅运用“经济强制”来促使小姐们卖淫。
  例如在笔者所考察的华北各地,大多数按摩小姐根本就没有任何固定的工资,全靠客人给的小费。许多老板还要收取她们的食宿费。如此这般,不卖淫行吗?
  华北某县城的一个按摩室里,明晃晃地张贴着一幅“服务说明”。其中当然少不了“禁止色情服务与卖淫”的字样,但是同时也规定:1。按摩小姐的小费,完全由客人视其满意程度付给,本室没有最低小费标准。如果客人不满意,有权拒绝付小费。本室不理睬小姐的投诉。如果小姐因为小费与客人发生争吵,本室立即解雇小姐。2。没有客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按摩房间。即使“叫钟员”通知按摩时间已到时,也不得进入按摩房间。这样一来,按摩房间里会发生些什么,还用得着跟小姐和客人说吗?
  因此,尽管全中国的按摩室还没有一个胆敢在招牌上写上任何色情的字样或者图案,但是恐怕人人都能猜到那是干什么的。这迫使一些不卖淫的地方不得不再三强调,自己是健身按摩、保健按摩或者医疗按摩,而且不能排除其中有挂羊头卖狗肉的。
  第三种情况是“仁政”。其中有一些老板仅仅是为那些已经从业的暗娼们提供一个营业的场所,然后收取一定的费用,并不直接组织卖淫,也不强迫卖淫(当然,这在中国法律上叫做“容留卖淫”,同样要受惩罚)。还有一些老板完全按照正常标准给女服务员提供食宿和工资,也不强迫她们卖淫,但是却并不禁止和制止小姐当中的卖淫者。老板认为,等到“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后,其他小姐自然会“跟上潮流”的,又何必强迫她们呢?
  在华北某新兴县城的某场所里,老板把他的管理经验叫做:不“出台”的要保护,不准客人骚扰;已“出台”的也要保护,不准别的小姐歧视。老板还规定:每个小姐刚一来,领班或者经理都要问她愿意不愿意“出台”。如果不愿意,绝不安排客人。但是以后时常还会去问她,直到她同意出台或者最终辞工不干。因此在一些这样的场所里,也仍然有一些明哲保身的小姐。也是因此,那些负责管理小姐的人被叫做“区委书记”,就是“红灯区”的“书记”。
  在这三种内部管理模式中,最关键的是暗娼与老板之间如何分配所获得的利益。
  无疑,暗娼是被老板剥削的,只是方法不同,被强迫的程度不同而已。
  六、利益集团一般人都认为,“性产业”的最大的利益集团,应该是嫖客。嫖客是些什么人呢?肯定是各个社会阶层的人都有,但是老百姓的民谣却是直接指向某些特定阶层的。例如:“十个老板九个嫖,十个(坐台)小姐八个娼。”“厂长,厂长,家花野花全养;承包,承包,家鸡野鸡全包。”“漂亮女子腰间挂(BP)机,不是家鸡就是野鸡。”“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变坏就有钱。”
  但是地下“性产业”的真正利益集切肯定是那些或明或暗地组织卖淫的老板们。
  只不过在目前的中国,任何一个开业或者准备开业的老板,都不得不协调自己与其他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在华北的大多数地方,“强龙”与“地头蛇”
  之间的关系,都在从合作日益走向争斗。
  地头蛇们一般都已经抢先占据了色情业的黄金地段。但是由于他们往往遵循井底之蛙的思路,过于相信“关系通,政策松”,拼命地想发展直接卖淫业。因此当按摩被出乎意料地许可时,他们一时转弯不及,被财大气粗的外来强龙占了上风。
  华北的许多市县一级的色情场所,已经被更大城市里杀来的“大腕”所垄断。那些用数千万甚至上亿元人民币堆起来的豪华娱乐场所,似乎已经成了当地的新景观。
  其中大多数是外来资金与当地联营的,而且每个老板都把自己的联营者说成是大得吓死人的单位, 尤其爱说是跟各种专政机关联营的。在笔者所调查过的华北6县2村的19个娱乐场所里, 有15个号称是跟外地的大单位联营的,他们自称涉及公安、安全、武警、部队、司法等所有专政系统。但是实际上,绝大多数只不过是跟一些财大气粗的人联营而已。就连某些号称是国家级的著名大公司,也在许多小城市里染指娱乐场所。许多地方的人把这叫做“引‘黄’工程”。这些强龙带来了资金和“繁荣‘娼’盛”,因此在有的地方,老板宣称:没有当地最高领导的签字,公安局的人就不能进入这些场所。
  地头蛇们只好在传统的“三不管”的各县交界处安营扎寨,形成一小片一小片的路边店聚居区,或者屈尊于县城的边缘。当然也有在街面上跟外来财神相抗衡的,于是各种明争暗斗也就愈演愈烈。有的地头蛇拼命举报强龙的卖淫活动。有的强龙居然活生生地把一些地头蛇的地盘强买下来。有的以争风吃醋为掩护,给对方来一个打砸抢。有的则是搞“人才竞争”,把对方的领班人物挖走。在某个著名湖泊的岸边,大村里都有歌舞厅,由地头蛇兴办;而湖中心的岛屿上,则是由强龙们垄断。
  于是双方都把跟对方的斗争叫做“打鬼子”,甚至发展为一次械斗随着地下“性产业”的发展,各种与之相关的利益集团,很可能会迅速形成某种社会力量,甚至出现一些隐蔽的政治斗争。想想千百年来的基层秘密社会和五花八门的帮会,这应该是社会学研究“性产业”时最注意的问题之一。
  第四节  笔者考察什么?如何考察?
  一、什么叫做“红灯区”?
  “红灯区”一词,来源于20世纪初期或者更早的欧洲。在当时的一些大城市里,公开的妓院往往集中在某个地域之内,往往是门前红灯高挂,或者是室内红灯映照,因此而得名。
  但是时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欧美各国纷纷立法禁娼,公开的妓院无疑是减少了,用红灯作为招徕的也少了。虽然仍有一些城市的地方当局有条件地允许卖淫,而且规定了只准在某几条街,但是至少从景象上看,那里已经很少再有昔日“红灯区”的风采了。所以,“红灯区”这个词汇,在西方各种语言里,已经不那么流行了。
  尽管如此,中国“性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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